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预备立宪 戊戌变法 康有为作为戊戌变法之领袖,面对危局,结合他所了解的西方宪政理 论和《春秋公羊》学说,萌生了较为系统的君主立宪思想。他认为,社 会发展需经历据乱世、升平世,最后进入太平世这个理想之境,每一世都 有相应的政治制度:绝对王政适于据乱世,君主立宪适于升平世,共和制 度适于太平世。当时中国要从据乱世向升平世转变,故政治制度需从绝对 王政转到君主立宪。在给光绪进呈《日本变政考》一书“议定国宪”条 的案语中,他明确阐发了变法主张:“购船置械,可谓之变器,不可谓之 变事;设邮局、开矿务,可谓之变事,未可谓之变政;改官制,为选举, 可谓之变政,未可谓之变法;日本改定国宪,变法之全体也.今之有国 者,五洲共处,则当监欧墨,此又势所必然矣。” 康有为认为,中国变法要以明治维新为榜样,推行君主立宪制。但改 革既非原地踏步,又不能躐等而行,必须审时度势,采取恰当步骤和方 略。当时中国教育落后、民智未开,不能骤然开国会行君主立宪,“立国 必以议院为本,议院又必以学校为本”。另外,当时变法改制阻力重重, 如变法派明确提出设立君主立宪国家那样的议院,反对派必以君权神圣为 理由予以驳斥,从而大大增加改革阻力,甚至招来光绪的疑忌。主要基于 这两个理由,在戊成维新中,康有为等维新领袖模仿日本,大力推进制度 局的设立。康氏于1898年1月29日、6月16日先后上折,陈述建立制度 局对变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第十三章清末法制改革
第十三章 清末法制改革 第二节 预备立宪 一、戊戌变法
第二节预备立宪 “仿行宪政”与立宪方案 ·五大臣考察宪政 1906年,“预备宪政” 。-一 镇国公载泽、户部侍郎戴鸿 -光绪三十二年(1906)七月十三日 慈、兵部侍郎徐世昌、湖南巡 内阁奉上谕: 抚端方、商部右丞绍英 时处今日,惟有及时详晰甄核, 。-一 载泽、戴鸿慈、端方、山东 仿行宪政,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 布政使尚其亨、顺天府丞李盛 舆论,以立国家万年有道之基。 铎 但目前规未备,民智未开,若操切 从事,涂饰空文,何以对国民而昭大 ·-一随从人员“非素有政学资格 信。 之员不能滥竿请托”-一五大臣 考察回国后,“两宫召见泽公 故廓清积弊,明定责成,必从官制入 手, 二次,端大臣三次,戴、尚两 亟应先将官制分别议定,次第更 张,并将各项法律详慎厘订,而又广 大臣各一次,垂问周详。’ 兴教育,清理财务,整饬武备,普设 载泽所上的《奏请宣布立宪 巡警,使绅民明悉国政,以预备立宪 密折》指出君主立宪有三大利: 基础。 “皇位永固”“外患渐 轻”“内乱可弭” 第十三章清末法制改革
第十三章 清末法制改革 第二节 预备立宪 二、 “仿行宪政”与立宪方案 • 五大臣考察宪政 • -镇国公载泽、户部侍郎戴鸿 慈、兵部侍郎徐世昌、湖南巡 抚端方、商部右丞绍英 • -载泽、戴鸿慈、端方、山东 布政使尚其亨、顺天府丞李盛 铎 • -随从人员 “非素有政学资格 之员不能滥竽请托” -五大臣 考察回国后, “两宫召见泽公 二次,端大臣三次,戴、尚两 大臣各一次,垂问周详。” • 载泽所上的《奏请宣布立宪 密折》指出君主立宪有三大利: “皇位永固”“外患渐 轻”“内乱可弭” • 1906年, “预备宪政” • -光绪三十二年(1906)七月十三日 内阁奉上谕: • 时处今日,惟有及时详晰甄核, 仿行宪政,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 舆论,以立国家万年有道之基。 • 但目前规制未备,民智未开,若操切 从事,涂饰空文,何以对国民而昭大 信。 • 故廓清积弊,明定责成,必从官制入 手,亟应先将官制分别议定,次第更 张,并将各项法律详慎厘订,而又广 兴教育,清理财务,整饬武备,普设 巡警,使绅民明悉国政,以预备立宪 基础
第二节预备立宪 “仿行宪政”与立宪方案 在筹备期内,先要改革官制。官制改革分中央和地方两块。1906年 11月6日清廷发布上谕,确认中央官制改革的结果:内阁、军机处照旧, 各部尚书均充参预政务大臣;外务部、吏部仍旧,巡警部改为民政部,户 部改为度支部,太常、光禄和鸿胪三寺并人礼部,学部仍旧,兵部改为陆 军部,以练兵处、太仆寺并人;应行设立海军部和军谘府,未设之前暂归 陆军部办理;刑部改为法部,任司法行政;大理寺改为大理院,掌司法审 判;工部并入商部,为农工商部;新设邮传部,负责轮船、铁路、电线和 邮政;理藩院改为理藩部;都察院照旧;新设资政院和审计院。1907年6 月清廷公布了地方官制改革方案,规定:陆军部直接委派督练公所军事参 议官,以收回督抚之军权;度支部派出清理财政监督官,以收回督抚的财 权;改各省按察使为提法使,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在各省城商埠设立各级 审判厅,负责司法审判;裁撤分守道和分巡道,增设巡警道和劝业道。 清廷官制改革意在扩大和完善国家职能,是预备立宪的前提。但官制 改革强化了满洲亲贵的中央集权,使督抚对清廷的离心力加大,满汉矛盾 趋于尖锐,从而加速了清廷的灭亡。 第十三章清末法制改革
第十三章 清末法制改革 第二节 预备立宪 二、“仿行宪政”与立宪方案
第二节预备立宪 资政院与谘议局 清廷既宣布预备立宪,就要着手筹建作为预备国会的资政院。1907 年10月朝廷下令设立资政院,任命溥伦和孙家鼐为总裁,要求他们会同 军机大臣一起拟定《资政院院章》。1909年《资政院院章》得到批准颁 布,它确定资政院由钦选和民选议员各一百人组成,由三十岁以上的男性 选充。钦选议员包括宗室王公世爵,满汉世爵,外藩(蒙、藏、回)王 公世爵,宗室觉罗,各部院衙门官(限于四品以下七品以上,但不能是 审判官、检察官及巡警官),硕学通儒和纳税多额者七类,民选议员由各 省谘议局议员互选产生。资政院应行议决事件有:国家岁出入预决算事 件、税法及公债事件、新定法典及修改事件(宪法除外)和其他奉特旨 交议事件。资政院于其权限内的事件议决后,由总裁、副总裁会同军机大 臣或各部行政大臣具奏,请旨裁夺。从文字规定来看,资政院只是一个博 采舆论的咨询机构,与立宪国家的国会职能相距甚远。 1910年9月资政院正式召集议员,10月初举行了隆重的开院典礼, 随后正式召开了为期一百天的第一次常年会。次年资政院又召开了第二次 常年会,但此时武昌起义已爆发。因政局混乱,会议受到很大冲击,撑持 到1912年1月即宣布自我解散,资政院随着清廷覆亡和君主预备立宪的 失败而退出历史舞台。 第十三章清末法制改革
第十三章 清末法制改革 第二节 预备立宪 三、资政院与谘议局
第二节预备立宪 资政院与谘议局 在清廷的预备立宪方案中,除了资政院之外,还要设立各省谘议局, 共同构成将来正式立宪政体下议会政治之基础。谘议局是预备立宪期间, 各省在省会设立的采择舆论、筹划地方治安的专门机构。1908年7月朝廷 批准《谘议局章程》,并要求各省督抚在一年内将谘议局筹设完毕。到1909 年全国二十二行省除新疆暂缓办理外,共设置了21个谘议局。各省谘议局 议员人数,大致根据各省在原先科举制下省学学额的5%这一标准确定,人 数少的在30人左右,人数多的在100人上下。谘议局议员由25岁以上的男 子满足一定条件经复选产生,任期三年。在各省谘议局议员中,有传统功 名的士绅占了绝大多数,其中部分同时受过新式教育及曾留学国外。 按照《谘议局章程》之规定,谘议局是为督抚提供相关意见的舆论 机构,督抚可否决其意见,没有如现代地方议会的立法权。实际上,谘议 局议员们一般都是地方领袖,在获取该身份后,更积极地参与地方政事。 第十三章清末法制改革
第十三章 清末法制改革 第二节 预备立宪 三、资政院与谘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