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2、公司发放 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如下:在公司经营状况、成长性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每股净资产等与公司股 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 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 产的摊薄等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3、利 润分配方案决策机制及程序: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 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 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在公司董事会对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以及在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 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机制: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 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 划。2、董事会将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在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情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的基础上, 结合股东(包括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2015年,《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明确了公司的分红标准和比例,分红的决策程序和 机制,使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程序合规、透明;要求公司独立董事在今后分红分配政策的制订与修改中必须发表独立 意见: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分红政策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充分维护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公司的 利润分配方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现金分红政策的专项说明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是一是是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其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了充分保护 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成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透是 公司近3年(包括本报告期)的普通股股利分配方案(预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预案)情况 2013年至2015年间,鉴于母公司年均可供分配利润为负数,公司未进行利润分配,也未进行公积金转增,符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公司近三年(包括本报告期)普通股现金分红情况表 单位 分红年度合并报表占合并报表中归属 分红年度 现金分红金额(含中归属于上市公司于上市公司普通股以其他方式现金分以其他方式现金分 税)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股东的净利润的比红的金额 红的比例 015年 00044885830.36 0.00% 0.00% 2014年 20,665,871.51 0.00%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 26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2、公司发放 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如下:在公司经营状况、成长性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每股净资产等与公司股 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 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 产的摊薄等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3、利 润分配方案决策机制及程序: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 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 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在公司董事会对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以及在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 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㈢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机制: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 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 划。 2、董事会将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在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情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的基础上, 结合股东(包括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三、2015年,《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明确了公司的分红标准和比例,分红的决策程序和 机制,使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程序合规、透明;要求公司独立董事在今后分红分配政策的制订与修改中必须发表独立 意见;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分红政策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充分维护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公司的 利润分配方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现金分红政策的专项说明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是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是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是 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是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其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了充分保护: 是 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透 明: 是 公司近 3 年(包括本报告期)的普通股股利分配方案(预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预案)情况 2013年至2015年间,鉴于母公司年均可供分配利润为负数,公司未进行利润分配,也未进行公积金转增,符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公司近三年(包括本报告期)普通股现金分红情况表 单位:元 分红年度 现金分红金额(含 税) 分红年度合并报表 中归属于上市公司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 润 占合并报表中归属 于上市公司普通股 股东的净利润的比 率 以其他方式现金分 红的金额 以其他方式现金分 红的比例 2015 年 0.00 44,885,830.36 0.00% 0.00 0.00% 2014 年 0.00 -20,665,871.51 0.00% 0.00 0.00%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 013年 11243042 公司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为正但未提出普通股现金红利分配预案 √适用口不适用 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为正但未提 出普通股现金红利分配预案的原因 公司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鉴于公司2015年度实现利润主要来源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 的公司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目前该公司正在建设重大投 资项目,为确保该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公司2015年度拟不 确保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 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 本报告期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口适用√不适用 N司计划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1、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 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口不适用 承诺事由 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股改承诺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 作承诺 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殷权激励承诺 苏加旭就避 免资金占用 事项作出如 福建省永安 除正常经营 林业(集团)总关于同业竞 性往来外,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公司苏加旭;争、关联交 2015年04月 人及本人所 长期 常履行 福建省固鑫易、资金占用 投资有限公方面的承诺 控制的其他 企业目前不 存在违规占 用森源股份 的资金,或采 用预收款、应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 27 2013 年 0.00 11,122,430.42 0.00% 0.00 0.00% 公司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为正但未提出普通股现金红利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为正但未提 出普通股现金红利分配预案的原因 公司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鉴于公司2015年度实现利润主要来源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 的公司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目前该公司正在建设重大投 资项目,为确保该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公司 2015 年度拟不 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 确保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 二、本报告期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1、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 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承诺事由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股改承诺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 作承诺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股权激励承诺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 福建省永安 林业(集团)总 公司;苏加旭; 福建省固鑫 投资有限公 司 关于同业竞 争、关联交 易、资金占用 方面的承诺 苏加旭就避 免资金占用 事项作出如 下承诺:"1. 除正常经营 性往来外,本 人及本人所 控制的其他 企业目前不 存在违规占 用森源股份 的资金,或采 用预收款、应 2015 年 04 月 07 日 长期 正常履行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 付款等形式 违规变相占 用森源股份 资金的情况 2.本次交易 完成后,本 及本人所控 制的其他企 业将严格遵 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 以及森源股 份、永安林业 相关规章制 度的规定 决预防和杜 绝本人及本 人所控制的 其他企业对 森源股份的 非经营性占 用资金情况 发生,不以任 何方式违规 占用或使用 森源股份的 资金或其他 资产、资源, 不以任何直 的方式从事 损害或可能 损害森源股 份、永安林业 及其他股东 利益的行为。 3.本人将利 用对所控制 的其他企业 的控制权,促 使该等企业 按照同样的 标准遵守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 28 付款等形式 违规变相占 用森源股份 资金的情况。 2. 本次交易 完成后,本人 及本人所控 制的其他企 业将严格遵 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 以及森源股 份、永安林业 相关规章制 度的规定,坚 决预防和杜 绝本人及本 人所控制的 其他企业对 森源股份的 非经营性占 用资金情况 发生,不以任 何方式违规 占用或使用 森源股份的 资金或其他 资产、资源, 不以任何直 接或者间接 的方式从事 损害或可能 损害森源股 份、永安林业 及其他股东 利益的行为。 3. 本人将利 用对所控制 的其他企业 的控制权,促 使该等企业 按照同样的 标准遵守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 述承诺。本 若违反上述 承诺,将承担 因此给森源 股份、永安林 切损失。"福建 省永安林业 (集团)总公司 就避免同业 竞争事宜作 出如下承i 截至本承 诺函签署日 本单位及本 单位控制或 投资的其他 公司、企业或 者其他经济 组织未从事 与永安林业 森源股份及 其控制的其 他公司、企业 或者其他经 济组织存在 同业竞争关 系的业务 在作为永安 林业的控股 「单位及本单 位控制或投 资的其他公 同司、企业或者 其他经济组 织将避免从 事任何与永 安林业、森源 股份及其控 制的其他公 司、企业或者 其他经济组 织相同或相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 29 述承诺。本人 若违反上述 承诺,将承担 因此给森源 股份、永安林 业造成的一 切损失。"福建 省永安林业 (集团)总公司 就避免同业 竞争事宜作 出如下承诺: "1. 截至本承 诺函签署日, 本单位及本 单位控制或 投资的其他 公司、企业或 者其他经济 组织未从事 与永安林业、 森源股份及 其控制的其 他公司、企业 或者其他经 济组织存在 同业竞争关 系的业务。2. 在作为永安 林业的控股 股东期间,本 单位及本单 位控制或投 资的其他公 司、企业或者 其他经济组 织将避免从 事任何与永 安林业、森源 股份及其控 制的其他公 司、企业或者 其他经济组 织相同或相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 似且构成或 可能构成竞 争关系的业 任何可能损 害水安林业 森源股份及 其控制的其 他公司、企业 或者其他经 济组织利益 的活动。3.若 未来本单位 控制或投资 的其他公司 企业或者其 他经济组织 计划从事与 永安林业、森 源股份及其 控制的其他 公司、企业 者其他经济 组织相同或 相似且构成 或可能构成 竞争关系的 业务,本单位 承诺将在该 公司的股东 大会/股东会 和或董事会 针对该事项 或可能导致 该事项实现 及相关事项 的表决中做 出否定的表 决或决定。本 单位若违反 上述承诺 承担因此而 给永安林业 森源股份或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 30 似且构成或 可能构成竞 争关系的业 务,亦不从事 任何可能损 害永安林业、 森源股份及 其控制的其 他公司、企业 或者其他经 济组织利益 的活动。3. 若 未来本单位 控制或投资 的其他公司、 企业或者其 他经济组织 计划从事与 永安林业、森 源股份及其 控制的其他 公司、企业或 者其他经济 组织相同或 相似且构成 或可能构成 竞争关系的 业务,本单位 承诺将在该 公司的股东 大会/股东会 和/或董事会 针对该事项, 或可能导致 该事项实现 及相关事项 的表决中做 出否定的表 决或决定。本 单位若违反 上述承诺,将 承担因此而 给永安林业、 森源股份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