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某,某市无业人员。1998年3月,倪霜的哥哥因赌博向霍某借款5万元。 后,霍某急需用钱,多次向倪某的哥哥催要未果。同年11月的一天,霍某指使 其朋友以租车为名,让倪某将与其兄合伙购买的一部价值20万元的“桑塔纳” 2000型轿车开至其居所地,霍某以倪某的哥哥不还钱为由将该轿车扣押。第二 天,霍某将该轿车抵压给他人,得款5万元,并让倪某回去转告其兄,让其兄还 债领车。后倪某报案,霍某被抓获。 [法律问题]如何理解我国刑法犯罪构成? [讨论问题]霍某的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法理评析] 本案中对霍某的行为应当如何理认定,有四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 霍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其理由是: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手段,将 倪某与其兄共有轿车非法扣留并抵押,后非法占有抵押款,其行为既侵犯了倪某 的人身权利,又侵犯了其财产权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第二种意见认为,霍 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其理由是:霍某为索债务,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的手段强迫倪某将车开到其指定地点,限制其人身自由,其行为符合刑法第238 条第3款关于“为索要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规定,规定,构成非法拘禁 罪。第三种意见认为,霍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第四种意见认为,霍某的行 为不构成犯罪。我们认为霍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本案中霍某与倪某之间具有债 权债务关系,当霍某要债未果后,其采取将倪氏兄弟二人合购的轿车扣押并抵押 给他人的要债行为,既没有采取暴力手段相威胁,也未限制倪某的人身自由,其 扣车的主观目的并非想占有该轿车或在债权以外牟取更大的利益,而只是想讨回 借款,并无特别要求。因此,霍某的扣车行为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且未使用暴力 和非法拘禁他人,故不构成犯罪。 [问题结论] 霍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霍某,某市无业人员。1998 年 3 月,倪霜的哥哥因赌博向霍某借款 5 万元。 后,霍某急需用钱,多次向倪某的哥哥催要未果。同年 11 月的一天,霍某指使 其朋友以租车为名,让倪某将与其兄合伙购买的一部价值 20 万元的“桑塔纳” 2000 型轿车开至其居所地,霍某以倪某的哥哥不还钱为由将该轿车扣押。第二 天,霍某将该轿车抵压给他人,得款 5 万元,并让倪某回去转告其兄,让其兄还 债领车。后倪某报案,霍某被抓获。 [法律问题]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犯罪构成? [讨论问题] 霍某的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法理评析] 本案中对霍某的行为应当如何理认定,有四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 霍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其理由是: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手段,将 倪某与其兄共有轿车非法扣留并抵押,后非法占有抵押款,其行为既侵犯了倪某 的人身权利,又侵犯了其财产权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第二种意见认为,霍 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其理由是:霍某为索债务,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的手段强迫倪某将车开到其指定地点,限制其人身自由,其行为符合刑法第 238 条第 3 款关于“为索要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规定,规定,构成非法拘禁 罪。第三种意见认为,霍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第四种意见认为,霍某的行 为不构成犯罪。我们认为霍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本案中霍某与倪某之间具有债 权债务关系,当霍某要债未果后,其采取将倪氏兄弟二人合购的轿车扣押并抵押 给他人的要债行为,既没有采取暴力手段相威胁,也未限制倪某的人身自由,其 扣车的主观目的并非想占有该轿车或在债权以外牟取更大的利益,而只是想讨回 借款,并无特别要求。因此,霍某的扣车行为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且未使用暴力 和非法拘禁他人,故不构成犯罪。 [问题结论] 霍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五章犯罪客体 案例11宋某放火烧毁自家房屋案 [案情摘要] 被告人宋某家有3间房屋,位于一排12间砖木结构房屋的最东端,依次向 西有7户人家。1993年7月下午6时许,宋某和妻子因家庭锁事与其母、兄发 生争执。宋遭其兄殴打,顿时怒从心起,认为自己受到欺辱无法在家生活,便产 生了焚毁自家房屋、移居岳父家的念头。宋某用火柴点燃屋内的麦草堆,然后带 着妻子和孩子离家出走。火势很快蔓延,将房屋烧着。当时风向东南,西邻住户 为避免殃及,纷纷将家里的财物向外转移。众村民奋力扑火,采取扒屋顶、拆房 子以形成隔火带等方法将火扑灭,避免了一场重大火灾。 [法律问题]如何理解犯罪客体? [讨论问题]宋某是否构成犯罪? [法理评析] 犯罪客体,就是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可分为:直接客体、同类客体和一般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 犯罪所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的法益。本案提出的问题是:故意放火烧毁自己的财 物是否构成犯罪?一般而言,放火烧毁自己的财物属于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并 不构成犯罪。但是本案被告人的房屋与其他7户人家相连,自己房屋起火,已经 不单是其个人财产的安危问题,还关涉到相邻人家生命和重大财产的安危。以放 火这样的危险方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以构成放火罪。 [问题结论] 宋某的行为侵害的直接客体是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犯火罪。 案例12杨某挪用公款案 [基本案情] 1997年10月,某市被告人杨某利用其中为工商银行兴华街支行职工的使利, 在工行号召抓存揽储之际,为完成存储任务,便找到其在省银行学校干训科工作 的弟弟杨某,要求帮助存10万元公款。拿到10万元后,因从别的单位揽到的储 蓄款也陆续到位,如再将这10万元存到某某证券交易营业部其爱人的股票账户
第五章 犯罪客体 案例 11 宋某放火烧毁自家房屋案 [案情摘要] 被告人宋某家有 3 间房屋,位于一排 12 间砖木结构房屋的最东端,依次向 西有 7 户人家。1993 年 7 月下午 6 时许,宋某和妻子因家庭锁事与其母、兄发 生争执。宋遭其兄殴打,顿时怒从心起,认为自己受到欺辱无法在家生活,便产 生了焚毁自家房屋、移居岳父家的念头。宋某用火柴点燃屋内的麦草堆,然后带 着妻子和孩子离家出走。火势很快蔓延,将房屋烧着。当时风向东南,西邻住户 为避免殃及,纷纷将家里的财物向外转移。众村民奋力扑火,采取扒屋顶、拆房 子以形成隔火带等方法将火扑灭,避免了一场重大火灾。 [法律问题] 如何理解犯罪客体? [讨论问题] 宋某是否构成犯罪? [法理评析] 犯罪客体,就是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可分为:直接客体、同类客体和一般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 犯罪所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的法益。本案提出的问题是:故意放火烧毁自己的财 物是否构成犯罪?一般而言,放火烧毁自己的财物属于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并 不构成犯罪。但是本案被告人的房屋与其他 7 户人家相连,自己房屋起火,已经 不单是其个人财产的安危问题,还关涉到相邻人家生命和重大财产的安危。以放 火这样的危险方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以构成放火罪。 [问题结论] 宋某的行为侵害的直接客体是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犯火罪。 案例 12 杨某挪用公款案 [基本案情] 1997 年 10 月,某市被告人杨某利用其中为工商银行兴华街支行职工的便利, 在工行号召抓存揽储之际,为完成存储任务,便找到其在省银行学校干训科工作 的弟弟杨某,要求帮助存 10 万元公款。拿到 10 万元后,因从别的单位揽到的储 蓄款也陆续到位,如再将这 10 万元存到某某证券交易营业部其爱人的股票账户
上,用于个人炒股后,此款于1998年5月至1999年3月间陆续归还,该案于 2001年10月3日立案,侦查终结后检察院认定杨某挪用10万元的行为构成挪 用公款罪,并依法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别年原审被告人杨某有期 徒刑3年,缓刑3年,杨某不服,以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 法院审理后判决杨某无罪。某区检察院认为该判决程序合法、事实清楚但适用法 律错误,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法律问题]如何理解犯罪侵犯的客体? [讨论问题]杨某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法律评析] 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挪 用公款罪。另一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不构成挪公款罪。我们认为杨某的行为不 构成犯罪。理由是:该10万元没有进入银行,银行未出具任何进账手续,故不 能认定该款系银行公款。既然杨某挪用的10万元不是本单位的公款,不可能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挪用,因此不符合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的构成特征。被告人 杨某出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的共犯。其弟从单位拿出10万元交给被告人,在主观 上是进行储蓄没有挪用公款给杨某合用的故意,把其以后发现被告人杨某没有将 10万元存入银行而是不能成立。犯罪构成理论是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相统一的 犯罪构成理论,挪用公款的间接故意即使成立也不能成立,也不能与挪用公款的 行为相一致。因此,被告人之弟的行为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也就不能构 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问题结论] 杨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上,用于个人炒股后,此款于 1998 年 5 月至 1999 年 3 月间陆续归还,该案于 2001 年 10 月 3 日立案,侦查终结后检察院认定杨某挪用 10 万元的行为构成挪 用公款罪,并依法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别年原审被告人杨某有期 徒刑 3 年,缓刑 3 年,杨某不服,以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 法院审理后判决杨某无罪。某区检察院认为该判决程序合法、事实清楚但适用法 律错误,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法律问题] 如何理解犯罪侵犯的客体? [讨论问题] 杨某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法律评析] 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挪 用公款罪。另一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不构成挪公款罪。我们认为杨某的行为不 构成犯罪。理由是:该 10 万元没有进入银行,银行未出具任何进账手续,故不 能认定该款系银行公款。既然杨某挪用的 10 万元不是本单位的公款,不可能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挪用,因此不符合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的构成特征。被告人 杨某出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的共犯。其弟从单位拿出 10 万元交给被告人,在主观 上是进行储蓄没有挪用公款给杨某合用的故意,把其以后发现被告人杨某没有将 10 万元存入银行而是不能成立。犯罪构成理论是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相统一的 犯罪构成理论,挪用公款的间接故意即使成立也不能成立,也不能与挪用公款的 行为相一致。因此,被告人之弟的行为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也就不能构 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问题结论] 杨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六章犯罪的客观方面 一、危害行为 案例13邹某不作为犯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邹某,女,31岁,某幼儿园教师。1985年5月25日上午10时,被 告人邹某带领4名幼儿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一幼儿李某(男,5岁半)失足 掉入路旁粪池。邹某见状惊慌失措,但不肯跳入粪池救人,只向行人大声呼救。 此时,有一中学生田某(男,16岁)路过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粪池边观看并同 邹某在附近找到一根小竹秆,探测粪池深浅,测得粪水深约75公分(半人深) 但邹家华、田二人均不肯跳入粪池内救幼儿,只是一起高呼求救。最后,农民范 某闻声赶来跳下粪池抢救,但为时己晚,幼儿被救上来时已经停止呼吸。 [法律问题】如何理解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讨论问题]邹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法理评析] 危害行为,是指在行为人意识支配之下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所禁止的身体活 动。危害行为分成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作为,是指积极的行为即行为以 积极的身体活实施某种被刑法禁止的行为。不作为是指消极的行为,即行为人消 极地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行为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2、行为人以够履行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 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被告人邹某带幼儿外出游玩无论是在职务(幼 儿教师)上还是在先前的行为上都负有保护幼儿的特定义务。根据当时具体情况, 她有条件从仅深75厘米的粪池内数出幼儿。但因其不作为行为,致使幼儿死亡 其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问题结论]邹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案例14李某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 1993年3月,被告人李某与女青年项某相识、相恋,并多次发生性关系, 使项某怀孕。同年6月,李某向项某提出分手,并要项某去流产,项不同意,李
第六章 犯罪的客观方面 一、危害行为 案例 13 邹某不作为犯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邹某,女,31 岁,某幼儿园教师。1985 年 5 月 25 日上午 10 时,被 告人邹某带领 4 名幼儿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一幼儿李某(男,5 岁半)失足 掉入路旁粪池。邹某见状惊慌失措,但不肯跳入粪池救人,只向行人大声呼救。 此时,有一中学生田某(男,16 岁)路过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粪池边观看并同 邹某在附近找到一根小竹秆,探测粪池深浅,测得粪水深约 75 公分(半人深) 但邹家华、田二人均不肯跳入粪池内救幼儿,只是一起高呼求救。最后,农民范 某闻声赶来跳下粪池抢救,但为时已晚,幼儿被救上来时已经停止呼吸。 [法律问题] 如何理解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讨论问题] 邹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法理评析] 危害行为,是指在行为人意识支配之下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所禁止的身体活 动。危害行为分成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作为,是指积极的行为即行为以 积极的身体活实施某种被刑法禁止的行为。不作为是指消极的行为,即行为人消 极地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行为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2、行为人以够履行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 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被告人邹某带幼儿外出游玩无论是在职务(幼 儿教师)上还是在先前的行为上都负有保护幼儿的特定义务。根据当时具体情况, 她有条件从仅深 75 厘米的粪池内救出幼儿。但因其不作为行为,致使幼儿死亡。 其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问题结论] 邹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案例 14 李某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 1993 年 3 月,被告人李某与女青年项某相识、相恋,并多次发生性关系, 使项某怀孕。同年 6 月,李某向项某提出分手,并要项某去流产,项不同意,李
就以种种借口躲避、不愿与她接触。同年9月5日中午,项某找到李某,希望和 好。为此,两人发生争吵,项某随即在李某寝室门口的走廊上喝下自备的敌敌畏 农药,然后走进李某的房间里。5分钟后,李某见项某嘴角出唾沫,竟独逢锁上 门出走,后项某被其他人发现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李某在厂领导的陪同 下到公安局自首。 [法律问题]如何把握不作为犯罪? [讨论问题]李某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理评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与项某在恋爱期间发生越轨行为,在项某怀孕后提 出分手央争吵中致使用权项某产生服毒轻生的决心,李某虽然没有用言语刺激项 某服毒,但是在发现项某服毒后,采取放任态度并将宿舍门锁住外出,致使项某 在其宿舍这种特定环境中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死亡,李某为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其行 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问题结论] 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不作为)· 案例15张某强奸案(间接正犯) [基本案情] 张某与王某系邻居,关系一向较为紧张。今年4月,张某承包地里的庄稼无 缘无故接二连三地被人损坏,张某怀颖是王某所为,但苦于没有证据,五某也坚 决不予承认是故,张某对其怀恨在心,一直想寻机报复,今年5月的一天,张某 乘王某外出之机,潜入王某空风王某年仅两岁儿子的生命相威胁,通王某的妻子 吴某与该村一精神障碍者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吴某因羞愤而自杀。 [法律问题]如何理解间接正犯? [讨论问题]张某是否构成强奸罪? [法理评析] 对于张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着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 某的行为构成猬亵、侮辱妇女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我 们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但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与典型强奸罪存有明显区别, 一般而言,典型强奸罪的主体即强奸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实行正犯),而本案中
就以种种借口躲避、不愿与她接触。同年 9 月 5 日中午,项某找到李某,希望和 好。为此,两人发生争吵,项某随即在李某寝室门口的走廊上喝下自备的敌敌畏 农药,然后走进李某的房间里。5 分钟后,李某见项某嘴角出唾沫,竟独逢锁上 门出走,后项某被其他人发现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李某在厂领导的陪同 下到公安局自首。 [法律问题] 如何把握不作为犯罪? [讨论问题] 李某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理评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与项某在恋爱期间发生越轨行为,在项某怀孕后提 出分手央争吵中致使用权项某产生服毒轻生的决心,李某虽然没有用言语剌激项 某服毒,但是在发现项某服毒后,采取放任态度并将宿舍门锁住外出,致使项某 在其宿舍这种特定环境中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死亡,李某为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其行 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问题结论] 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不作为)。 案例 15 张某强奸案(间接正犯) [基本案情] 张某与王某系邻居,关系一向较为紧张。今年 4 月,张某承包地里的庄稼无 缘无故接二连三地被人损坏,张某怀颖是王某所为,但苦于没有证据,五某也坚 决不予承认是故,张某对其怀恨在心,一直想寻机报复,今年 5 月的一天,张某 乘王某外出之机,潜入王某空凤王某年仅两岁儿子的生命相威胁,逼王某的妻子 吴某与该村一精神障碍者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吴某因羞愤而自杀。 [法律问题] 如何理解间接正犯? [讨论问题] 张某是否构成强奸罪? [法理评析] 对于张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着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 某的行为构成猬亵、侮辱妇女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我 们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但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与典型强奸罪存有明显区别, 一般而言,典型强奸罪的主体即强奸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实行正犯),而本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