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 海贸易有限方面的承诺要从事投资 管理,未经营 同或相关联 的业务。本公 司将不从事 与发行人业 务相同或相 关联的业务 不损害发行 人的利益,也 不在发行人 谋取不正当 的利益;2、 如本公司违 背上述承 发行人有权 要求其赔偿 因此给发行 人造成的经 损失,并 付违约金人 民币500万 元,同时有权 要求以该业 务项目的市 场价格或设 立成本价格 (以二者孰 低为原则) 购该业务项 目:3、本承 诺书自签署 之日起生效, 非经发行人 同意,不得撤 作为发行人 董事、监事和 生尹秋明其他系娑高级管理人 丛学年朱广 2009年08月 员的宿迁市 长期 正常履行中 蓝天贸易有 限公司的股 东承诺:1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 26 海贸易有限 公司 方面的承诺 要从事投资 管理,未经营 与发行人相 同或相关联 的业务。本公 司将不从事 与发行人业 务相同或相 关联的业务, 不损害发行 人的利益,也 不在发行人 谋取不正当 的利益;2、 如本公司违 背上述承诺, 发行人有权 要求其赔偿 因此给发行 人造成的经 济损失,并支 付违约金人 民币 500 万 元,同时有权 要求以该业 务项目的市 场价格或设 立成本价格 (以二者孰 低为原则)收 购该业务项 目;3、本承 诺书自签署 之日起生效, 非经发行人 同意,不得撤 销。 丛学年;朱广 生;尹秋明 其他承诺 作为发行人 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 员的宿迁市 蓝天贸易有 限公司的股 东承诺:1、 2009 年 08 月 26 日 长期 正常履行中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 在发行人任 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蓝天 贸易股权不 超过本人持 有蓝天贸易 股权总数的 25%:2、若本 人从发行人 离职,则在离 职后的六个 本人持有的 蓝天贸易的 股权;3、若 本人从发行 人离职,则 离职六个月 后的十二个 月内转让蓝 贸易的股 权数量不超 过本人所持 蓝天贸易股 权总数的 50‰ 作为发行人 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 员的宿迁市 蓝海贸易有 限公司的股 东承诺:(1) 在发行人任 张雨柏钟玉其他承诺职期间,每年200年08月 长期 常履行中 叶冯攀台 转让的蓝海26日 贸易股权不 超过本人持 有蓝海贸易 股权总数的 本人从发行 人离职,则在 离职后的六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 27 在发行人任 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蓝天 贸易股权不 超过本人持 有蓝天贸易 股权总数的 25%;2、若本 人从发行人 离职,则在离 职后的六个 月内,不转让 本人持有的 蓝天贸易的 股权;3、若 本人从发行 人离职,则在 离职六个月 后的十二个 月内转让蓝 天贸易的股 权数量不超 过本人所持 蓝天贸易股 权总数的 50%。 张雨柏;钟玉 叶;冯攀台 其他承诺 作为发行人 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 员的宿迁市 蓝海贸易有 限公司的股 东承诺:(1) 在发行人任 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蓝海 贸易股权不 超过本人持 有蓝海贸易 股权总数的 25%;(2)若 本人从发行 人离职,则在 离职后的六 2009 年 08 月 26 日 长期 正常履行中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 个月内,不车 让本人持有 的蓝海贸易 的股权:(3) 若本人从发 行人离职 在离职六个 月后的十二 个月内转让 蓝海贸易的 股权数量不 超过本人所 持蓝海贸易 股权总数的 股权激励承诺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 承诺是否按时履行 如承诺超期未履行完毕的,应当详 细说明未完成履行的具体原因及下不适用 一步的工作计划 2、公司资产或项目存在盈利预测,且报告期仍处在盈利预测期间,公司就资产或项目达到原盈利预测及 其原因做出说明 口适用√不适用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口适用√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五、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如有)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口适用V不适用 六、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口适用√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 28 个月内,不转 让本人持有 的蓝海贸易 的股权;(3) 若本人从发 行人离职,则 在离职六个 月后的十二 个月内转让 蓝海贸易的 股权数量不 超过本人所 持蓝海贸易 股权总数的 50%。 股权激励承诺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 承诺是否按时履行 是 如承诺超期未履行完毕的,应当详 细说明未完成履行的具体原因及下 一步的工作计划 不适用 2、公司资产或项目存在盈利预测,且报告期仍处在盈利预测期间,公司就资产或项目达到原盈利预测及 其原因做出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五、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如有)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六、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 七、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口适用√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八、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适用口不适用 1、本期新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 名称 取得方式 宿迁市天之蓝商贸有限公司 新设 江苏狮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新设 郧县梨花村包装服务有限公司 新设 2、本期不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 不纳入合并范围原因 江苏苏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 九、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现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报酬(万元) 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的连续年限 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姓名 李来民、许旭珍 当期是否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口是√否 聘请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或保荐人情况 √适用口不适用 本年度,公司需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聘请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 期间共支付财务费用53万元 十、年度报告披露后面临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情况 口适用√不适用 十一、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口适用√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发生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 29 七、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八、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本期新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 名称 取得方式 宿迁市天之蓝商贸有限公司 新设 江苏狮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新设 郧县梨花村包装服务有限公司 新设 2、本期不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 名称 不纳入合并范围原因 江苏苏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 九、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现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报酬(万元) 130 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的连续年限 9 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姓名 李来民、许旭珍 当期是否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是 √ 否 聘请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或保荐人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本年度,公司需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聘请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 期间共支付财务费用53万元。 十、年度报告披露后面临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十一、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发生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 十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口适用√不适用 本报告期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处罚及整改情况 口适用√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处罚及整改情况 十四、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诚信状况 口适用√不适用 十五、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员工激励措施的实施情况 口适用√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员工激励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六、重大关联交易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口适用√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2、资产或股权收购、出售发生的关联交易 口适用√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发生资产或股权收购、出售的关联交易。 3、共同对外投资的关联交易 口适用√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发生共同对外投资的关联交易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口适用√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口适用√不适用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 30 十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本报告期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处罚及整改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处罚及整改情况。 十四、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诚信状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十五、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员工激励措施的实施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员工激励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六、重大关联交易 1、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2、资产或股权收购、出售发生的关联交易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发生资产或股权收购、出售的关联交易。 3、共同对外投资的关联交易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发生共同对外投资的关联交易。 4、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5、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 适用 √ 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