24 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 在中国传统法理学中是没有“理性”这个东西的。中国正统学 说也尊重人,但却是当做一种没有理性的“东西”,一种客体去爱 护、珍惜,不是真正的“尊重”。人和天之间的脐带从未割断过 而且永远是“气脉相通”的。天早已为人安排好了人必须接受的 切,包括为人类规定了善的本性本身,人在天面前是没有选择余地 的,也没有自主判断的必要。所以,中国人不需要有“理性”,因 为早已有了“善性”。有了善性只能体现伦理、实践伦理;而有了 现性却可以探索真理、创造新秩序(人定法的秩序),有了“善性 的个人,如问很听话、很温顺的动物;有理性的个人,才算是有头 脑、有思想、有独立性的人。〔)几千年来,中国的封建统治者干 方百计地以小恩小惠造成老百姓的温顺、没主心骨、没头脑,也就 是使老百姓儿童化一“虚其心、实其腹、弱其志、强其骨”。使 老百姓没有“理性”,也就是“使人不成其为人”的情形之一。没 有“理性”的人们,是没有与上帝签约的能力的,同时也是没有相 互之间签约的能力的。因为契约的前提是具有自主的签约者。没有 “理性”者是不自主的、不独立的。与“自然法”分离的“人定法 概念不产生于中国,有其固然。 上述法理观念差异的根本原因在于对人的根本认识有差异。这 个根本歧异,就体现在“善性”和“理性”的差异上。 在西方法理学中,“理性”为上帝和人所共享,最合理的“法 律”和秋序(自然法)又与理性相通;在中国,善的本质是上帝所 赐,故也为上帝和人共享,最理想的“法律”,也与善性相通。从 这一点看,西方和中国很相似,尤其是善性和理性容易被看成一回 事。其实,这二者是貌合神离的。理性是一种智慧品性,善性是一 种伦理品性。前者是工具、于段、利器,是用来判断选择的;后者 [1】列宁说专制制度的本质是扼杀人,使人不成其为人,似平也廊从这一方面去理 解
第二章“法自然”与“自然法”:中西比较 25 是结果,是目的。在中国古人那里,这种伦理品性甚至被视为人的 木质或本体、核心。例如,《礼记礼运》说:“礼义者,人之大端 地,所以.固人之肌肤之会、筋骸之束也”;《礼记礼器》说: “礼也者,犹体也。体不备,君子谓之不成人。.礼也者,反 (返)其所自生。”这就是说,如果没有“礼”(伦理)这个主心骨 或本体,人就会散了架儿,就不成其为人,“礼”是使人返归其本 性的;人就是“礼”(伦理)的承载物;只有作为礼的承载物,人 才活得有意义和有价值。孟子说人生而有仁义礼智的萌芽一“四 端”和“良知良能”,即“侧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 “是非之心”,等等,跟西方人说的“理性”是大不一样的。“侧 隐”、“辞让”(一日恭敬冫、“羞恶”三者实即伦理情感(虽然其中 含有一些泛人道主义情感);“是非之心”本应接近西方“理智”的 概念,可惜他讲的“是非”不是科学上、事实上的是非,而是伦理 上的是非(如孔子以为父隐恶者为是,以讲真话者为非)。在孟子 看米,人本质上就是一个“伦理动物”:“人之异于禽兽者几希,庶 人去之,君子存之”;〔)所异的就是那“良知良能”:“人之所不学 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孩提之童,无不知 爱其亲也;及其长也,无不知敬其兄也。”〔2)这个“良知良能”, 仍不过是伦理情感或动物的恋亲本能,而不是“理性”。朱熹也说: “盖自天降生民,莫不与之仁义理智之性矣。”〔)也认为伦理即人 的本性。这种有方向性的善性论(人性善论)〔4)与没有明确方向 性的理性论,从对人的基本认识开始,把中国和西方的法理观念引 人了两条各且不同的轨道。有理性的人们应该也能够设计白己的法 〔1]孟子·离娄下》a 〔2)孟子尽心上》 〔3〕《朱子语类》卷五 〔+】中国古代也有性恶论、兼普兼恶论等,但总离不了明确的方向性(评价性)。并 L,占统治地位的总是性善论
26 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 律和秩序(人定法):只有“善性”的人们应该也只能作上帝的温 顺的奴隶,“顺帝之则
第三章中西法观念之比较 说到“法”,西入马上联想到的可能是“权利”、“正义”,犹如 骑士得到盔甲,为之兴奋,得到安全感:中国入的条件反射常常是 “如见乳虎”,如从悬挂着的利斧下走过。这种差异,并不仅仅是资 本主义时代开始后的西方与中国的差别,而是早在前资本主义时代 就有的。这就是法观念的差别。本文正是想对这一差别作一初步探 讨。 法观念,就是人们对法律这种文化现象的一些根本性问题的认 识。什么是法(法的形式、渊源问题)?法的本质是什么?最初的 法律是如何产生的(法的起源问题)?法的最基本作用是什么?法 的目的是什么?这些问题,任何一个文明民族在其文明初期时不能 不做出基本回答,尽管这种回答有时是无意识的。对这些问题的回 答,就构成人们的法观念。他们不得不回答的这些基本问题,实即 法理学或法哲学的根本问题。所以,法观念也就是法理学观点的核 心部分。 在本文里,我想对中国和西方两大法传统中的基本法观念进行 基本的比较。我这里所说的西方,是指以希腊文化、罗马文化、希 伯菜文化三者合一的文化传统为核心的那个文化圈(包括合一之 前)。它对上述问题的回答,自很早时候起就与东方(特别是中国 分道扬镳了。 一、关于法的定义(形式、本质) 法的定义包括两个方面:形式和本质。前者讲的是具有什么样 的外观现象,通过什么样的程序产生的规则或文件才算法;后者讲
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 的是法实质上是什么东西。 关于法的现象或外观,中国古人几乎一致认为,法就是“赏” 与“罚”。《韩非子·定法》篇说:“法者,宪令著于官附,赏罚必于 民心,赏行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同书《二柄》篇又说: “明主之所以导制其臣者,二柄已矣。二柄者,刑德也。杀戮之 谓刑,庆赏之谓德。”《文子·下德》篇也认为:“君者用六律。 六律者,生之与杀也,赏之与罚也,与之与夺也、非此无道也。 直到明清时代,正统的观念仍然是:“治天下有法,庆赏刑诛之谓 也”,〔)“讲法律以警愚顽”。〔2)更有甚者,认为法仅仅是“刑” 或“罚”,连“赏”也不要了。例如,《镇子》佚文说:“惨而不可 不行者,法也。”《管子·心术上》说:“杀戮禁诛谓之法。”《盐铁 论》说:“法者,刑罚也”,“法者,所以督奸。”〔3】《说文》说: “法,刑也。”宋人汤万里说:“法不用则为法,法用之则为刑;民 不犯则为法,民犯之则为刑。”〔4)明人丘浚则更干脆地认为:“法 者罚之体,罚者法之用,其实一而已矣。”〔5) 这就是中国古人心目中的“法”。我这里引用的虽然主要是法 家或有法家倾向的观,点,但代表了中国传统社会的思想主流。因为 在这一点上,儒家并没有不同的看法,他们所不太喜欢的“法” 其实就是“刑”。〔6)对中国古人来说,法就是“赏罚”,或者只是 “刑罚”。他们所说的“赏”、“罚”,当然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既 〔1】方孝需:《逊志斋巢,深虑论》五。 〔2〕康熙:《圣渝广训》,见《圣祖实录》康熙九年小月。 〔3】桓宽:《盐铁论》诏圣”、“刑德”篇。 4】杨万里:《城斋集·刑法论》。 〔5〕丘浚:《大学衍义补》卷一○○。 【6】在《玉子·离娄上}中五子说:“上无道揆也,下无法守也,朝不信道,工不信 度,君子犯义,小人犯刑,国之所存者幸也、”在这里,孟子把“下无法守”等 同于君子犯刑”,即把“法”等同于“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