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Aug.2020 第36卷第4期 Journal of China University of Petroleum( Edition of Vol 36 No 4 DOI:10.13216/j.cnki. upcjess.2020.04.0005 我国新能源汽车保险的法律检视与发展对策 康雷闪,刘永志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法学院,山东青岛266580) 摘要:随着绿色经济发展理念的深入人心和国家政策的扶持,新能源汽车逐渐受到消费者 的广泛青睐,成为汽车行业的新焦点。然而,针对新能源汽车的相关保险产品却出现了严重的 缺位与失配。套用传统燃油汽车投保体系不但未能涵盖新能源汽车的自有风险,而且在保险实 践中引发了保险利益认定争议、超额保险、高保低赔、保险诈骗等系列法律问题。未来通过制定 新能源汽车保险专属条款、給予投保人保险财政补贴以及采取区块链法治新模式等手段,将有 助于厘清争议、化解纠纷,进而优化新能源车险市场、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新能源汽车保险;保险利益;超额保险;高保低赔;保险诈骗 中图分类号:D922.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5595(2020)04003407 引言 为不利,严重影响了新能源汽车的市场发展。与传 当前我国传统能源供应的紧俏以及环境污染问统汽车保险相比,我国新能源汽车保险存在着较大 题的日益加重,使得新能源汽车的研发与推广受到的争议,未能实现保险的利益保障属性,其主要问题 行业热捧。新能源汽车的推广与应用符合我国“绿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色出行,节能环保”的绿色发展理念,是理想型的短 (一)新能源汽车较传统汽车无专门的投保 距离交通工具。新能源汽车的利好形势理应带动相体系 关保险市场的繁荣发展,然而当前我国并没有专门 目前,我国汽车保险主要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 针对新能源汽车的保险产品,这也引发了新能源汽制责任保险(俗称“交强险”)与商业险。其中机动 车保险市场的许多行业乱象。新能源专属保险产品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是车主必须购买的保险, 的缺失对于消费者购车后的风险保障极为不利,高其目的不仅仅是保护车辆所有人和保险公司的利 保低赔、保险利益的认定、道德风险等问题从某种程益,更重要的是为了保障无辜第三人在交通事故中 度上影响了新能源汽车的市场发展。本文运用对比所造成的风险损害。对于商业险而言,则由车主根 分析、实证分析、对策分析等研究方法对我国新能源据汽车实际情况自愿购买。商业险又分为基本险和 汽车保险进行法律层面的检视,并提出相应的完善附加险两大类,其中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必须依附 建议,以期推动我国新能源汽车保险市场的持续健于相应的基本险才能投保。相较于传统汽车成熟完 康发展。 备的保险产品和投保体系,新能源汽车没有专门的 二、对比分析:新能源汽车保险与传统汽车保险保险产品和专项条款,导致新能源汽车直接套用传 的差异 统汽车保险进行投保。然而,新能源汽车无论是在 保险作为防范风险、风险管理的基本工具,是通构造、性能,还是使用风险上,都与传统汽车不同。传 过团体的力量来分散个人风险的一种经济制度。统汽车搭载汽车发动机,依靠燃油行驶;新能源汽车 然而,当前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新能源汽车的保险主要依靠电池、电机、电控(俗称“三电”系统)带动。 产品,这对于消费者购买新能源车后的风险保障极新能源汽车在使用性能上存在许多高科技的应用,比 收稿日期:202001405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19CX04021B) 作者简介:康雷闪(1986—),男,河北衡水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保险法学、能源治 理与法律
2020 年 8 月 第 36 卷 第 4 期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China University of Petroleum(Edition of Social Sciences) Aug. 2020 Vol. 36 No. 4 收稿日期: 2020鄄01鄄05 基金项目: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19CX04021B) 作者简介: 康雷闪(1986—),男,河北衡水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保险法学、能源治 理与法律。 DOI:10. 13216 / j. cnki. upcjess. 2020. 04. 0005 我国新能源汽车保险的法律检视与发展对策 康雷闪,刘永志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文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580) 摘要:随着绿色经济发展理念的深入人心和国家政策的扶持,新能源汽车逐渐受到消费者 的广泛青睐,成为汽车行业的新焦点。 然而,针对新能源汽车的相关保险产品却出现了严重的 缺位与失配。 套用传统燃油汽车投保体系不但未能涵盖新能源汽车的自有风险,而且在保险实 践中引发了保险利益认定争议、超额保险、高保低赔、保险诈骗等系列法律问题。 未来通过制定 新能源汽车保险专属条款、给予投保人保险财政补贴以及采取区块链法治新模式等手段,将有 助于厘清争议、化解纠纷,进而优化新能源车险市场、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新能源汽车保险;保险利益;超额保险;高保低赔;保险诈骗 中图分类号:D922. 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鄄5595(2020)04鄄0034鄄07 一、引言 当前我国传统能源供应的紧俏以及环境污染问 题的日益加重,使得新能源汽车的研发与推广受到 行业热捧。 新能源汽车的推广与应用符合我国“绿 色出行,节能环保冶的绿色发展理念,是理想型的短 距离交通工具。 新能源汽车的利好形势理应带动相 关保险市场的繁荣发展,然而当前我国并没有专门 针对新能源汽车的保险产品,这也引发了新能源汽 车保险市场的许多行业乱象。 新能源专属保险产品 的缺失对于消费者购车后的风险保障极为不利,高 保低赔、保险利益的认定、道德风险等问题从某种程 度上影响了新能源汽车的市场发展。 本文运用对比 分析、实证分析、对策分析等研究方法对我国新能源 汽车保险进行法律层面的检视,并提出相应的完善 建议,以期推动我国新能源汽车保险市场的持续健 康发展。 二、对比分析:新能源汽车保险与传统汽车保险 的差异 保险作为防范风险、风险管理的基本工具,是通 过团体的力量来分散个人风险的一种经济制度。 [1]4 然而,当前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新能源汽车的保险 产品,这对于消费者购买新能源车后的风险保障极 为不利,严重影响了新能源汽车的市场发展。 与传 统汽车保险相比,我国新能源汽车保险存在着较大 的争议,未能实现保险的利益保障属性,其主要问题 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能源汽车较传统汽车无专门的投保 体系 目前,我国汽车保险主要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 制责任保险(俗称“交强险冶)与商业险。 其中机动 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是车主必须购买的保险, 其目的不仅仅是保护车辆所有人和保险公司的利 益,更重要的是为了保障无辜第三人在交通事故中 所造成的风险损害。 对于商业险而言,则由车主根 据汽车实际情况自愿购买。 商业险又分为基本险和 附加险两大类,其中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必须依附 于相应的基本险才能投保。 相较于传统汽车成熟完 备的保险产品和投保体系,新能源汽车没有专门的 保险产品和专项条款,导致新能源汽车直接套用传 统汽车保险进行投保。 然而,新能源汽车无论是在 构造、性能,还是使用风险上,都与传统汽车不同。 传 统汽车搭载汽车发动机,依靠燃油行驶;新能源汽车 主要依靠电池、电机、电控(俗称“三电冶系统)带动。 新能源汽车在使用性能上存在许多高科技的应用,比
第36卷第4期 康雷闪,等:我国新能源汽车保险的法律检视与发展对策 35 如汽车搭载了车辆远程监控与防盗定位系统,因此传险金额,这是因为汽车生产企业在电池上的研发与 统的车险全车盗抢险对于新能源汽车车主而言并无投人比较高。新能源汽车电池的成本高昂(占总成 投保的需要。此外,纯电动的新能源汽车并不搭载发本的30%以上),导致了新能源汽车的售价普遍高 动机,因此发动机涉水险更无投保意义。新能源汽车于传统汽车。3保险费用的高低通常与保险金额的 依靠充电桩进行充电,是新能源汽车的关键配套设高低直接相关,新能源汽车的高售价导致了新能源 施。车主要针对充电桩等配套设施投保,却发现保险汽车保费过高。例如,比亚迪唐官方指导价格 公司还未推出相关保险产品。新能源汽车投保人的12.99万元,而比亚迪唐新能源版官方指导价22.99 实际需求与保险公司的产品设计存在差异,直接套用万元,整整相差10万元;沃尔沃XC60低配版官方 传统汽车保险产品并不能满足新能源汽车投保人的指导价36.29万元,而沃尔沃XC60新能源低配版 实际需要。在维修技术、车辆故障、风险系数上完全官方指导价高达52.79万元,达到了燃油版XC60 不同的汽车,却适用相同的汽车保险产品,这将无法的高配价格,相差近20万元。汽车保险的价格是 防范新能源汽车自身特有的风险。 直接与汽车售价相关的,新能源汽车保险的高价格 二)新能源汽车的潜在风险与传统汽车存异将会影响新能源汽车的市场推广,降低消费者的购 新能源汽车的风险爆发点与传统汽车存在着较买欲望,增加新能源汽车购买者的高额保费负担 大的差异,传统汽车依靠发动机带动,因此出险多为由于交强险是国家统一定价,因此对于新能源汽车 发动机涉水、发动机过热等风险。而新能源汽车系和传统汽车而言无实际的差别,只是二者在商业险 统是依靠电池动力进行运转,其出险多为电池自燃、投保时会存在保费的不同。笔者通过对平安车险 电池短路、电池漏液、电池组热失控等风险,因此新中国大地保险的咨询,以青岛为汽车行驶地,实际测 能源汽车与传统汽车出险是存在显著不同的。对于算了同种型号燃油版与新能源版车主所需要缴纳的 新能源汽车而言,自燃冋题似乎是不可回避的痛点,保费,得出表1的基本数据 而自燃往往又会波及其他“无辜”车辆,在风险防控 表1同种型号燃油车与新能源汽车保险费用对比 和保险理赔中较为复杂。根据《新能源汽车国家监 车型售价/万元商业险/元商业险 管平台大数据安全监管成果报告》中的数据显示, 差额/元 自2019年5月以来新能源汽车总共发生79起安东沃xC60新能源27925868 9560 全事故,其中因汽车电池着火占比58%。电池的过 充、过放都是引起新能源汽车自燃的主要缘故,一旦 起亚K新能源 16.48 发生自燃,电池将受到损毁。而纵观目前的保险市 荣威 RX5新能源23.19 场,各大保险公司并未推出专门针对新能源汽车电 传祺 7091 3410 池的保险,车主无法对电池进行投保。21车企方面, 050l 也仅仅对非人为因素导致的电池损毁进行质保。换 通过表1中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出,在车险价格 言之,当发生交通事故损毁电池,车企不承担责任,与汽车价格直接相关的保险市场中,新能源汽车的 而只能由车主自行负担损失,承担高额的电池更换商业险保费是明显高于燃油车的,同一种型号的不 成本。虽然新能源汽车已在我国经历了10余年的同版本汽车,燃油车与新能源汽车的商业险价格最 研发与推广,但是相较于已知的传统汽车来说,新能高可以相差9560元,最低也相差1500多元,新能 源汽车依然是一个“新生事物”。我们对于传统汽源车主投保时最少要多支出上千元的保费 车的风险认识已经比较成熟,保险公司的风险预估 (四)新能源汽车保险理赔水平较传统汽车低 也已经成型;然而对新能源汽车的风险认知还较为 传统汽车的保险理赔经过市场化发展已经成 浅薄地停留在电池、车辆自燃问题上。新能源汽车型,保险公司依靠大数法则积累了丰富的理赔经验 发展的时间尚短,其产业链还未达到规范化、系统化传统汽车搭载噪声较大的发动机,而新能源汽车依 的程度,导致保险公司不能准确地评判新能源汽车靠电力系统带动,具有低噪声的优势,行人往往注意 事故的原因,无法科学系统地把握新能源汽车的风不到,因此新能源汽车碰撞岀险率较高。面对较高 险参数,保险也就无法全方位保障车主利益、分散汽的出险率,车险理赔难度进一步加大,原有的风险理 车所有人的风险。 赔管理体系已不能完全应对新出现的新能源汽车风 新能源汽车的保费较传统汽车高 险。新能源汽车保险理赔水平偏低的原因,一方 传统汽车的保险金额一般低于新能源汽车的保是因为新能源汽车的市场占有率依然低于燃油车
如汽车搭载了车辆远程监控与防盗定位系统,因此传 统的车险全车盗抢险对于新能源汽车车主而言并无 投保的需要。 此外,纯电动的新能源汽车并不搭载发 动机,因此发动机涉水险更无投保意义。 新能源汽车 依靠充电桩进行充电,是新能源汽车的关键配套设 施。 车主要针对充电桩等配套设施投保,却发现保险 公司还未推出相关保险产品。 新能源汽车投保人的 实际需求与保险公司的产品设计存在差异,直接套用 传统汽车保险产品并不能满足新能源汽车投保人的 实际需要。 在维修技术、车辆故障、风险系数上完全 不同的汽车,却适用相同的汽车保险产品,这将无法 防范新能源汽车自身特有的风险。 (二)新能源汽车的潜在风险与传统汽车存异 新能源汽车的风险爆发点与传统汽车存在着较 大的差异,传统汽车依靠发动机带动,因此出险多为 发动机涉水、发动机过热等风险。 而新能源汽车系 统是依靠电池动力进行运转,其出险多为电池自燃、 电池短路、电池漏液、电池组热失控等风险,因此新 能源汽车与传统汽车出险是存在显著不同的。 对于 新能源汽车而言,自燃问题似乎是不可回避的痛点, 而自燃往往又会波及其他“无辜冶车辆,在风险防控 和保险理赔中较为复杂。 根据《新能源汽车国家监 管平台大数据安全监管成果报告》 中的数据显示, 自 2019 年 5 月以来,新能源汽车总共发生 79 起安 全事故,其中因汽车电池着火占比 58% 。 淤 电池的过 充、过放都是引起新能源汽车自燃的主要缘故,一旦 发生自燃,电池将受到损毁。 而纵观目前的保险市 场,各大保险公司并未推出专门针对新能源汽车电 池的保险,车主无法对电池进行投保。 [2] 车企方面, 也仅仅对非人为因素导致的电池损毁进行质保。 换 言之,当发生交通事故损毁电池,车企不承担责任, 而只能由车主自行负担损失,承担高额的电池更换 成本。 虽然新能源汽车已在我国经历了 10 余年的 研发与推广,但是相较于已知的传统汽车来说,新能 源汽车依然是一个“新生事物冶。 我们对于传统汽 车的风险认识已经比较成熟,保险公司的风险预估 也已经成型;然而对新能源汽车的风险认知还较为 浅薄地停留在电池、车辆自燃问题上。 新能源汽车 发展的时间尚短,其产业链还未达到规范化、系统化 的程度,导致保险公司不能准确地评判新能源汽车 事故的原因,无法科学系统地把握新能源汽车的风 险参数,保险也就无法全方位保障车主利益、分散汽 车所有人的风险。 (三)新能源汽车的保费较传统汽车高 传统汽车的保险金额一般低于新能源汽车的保 险金额,这是因为汽车生产企业在电池上的研发与 投入比较高。 新能源汽车电池的成本高昂(占总成 本的 30% 以上),导致了新能源汽车的售价普遍高 于传统汽车。 [3]保险费用的高低通常与保险金额的 高低直接相关,新能源汽车的高售价导致了新能源 汽车 保 费 过 高。 例 如, 比 亚 迪 唐 官 方 指 导 价 格 12郾 99 万元,而比亚迪唐新能源版官方指导价 22郾 99 万元,整整相差 10 万元;沃尔沃 XC60 低配版官方 指导价 36郾 29 万元,而沃尔沃 XC60 新能源低配版 官方指导价高达 52郾 79 万元,达到了燃油版 XC60 的高配价格,相差近 20 万元。 于 汽车保险的价格是 直接与汽车售价相关的,新能源汽车保险的高价格 将会影响新能源汽车的市场推广,降低消费者的购 买欲望,增加新能源汽车购买者的高额保费负担。 由于交强险是国家统一定价,因此对于新能源汽车 和传统汽车而言无实际的差别,只是二者在商业险 投保时会存在保费的不同。 笔者通过对平安车险、 中国大地保险的咨询,以青岛为汽车行驶地,实际测 算了同种型号燃油版与新能源版车主所需要缴纳的 保费,得出表 1 的基本数据。 表 1 同种型号燃油车与新能源汽车保险费用对比 品牌 车型 售价/ 万元 商业险/ 元 商业险 差额/ 元 沃尔沃 XC60 36郾 29 16 308 XC60 新能源 52郾 79 25 868 9 560 起亚 K5 16郾 48 10 501 K5 新能源 23郾 98 12 063 1 562 荣威 RX5 9郾 98 7 091 RX5 新能源 23郾 19 12 063 4 972 传祺 GS4 8郾 98 7 091 GS4 新能源 19郾 68 10 501 3 410 通过表 1 中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出,在车险价格 与汽车价格直接相关的保险市场中,新能源汽车的 商业险保费是明显高于燃油车的,同一种型号的不 同版本汽车,燃油车与新能源汽车的商业险价格最 高可以相差 9 560 元,最低也相差 1 500 多元,新能 源车主投保时最少要多支出上千元的保费。 (四)新能源汽车保险理赔水平较传统汽车低 传统汽车的保险理赔经过市场化发展已经成 型,保险公司依靠大数法则积累了丰富的理赔经验。 传统汽车搭载噪声较大的发动机,而新能源汽车依 靠电力系统带动,具有低噪声的优势,行人往往注意 不到,因此新能源汽车碰撞出险率较高。 面对较高 的出险率,车险理赔难度进一步加大,原有的风险理 赔管理体系已不能完全应对新出现的新能源汽车风 险。 新能源汽车保险理赔水平偏低的原因,一方面 是因为新能源汽车的市场占有率依然低于燃油车, 第 36 卷 第 4 期 康雷闪,等:我国新能源汽车保险的法律检视与发展对策 ·35·
36·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8月 进而缺少相应的车险份额,导致保险公司无法积累际价值为177800元,享受国家补贴金额104000元 数量基础,不能准确认知、评估风险规律。虽然新能实际支付的购车款为73800元。同时,在该店购买 源汽车的安全系数在不断优化、科技应用在不断提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 升,国家政策也在加大对其扶持的力度,但是消费者同)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包括车损险、盗抢 依然对其安全性、续航能力、售后服务等存有疑虑,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四项,保险费用 转而选择购买燃油车,导致新能源汽车保险的市场5795.06元。原、被告在确定保险金额基数时发生 占有率偏低。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少,使得保险公司分歧,原告主张应以73800元为保险金额,被告主 不能依据大数法则准确进行理赔4,积累数据,分张应以177800元为保险金额,否则,出险时不能全 析承保标的发生损失的相对稳定性。另一方面,作额赔付。原被告对于按照补贴前还是补贴后的金额 为新兴的车险市场,新能源汽车的构造较为复杂,整认定保险金额,出现了关于保险利益界定的分歧 车科技应用较高,保险企业缺乏专业的保险理赔人 理论上,保险利益是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 员。新能源汽车行业智能化成为行业发展的风向人所受损失的利益。也就是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 标,新能源+智能化也是大势所趋。例如车辆自主物的利害关系,1这种利害关系当保险事故发生 定速巡航、智能网联系统、智能座舱、云服务等科技时遭受破坏;如果保险标的安全,则被保险人继续享 广泛应用,这对理赔人员专业化、技能化要求较高,有此种利益。至于保险金额,其与保险利益密切相 也导致了新能源汽车的保险理赔水平偏低。 关:保险利益的货币评价为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确 作为新兴的汽车类型,新能源汽车的市场占有定保险金额的重要参考。本案中,被告认为涉诉车 率依然低于传统汽车。新能源汽车保险目前尚无专辆的实际价值应为73800元加上补贴金额104000 属条款和专门的保险产品,投保体系混乱,理赔水平元,共177800元。原告李某购买新能源汽车实际支 偏低,未能保障新能源汽车投保人的杈益。其保费付73800元,因此可保利益应为实际支付价格的利 的高昂,又加重了投保人的财力负担。新能源汽车害关系。当保险标的发生全损后,被保险人实际损 保险的诸多“弊病”,导致实践中衍生出许多的法律失就是73800元。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新能源车主 问题 投保车险的保险利益应该是指导价格减去国家补贴 三、实证分析:新能源汽车保险存在的法律问题之后的价值,亦即车主购买新能源汽车实际支付的 面对我国日益繁荣的保险市场,新能源汽车保价值,不应该将车辆的市场指导价格认定为保险 险却未能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未能为新能源汽车利益。 的发展“保驾护航”。保险法理论中的保险金额、保 (二)理赔时的“高保低赔”现象 险利益等问題在实际认定中存在着歧义,由此引发 新能源汽车的高价格直接导致了车险的高价 司法实践中的高保低赔、续保条款的不规范以及保格,在国家给予补贴的政策下,车主实际支付价低于 险诈骗等法律问题,诱发道德风险。 厂商指导价,而投保车险时却被保险公司告知按照 (一)保险利益的认定争议 原价进行投保,车辆发生全损则按照实际支付价 关于保险利益,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2条的(补贴后)赔偿。车主高价投保,却被按照低价赔 定义,可以理解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偿,产生保险法所禁止的“高保低赔”问题。保险公 所具有的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利益。理论上将保险利司为了赚取保费,针对新能源汽车投保人设置这种 益理解为保险标的,也就是保险合同所要保护的“霸王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种现象 对象。对于新能源汽车车险的保险利益,在实践中实践中屡见不鲜。北京市的贾某购买了一辆纯电动 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认定方式。具体而言,一种认定汽车,厂商指导价格22万元,在国家补贴后,实际支 方式是按照车辆的官方指导价格,也就是补贴之前付约为16万元。在车险的保单上显示,机动车损失 的价格为投保人的保险利益;另一种认定方式是按险的保额为补贴前的22万元,以此来计算保费加上 照补贴之后的价格,即发票价格为投保人的保险利第三者责任险,第一年车险保费高达5400多元。 益,这就造成不同的保险公司可能对保险利益的认贾某表示,他投保时并没有注意到是按补贴前的车 定存在着差异。对保险利益的认定问题,诉诸法院价22万元计算保费,而保险公司在进行入保时也没 的也不在少数。在原告李某诉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有提醒他。这个案件,投保人按照高额的厂商指导 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一案中,李某在北京鹏奥价22万元投保,在理赔时却被保险公司告知按照补 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购买新能源汽车一辆,车辆实贴后的16万元赔偿,除了“高保低赔”,还存在着保
进而缺少相应的车险份额,导致保险公司无法积累 数量基础,不能准确认知、评估风险规律。 虽然新能 源汽车的安全系数在不断优化、科技应用在不断提 升,国家政策也在加大对其扶持的力度,但是消费者 依然对其安全性、续航能力、售后服务等存有疑虑, 转而选择购买燃油车,导致新能源汽车保险的市场 占有率偏低。 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少,使得保险公司 不能依据大数法则准确进行理赔[4] ,积累数据,分 析承保标的发生损失的相对稳定性。 另一方面,作 为新兴的车险市场,新能源汽车的构造较为复杂,整 车科技应用较高,保险企业缺乏专业的保险理赔人 员。 新能源汽车行业智能化成为行业发展的风向 标,新能源+智能化也是大势所趋。 例如车辆自主 定速巡航、智能网联系统、智能座舱、云服务等科技 广泛应用,这对理赔人员专业化、技能化要求较高, 也导致了新能源汽车的保险理赔水平偏低。 作为新兴的汽车类型,新能源汽车的市场占有 率依然低于传统汽车。 新能源汽车保险目前尚无专 属条款和专门的保险产品,投保体系混乱,理赔水平 偏低,未能保障新能源汽车投保人的权益。 其保费 的高昂,又加重了投保人的财力负担。 新能源汽车 保险的诸多“弊病冶,导致实践中衍生出许多的法律 问题。 三、实证分析:新能源汽车保险存在的法律问题 面对我国日益繁荣的保险市场,新能源汽车保 险却未能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未能为新能源汽车 的发展“保驾护航冶。 保险法理论中的保险金额、保 险利益等问题在实际认定中存在着歧义,由此引发 司法实践中的高保低赔、续保条款的不规范以及保 险诈骗等法律问题,诱发道德风险。 (一)保险利益的认定争议 关于保险利益,根据我国《保险法》 第 12 条的 定义,可以理解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 所具有的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利益。 理论上将保险利 益理解为保险标的, [5] 也就是保险合同所要保护的 对象。 对于新能源汽车车险的保险利益,在实践中 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认定方式。 具体而言,一种认定 方式是按照车辆的官方指导价格,也就是补贴之前 的价格为投保人的保险利益;另一种认定方式是按 照补贴之后的价格,即发票价格为投保人的保险利 益,这就造成不同的保险公司可能对保险利益的认 定存在着差异。 对保险利益的认定问题,诉诸法院 的也不在少数。 在原告李某诉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一案中, 盂 李某在北京鹏奥 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购买新能源汽车一辆,车辆实 际价值为 177 800 元,享受国家补贴金额104 000元, 实际支付的购车款为 73 800 元。 同时,在该店购买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 司) 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包括车损险、盗抢 险、第三 者 责 任 险、 不 计 免 赔 险 四 项, 保 险 费 用 5 795郾 06元。 原、被告在确定保险金额基数时发生 分歧,原告主张应以 73 800 元为保险金额,被告主 张应以 177 800 元为保险金额,否则,出险时不能全 额赔付。 原被告对于按照补贴前还是补贴后的金额 认定保险金额,出现了关于保险利益界定的分歧。 理论上,保险利益是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 人所受损失的利益。 也就是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 物的利害关系, [1]70 这种利害关系当保险事故发生 时遭受破坏;如果保险标的安全,则被保险人继续享 有此种利益。 至于保险金额,其与保险利益密切相 关:保险利益的货币评价为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确 定保险金额的重要参考。 本案中,被告认为涉诉车 辆的实际价值应为 73 800 元加上补贴金额104 000 元,共177800 元。 原告李某购买新能源汽车实际支 付 73 800 元,因此可保利益应为实际支付价格的利 害关系。 当保险标的发生全损后,被保险人实际损 失就是 73 800 元。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新能源车主 投保车险的保险利益应该是指导价格减去国家补贴 之后的价值,亦即车主购买新能源汽车实际支付的 价值,不应该将车辆的市场指导价格认定为保险 利益。 (二)理赔时的“高保低赔冶现象 新能源汽车的高价格直接导致了车险的高价 格,在国家给予补贴的政策下,车主实际支付价低于 厂商指导价,而投保车险时却被保险公司告知按照 原价进行投保,车辆发生全损则按照实际支付价 (补贴后) 赔偿。 车主高价投保,却被按照低价赔 偿,产生保险法所禁止的“高保低赔冶问题。 保险公 司为了赚取保费,针对新能源汽车投保人设置这种 “霸王条款冶,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种现象 实践中屡见不鲜。 北京市的贾某购买了一辆纯电动 汽车,厂商指导价格 22 万元,在国家补贴后,实际支 付约为 16 万元。 在车险的保单上显示,机动车损失 险的保额为补贴前的 22 万元,以此来计算保费加上 第三者责任险,第一年车险保费高达 5 400 多元。 贾某表示,他投保时并没有注意到是按补贴前的车 价 22 万元计算保费,而保险公司在进行入保时也没 有提醒他。 榆这个案件,投保人按照高额的厂商指导 价 22 万元投保,在理赔时却被保险公司告知按照补 贴后的 16 万元赔偿,除了“高保低赔冶,还存在着保 ·36·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 年 8 月
第36卷第4期 康雷闪,等:我国新能源汽车保险的法律检视与发展对策 37 险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问题。基于保险合同故骗取保险金,涉嫌保险诈骗罪。由于混合动力的 的最大善意和诚实信用原则,平衡保险人和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电动系统维修成本高,因此存在投保人 人信息不对称的地位,保险公司在提供保险合同时,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极大隐患。加之新能源汽车的 应当向被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6 保险利益极易诱发道德风险,可能造成被保险人不 无独有偶,深圳市的王某购买一辆厂商指导价当得利。1 为21万元的比亚迪新能源汽车,享受6万元的政府 保险公司在对被保险人赔付时,不能给遭受财 补贴后,实际支付15万元,在投保时按照实际售价产损失的人带来额外收益,这是保险损失填补原则 21万元投保车辆损失险。同样,当该车发生事故全对于道德风险的限制。被保险人面对新能源汽 损时,保险公司表示只能按照实际支付价格15万元车高额的保险金额,极易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保 向车主赔偿,于是车主向法院提起诉讼。⑤王某以汽险事故,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根据2019年3月 车指导价格投保,却被按照补贴后的价格赔付,保险26日财政部等四部委发布的新能源汽车最新政策, 金额和保险价值存在较大差距。投保人的成本和收在取消地方购车补贴后,国家给予的电动汽车补贴 益不成比例,存在着“高保低赔”的问题。在《保险金额在2.5~9万元之间不等。这就意味着新能源 法》实施的今天,“高保低赔”现象仍然频发,投保人汽车的投保人在购买车险时,如果投保人足额投保 面临着高价投保、理赔降级的不公平对待。“高保且车辆发生全损,投保人的保险金额与保险金最高 低赔”不但加重了投保人的保费负担,亦侵犯了投可以相差90000元,这巨大的价差极易诱使投保人 保人的合法权益。在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保险按照补贴后的价格进行投保。当事人在购买新能源 公司享有绝对的优势地位。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汽车时享受政府补贴,对新能源汽车进行投保时保 合同,缔约双方信息不对称,造成了新能源汽车投保险金额高于支付的实际金额,车主对所购的新能源 人处于不利地位。解决新能源汽车理赔中“高保低汽车投保的汽车保险是超额保险。0保险的目的是 赔”的问题,最根本的还是要加紧推出新能源汽车保护投保人的正当保险利益,超额保险违背了保险 保险的专属产品,出台相应的示范条款。 “损失填补”的原则,被保险人所获得的保险补偿至 (三)超额保险诱发道德风险 多为保险利益全部,否则会使投保人因为保险 新能源汽车售价高、维修成本高、保费高的问赔付获得额外的收益。车辆损失险作为不定值保 题,极易诱发车主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金,司险,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虽未明确 法实践中这种现象屡见不鲜。原告胡某驾驶混合动指出保险标的之价值,但是当约定的保险金额超出 力越野车大众途锐途经湖北省孝感市,由于操作不保险标的实际价值时,就已经构成了超额保险。 当导致车辆失控冲入池塘,造成车辆受损。事故发我国《保险法》第55条第3款明文规定:“保险金额 生后,胡某协同汽车修理厂与阳光财保厦门市分公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 司协商理赔定损事宜,阳光财保厦门市分公司没有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投保人可利用 进行损失确定,并出具了拒赔通知书。胡某协同汽超额保险骗取保险金,从而诱发道德风险。 车修理厂对车辆进行拆检确定维修价格,汽车修理 (四)续保条款的效力问题 厂最终的维修估价为1035170元,胡某与汽车修理 传统汽车的商业险第二年续保时,在保费问题 厂经过协商以890000元的价格打包维修,原告诉上,保险公司会考虑汽车的折旧率,并且在汽车上 请判令阳光财保厦门市分公司向胡某支付小型越野年无安全事故、车主信用良好的条件下进行一定程 客车维修费用890000元及拖车费8000元,合计度的打折优惠,以吸引投保人续保。相比之下,新能 898000元。而阳光财保厦门市分公司辩称,涉事车源汽车在续保时却存在着诸多问题。汽车作为家庭 辆发生单方事故后,阳光财保厦门市分公司对此次的大宗消费品,在其使用中存在着消耗,必然会有贬 事故展开调査、鉴定,结果均显示:该起事故车辆前值。新能源汽车在使用一年以后,可能岀现电池老 部受损并不是本次事故所形成。本案事故存在伪化、续航能力不足等问题,因此其折旧率普遍高于传 造现场情况,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统汽车。然而部分新能源汽车在续保时,保险公司 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并不考虑其折旧的问题,保额仍然与新车购置价相 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同。保险市场中的合同,虽说是双方在真实意思表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面对将近90示下签订的协议,但保险公司提供的往往都是格式 万元的保险理赔金额,投保人如果故意制造保险事合同,投保人并无其他选择。在续保环节,由于续保
险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问题。 基于保险合同 的最大善意和诚实信用原则,平衡保险人和被保险 人信息不对称的地位,保险公司在提供保险合同时, 应当向被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6] 无独有偶,深圳市的王某购买一辆厂商指导价 为 21 万元的比亚迪新能源汽车,享受 6 万元的政府 补贴后,实际支付 15 万元,在投保时按照实际售价 21 万元投保车辆损失险。 同样,当该车发生事故全 损时,保险公司表示只能按照实际支付价格 15 万元 向车主赔偿,于是车主向法院提起诉讼。 虞 王某以汽 车指导价格投保,却被按照补贴后的价格赔付,保险 金额和保险价值存在较大差距。 投保人的成本和收 益不成比例,存在着“高保低赔冶的问题。 [7] 在《保险 法》实施的今天,“高保低赔冶现象仍然频发,投保人 面临着高价投保、理赔降级的不公平对待。 “高保 低赔冶不但加重了投保人的保费负担,亦侵犯了投 保人的合法权益。 在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保险 公司享有绝对的优势地位。 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 合同,缔约双方信息不对称,造成了新能源汽车投保 人处于不利地位。 解决新能源汽车理赔中“高保低 赔冶的问题,最根本的还是要加紧推出新能源汽车 保险的专属产品,出台相应的示范条款。 (三)超额保险诱发道德风险 新能源汽车售价高、维修成本高、保费高的问 题,极易诱发车主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金,司 法实践中这种现象屡见不鲜。 原告胡某驾驶混合动 力越野车大众途锐途经湖北省孝感市,由于操作不 当导致车辆失控冲入池塘,造成车辆受损。 事故发 生后,胡某协同汽车修理厂与阳光财保厦门市分公 司协商理赔定损事宜,阳光财保厦门市分公司没有 进行损失确定,并出具了拒赔通知书。 胡某协同汽 车修理厂对车辆进行拆检确定维修价格,汽车修理 厂最终的维修估价为 1 035 170 元,胡某与汽车修理 厂经过协商以 890 000 元的价格打包维修,原告诉 请判令阳光财保厦门市分公司向胡某支付小型越野 客车维修费用 890 000 元及拖车费 8 000 元,合计 898 000 元。 而阳光财保厦门市分公司辩称,涉事车 辆发生单方事故后,阳光财保厦门市分公司对此次 事故展开调查、鉴定,结果均显示:该起事故车辆前 部受损并不是本次事故所形成。 愚 本案事故存在伪 造现场情况,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 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 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面对将近 90 万元的保险理赔金额,投保人如果故意制造保险事 故骗取保险金,涉嫌保险诈骗罪。 由于混合动力的 新能源汽车电动系统维修成本高,因此存在投保人 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极大隐患。 加之新能源汽车的 保险利益极易诱发道德风险,可能造成被保险人不 当得利。 [8] 保险公司在对被保险人赔付时,不能给遭受财 产损失的人带来额外收益,这是保险损失填补原则 对于道德风险的限制。 [9]234被保险人面对新能源汽 车高额的保险金额,极易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保 险事故,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 根据 2019 年 3 月 26 日财政部等四部委发布的新能源汽车最新政策, 在取消地方购车补贴后,国家给予的电动汽车补贴 金额在 2郾 5 ~ 9 万元之间不等。 这就意味着新能源 汽车的投保人在购买车险时,如果投保人足额投保 且车辆发生全损,投保人的保险金额与保险金最高 可以相差 90 000 元,这巨大的价差极易诱使投保人 按照补贴后的价格进行投保。 当事人在购买新能源 汽车时享受政府补贴,对新能源汽车进行投保时保 险金额高于支付的实际金额,车主对所购的新能源 汽车投保的汽车保险是超额保险。 [10] 保险的目的是 保护投保人的正当保险利益,超额保险违背了保险 “损失填补冶的原则,被保险人所获得的保险补偿至 多为保险利益全部, [1]71 否则会使投保人因为保险 赔付获得额外的收益。 车辆损失险作为不定值保 险,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虽未明确 指出保险标的之价值,但是当约定的保险金额超出 保险标的实际价值时,就已经构成了超额保险。 [11] 我国《保险法》第 55 条第 3 款明文规定:“保险金额 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 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冶投保人可利用 超额保险骗取保险金,从而诱发道德风险。 (四)续保条款的效力问题 传统汽车的商业险第二年续保时,在保费问题 上,保险公司会考虑汽车的折旧率,并且在汽车上一 年无安全事故、车主信用良好的条件下进行一定程 度的打折优惠,以吸引投保人续保。 相比之下,新能 源汽车在续保时却存在着诸多问题。 汽车作为家庭 的大宗消费品,在其使用中存在着消耗,必然会有贬 值。 新能源汽车在使用一年以后,可能出现电池老 化、续航能力不足等问题,因此其折旧率普遍高于传 统汽车。 然而部分新能源汽车在续保时,保险公司 并不考虑其折旧的问题,保额仍然与新车购置价相 同。 保险市场中的合同,虽说是双方在真实意思表 示下签订的协议,但保险公司提供的往往都是格式 合同,投保人并无其他选择。 在续保环节,由于续保 第 36 卷 第 4 期 康雷闪,等:我国新能源汽车保险的法律检视与发展对策 ·37·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8月 条款的不规范,使得投保人又不得不多支出高额的际支付价进行理赔。其三,在新能源汽车续保环节 保费。随着市场的变化和使用的消耗,新能源汽车专属条款对汽车的折旧予以规定。续保条款应当充 价值有所减损,续保时按照第一年的保价,会产生保分考虑新能源汽车的折旧,确定其实际价值,避免新 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问题,基于利得禁止原则,被能源汽车投保人续保时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超额 保险人所获得的保险给付在发生事故时不得超过保保险”,防范道德风险的产生。 险金额。可此时的投保人是善意投保,这种无奈 制定新能源汽车保险专属条款,可以尊重被保 的善意投保是否一体适用《保险法》第55条第3险人的合理期待,也会避免被保险人因为保险赔 款?新能源汽车投保人按照保险公司的格式合同进付而不当得利,解决道德风险问题。由于道德风险 行续保,对于超额保险不区分投保人的善意与恶意,的存在,导致车险赔付率居高不下,损害保险消费者 统一适用相同的法律条款,也颇有争议。 利益,破坏保险市场秩序。制定新能源汽车保险专 新能源汽车保险在实践中存在着对保险利益的属条款,可以推动新能源汽车保险在风险定价、理赔 不同认定,由此引发了保险诈骗的道德风险问题。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研究,应对“高保低赔”问题,防 新能源汽车保险理赔时的“高保低赔”,续保条款的范道德风险。 不规范,都是当前新能源汽车保险所存在的法律问 (二)对新能源汽车保费的阶梯式财政补贴 题。面对这些法律问题,只有通过一系列的法律对 目前,我国给予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政策大都集 策,才可以有效地解决问题,优化保险市场。 中在购置环节,除此之外,则无其他环节的补贴。新 四、对策分析:新能源汽车保险问题的解决路径能源汽车投保人投保车险,除了负担第一年投保时 新能源汽车相关配套设施不断完善的同时,相的高额保费,还要持续负担续保环节的高额保费 应的保险也应该为新能源汽车的发展“保驾护航”,如果国家在车险环节给予保险公司承保新能源汽车 发挥保险风险保障的功能。面对我国新能源汽车保保险一定的财政支持,或者给予投保人一定程度的 险市场的乱象,需要银保监会、保险企业、保险行业税收优惠政策,亦会吸引消费者对于新能源汽车的 协会与司法部门协同联动,通过法律的手段规制青睐。在国外,政府会鼓励保险公司给予新能源汽 高保低赔”“保险诈骗”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对车保费优惠,以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鼓励公众 于新能源汽车保险发展的法律对策,可以从以下四绿色出行。至于我国新能源汽车的保险补贴设计思 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以保障新能源汽车的市场推路,可以参照新能源汽车的购置补贴。以新能源汽 广,推动车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车购置补贴为例,国家对纯电动车型,续航里程250 (一)制定新能源汽车保险专属条款以厘清-400公里的补贴1.8万元,大于400公里的补贴 争议 2.5万元;油电混合的车型,纯电续航里程大于或等 新能源汽车保险目前没有专门的保险示范条于50公里的补贴1万元。因此新能源汽车保险的 款,按照传统汽车的保险体系进行投保理赔,也就造财政补贴可以按照以下三个标准给予阶梯式财政补 成了新能源汽车保险“高保低赔”的法律问题。制贴,以解决新能源汽车保费过高的问题 定新能源汽车保险专属条款,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该 (1)按照新能源汽车车辆的性质给予补贴。区 问题。通过专属条款,新能源汽车的实际价值确定分纯电动车、混合动力、插电式新能源汽车,实行不 方式将被重新定义:投保时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实同的投保补贴优惠 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 (2)按照新能源汽车的续航里程给予补贴。其 价减去补贴和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根据等级也可以区分为续航里程在250~400公里的、大 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在汽车的实际价值问于400公里的,实现不同层级的保险补贴。 题上,强调新能源汽车新车购置价要减去补贴和折 (3)按照新能源汽车的价格给予补贴。将新能 旧金额,这种定义方式对于新能源汽车的实际价值源汽车购置价直接与车险保费挂钩,逐级进行优惠 有三方面的意义。其一,可以防范部分保险公司将汽车购置价格越髙,车险的补贴也就越高。 补贴金额也认定为投保人的保险利益,专属条款可 通过对新能源汽车保险投保时的财政税收补 以规范保险利益的认定冋题。其二,将新能源汽车贴,减轻了投保人的保险费用负担,可以有效地解决 实际价值减去补贴价格,可以从根本上解决“高保当前新能源汽车保险保费过高的问题。 低赔”问题。投保人按照汽车实际支付价进行投 (三)革新费率厘定方式,完善投保体系 保,在汽车发生全损时,投保人只需按照补贴后的实 针对当前我国新能源汽车保险市场存在的保费
条款的不规范,使得投保人又不得不多支出高额的 保费。 随着市场的变化和使用的消耗,新能源汽车 价值有所减损,续保时按照第一年的保价,会产生保 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问题,基于利得禁止原则,被 保险人所获得的保险给付在发生事故时不得超过保 险金额。 [12]可此时的投保人是善意投保,这种无奈 的善意投保是否一体适用《保险法》 第 55 条第 3 款? 新能源汽车投保人按照保险公司的格式合同进 行续保,对于超额保险不区分投保人的善意与恶意, 统一适用相同的法律条款,也颇有争议。 新能源汽车保险在实践中存在着对保险利益的 不同认定,由此引发了保险诈骗的道德风险问题。 新能源汽车保险理赔时的“高保低赔冶,续保条款的 不规范,都是当前新能源汽车保险所存在的法律问 题。 面对这些法律问题,只有通过一系列的法律对 策,才可以有效地解决问题,优化保险市场。 四、对策分析:新能源汽车保险问题的解决路径 新能源汽车相关配套设施不断完善的同时,相 应的保险也应该为新能源汽车的发展“保驾护航冶, 发挥保险风险保障的功能。 面对我国新能源汽车保 险市场的乱象,需要银保监会、保险企业、保险行业 协会与司法部门协同联动,通过法律的手段规制 “高保低赔冶 “保险诈骗冶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对 于新能源汽车保险发展的法律对策,可以从以下四 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以保障新能源汽车的市场推 广,推动车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制定新能源汽车保险专属条款以厘清 争议 新能源汽车保险目前没有专门的保险示范条 款,按照传统汽车的保险体系进行投保理赔,也就造 成了新能源汽车保险“高保低赔冶 的法律问题。 制 定新能源汽车保险专属条款,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该 问题。 通过专属条款,新能源汽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方式将被重新定义:投保时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实 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 价减去补贴和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根据 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在汽车的实际价值问 题上,强调新能源汽车新车购置价要减去补贴和折 旧金额,这种定义方式对于新能源汽车的实际价值 有三方面的意义。 其一,可以防范部分保险公司将 补贴金额也认定为投保人的保险利益,专属条款可 以规范保险利益的认定问题。 其二,将新能源汽车 实际价值减去补贴价格,可以从根本上解决“高保 低赔冶 问题。 投保人按照汽车实际支付价进行投 保,在汽车发生全损时,投保人只需按照补贴后的实 际支付价进行理赔。 其三,在新能源汽车续保环节, 专属条款对汽车的折旧予以规定。 续保条款应当充 分考虑新能源汽车的折旧,确定其实际价值,避免新 能源汽车投保人续保时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超额 保险冶,防范道德风险的产生。 制定新能源汽车保险专属条款,可以尊重被保 险人的合理期待, [13]也会避免被保险人因为保险赔 付而不当得利,解决道德风险问题。 由于道德风险 的存在,导致车险赔付率居高不下,损害保险消费者 利益,破坏保险市场秩序。 制定新能源汽车保险专 属条款,可以推动新能源汽车保险在风险定价、理赔 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研究,应对“高保低赔冶 问题,防 范道德风险。 (二)对新能源汽车保费的阶梯式财政补贴 目前,我国给予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政策大都集 中在购置环节,除此之外,则无其他环节的补贴。 新 能源汽车投保人投保车险,除了负担第一年投保时 的高额保费,还要持续负担续保环节的高额保费。 如果国家在车险环节给予保险公司承保新能源汽车 保险一定的财政支持,或者给予投保人一定程度的 税收优惠政策,亦会吸引消费者对于新能源汽车的 青睐。 在国外,政府会鼓励保险公司给予新能源汽 车保费优惠,以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鼓励公众 绿色出行。 至于我国新能源汽车的保险补贴设计思 路,可以参照新能源汽车的购置补贴。 以新能源汽 车购置补贴为例,国家对纯电动车型,续航里程 250 ~ 400 公里的补贴 1郾 8 万元,大于 400 公里的补贴 2郾 5 万元;油电混合的车型,纯电续航里程大于或等 于 50 公里的补贴 1 万元。 舆 因此新能源汽车保险的 财政补贴可以按照以下三个标准给予阶梯式财政补 贴,以解决新能源汽车保费过高的问题。 (1)按照新能源汽车车辆的性质给予补贴。 区 分纯电动车、混合动力、插电式新能源汽车,实行不 同的投保补贴优惠。 (2)按照新能源汽车的续航里程给予补贴。 其 等级也可以区分为续航里程在 250 ~ 400 公里的、大 于 400 公里的,实现不同层级的保险补贴。 (3)按照新能源汽车的价格给予补贴。 将新能 源汽车购置价直接与车险保费挂钩,逐级进行优惠, 汽车购置价格越高,车险的补贴也就越高。 通过对新能源汽车保险投保时的财政税收补 贴,减轻了投保人的保险费用负担,可以有效地解决 当前新能源汽车保险保费过高的问题。 (三)革新费率厘定方式,完善投保体系 针对当前我国新能源汽车保险市场存在的保费 ·38·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 年 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