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 魔鬼撒旦(蛇)的谗言诱骗,他们是不会偷吃禁果的。魔鬼撒旦是 什么?它和它的邪恶是不是上帝有意造的?上帝为什么管不住它? 至今不得而知,“文献不足征故也”。如果是上帝造的,上帝何必制 造这么一个邪恶?〔1)如果不是上帝造的,那么,跟上帝是什么关 系?是先有他还是先有上帝?如果说是先有上帝,那么,毋宁说是 在人类未始之前就并存着两个上帝,一个是耶和华,另一个是撒 旦。如果说是先有撒旦,那么,毋宁说是魔鬼创造了上帝。总而言 之,如果说上帝就是人类的总投影的话,那么,撒旦就是“上帝' (人)之外的那一切呈对立状态的“外在之物”的投影。也就是说, 是整个物的世界的投影。《圣经》的这个传说,暗示了人与物的世 界的对立,显示了先民们对物的世界的矛盾观念:物既可诱人,使 人获得享受,使人忘形,但它又是使人堕落的“恶魔”。这正潜藏 一种对立观念。从前与大自然混为一体时期的“人”(那不是真正 意义上的人)是不会对物的世界有这种异已感的。所以,从这种意 义出发,不是上帝判了人类祖先的“原罪”和“流放”之刑,而是 人类自已向自己下了个“罪己诏”。是啊,当人在毫无先例可援的 情形下得到了一种莫名其妙而又不忍释手的利益时,他自然而然地 会感到惶惑不安:这种利益我应该得到吗?没有人帮他解答。于是 他自然而然会产生一种“罪恶感”,并把那些承载利益的物也一概 看成是“恶”。人类不期而然地得到的这种莫名其妙而又不忍释手 的利益就是智慧,而诱发智慧的竞是撒旦和那个果子一—也就是自 然物。先民们得到了智慧之后的那种惶惑而自认为是犯下了罪的感 情,各大宗教的经典中的传说都有证可稽。于是乎反复地叨念: “我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或许能使心里的不安稍平静些,也为自 己日后继续享受这些利益或继续犯“罪”我到了一些理论依据:反 【1】《圣经·创世》第三章说:“耶和华神所造的,惟有蛇比叫野的一切活物更狡 循。”因此,蛇应该址上帝第六天造的
第一章原“原罪”:中、印、欧犯罪终极原因说比较思考5 正我已经知罪并仟悔过了。于是就有了忏悔的宗教。原始宗教既是 人对大自然尚存在的淫威惶惶然不可理解的产物,也是先民们对自 己为什么会有智慧,为什么会有别于自然,为什么会有别于其他动 物这一事实惶惶然无法理解,因而溢用自己的智慧,放纵自己的智 慧恣意驰骋的产物。 第四,谁最容易犯罪?弱者、缺乏独立人格者最容易犯罪,邪 恶最容易首先攻破他们。蛇最先引诱夏娃,而不是亚当。最先经不 住诱惑而偷吃禁果的是夏娃。夏娃是用亚当的肋骨造出来的,这意 喻着她没有独立的人格,是弱者,是应当受亚当支配的。最先犯罪 的是她,所以,上帝对她的原罪加了一重“原罚”:“我必多多增加 你怀胎的苦楚,你生产儿女必多苦楚。”(1] 3 这就是《圣经》中的“原罪说”给我们的启示。 co 应该说,从法学角度看,原罪说是对人类终极犯罪原因的最初 的探讨,它解说了犯罪的最初诱因,解说了最早的权威的来源,解一 说了法律制度产生的必要性。就是说,如果没有人和物世界的分 裂,如果没有精神世界和外在世界的分裂,就根本不必要也不可能 有犯罪,也就根本无所谓是非善恶,也就不必有法律制度。既然上 帝把人类放逐到了这个是非善恶、真美假孔无所不有的世界,而且 他把这个世界的治理权交给了人类,那么,我们就得有足够的条法 章程去管理。从前我们全生活在上帝的秩序之中(在伊甸园、天 国),那时我们只要接受.上帝的秩序就够了。现在呢,我们既在又 不在上帝的秩序之中(只是相对地在,而不像从前那样绝对地在), 于是我们得有自己的秩序。维持秩序的规范,哪怕仅存于人们的心 中而印证诸行动(并有强力保证执行),就成为法的规范。最初的 犯罪,可能大多是人因物而犯罪,不是人对人的犯罪。所谓人因物 犯罪,就是人不正当地取得了自已不应该得到的东西,如不当取得 .1)《杀经创世记》第三章
中西法文化的陪合与差异 食物、兽皮之类,这就被人们视为罪恶。也许这种不当取得可能会 酿成争斗,于是需要有公共权力的代表者来做出裁决以制止这种争 斗的扩大。所以,《圣经》中的“偷吃禁果”传说似乎是这一史实 的变相记载,因为“原罪”的事买是亚当和夏娃未经有权者同意偷 偷取得了不应当得到的东两,而不是由于他们之间吵架或斗殴。 二、“摩耶”(幻)与印度哲学中的“原罪”观 印度哲学特别是宗教(印度教、佛教)哲学中,也用它特有的 “原罪说”记载了上述世界的分裂和法律制度产生的过程。商羯罗 (约公元788年-一公元820年),这位占印度的“亚里士多德”,他 是用“幻”的概念来表现精神世界和物质世界的分裂及最初的犯罪 产生过程的。他和他所代表的那个哲学派别“吠檀多派”(该学派 的哲学是后来印度教、佛教的思想基础)都认为,世界是一个整 体,它就叫“梵”:除梵之外,什么也没有。人的灵魂(“我”)在 本质上与“梵”是同一不二的,此即所谓“梵我同一”。这有些近 乎中国的“天人合一”,但貌个神离。“梵”是什么?它是一种绝对 的不可言状的存在,有些像黑格尔的“绝对理念”。整个物质世界, 不过是“梵”的幻现。〔1)“梵”是绝对的真、善、美,而作为它的 幻相的物质世界(包括人)则是真善美假恶丑兼而有之。 绝对完善的“梵”为何要灯变成人类所能感觉到的这个客观世 界呢?不,不是“梵”主动要幻变成万物,而是由于人的幻觉才把 “梵”」觉为万物,这种使人幻党到“梵”的力量叫“摩耶 (maya,幻),这个“摩耶”,是在“梵”之中还是在“梵”之外? 至今也不得而知。它的地位,真有些像魔鬼撒旦之于上帝。正是这 个“摩耶”的支使,才使人们把惟一的、绝对的、真实的、至美至 善的存在一“梵”,感觉为千变万化的、相对的、假的、掺杂着 :·)[印】德·恰托巴底亚耶著,黄花生等译:《印皮哲学》,商务印书馆80年板,第 06107项
第·章原“原罪”:中、印、欧犯罪终极原因说比较思考 7 I恶的物的世界。至于这种“幻”(摩耶)为什么会起作用?印度 哲学认为,那是由于人本身的“无知”(也就是后来佛教哲学的 “无明”或“痴”):什么是“无知”?就是一种认识真相的障碍,正 像亚当和夏娃为什么竞会听信撒旦的谗亩时所因的那个好奇心一样 (那是为一种“无知”)。这个“无知”是怎么缘起的?正像亚当的 好奇心如何缘起一样,无从解释。这个“无知”和那个好奇心一样 是“原罪”的“动机”。正是由于这个“无知”,才把一个混沌一体 的至善至美的“梵”(世界)分裂成一个潜在的仍然是至美至美的 “梵”世界和个外在的充满着贪嗔、欺诈、狡伪、争斗的人欲横 流的世界(亦即佛教四圣谛中的“苦”)。所以,把“梵”幻觉成客 规世界,这就是印度人的“原罪”。这跟西方人的那个不经上帝同 意就擅自取得了“智慧”的“原罪”比起来,同为原罪,意义却不 大一样。 第一,西方的“原罪”是祖宗犯罪,后世并不重犯,只是受了 株连而已:而印度人的“原罪”是世世代代的每一个人都要无穷无 尽地重犯下去的,并不是先祖犯罪而后世受株连。 第二,原罪犯罪动机,西方是好奇心,印度是“无知”;一个 是积极进取的探索,一个是消极的逃避(而且躲避“无知”但躲避 不及)。 第三,犯罪的社会根源,一个是撒旦的赤裸裸的哄骗,一个是 一种不可言状莫名其妙而又无法躲避的“摩耶”的驱使。 第四,西方的“原罪”带来了一个活生生的世界,而印度的 “原罪”带来的是一个虽然是虚假的、幻相的,但是人们又不得不 置身于其中而身受其害的苦难世界。 两相比较,西方哲学和印度哲学,两种气氛,两种人生态度, 如此悬殊:所以,西方哲学和宗教号召人们进取、奋斗、建功立业 以向上帝赎罪,印度哲学则号程人出世、逃避,最好是达到那种 心如死灰的境界一一“瑜珈”(“入定”、“人静”)
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 三、“人欲”与中国哲学中的“原罪”观 现在我们把话题转回到了中国 中国古代宗教中似乎没有原罪说。以达到与宗教相同的目标为 宗旨的早期中国哲学,似乎也没有什么“原罪说”。但话又不能说 绝对了,如果把“原罪”解释为“与生俱来的邪恶”,那么,中国 的“性恶论”、“人欲论”也便是“原罪说”了。 现仅举荀子为例,即可见先秦之一斑。荀子认为好声色、好逸 乐、好利恶害等是人与生俱来的恶的本性,这种本性如果不加以节 制,就会产生犯罪。而节制的办法就是礼乐教化与刑罚并用。〔) 《慎子》、《尹文子》、《商君书》所一再使用的那一个“一兔走,百 人逐之”的比喻,正好作了荀子的注脚,人性本好争利。所以,最 初的犯罪就是对物的争夺引起的争斗,这也与前面所说的“圣经” 传说中的原罪是吃不应吃的食物有些相似。法于是应运而生,应 “定分止争”的需要而生。 再看汉儒董仲舒,他也认为“夫万民之从利也,如水之走下, 不以教化堤坊之,不能止也”。〔2)这也是承认人之好利恶害本性如 水之从高向低流的本性一样是自然的、生来就有的。然而这都不像 严格意义上的原罪说。 直到佛教传入中国并深深地影响了中国哲学后,在程朱理学和 陆王心学中才有类似原罪说的理论出现。朱熹认为,世界本来是-· 个至善至美的混沌一体的“理”(或叫“太极”、“无极”、“道”)。 后来(不知为了什么目的?)分化成了阴阳、五行、万物。但在每 个客观物里(哪怕是粪便里),都包含了“理”,都是“理”的体 现。而且它们不仅仪是理的一部分,而是理的整体,这叫做“一物 一太极”。也就是说,这个真、善、美、假、恶、丑兼而有之的大 〔1)萄子,性恶》 〔2】《议书董仲舒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