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强奸行为的实施却是利用精神障碍者来完面的邮局就是说张某为间接正犯。 间接正由于是利用他人实施犯罪,在表面上麦收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与帮助犯有 相似之处刑事责任能力或无共同犯罪之故意,因而一般被认为是单独正犯的一种 形态,以区别实行正犯。 [问题结论] 张某构成强奸罪,属于间接正犯。 二、行为对象 案例16邹某窃电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邹某因拖欠并拒交电费800余元,被桃鸿电力局拆除电表,停止供 电。被告人在既不想申请用电手续,又未经电力部门批准情况下,非法强和城供 电部门的线路上接线路用电。电力部门和有关管理人员曾多次劝阻和采取停电描 施,被告人仍不拆除接线,不交纳电费,共非法使用国家电力26404度,价值 5000余元。 [法律问题】如何理解犯罪对象? [法理评析] 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人、物或信息。犯罪对象也 包括无形的物质。从法律解释的角度讲,刑法规定的盗窃罪的对象“财物”是否 包括电力之类的无形物质?在电力发明使用之初,人们曾对这个问题发生争论。 当时法院判决窃电行为有罪。理由是盗窃罪的对象“财物”包括电力、煤气等无 形财产,因为它们也具有经济价值有经济价值和可管理性。我国司法解释也肯定 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包括无形财产。 [问题结论】邹某构成盗窃罪 三、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案例17孙某与人通奸致人死亡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某原是某塑料电器厂业主,自1990年起与本厂雇工有夫之妇赖某 长期通奸。1993年5月4日晚7时许,孙某见车间内只有赖某一人上班,便函
张某强奸行为的实施却是利用精神障碍者来完面的邮局就是说张某为间接正犯。 间接正由于是利用他人实施犯罪,在表面上麦收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与帮助犯有 相似之处刑事责任能力或无共同犯罪之故意,因而一般被认为是单独正犯的一种 形态,以区别实行正犯。 [问题结论] 张某构成强奸罪,属于间接正犯。 二、行为对象 案例 16 邹某窃电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邹某因拖欠并拒交电费 800 余元,被桃鸿电力局拆除电表,停止供 电。被告人在既不想申请用电手续,又未经电力部门批准情况下,非法强和城供 电部门的线路上接线路用电。电力部门和有关管理人员曾多次劝阻和采取停电措 施,被告人仍不拆除接线,不交纳电费,共非法使用国家电力 26404 度,价值 5000 余元。 [法律问题] 如何理解犯罪对象? [法理评析] 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人、物或信息。犯罪对象也 包括无形的物质。从法律解释的角度讲,刑法规定的盗窃罪的对象“财物”是否 包括电力之类的无形物质?在电力发明使用之初,人们曾对这个问题发生争论。 当时法院判决窃电行为有罪。理由是盗窃罪的对象“财物”包括电力、煤气等无 形财产,因为它们也具有经济价值有经济价值和可管理性。我国司法解释也肯定 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包括无形财产。 [问题结论] 邹某构成盗窃罪 三、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案例 17 孙某与人通奸致人死亡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某原是某塑料电器厂业主,自 1990 年起与本厂雇工有夫之妇赖某 长期通奸。1993 年 5 月 4 日晚 7 时许,孙某见车间内只有赖某一人上班,便函
上前与赖调情,被妻子张某发现。张某上前责骂赖某并抓破赖某的脸部,扬言要 将此事告诉赖的丈夫。赖某因其与孙某的不正当关系贩露,自感羞愧,于次日凌 晨1时许在厂内堆料间服甲胺磷农药自杀身亡。 [法律问题]如何理解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讨论问题]对孙某应否定罪处罚? [法理评析] 刑法中所讲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主体的犯罪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 系,即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 告人孙某与赖某长期通奸,因奸情贩露引起赖某引起自杀身亡,这一死亡后果与 通奸行为有因果关系。另一种意见认为,赖某自杀身死的直接原因是奸情暴露 且受到被告人之妻的责骂、羞辱,自认无脸见人。赖死亡还是与其本人的过错、 心理状、生活环境以及自身素质等多种因素有关。被告人的行为与赖的死亡之间 没有刑法上的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核认定被告人对死 亡后果不负刑事责任,也肯定了被告人的通奸行为与自杀后果没有因果关系。 [问题结论] 对孙某不应定罪处罚。 案例18 乔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基本案情] 乔某与吴某曾在一工厂共同工作数年,可谓“患难”之友,一日乔某得知吴 某在背地里将他在工作时偷窃工厂木材的秘密告知了别人,心里异常气愤,便带 了一把水果刀来到吴某家中正好吴某一人在家,乔某便持刀将吴某堵在某家卧室 门内并声称“你这不够义气的狗东西,我非刮了你不可,”吴某见乔某在气头上, 生怕自己被受害便打开卧室窗户(吴某家住6楼)想沿窗边的下水管道滑下楼去 暂避一时,谁知因年久该管断裂将吴某摔下楼去,当场摔死。 [法律问题]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讨论问题]乔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法理评析] 本案中乔某的行为与吴某的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呢?仔细分析,笔者发现 乔某的行为是引起吴某死亡的原因,不过本案复杂之处在于除了乔某的行为之
上前与赖调情,被妻子张某发现。张某上前责骂赖某并抓破赖某的脸部,扬言要 将此事告诉赖的丈夫。赖某因其与孙某的不正当关系贩露,自感羞愧,于次日凌 晨 1 时许在厂内堆料间服甲胺磷农药自杀身亡。 [法律问题] 如何理解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讨论问题] 对孙某应否定罪处罚? [法理评析] 刑法中所讲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主体的犯罪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 系,即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 告人孙某与赖某长期通奸,因奸情贩露引起赖某引起自杀身亡,这一死亡后果与 通奸行为有因果关系。另一种意见认为,赖某自杀身死的直接原因是奸情暴露, 且受到被告人之妻的责骂、羞辱,自认无脸见人。赖死亡还是与其本人的过错、 心理状、生活环境以及自身素质等多种因素有关。被告人的行为与赖的死亡之间 没有刑法上的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核认定被告人对死 亡后果不负刑事责任,也肯定了被告人的通奸行为与自杀后果没有因果关系。 [问题结论] 对孙某不应定罪处罚。 案例 18 乔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基本案情] 乔某与吴某曾在一工厂共同工作数年,可谓“患难”之友,一日乔某得知吴 某在背地里将他在工作时偷窃工厂木材的秘密告知了别人,心里异常气愤,便带 了一把水果刀来到吴某家中正好吴某一人在家,乔某便持刀将吴某堵在某家卧室 门内并声称“你这不够义气的狗东西,我非刮了你不可,”吴某见乔某在气头上, 生怕自己被受害便打开卧室窗户(吴某家住 6 楼)想沿窗边的下水管道滑下楼去 暂避一时,谁知因年久该管断裂将吴某摔下楼去,当场摔死。 [法律问题]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讨论问题] 乔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法理评析] 本案中乔某的行为与吴某的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呢?仔细分析,笔者发现 乔某的行为是引起吴某死亡的原因,不过本案复杂之处在于除了乔某的行为之
外,吴某死亡这一后果的发和发生介入了客观的因素,即客观上下不管道发生断 裂,而使吴某发生死亡。若无乔某先前的持刀威胁与恐吓,被害人吴某不会从窗 户跳下,而其中的客观因素也无法介入。从乔某的主观方面来看,他对自己和行 为使吴某从窗户跳下这一情节应该有所预见,由于当时的情绪偏激致使他并未拦 阻,而导致吴某死亡。由此看来,吴某的行为与乔某的死亡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但并非直接的因果关系,而是间接的因果关系。 [问题结论】 乔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外,吴某死亡这一后果的发和发生介入了客观的因素,即客观上下不管道发生断 裂,而使吴某发生死亡。若无乔某先前的持刀威胁与恐吓,被害人吴某不会从窗 户跳下,而其中的客观因素也无法介入。从乔某的主观方面来看,他对自己和行 为使吴某从窗户跳下这一情节应该有所预见,由于当时的情绪偏激致使他并未拦 阻,而导致吴某死亡。由此看来,吴某的行为与乔某的死亡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但并非直接的因果关系,而是间接的因果关系。 [问题结论] 乔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七章犯罪主体 一、刑事责任年龄 案例19张某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 张某,男,生于1983年11月28日。1997年11月23日,正值学校休假, 张某来到自己读书的小学,见本校低年级学生林某(女,11岁)独自一人在校 值班室,遂起歹念,将该女骗至防空洞内进行猥亵,林某进行反抗,并说要告诉 老师。张某用石头将林某砸昏,而后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在林某的喉部连刺十余刀, 致使林某当场死亡。破案后,张某对公安人员说:“我懂法律,没满14的岁的 人不负法律责任。” [法律问题]未满14周岁的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讨论问题]张某应否负刑事责任? [法理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无论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 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张某的杀人行为,尽管动机恶劣,后果严重,民愤极大, 但因为他在实施杀人行为时未满14岁。因此,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 这里的14周岁是指实足年龄,应以日计算,即过了14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 才认为已满14岁。刑事责任年龄是立法上的明确而绝对性的规定,即使最高司 法解释也不能对其进行修改,司法实践必须不折不扣地加以执行。 [问题结论] 对张某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0王某兄弟俩抢夺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小,男,14岁(1980年2月1日生),汉族,中学生。 被告人王大,男,15岁(1978年3月24日生)汉族,中学生。 被告人王小、王大兄弟经过预谋,于1994年2月27日下午6时许窜至一胡 同内伺机作案。不一会儿,某商店女送款员汪某、吕某走来,前往银行存款。王 大见此时胡同内行人稀少,便指使王小上去抢装钱的袋子。王小快步赶上,从汪
第七章 犯罪主体 一、刑事责任年龄 案例 19 张某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 张某,男,生于 1983 年 11 月 28 日。1997 年 11 月 23 日,正值学校休假, 张某来到自己读书的小学,见本校低年级学生林某(女,11 岁)独自一人在校 值班室,遂起歹念,将该女骗至防空洞内进行猥亵,林某进行反抗,并说要告诉 老师。张某用石头将林某砸昏,而后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在林某的喉部连刺十余刀, 致使林某当场死亡。破案后,张某对公安人员说:“我懂法律,没满 14 的岁的 人不负法律责任。” [法律问题] 未满 14 周岁的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讨论问题] 张某应否负刑事责任? [法理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 17 条规定,不满 14 周岁的无论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 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张某的杀人行为,尽管动机恶劣,后果严重,民愤极大, 但因为他在实施杀人行为时未满 14 岁。因此,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 这里的 14 周岁是指实足年龄,应以日计算,即过了 14 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 才认为已满 14 岁。刑事责任年龄是立法上的明确而绝对性的规定,即使最高司 法解释也不能对其进行修改,司法实践必须不折不扣地加以执行。 [问题结论] 对张某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 20 王某兄弟俩抢夺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小,男,14 岁(1980 年 2 月 1 日生),汉族,中学生。 被告人王大,男,15 岁(1978 年 3 月 24 日生)汉族,中学生。 被告人王小、王大兄弟经过预谋,于 1994 年 2 月 27 日下午 6 时许窜至一胡 同内伺机作案。不一会儿,某商店女送款员汪某、吕某走来,前往银行存款。王 大见此时胡同内行人稀少,便指使王小上去抢装钱的袋子。王小快步赶上,从汪
某手中夺下钱袋逃跑。由于汪某呼救追赶,王小将钱袋扔掉,被群众拣到,送交 公安派出所。钱袋内有现金800元。二被告人相继被群众扭送到公安派出所。 [法律问题]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应如何处理? [讨论问题]对王某兄弟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 [法理评析] 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动、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王某兄弟俩实施的是抢夺罪,不在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负 刑事责任的范围,所以二人不负刑事责任。 [问题结论] 对王某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能力 案例21张某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 张某午后在饭店与同班工人李某、王某一起喝了二斤半白酒。酒后张某又去 朋友刘某家,见刘某一个人喝酒,又与刘一起喝了八两白酒。喝酒中,张指责刘 不够朋友,引起争吵,张掏出随身携带的自制匕首,照刘的胸部猛刺一刀,将刘 当场杀死,张杀人后回家睡觉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律问题]醉酒的人危害社会的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理评析] 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贵任。醉酒分成生 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又称病理性酒精中毒,是很少见的一种急 性酒精中毒。现代医学和司法精神病学认为,病理性醉酒是短暂性精神障碍病症 的一种,属于一种严重的精神病。所以,病理性醉酒包括在“精神病”范围以内, 这里所说的醉酒,仅指生理性醉酒。被告人张某的醉酒属于生理性醉酒,其辩认 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均有所降低,但并未完全丧失。所以应对其杀人行为负刑 事责任。 [问题结论] 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某手中夺下钱袋逃跑。由于汪某呼救追赶,王小将钱袋扔掉,被群众拣到,送交 公安派出所。钱袋内有现金 800 元。二被告人相继被群众扭送到公安派出所。 [法律问题]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应如何处理? [讨论问题] 对王某兄弟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 [法理评析] 我国刑法第 17 条第 2 款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动、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王某兄弟俩实施的是抢夺罪,不在已满 14 岁不满 16 岁的人负 刑事责任的范围,所以二人不负刑事责任。 [问题结论] 对王某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能力 案例 21 张某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 张某午后在饭店与同班工人李某、王某一起喝了二斤半白酒。酒后张某又去 朋友刘某家,见刘某一个人喝酒,又与刘一起喝了八两白酒。喝酒中,张指责刘 不够朋友,引起争吵,张掏出随身携带的自制匕首,照刘的胸部猛刺一刀,将刘 当场杀死,张杀人后回家睡觉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律问题] 醉酒的人危害社会的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理评析] 我国刑法第 18 条第 4 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分成生 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又称病理性酒精中毒,是很少见的一种急 性酒精中毒。现代医学和司法精神病学认为,病理性醉酒是短暂性精神障碍病症 的一种,属于一种严重的精神病。所以,病理性醉酒包括在“精神病”范围以内, 这里所说的醉酒,仅指生理性醉酒。被告人张某的醉酒属于生理性醉酒,其辩认 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均有所降低,但并未完全丧失。所以应对其杀人行为负刑 事责任。 [问题结论] 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