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的“贤良文学”们认为:“法者,刑罚也,所以禁强暴也”, “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能杀人不能使人仁”①。法就是杀 人刑人的工具了。在别的方面与贤良文学针锋相对的桑弘羊也认 为:“法者所以督奸也”,“故水者,火之备也,法者,止奸之 禁也”,“法设而奸禁。.是以古者作五刑,刻肌肤而民不逾 矩”②。看来在把法仅当成刑这一点上他们是很一致的。晋人傅 玄说:“立善防恶谓之礼,禁非立是谓之法。法者,所以法不法 也。明令禁书日法,杀数威罚日刑。”®其实,他这里的“法” “刑”是当作同义词来用的,这是为了修辞的需要,则同义互 文。其所指都是刑罚规范或手段(这种同义互文的修辞在《慎 子》佚文“杀戮之谓别,庆赏之谓法”一语中也可以看出来。这 句话的正确翻译应是“杀毅和庆赏叫做刑或法”)。南宋人杨万 里竟认为:“法不用则为法,法用之则为别,民不犯则为法,民 犯之则为刑。”④这与傅玄的话如出一辙,是对仰玄观点的最好 注释。明人方孝孺也说:“治天下有法,庆赏刑诛之谓也。”® 明代大思想家丘浚讲得更干脆:“法者罚之体,罚者法之用,其 实一而已矣。”@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讲,法才被历代人们视为 “不祥之器”,被视为“治病之膏石”、“针药”,被视为“盛 世所不废,亦盛世所不尚”的万不得已才用的东西(详后)。若 法的概念中包含了民法、商法、行政法、诉讼法之类的不以施加 刑罚为特征的法,岂会有这种观念出现。正因如此,古代中国人 一听说“法律”二字就如履兼冰,如临深渊,如临悬斧。直到清 《盐铁论》之《诏圣》、《申韩》。 ②《盐铁论·刑德为。 ②《傅子·间政》。 ④《诚斋集·刑法论》。 回《逊志斋集·深虑论(五)》。 ®《大学衍文补》卷一百。 13
未,正统的观念仍然是“讲法律以警愚颜”①。能警愚预的,当 然只能是“刑”。1905年至1907年问,在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奉命 主持的那场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制变革中,反对派的主张仍是: “化民之道,礼教为先多礼教所不能化者,则施刑罚以济其穷, 此法律所由设也。”②在他们看来,设法律也就是设刑罚。民国 时期,人们在论述法律的必要性时讲得最多的理由仍是“鞭扑不 可废于家,刑罚不可驰于国”®。人们常将法律称作“尚方宝 剑”(“尚方宝剑”是皇宫制造作坊“尚方监”专为皇帝制造的 佩剑。皇帝有时将它授给到地方办案的钦差大臣,以示授予他 处理该案的全权,甚至是先斩后之权。其实,它就是“刑”的 象征,也即最高法律权威的象征),实际上就是法即刑的观念。 此外,过分强调法是对付“非我族类”的工具,也与古时“礼以 柔中国,刑以威四夷”的观念相似,实际上正是法即刑的观念体 现之一。 在一次法学讨论会上,有学者痛感旧的法律观念仍然占据着 人的大脑,呼吁废除。在他所列举的五种旧法制观念中,就有 四项跟“法即刑”的观念有关,即:“一谈到运用法律手段,就 仅仅注意到运用对付犯罪的刑罚手段”、“一谈到运用法律手 段,就只知道运用制裁手段,而不知法律手段中亦有行政管理乎 段”、“仪把公检法部门看做执法机关而不把其他政府部门看做 执法机关”、 “一谈加强法制建设就仅仅想到加强公检法系统的 法制建设”④等。在海峡的那一边,同样受着中国传统观念影响 的人们,至今也不时地自觉地透露若这种“法即刑”的观念。 ①《消圣相实录·圣谕广训》。 ②《浙江巡抚增奏折》。见《清宋筹备立完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9年 版,第856页。 ③例子太多,不一而足。我们看到很多县志、家游的序言中都有这句证。 @《型论信息报》(北京)1986年4月21日
如1987年3月台北出版的《商会月刊》第195号上载傅亢先生文 《功利主义与道德伦理》云:“伦理是人尊的分野,其效用上优 于法制。伦理是从本性上启发人的自觉,法制是代表着国家公权 力的行使,而带有强制性的。某人已丧失人格,缺乏自觉精神, 当然要整饬风纪,对于违法者施以适当的制裁,这是事后的纠 正。”这里隐隐约约地显出的正是《白虎通义》“礼为有知制, 刑为无知设,出乎礼入乎刑”的观念。当然,这种“法即是刑”的 观念感受最深的应该是作者本人。记得小时候因淘气挨母亲的棍 棒时,她们常说的一句话是:“给你一点王法!”那就是法!? 国法与王法 “家有家规,国有国法”,这是经常听到的一句俗语。这句 话里正蕴藏着一个十分有古代中国特色的观念:国法有如家规、 家法,是“家长”(皇帝)用来管教“不肖子孙”(不轨臣民) 的。很明显,家法不是家长与子弟妇妾奴仆协商制订的,而是家 长一人的杰作。故家法即“家长之法”,同样,国法不是国君与 臣民协商的产物,而是“圣心”、“圣制”、“圣裁”的产物, 故国法就是“王法”。记得少年时,长辈们老是训斥我们,说 “一点王法也没有”、“无法无天”,挨我们的屁股时,也是说 给一点“王法”,说到某人犯罪被处罚时,他们常表述为“某 人犯了王法”,说到自己的处世哲学时,常说“不犯王法、不亏 心”。在他们看来,国法即王法。 这种观念同样有着悠久的渊源。 早在《尚书》时代,就有“文王作罚”之说,说是对那些 “不老不友”的坏人要用周文王所作的刑法(或罚)去惩治, “刑兹无赦”①,决不放过。稍后,法家的代表作《管子》主张 ①《尚书·康诰》。 15
“法政独制于君而不从臣出”。它的理想是:“有生法者,有守 法者,有法于法者。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 者,民也。”①孔子也主张:“礼乐征伐自天子出。”所谓礼乐 征伐,当然包括法律,因为古时礼法不分、兵刑不分。儒家的另 一代表作《礼记·中庸》更明白无误地宜称:“非天子不议礼, 不制度,不考文。”“制度”就是立法。商鞅和苟子的观点更有 代表性。商鞅主张:“智者作法而恩者制焉,贤者更礼而不肖者 拘篇。”荀子认为:“古者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 悖乱而不治,故为之立君上之势以临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 (政)以治之,重别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② 这是在论证帝王独靠立法权的合理性。因为谁也不敢否认君主是 当时的最圣、最智、最贤者。这是“王法”观念的另一种表现。 东汉人王符说:“君立法而下不行者,乱国也,君作政而臣不 行,亡国也。”®唐人李乾佑曾对唐太宗说:“法令者,陛下制 之于上,率土遵之于下,与天下共之,非陛下所独有也。”④这 也明显地肯定了法出自“王”,法即王法。所谓“与天下共之”, 是指与天下共同遵行、使用影法立之后,立法者本人也不要随意 违反、废弃。直到清末,正统的观念仍然是“圣人制礼作教、立 法设刑”⑧。黄宗羲在200余年前倡导的“天下之法”的观念, 仍不过是杯水车薪,对正统观念并未造成威胁。1905至1909年前 后反对沈家本主持的法制变革的“礼教派”官僚仍毫不犹豫地以 法为“王法”:“天道不能有春而无秋,王法不能有生而无 ①《管子》之《明法解》、《任法》。 国《商君书·更法》、《荀子·性恶》, ③《潜尖论·賽制》。 ①《贞观改要·公平》。 《大情世例·学》。 16
杀。”①甚至在今天,在高度开放、商业发达的深圳特区,仍有 相当比例的人敏乏立法参与意识,认为立法只是上头的事,自己 只是被动地接受法律的管束。可见“王法”观念在中国根深蒂 固。 法与天理 “天理难容!国法难容!”我们在谴责犯罪时常常这么说。 在人们心目中,犯罪首先是“伤天害理”,是“无法无天”,而 不是“蔑视法律”和“践踏法律”。法体现着天理,它来自天理 或天道,这种观念也是非常中国式的。这种观念,最早见于《尚 书》和《诗经》。《尚书·泉陶谟》说:“天叙有典,救我五典五 俘哉;.天命有德,五章五服哉;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 这是说,人间的法律制度出自天命、天意。《诗经》说:“天生 烝民,有物有则,民之秉彝,好是懿德”、“不识不知,顺帝之 则”②。《易传》也表达了这一观念:“是以(圣人)明于天之 道,而察于民之故。.制而用之谓之法。”国后来,这种观念 不断加强,也愈加抽象。从前那有意志、能发号施令或能直接把 人类适用的法律藏于囊中等待人类中的圣智者去发现的“天” 日渐演化为一种抽象的哲学上的价值,一种崇高而神圣的原则、 公道一“理”或“天理”。法是人们接受过来的那一部分“天 理”,或是“天理”的一种体现。法之对于个人,正如天理(实 即抽象的“天”)对于整个世界、整个人类社会。所谓“无法无 天”,其隐语正是“无法无天理”,意即蔑视法律、蔑视天理, 蔑视“天威”或天理之威(蔑视法律也就是蔑视天理),即对天 ①《江苏巡抚陈自泰炭订新别律与礼数不合之处应的加修订折》。见《清末筹 备立宪档案史料》,第859页。 ②《诗经》之《森民》、《皇矣》。 ③《易·系辞上传》,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