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年度报告 上海申铁2019年10月21日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将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结合证券市场 整体状况、发行人经营业绩及股票走势、本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等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减持 2、如本公司确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本公司届时将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 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 个交易日后,本公司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3、本公司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要求实施。如有关法律、法规、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以届时 有效的规定为准。” (2)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公司2019年10月21日承诺“一、发行人认可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 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二、发行人将无条件遵守《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中 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中国铁投2019年10月21日承诺“一、本公司认可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京沪高速铁 路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二、根据《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相关规 定,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本公司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本公司将无条件遵守《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 义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2019年10月21日承诺“一、本人认可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 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二、若发行人触发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本人 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稳定股价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对稳定股价事宜做出决 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稳定股价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三、本人将无条件遵守《稳定股价预 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10月21日承诺“一、本人认可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京沪 髙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二、本人将无条件遵守《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 相关各项义务。” (3)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承诺 中国铁投2019年10月21日承诺如下: “一、作为控股股东,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 合理措施,使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使上述承诺能够重新得到履行并 使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上述 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公众投资者道歉 公司2019年10月21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 利益 2、承诺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26/143
2019 年年度报告 26 / 143 上海申铁 2019 年 10 月 21 日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将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结合证券市场 整体状况、发行人经营业绩及股票走势、本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等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减持。 2、如本公司确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本公司届时将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 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公司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3、本公司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要求实施。如有关法律、法规、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以届时 有效的规定为准。” (2)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公司 2019 年 10 月 21 日承诺“一、发行人认可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 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二、发行人将无条件遵守《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中 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中国铁投 2019 年 10 月 21 日承诺“一、本公司认可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京沪高速铁 路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二、根据《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相关规 定,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本公司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三、 本公司将无条件遵守《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 义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2019 年 10 月 21 日承诺“一、本人认可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 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二、若发行人触发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本人 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稳定股价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对稳定股价事宜做出决 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稳定股价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三、本人将无条件遵守《稳定股价预 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19 年 10 月 21 日承诺“一、本人认可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京沪 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二、本人将无条件遵守《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 相关各项义务。” (3)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承诺 中国铁投 2019 年 10 月 21 日承诺如下: “一、作为控股股东,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二、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 合理措施,使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三、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使上述承诺能够重新得到履行并 使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上述 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公众投资者道歉。” 公司 2019 年 10 月 21 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 利益。 2、承诺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2019年年度报告 4、承诺将积极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5、承诺如公司未来制定、修改股权激励方案,本人将积极促使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本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 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7、本承诺出具后,如监管部门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作出其他要求的,且上述 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4)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2019年10月21日承诺如下: “发行人将严格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 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发行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发行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发行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导致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发行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10月21日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所作出的所有 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 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如本人未能按照稳定股价预案所述提出具体增持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本 人不可撤回的授权发行人将本人上年度从发行人领取的薪酬总额的10%予以扣留并代本人履行增 持义务 5)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 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本人若从发行人处领取薪酬的,则同意发行 人停止向本人发放薪酬,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 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 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7/143
2019 年年度报告 27 / 143 4、承诺将积极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5、承诺如公司未来制定、修改股权激励方案,本人将积极促使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本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 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7、本承诺出具后,如监管部门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作出其他要求的,且上述 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4)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 2019 年 10 月 21 日承诺如下: “发行人将严格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 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发行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发行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发行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导致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发行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 2019 年 10 月 21 日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所作出的所有 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 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如本人未能按照稳定股价预案所述提出具体增持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本 人不可撤回的授权发行人将本人上年度从发行人领取的薪酬总额的 10%予以扣留并代本人履行增 持义务; 5)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 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本人若从发行人处领取薪酬的,则同意发行 人停止向本人发放薪酬,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 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 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019年年度报告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2019年10月21日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 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 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 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本人若从发行人处领取薪酬的,则同意发行 人停止向本人发放薪酬,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 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 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中国铁投2019年10月21日承诺如下: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 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公司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 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1)将本公司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 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若本公司在未完全履行承诺或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需将减持所获资金交由发行 人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公司承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 者的损失为止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5)关于招股说明书中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情况的承诺 公司2019年10月21日承诺如下: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对招股说明书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8/143
2019 年年度报告 28 / 143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 2019 年 10 月 21 日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 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 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 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本人若从发行人处领取薪酬的,则同意发行 人停止向本人发放薪酬,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 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 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中国铁投 2019 年 10 月 21 日承诺如下: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一、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 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公司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 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1)将本公司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 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若本公司在未完全履行承诺或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需将减持所获资金交由发行 人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公司承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 者的损失为止。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5)关于招股说明书中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情况的承诺 公司 2019 年 10 月 21 日承诺如下: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对招股说明书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19年年度报告 2、若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按如 下方式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内,则发行人 将把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于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5 个工作日内,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发行人将在有权部 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1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制订针对本次发 行上市的新股之股份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 份回购具体方案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发 行上市的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价格。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至回购前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 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 受损失的,发行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 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发行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 相应的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10月21日承诺如下: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因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 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违法事实已由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本人承诺将督促 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就该等股份回购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差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 定或生效判决的,本人将依据该等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 额等赔偿投资者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 中国铁投2019年10月21日承诺如下: “一、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违法事实已由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本公司承诺将督促发 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就该等股份回购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二、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 的,本公司将依据该等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 资者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 国铁集团2019年10月21日承诺如下: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 受损失的,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 判决的,本公司将依据该等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 偿投资者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 (二)公司资产或项目存在盈利预测,且报告期仍处在盈利预测期间,公司就资产或项目 是否达到原盈利预测及其原因作出说 29/143
2019 年年度报告 29 / 143 2、若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按如 下方式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内,则发行人 将把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于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 5 个工作日内,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发行人将在有权部 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 1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制订针对本次发 行上市的新股之股份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 份回购具体方案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发 行上市的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价格。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至回购前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 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 受损失的,发行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 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发行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 相应的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9 年 10 月 21 日承诺如下: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因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 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违法事实已由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本人承诺将督促 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就该等股份回购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 定或生效判决的,本人将依据该等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 额等赔偿投资者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 中国铁投 2019 年 10 月 21 日承诺如下: “一、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违法事实已由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本公司承诺将督促发 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就该等股份回购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二、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 的,本公司将依据该等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 资者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 国铁集团 2019 年 10 月 21 日承诺如下: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 受损失的,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 判决的,本公司将依据该等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 偿投资者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 (二) 公司资产或项目存在盈利预测,且报告期仍处在盈利预测期间,公司就资产或项目 是否达到原盈利预测及其原因作出说明
2019年年度报告 口已达到口未达到√不适用 三)业绩承诺的完成情况及其对商誉减值测试的影响 口适用√不适用 三、报告期内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久进展情况 口适用√不适用 四、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说明 口适用√不适用 五、公司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原因和影响的分析说明 (一)公司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说明 √适用口不适用 详见“第十一节财务报告”之“五、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评估”之“41.重要会计政策和会 计估计的变更” (二)公司对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说明 口适用√不适用 (三)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沟通情况 口适用√不适用 (四)其他说明 口适用√不适用 六、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现聘任 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报酬 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限 12年 名称 报酬 保荐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口适用√不适用 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口适用不适用 30/143
2019 年年度报告 30 / 143 □已达到 □未达到 √不适用 (三) 业绩承诺的完成情况及其对商誉减值测试的影响 □适用 √不适用 三、报告期内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四、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五、公司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原因和影响的分析说明 (一)公司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详见“第十一节 财务报告”之“五、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评估”之“41.重要会计政策和会 计估计的变更”。 (二)公司对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沟通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四)其他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六、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现聘任 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报酬 66.3 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限 12 年 名称 报酬 保荐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0 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