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信息:原载于《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20年第2期38-44页 绿色矿山规范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完善建议 郭晓丽,范小强2 (1.河南大学经济研究所,开封475004;2.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北京10045) 摘要:绿色矿山规范体系主要包括规定绿色矿山的有关中央政策、法律法规中的个 别条款、部门规范性文件及作为对法律法规补充作用的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等。文章通 过对绿色矿山规范体系四个发展阶段和现状的分析,发现其存在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不足,地方性法规缺乏,国家标准缺位,以及中央和地方、地方之间关于绿色矿山建 设的先决条件不一致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完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加大规范 绿色矿山的探索力度、制定统一的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及科学使用地方规范性文件和地方 标准等政策建议。 关键词:绿色矿山;规范体系;标准 中图分类号:F407.1;F06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6995(2020)03-00000 DoI:10.19676/j.cnki.1672-6995.000391 The Main Problems of Green Mine Standardized System and 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 GUO Xiaoli, FAN Xiaoqiang2 (1. Economic Research Institute, Henan University, Kaifeng 475004, China; 2. Beijing Yuren Law Firm, Beijing 100045, China) Abstract: The standardized system of green mines mainly includes the central policies on green mines, the individual provisions in laws and regulations, departmental normative documents and green mines construction standards as the supplement to laws and regulations.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four development stages and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standardized system of green mines, the paper finds that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in the system, such as insufficient of legal basis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lack of local regulations, absence of national standards and inconsistency between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nd the local governments on the prerequisite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green mines. In view of these problems, the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policy suggestions, including perfecting relevant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expanding of standardized green mines, formulating unified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①收稿日期:2019-10-26:修回日期:2019-117 作者简介:郭晓丽(1978—),女,河南省汝阳县人,河南大学经济学院教师,经济学博士,主要研究方 向:不动产、财政、税收与收入分配等
引用信息:原载于《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20 年第 2 期 38-44 页 1 绿色矿山规范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完善建议 ① 郭晓丽 1,范小强 2 (1.河南大学经济研究所,开封 475004;2.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北京 100045) 摘要:绿色矿山规范体系主要包括规定绿色矿山的有关中央政策、法律法规中的个 别条款、部门规范性文件及作为对法律法规补充作用的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等。文章通 过对绿色矿山规范体系四个发展阶段和现状的分析,发现其存在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不足,地方性法规缺乏,国家标准缺位,以及中央和地方、地方之间关于绿色矿山建 设的先决条件不一致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完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加大规范 绿色矿山的探索力度、制定统一的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及科学使用地方规范性文件和地方 标准等政策建议。 关键词:绿色矿山;规范体系;标准 中图分类号:F407.1;F0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995(2020)03-0000-00 DOI:10.19676/j.cnki.1672-6995.000391 The Main Problems of Green Mine Standardized System and 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 GUO Xiaoli1 , FAN Xiaoqiang 2 (1. Economic Research Institute, Henan University, Kaifeng 475004, China; 2. Beijing Yuren Law Firm, Beijing 100045, China) Abstract: The standardized system of green mines mainly includes the central policies on green mines, the individual provisions in laws and regulations, departmental normative documents and green mines construction standards as the supplement to laws and regulations.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four development stages and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standardized system of green mines, the paper finds that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in the system, such as insufficient of legal basis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lack of local regulations, absence of national standards, and inconsistency between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nd the local governments on the prerequisite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green mines. In view of these problems, the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policy suggestions, including perfecting relevant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expanding the exploration of standardized green mines, formulating unified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the ①收稿日期:2019-10-26;修回日期:2019-11-17 作者简介:郭晓丽(1978—),女,河南省汝阳县人,河南大学经济学院教师,经济学博士,主要研究方 向:不动产、财政、税收与收入分配等
引用信息:原载于《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20年第2期38-44页 construction of green mines, and scientifically using local normative documents and local Key words: green mine; standardized system; standard 绿色矿山规范体系是指由与绿色矿山建设和管理相关的中央政策、法律、法规、 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标准等不同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组成的系统的、内部和谐的 规范体系。科学依法推动绿色矿山建设是2018年《宪法》修正案提出的“新发展理 念”在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具体体现。因此,建立系统、科学的绿色矿山规范体系已 刻不容缓。在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修改之际,如何做到绿色矿山“法律化”, 使绿色矿山做到“有法可依”,具有重大意义 1绿色矿山发展阶段及规范体系 参照行业标准《黄金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4-2018),绿色矿山 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 在可控范围内,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管理信息 数字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矿山 1.1绿色矿山发展阶段 1.1.1个别实践阶段(2000-2004年) 2000-2004年,我国绿色矿山仅仅处于个别探讨阶段。在该阶段,尚未检索到有关政 府及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推动或规范绿色矿山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市场主体建设绿色矿山的 动力源于市场无形之手,是市场主体顺势而为、自发自主选择的结果 1.1.2多地大力推动绿色矿山建设阶段(2005-2008年) 根据文献检索,最早在市级政府权威性文件中提出“绿色矿山”的是《南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昌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通知》(洪府发(2004)4号),而省级政府文件中最 早提出“绿色矿山”的是《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度省政府直属44个单位 工作责任制目标的通知》(浙政办函(2005)6号)。2005年以来,以江西省南昌市、浙江 省和河北省为代表,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在部分规范性文件中已经将绿色矿山建设作为重 要目标,但尚未专门颁布有关绿色矿山建设的规范性文件。 1.1.3全国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试点阶段(2009-2014年) 2009年至2014年,我国绿色矿山进入全面建设试点阶段:第一,绿色矿山被首次写入 国务院批复的权威文件,《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明确指出,“到2020年
引用信息:原载于《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20 年第 2 期 38-44 页 2 construction of green mines, and scientifically using local normative documents and local standards. Key words: green mine; standardized system; standard 绿色矿山规范体系是指由与绿色矿山建设和管理相关的中央政策、法律、法规、 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标准等不同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组成的系统的、内部和谐的 规范体系。科学依法推动绿色矿山建设是 2018 年《宪法》修正案提出的“新发展理 念”在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具体体现。因此,建立系统、科学的绿色矿山规范体系已 刻不容缓。在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修改之际,如何做到绿色矿山“法律化”, 使绿色矿山做到“有法可依”,具有重大意义。 参照行业标准《黄金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4—2018),绿色矿山 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 在可控范围内,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管理信息 数字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矿山。 1.1 绿色矿山发展阶段 1.1.1 个别实践阶段(2000—2004 年) 2000—2004 年,我国绿色矿山仅仅处于个别探讨阶段。在该阶段,尚未检索到有关政 府及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推动或规范绿色矿山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市场主体建设绿色矿山的 动力源于市场无形之手,是市场主体顺势而为、自发自主选择的结果。 1.1.2 多地大力推动绿色矿山建设阶段(2005—2008 年) 根据文献检索,最早在市级政府权威性文件中提出“绿色矿山”的是《南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昌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通知》(洪府发﹝2004﹞4 号),而省级政府文件中最 早提出“绿色矿山”的是《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05 年度省政府直属 44 个单位 工作责任制目标的通知》(浙政办函﹝2005﹞6 号)。2005 年以来,以江西省南昌市、浙江 省和河北省为代表,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在部分规范性文件中已经将绿色矿山建设作为重 要目标,但尚未专门颁布有关绿色矿山建设的规范性文件。 1.1.3 全国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试点阶段(2009—2014 年) 2009 年至 2014 年,我国绿色矿山进入全面建设试点阶段:第一,绿色矿山被首次写入 国务院批复的权威文件,《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明确指出,“到 2020 年
引用信息:原载于《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20年第2期38-44页 绿色矿山格局基本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矿区土地复垦水平全面提高”;第二,以原国 土资源部发布《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 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0)119号)为标志,绿色矿山建设实践从个别地方实施转变 为要求全国试点;第三,从细分行业或矿种看,试点单位很不均衡,如我国建筑石材类矿山 数量大,但占比偏小(参见图1)。 661家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的行业结拍图 107 32 油气非金属化工黄金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煤炭其他 图1661家绿色矿山试点单位行业结构图 1.1.4绿色矿山进入全面推广、规范化建设的新阶段(2015年至今) (1)《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的发布,标志着绿色矿山成为国家生态文 明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2015年5月,《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加 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这意味着绿色矿山建设成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一环,成为 国家生态文明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也明确提出 “通过规划实施,到2020年基本建成节约高效、环境友好、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模式”。 (2)《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的发布,标志着绿色矿山进入全面推广建 设的新阶段。《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明确指出“加 快绿色矿山建设进程,力争到2020年,形成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矿业发展新模式 (3)《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的实施,标志着进入多地运用地方性法 规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新阶段。2016年4月28日湖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于2016年5月27日被浙江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这 是我国最早颁布实施的含有规范绿色矿山建设内容的地方性法规。据初步检索,截至2019 年10月31日,有9部地方性法规含有规范绿色矿山建设的内容,其中,市级地方性法规有 4部,省级地方性法规有5部(具体见表1)
引用信息:原载于《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20 年第 2 期 38-44 页 3 绿色矿山格局基本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矿区土地复垦水平全面提高”;第二,以原国 土资源部发布《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 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0﹞119 号)为标志,绿色矿山建设实践从个别地方实施转变 为要求全国试点;第三,从细分行业或矿种看,试点单位很不均衡,如我国建筑石材类矿山 数量大,但占比偏小(参见图 1)。 图 1 661 家绿色矿山试点单位行业结构图 1.1.4 绿色矿山进入全面推广、规范化建设的新阶段(2015 年至今) (1)《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的发布,标志着绿色矿山成为国家生态文 明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2015 年 5 月,《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加 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这意味着绿色矿山建设成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一环,成为 国家生态文明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 年)》也明确提出 “通过规划实施,到 2020 年基本建成节约高效、环境友好、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模式”。 (2)《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的发布,标志着绿色矿山进入全面推广建 设的新阶段。《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 号)明确指出“加 快绿色矿山建设进程,力争到 2020 年,形成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矿业发展新模式”。 (3)《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的实施,标志着进入多地运用地方性法 规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新阶段。2016 年 4 月 28 日湖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被浙江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这 是我国最早颁布实施的含有规范绿色矿山建设内容的地方性法规。据初步检索,截至 2019 年 10 月 31 日,有 9 部地方性法规含有规范绿色矿山建设的内容,其中,市级地方性法规有 4 部,省级地方性法规有 5 部(具体见表 1)
引用信息:原载于《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20年第2期38-44页 表1绿色矿山地方性法规基本情况一览表 号性质施行日期法规名称 规范绿色矿山的条款内容 第二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矿产资源 开采量以自用为主的原则,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布局 控制开采规模和年开采总量 湖州市生态文 建立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化制度。采矿权出让合同 2016年7 明先行示范区应当约定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矿山企业应当按照采矿 1日 建设条例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编制绿色矿山建 设实施方案并报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 管部门备案。实施方案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由国土资 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五十条矿产资源开发单位应当采取先进工艺、先进 设备,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甘孜藏族自治 市级地2018年2 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中,矿山企业必须节约集约 2 州生态环境保 方性法月1日 利用矿产资源,加强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建设,严格 护条例 规 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各项规定,对矿山地质环境和 生态环境进行恢复治理。 第十六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符合国家标准的采 海西蒙古族藏 2019年 矿方法和选矿工艺,达到国家规定的开采回采率、选 族自治州矿产 月1日 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等指标要求和绿色矿山建设规 资源管理条例 范要求 第二十一条在一般保护名录山体范围内可以依照法 律、法规规定设立开采区。采矿权的新设和延续应当 2019年9驻马店市山体符合山体保护规划和新设采矿权的准入条件。新设和 保护条例延续的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建设 和运营管理,落实生态环境、地质环境、土地复垦 水土保持、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省级地2018年11海南省人民代《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采矿权人 5 方性法月1日表大会常务委申请延续采矿期限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
引用信息:原载于《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20 年第 2 期 38-44 页 4 表 1 绿色矿山地方性法规基本情况一览表 序号 性质 施行日期 法规名称 规范绿色矿山的条款内容 1 市级地 方性法 规 2016 年 7 月 1 日 湖州市生态文 明先行示范区 建设条例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矿产资源 开采量以自用为主的原则,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布局, 控制开采规模和年开采总量。 建立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化制度。采矿权出让合同 应当约定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矿山企业应当按照采矿 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编制绿色矿山建 设实施方案并报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 管部门备案。实施方案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由国土资 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2 2018 年 2 月 1 日 甘孜藏族自治 州生态环境保 护条例 第五十条 矿产资源开发单位应当采取先进工艺、先进 设备,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中,矿山企业必须节约集约 利用矿产资源,加强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建设,严格 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各项规定,对矿山地质环境和 生态环境进行恢复治理。 3 2019 年 7 月 1 日 海西蒙古族藏 族自治州矿产 资源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符合国家标准的采 矿方法和选矿工艺,达到国家规定的开采回采率、选 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等指标要求和绿色矿山建设规 范要求。 4 2019 年 9 月 1 日 驻马店市山体 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在一般保护名录山体范围内可以依照法 律、法规规定设立开采区。采矿权的新设和延续应当 符合山体保护规划和新设采矿权的准入条件。新设和 延续的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建设 和运营管理,落实生态环境、地质环境、土地复垦、 水土保持、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5 省级地 方性法 2018 年 11 月 1 日 海南省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采矿权人 申请延续采矿期限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
引用信息:原载于《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20年第2期38-44页 员会关于修改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本省产业政策:(二)符合 海南省矿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土地和森林管理等有关法律 资源管理条例》法规的规定:(三)已履行缴纳矿产资源开采有关税 的决定费等法定和约定义务;(四)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方案进行开采:(五)矿山建设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有 关要求:(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四 十日内作出准予延续或者不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 的,延续期限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次日起计算。 第六十一条实施绿色矿山建设。新设立矿山执行绿色 矿山建设标准,已建生产矿山应当限期达到绿色矿山 内蒙古自治区 2019年3 建设标准 月1日 对开采过的露天矿山,应当根据矿山的实际情况 及时采取边坡修复、土壤改良、植物配植等措施,进 行生态复绿工作。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等相关审批 陕西省秦岭生 2019年12 手续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 态环境保护条 月1日 建设、开采,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措施,提高资源综 合利用率,减少对水体和生态环境的损害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 陕西省煤炭石 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建设、开采,建立健全清洁文 2019年2油天然气开发 明井场(矿井)管理制度,作业现场应当符合清洁生 月1日生态环境保护 产、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并根据需要设置挡水 条例 墙、雨水收集池以及事故应急池等设施 第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 2020年1湖南省环境保|当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按照管理权限对遗留废弃矿山 月1日 护条例 环境进行治理,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环境治理恢复责任 对采矿企业环境治理恢复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引用信息:原载于《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20 年第 2 期 38-44 页 5 规 员会关于修改 〈海南省矿产 资源管理条例〉 的决定 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本省产业政策;(二)符合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土地和森林管理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三)已履行缴纳矿产资源开采有关税 费等法定和约定义务;(四)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方案进行开采;(五)矿山建设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有 关要求;(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四 十日内作出准予延续或者不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 的,延续期限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次日起计算。 6 2019 年 3 月 1 日 内蒙古自治区 大气污染防治 条例 第六十一条 实施绿色矿山建设。新设立矿山执行绿色 矿山建设标准,已建生产矿山应当限期达到绿色矿山 建设标准。 对开采过的露天矿山,应当根据矿山的实际情况, 及时采取边坡修复、土壤改良、植物配植等措施,进 行生态复绿工作。 7 2019 年 12 月 1 日 陕西省秦岭生 态环境保护条 例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等相关审批 手续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 建设、开采,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措施,提高资源综 合利用率,减少对水体和生态环境的损害。 8 2019 年 12 月 1 日 陕西省煤炭石 油天然气开发 生态环境保护 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 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建设、开采,建立健全清洁文 明井场(矿井)管理制度,作业现场应当符合清洁生 产、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并根据需要设置挡水 墙、雨水收集池以及事故应急池等设施。 9 2020 年 1 月 1 日 湖南省环境保 护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 当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按照管理权限对遗留废弃矿山 环境进行治理,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环境治理恢复责任, 对采矿企业环境治理恢复情况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