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原“原罪”:中、印、欧犯罪终极原因说比较思考9 千世界,只是从一个至美至善的“理”变来的。“理”在变化为万 物(包括人)的过程中,究竞怎么地突然加进了邪恶的内容,至今 不得而知。人也是“理”变化来的,是一个完整的“理”的承载 物,人性就是“理”,所以人性无恶。但人为什么会有贪、痴、愚、 暗,为什么会有犯罪呢?那是因为人的气禀不同。有的“理”在形 成人的过程中,得到了一团清瑚的“气”,于是一个好人诞生了; 有的“理”呢,碰到了一闭污浊的“气”,于是一个坏人诞生 了。〔)禀得了污浊之气的人,于是有了“不明”,有了“物欲”, 于是就可能犯罪。但我们至今也弄不明白,一个整体的至美的理为 什么要化出两种不同的“气”来。那一份污浊的气原先在何处?在 “理”中吗?那么,“理”便不复为至善的完美的“理”;在“理” 外吗?那么,“理一元论”就被打破了。朱熹说:“盖人心至灵,有 什么事不知,有什么事不晓,有什么道理不具在这里。何缘有不 明?是为气禀之偏,又为物欲所乱,如目之于色,耳之于声,口之 于味,鼻之于臭,四肢之于安佚,所以不明。”〔2)但他怎么也解释 不了“气禀”为什么会“偏”,“物欲”从何而来。 朱子的这个“不明”,有些像印度的“无明”;而那“污浊之 气”,有些像撤日和“摩耶”。所以,中国的“原罪”就是“物欲”, 也就是由“不明”、“气禀之偏”引起的对物的不正当的欲求。尽管 这种“不明”有少数圣贤可以逃脱,但“物欲”为绝大多数人所共 有这一事实是朱子毫不否认的。所以,除少数几个圣贤以外的所有 人都要“存天理、灭人欲”。“灭人欲”的“灭”用在这里,就是暗 示“天理、人欲”,二者是并存于人心的,只是要存一去一。要是 “人欲”不是内在而是外在,那么,只能说“存天理拒人欲”了。 但这又说不通:既是人欲,必不可在人外。中国的“原罪”带来的 〔1】《米子语类》卷四。 〔2)《朱子语类》卷一五
10 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 便是这个人欲横流的世界,赎罪办法在内心的反省:“格物致如、 正心诚意。”这里与印度、西方作一番比较也是很有趣的: 第一,中国没有一个审判官上帝,所以,人类也不必受流放之 刑。人自己就是上帝,自己良知!上可以审判自己的邪恶(印度的 “梵”,实际上也是一个上帝,不过没有西方的上帝那样清楚的人 格)。 第二,中国人对物的世界,既没有像西方人那样正视,也没有 像印度人那样绝对否定。毋庸说,“物欲”只是“奢侈”的追求。 即朱子所说“饮食,天理也;好美味,人欲也”。〔1〕 第三,同是由于“无明”或“不明”,印度人因之而虚幻地把 “梵”感觉为世界,中国人则因之追求物的奢侈享受。中国的人世 精神于此可见。西欧人根本不承认人有这种与生俱来的邪恶的认识 障碍,相反是由于他们吃了知善恶果以后排除了原来的混沌无知, 变得聪明了、智慧了。 四、“原罪”说、法律与宇宙观 中国、印度、西方都承认有一种支使人产生“原罪动机”的外 在力量:撒旦、摩耶、污浊之气。这是不是人类对物的世界的那种 异已感的最好注释?是不是人们在潜意识中都不期而然地感觉到了 人是大自然的异化,而人的创造物(包括国家和法律)又是人的异 化?万能的至善至美的上帝造出来的亚当和夏娃,身上竟包含一种 可恶的好奇心,一种连上帝都讨厌但又控制不了的人的本性;他造 出的蛇竟如此狡猾作恶;万能的至善至美的“梵”所幻现出的人的 躯壳,其中竟会包藏那可恶的连“梵”也无法预先消除的“无知” (“无明”)。万能的至美至善的“理”、“太极”竟然也奈何不了那不 知从何而来的“污浊之气”、“不明”。 整个世界的不可捉摸的异化,先民]是这样有趣的记载下来 〔1】《朱子译类》卷一三
第一章原“原罪”:中、印、欧犯罪终极原因说比较思考11 的。这是不是国家和法律制度异化的一种写照?可能是。国家和法 律,是人造出来的,是为了达到人类幸福、和谐的目的而造出来 的,但人却尤法得心应手地支配它们。反过来,这个瓶中怪兽,竟 屡屡危害人类。这就是中国哲学家老子和庄子等人所指出的:“智 慧出,有大伪”、〔1)“以智治国,国之贼”、〔2】“法令滋彰、盗贼多 有”、〔3)“为之斗斛以量之,则并与斗斛而窃之;为之权衡以称之, 则并与权衡而窃之;为之符玺以信之,则并与符玺而窃之;为之仁 义以矫之,则并与仁义而窃之。”〔4) “原罪说”之于宗教,就如来世说一样重要,否则无法解释人 世间的痛苦的原因,无法说明人类修行的必要性。“原罪说”之于 法律(古代法律)似乎也有基石的意义:苟无原罪,后世一切犯罪 缘何而生?苟无原罪,你怎么能解释人有种向犯罪的利益靠近的自 然趋向?你怎么能解释有人犯罪有人不犯罪?苟人都生而完美,置 法何用?一切制度文明何用?要军队、警察、法庭干什么?这一点 有待更进一步的思索。 通过对三个地域里的哲人们对于人类罪恶最原始起源的那些深 沉思考的思考,我感到:“原罪说”中体现了古人们企图把本来是 多元的世界糅合为一体的努力。世界本来是多元的,是真、善 美、假、恶、丑并存的,是物质与精神并存的,是人与“魔鬼”并 存的,是“天理”和“人欲”并存的,是“梵”和“我”并存的, 但为什么哲人们要那么着意地去“统一”这个世界呢?为什么他们 要尽力地去掩饰这实实在在的分裂呢?(西方人也想把万物统一在 上帝之下,他们的“一元论”的努力也是明显的。我以为,这体现 〔1]《老子》十八章: 〔2】《老子》六十五章。 〔3)《老子》五十七章。 (4〕《庄子,法箧》
12 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 了古人们对日渐复杂的人间世的不安和思考,体现了他们对往古那 “与群兽居、与万物并”的混沌一体的世界的留恋。在法律上说, 表现了人们日益增强的不可支配的异己感。法律,进而整个文化, 是人的异化还是人的完善?是马的蹄铁还是人的御寒之衣?人到底 是什么?人性到底应该是什么?人应该追求什么?是应该前进还是 复归?前进向何处?复归于何处?一“原罪说”是关于这些潜意 识里的问题的种种解释的一种。 请原谅我对“原罪”一词作了相当偏离经院传统的解释。愿上 帝宽恕我这个无神论者对他的不恭
第二章“法自然”与“自然法”:中西此较 真正的法律是什么?它最终来自何处?自很早很早的时代起 人们就进行了认真的思考,做出了种种回答。西方人的回答中,最 典型的是“自然法”说;中国人则以“法自然”说最为著名。二者 虽然是就同样的问题所作的解答,说法也有些相似,但实质上差别 极大。有些学者将二者混为一谈,【1)实在是有欠思考。 一、西方“自然法”学说的两大核心内容 “自然法”论是西方法学史上自古至今一条从未枯竭的思想河 流(虽然有涨落之异)。它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古希腊罗马的自然法思想为第一阶段,亚里士多德、西塞罗等 人为主要代表。他们最早把法律分为“自然法”与“人定法”,认 为“自然法”是人的“自然理性”(它是上帝赐给人类的判断真伪 善恶、美丑、是非,并主动选择真善美是人的灵性、智慧本能或良 知)的体现,认为“人定法”必须符合“自然法”,并特别强调人 的理性是法律的本质或源泉。 以奥古斯丁·阿奎那等人为代表的中世纪神学自然法思想是第 二阶段。他们特别强调真正的法律即自然法就是神的意志、神的智 〔1】持此说者主要是三四十年代的法学家以及观在台湾地区的法学家。如王振先生的 《中国古代法理学》(商务印书馆92必年版),耿云卿先生的《先秦法律思想与自 然法》〔商务印书馆193年版)和王洁卿先生的《中国法律与法治思想》(三民书 局1982年版)均将老庄及孔孟葡未的“法自然”、“法天”“、“无为”、“天命”、“天 理”等思想一概称为“自然法”思想。日前祖国大陆法学界也有人开始重提出这 一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