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门诊报销 社保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个 人账户中的金额,可用于本人在药店刷卡买药,或是门诊医疗费 和住院时按规定自付的部分。门诊时,个人账户中没有余额的, 由本人以现金支付:有节余的归自己所有,并且可以依法继承。 下面,我们分别就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自由职业者予以说 明。 在职职工 首先将个人的缴费(即本人月工资的2%)全部划入个人账户, 然后将单位缴费中的一部分也划入个人账户,所以,个人账户月 增加额计算公式为: 50岁以下的职工:(本人月工资收入×2%)+(本人月工资收入 ×0.02%×本人年龄) 50岁及其以上的职工:(本人月工资收入×2%)+(本人月工资 收入×0.035%×本人年龄) 举例:王某今年30岁,月工资1000元,每月划入王某个人 账户的总金额应为:(1000×2%)+(1000×0.02%×30)=26元 江某今年52岁,月工资1200元,每月划入江某个人账户的 总金额应为:(1200×2%)+(1200×0.035%×52)=24+21.84= 45.84元 退休人员 个人账户月增加额计算公式为:
B、门诊报销 社保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个 人账户中的金额,可用于本人在药店刷卡买药,或是门诊医疗费 和住院时按规定自付的部分。门诊时,个人账户中没有余额的, 由本人以现金支付;有节余的归自己所有,并且可以依法继承。 下面,我们分别就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自由职业者予以说 明。 在职职工 首先将个人的缴费(即本人月工资的 2%)全部划入个人账户, 然后将单位缴费中的一部分也划入个人账户,所以,个人账户月 增加额计算公式为: 50 岁以下的职工:(本人月工资收入×2%)+(本人月工资收入 ×0.02%×本人年龄) 50 岁及其以上的职工:(本人月工资收入×2%)+(本人月工资 收入×0.035%×本人年龄) 举例:王某今年 30 岁,月工资 1000 元,每月划入王某个人 账户的总金额应为:(1000×2%)+(1000×0.02%×30)=26 元 江某今年 52 岁,月工资 1200 元,每月划入江某个人账户的 总金额应为:(1200×2%)+(1200×0.035%×52)=24+21.84= 45.84 元 退休人员 个人账户月增加额计算公式为:
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X2%十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X 0.035%×本人年龄 如果退休人员本人的月基本养老金高于上年职工月平均工 资的,以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计算划入。 举例:张某今年61岁,月基本养老金1000元(高于成都市上 年职工平均月工资965元),每月应划入张某个人账户的金额为: (1000×2%)+(1000×0.035%×61)=41.35元 黄某今年62岁,月基本养老金800元(低于成都市上一年职 工平均月工资965元),每月应划入黄某个人账户的金额为: (965×2%)+(965×0.035%×62)=40.3元 自由职业者 个人账户月增加额计算公式为: 50岁以下:本市上年月平均工资×2%十本市上年月平均工资 ×0.02%×本人年龄 50岁及其以上:本市上年月平均工资×2%十本市上年月平均 工资×0.035%×本人年龄。(成都市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965 元) 举例:朱某今年40岁,为自由职业者,每月划入朱某个人账 户的总金额应为: (965×2%)+(965×0.02%×40)=19.3+7.72=27.02元 案例四:他的医药费该不该报销
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2%+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0.035%×本人年龄 如果退休人员本人的月基本养老金高于上年职工月平均工 资的,以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计算划入。 举例:张某今年 61 岁,月基本养老金 1000 元(高于成都市上 年职工平均月工资 965 元),每月应划入张某个人账户的金额为: (1000×2%)+(1000×0.035%×61)=41.35 元 黄某今年 62 岁,月基本养老金 800 元(低于成都市上一年职 工平均月工资 965 元),每月应划入黄某个人账户的金额为: (965×2%)+(965×0.035%×62)=40.3 元 自由职业者 个人账户月增加额计算公式为: 50 岁以下:本市上年月平均工资×2%+本市上年月平均工资 ×0.02%×本人年龄 50 岁及其以上:本市上年月平均工资×2%+本市上年月平均 工资×0.035%×本人年龄。(成都市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 965 元) 举例:朱某今年 40 岁,为自由职业者,每月划入朱某个人账 户的总金额应为: (965×2%)+(965×0.02%×40)=19.3+7.72=27.02 元 案例四:他的医药费该不该报销
【案例描述】潘强原系骏马橡胶鞋业公司(以下简称鞋业公 司)供销科科长。1985年6月因私自收受回扣被鞋业公司免 去科长职务,但仍留在供销科任销售员。 1995年春节期间,潘强带着妻儿前往上海探望父母,在此期 间,潘强因急性黄疸性肝炎住进医院,住院治疗18天后出院, 共花去医药费54785元人民币。潘强回单位后,持病历、医 药费发票等有关单据要求鞋业公司予以报销,鞋业公司以经 济困难为由,告知潘强暂缓报销。同年12月,潘强因累计旷 工35天被鞋业公司除名。1996年1月5日,潘强再次找到鞋 业公司,要求鞋业公司报销其在上海住院期间的医药费用, 鞋业公司以潘强看病并非在定点医院及其己被除名为由,拒 绝报销医药费用。在多方求助无果的情况下,潘强向市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诉人鞋业公司报销医 药费54785元人民币。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立即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 在查明上述事实后,经多次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 议如下:①被诉人鞋业公司报销申诉人在上海期间治病的医 药费54785元人民币;②仲裁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担。 【案例评析】申诉人与被诉人所争议的焦点是:1职工在非 定点医院看病能否报销医药费用:2职工被除名以后是否有 权报销其除名以前发生的医药费用
【案例描述】潘强原系骏马橡胶鞋业公司(以下简称鞋业公 司)供销科科长。1985 年 6 月因私自收受回扣被鞋业公司免 去科长职务,但仍留在供销科任销售员。 1995 年春节期间,潘强带着妻儿前往上海探望父母,在此期 间,潘强因急性黄疸性肝炎住进医院,住院治疗 18 天后出院, 共花去医药费 54785 元人民币。潘强回单位后,持病历、医 药费发票等有关单据要求鞋业公司予以报销,鞋业公司以经 济困难为由,告知潘强暂缓报销。同年 12 月,潘强因累计旷 工 35 天被鞋业公司除名。1996 年 1 月 5 日,潘强再次找到鞋 业公司,要求鞋业公司报销其在上海住院期间的医药费用, 鞋业公司以潘强看病并非在定点医院及其已被除名为由,拒 绝报销医药费用。在多方求助无果的情况下,潘强向市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诉人鞋业公司报销医 药费 54785 元人民币。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立即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 在查明上述事实后,经多次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 议如下:①被诉人鞋业公司报销申诉人在上海期间治病的医 药费 54785 元人民币;②仲裁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担。 【案例评析】申诉人与被诉人所争议的焦点是:1 职工在非 定点医院看病能否报销医药费用;2 职工被除名以后是否有 权报销其除名以前发生的医药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规定:“疾病、非 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 负伤,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 医治时,其所需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均由企 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细 则修正草案》第49条规定:“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已设立 医疗机构者,应根据必要与可能的情况,充实设备,并应建 立健全制度:未建立医疗机构者,应单独或联合设立医疗所 或医院:如因条件限制不能设立,应有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 医师,为病伤工人职员负责医治。所有有关医疗所、医院、 特约医院、特约中西医师的一切费用,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 资方负担。”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不难看出:享有劳保 待遇的职工,凡是在定点医院(即合同医院)就医所需的医 药费用等,可以报销,对于不在定点医院就医所花费的医药 费用,是否给予报销,则无明文规定在定点医院就诊方可以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此点当无异议,但是,对于职工在正当 外出期间(如出差、探亲等)因患急性病,在非合同制医院 就诊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等,应该可以报销,其主要理由如下: 其一、劳动者在患病、非因工(公)负伤时依法享有劳动保 险待遇的权利,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条、第 73条已有明文规定。其二,对于职工在正当外出期间急性病, 仍要求职工回定点医院就诊在实践上难以成立,毕竟急性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 13 条规定:“疾病、非 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 负伤,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 医治时,其所需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均由企 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细 则修正草案》第 49 条规定:“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已设立 医疗机构者,应根据必要与可能的情况,充实设备,并应建 立健全制度;未建立医疗机构者,应单独或联合设立医疗所 或医院;如因条件限制不能设立,应有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 医师,为病伤工人职员负责医治。所有有关医疗所、医院、 特约医院、特约中西医师的一切费用,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 资方负担。”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不难看出:享有劳保 待遇的职工,凡是在定点医院(即合同医院)就医所需的医 药费用等,可以报销,对于不在定点医院就医所花费的医药 费用,是否给予报销,则无明文规定在定点医院就诊方可以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此点当无异议,但是,对于职工在正当 外出期间(如出差、探亲等)因患急性病,在非合同制医院 就诊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等,应该可以报销,其主要理由如下: 其一、劳动者在患病、非因工(公)负伤时依法享有劳动保 险待遇的权利,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3 条、第 73 条已有明文规定。其二,对于职工在正当外出期间急性病, 仍要求职工回定点医院就诊在实践上难以成立,毕竟急性病
不同于一般疾病,如不及进行医治,往往后果难以设想。本 案例中,申诉人潘强原系鞋业公司职工,依然能享有医疗保 险待遇的权利,在上海探亲期间患上急性黄疸性肝炎,在上 海医治本是十分自然的事情,因所患急性病的特殊性,被诉 人有义务为其报销医药费等,片面要求申诉人在患上急性病 后赶回企业所在地医治,于情理实难成立。劳动者与用人单 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享有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只要 劳动关系存在,那么劳动者依法所享有的医疗保险待遇的权 利便不能剥夺。本案例中,申诉人潘强要求被诉人制药厂报 销的医药费用,是在申诉人潘强除名之前发生的,申诉人在 上海就医期间,申诉人与被诉人之间仍存在劳动关系。至于 医药费在申诉人被除名之后尚未报销,完全是被诉人一拖再 拖所致,责任在被诉人。以劳动关系解除为由拒绝履行劳动 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法定义务不符合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因此,鞋业公司应当为潘强报销医药费用。 案例五:住院医疗险理赔案 【案例描述】被保险人黄先生因脑瘤于1998年5月22日 至1998年6月22日在天坛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 31735.87元,被保险人在治疗结束后向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案例评析】1、被保险人1996年11月1日投保住院医疗 特约,1998年5月22日因患脑瘤住院,超过住院医疗保险特 约所限定的90天保险观察期。一般保险公司在该险种条款规
不同于一般疾病,如不及进行医治,往往后果难以设想。本 案例中,申诉人潘强原系鞋业公司职工,依然能享有医疗保 险待遇的权利,在上海探亲期间患上急性黄疸性肝炎,在上 海医治本是十分自然的事情,因所患急性病的特殊性,被诉 人有义务为其报销医药费等,片面要求申诉人在患上急性病 后赶回企业所在地医治,于情理实难成立。劳动者与用人单 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享有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只要 劳动关系存在,那么劳动者依法所享有的医疗保险待遇的权 利便不能剥夺。本案例中,申诉人潘强要求被诉人制药厂报 销的医药费用,是在申诉人潘强除名之前发生的,申诉人在 上海就医期间,申诉人与被诉人之间仍存在劳动关系。至于 医药费在申诉人被除名之后尚未报销,完全是被诉人一拖再 拖所致,责任在被诉人。以劳动关系解除为由拒绝履行劳动 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法定义务不符合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因此,鞋业公司应当为潘强报销医药费用。 案例五:住院医疗险理赔案 【案例描述】被保险人黄先生因脑瘤于 1998 年 5 月 22 日 至 1998 年 6 月 22 日在天坛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 31735.87 元,被保险人在治疗结束后向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案例评析】1、 被保险人 1996 年 11 月 1 日投保住院医疗 特约,1998 年 5 月 22 日因患脑瘤住院,超过住院医疗保险特 约所限定的 90 天保险观察期。一般保险公司在该险种条款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