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晋朝法律制度 (二) 法典结构变化 (二)法典结构的变化 晋律,又称《泰始律》,其设置较前代更有进步,主要体现在以下两 点。第一,严格区别律令界限,这是较魏律的重大进步。第二,篇章体例 合理,分魏律《刑名》为《刑名》《法例》两篇。所谓“刑名所以经略 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等差,明发众篇之多义,补其章条之不足,.名 例齐其制”①。并因关津交往频繁,贸易活动发展,救火防火,分封侯王、 郡国并行而增设《关市律》《水火律》和《诸侯律》。《晋律》在魏律基 础上共分二十篇,②计:刑名、法例、盗律、贼律、诈伪、请赇、告劾、 系讯、捕律、断狱、杂律、户律、擅兴、毁亡、卫宫、水火、厩律、关 市、违制、诸侯。晋代律令将多达七百余万字的汉末律令,精简到约十二 万六千字,称得上是“蠲其苛秽,存其清约”。 晋律对魏律的改进,特别是张裴、杜预二人对律文的注释,促进了传 统法制和律学的发展。此后,法典篇目的增减,多是在《晋律》的基础 上改进、完善
二、晋朝法律制度 • (二)法典结构变化
晋朝法律制度 (三) 法律形式扩展 (三)法律形式的扩展 晋朝开始明确区分律令。有所谓“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③的说 法。律为固定之规范(主要是刑事法律),令是一时之制度(主要规定国 家制度),违令有罪者,依律定罪处刑。 晋朝法律形式有律、令、故事三种。东晋咸康二年(336年)的壬辰 之科④,其科字含义指汉故事之谓,仅为一种代称而非法律形式。南朝 时,作为法规的科再现,而其内容则与前不同。“梁易(晋)故事为梁科 三十卷。”⑤
二、晋朝法律制度 • (三)法律形式扩展
二、晋朝法律制度 (四)法律内容发展 1.刑罚制度的完善 晋律定刑为五种,计:死、髡、赎、杂抵罪和罚金,死刑有三,分别 是枭首、腰斩、弃市;髡刑有四,分别是髡钳五岁刑,答二百和四、三、 二岁刑;赎罪有五(适用于非恶意的犯罪),分别是赎死缴金二斤,赎 五、四、三、二岁刑则依次缴金一斤十二两、一斤八两、一斤四两和一 斤;杂抵罪和罚金也各有五等
二、晋朝法律制度 • (四)法律内容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