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导言 19 无限制的相关事实和情景,包括对所涉特定当事人的合理理解和 期待。这种明显特征,以及把绝对规则同公开公司联系在一起, 而把选择性规则同封闭公司联系在一起的理由,在第7.4节中详 细阐述。 研究和实践的意义 封闭公司的存在,意味着学生在阅读公司法的判例时必须敏 于它是否涉及封闭公司,以及如果涉及的话,这个事实是否重 要。另外,处理小型公司企业的从业人员必须不仅学会公司法的 标准规则和原则,而且还要学会一大堆对封闭公司的效率和免于 纠纷作用至关重要的经营策划技巧(清购协议、雇佣合同、投票 信托协议、关键人物的保险政策等)[]。另一方面,主要担任公 开公司顾问的人必须非常熟悉证券规范的细节[]。这种分离即 使在联邦税收法那样的领域都是适当的。封闭公司的从业人员必 须先行掌握的这些规则,涉及公司交易、过高薪金、股息、赎 回、部分清算和完全清算及出售企业。公开公司的从业人员可能 更需要知道有关公司重组(合并、分立等)中税法、税收性提 留、母子公司交易以及子公司家族的处理等错综复杂的关系。 本书的主要重点是论述公开公司和普遗适用的公司原则,而 封闭公司的特殊问题在第十八章和其他各个地方进行处理。 §1.4公司法和其他同公司有关的法簿 公司法的重点是有 学生在第一次学习公司法时,对他们所学到的法律原则无法 限的 有效地解决公司带来的大囊杜会问题经常会感到困感甚至愤怒。 结果,他们就会反对公司的管理人员享有明显不受约束的权力。 当他们认识到公司法和证券规范传统上仅限于处理股东和管理人 员(蓝事和高级职员)的关系,即影响资本主义企业的最富于资 本主义特征的关系时,有些问题可以解决,但不可能全部解决。 商业公司法令和证券法律并不排除规范公司其他关系的法律。事 实上有很多这样的法律,而且为了了解习惯上不在公司法领域内 的东西,这里提到其中一些。 其他有关公司的法 为了系统说明,我们可以认为公司与股东和管理人员以外的 律 大置下列参与人有关,或受公司的影响:唐员、供应方、债权 人、顾客、普通公众,以及政府部门和机构等。当然,普通合同 法和侵权法原则对全部这些关系都有影响,而且在各个方面都有 很重要的实践意义。公司和雇员的关系大部分由主要的联邦法律 来调整:劳动法[2]及其下的广泛管精权,大量和详尽的养老金 改革法,有名的如《雇员退休收人保障法》[3],《职业安全和健 康法》[)。同公司打交道的供应商通常受到《统一商法典》第2
20 公司法则 条(关于出售)的保护。偾权人获益于有关私人判例集的州 法[5)]、《统一商法典》第9条(关于担保交易)和联邦破产和重 组法令)。顾客的人身伤害受到《消费者产品安全法》幻]、《食 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和类似的保护性法令的保护;他们也 可以按照产品责任法寻求损害补偿,这如今在许多州的法院得到 很大发展,或者寻求各种消费者保护法令。他们的钱包应当受到 针对垄断实践制定的联邦反垄断法]的保护,和受到针对不公 平和欺骗性的出售做法而制定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的保 护。[0]针对公司的一些大的消极性外部事物[],如公司制造的 污染,普通公众应受下面一系列极其复杂的联邦法律和规则和行 政活动的保护:《清洁空气法》觉1、《水污染控制法》[93]、《噪 声控制法》[4]、以及其他等等。很多从事特殊行业的公司,从银 行业和保险业到公用设备公司和医院,都要遵守其他各种直接的 实体规范。最后,公司和政府间的关系受到各种对公司财务有巨 大影响的法律的控制:财产税法、销售税法、所得税法,以及其 他等等。 上述简短的列举将使人认识到,懂得公司法并不能使你成为 一名优秀的公司总顾问,也不会使你形成一种法律制度如何控制 公司活动的总体感觉。而且即使你的目的不是要掌握法律对公司 活动的全部影响,而仅仅是抓住现代公司的基本法律“构造”或 框架,那么你至少还得具备劳动法的实践知识。 §1.5本书的主题 主题(1):源于先 两个主要主题把本书的许多部分紧密联系在一起。第一个主 决条件的问题 题是,公司法的一再发生的主要问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大部 分都产生于公司组织形式的四个基本先决条件。因此,如果能够 适当提出并加以适当理解的话,那么公司法课程中要讨论的众多 主题实际上可以构成一个惊人统一与和谐的整体。 有限责任的溢用 这样,有限贲任制度就有可能被溢用。有人会把有限责任作 为盾牌,阻止公司的偾权人对公司与他们从事的欺诈或不公平交 易采取有效行动。有限责任制度实行起来有可能对某些债权人不 公平,如交易额较小的债权人,和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人看来 不是用有限责任去促进其基本目标或职能,如把商业企业的各个 部分拆成众多独立的公司实体,目的仅仅在于保护公司的资产, 而不是投资人的私人资产免于承担责任。这些问题在第2章讨 论。 欺诈性股份转让 由于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结果证券交易数额巨大,从而 在欺诈或不充分信息基础上进行的交易行为日益攀升。这就使目
第一章、导 21 的在于保证充分披磊和防止欺诈和操纵的证券规范制度显得更加 重要。如适用于新股的发行的《联邦证券法》披幕制度的基本原 理,在第7章中处理,但是某些证券规范主题,尤其是某些反 欺诈条款,在其他地方进行考查:最明显的是第8章的内幕人交 易条款,第9章中的代理人规则,和第3章中的股权收购规则。 烦人的法人人格 法人人格的先决条件产生一个问题,即应如何限制公司的权 力和目的。这不仅是商业公司法的立法问题一一如公司是否应当 限于某一经营范围或规模一一而且是在私人或公共当事人试图推 动公司超越原有的活动范围时对其如何处理的司法问题。当公司 的管理人员利用公司旨在采取不为公司的组织章程允许的行动 时,会发生什么?(这是一个所谓的超越法定权限的问题。)当州 立法机关颁布命令,宣布公司出钱对某一政治性的复决投票发表 公开意见为非法时,会发生什么?(这就是说,公司是否像自然 人那样享有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当公司的管理人员向慈善机 构大笔捐款,以取代利润最大化时,会发生什么?当有的股东想 请求就是否应当指令或要求管理层采取某些据称对社会负责的行 动举行股东投票,即使法律没有要求而且可能诚少利润时,会发 生什么?这些问题有的在第16章中研究;相关问题在其他各个 地方研究]。 管理权力的滥用 最后,集中管理的先决条件产生为人熟悉的两难境地,这同 时还影响到其他大型正式组织,如工会和监管机构的政策制定 人。为了提高组织效率,大型组织的高层管理人员拥有极大的自 由裁量权。他们的商业判断(或工会判断、或规范判断)并不会 因重大理由被外部人,如法院、甚至其受益人如股东预测或撒 消。自由栽量权的目的从来不是为了使大型组织的高层管理人员 最大化他们自己的福利。大型组织的全部管理工作若要合理化 一人们只是预期这些工作会使社会福利最大化一那么前提就 是管理人员的角色或职能是代表他人的利益而行动。但是权力产 生腐败。这可以归结为权力的行使者私下使用权力时损害了对组 织有请求权的其他人。这样,问题就在于如何既保持管理人员对 他们的其他指令义务负责,而又仍然准许他们对适当的享项拥有 极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是公司法要处理的主要问题。 信托原则 为了试图解决管理人员负责制问题,公司法采取的最普遍的 公式是信托忠诚义务:公司的蓝事、高级职员、以及在某些方面 和某些情况下,公司的控制股东对公司负有不可分割的忠诚义 务,他们不得以公司及其股东为代价使用公司资产,或与公司进 行交易而使自己获益。在公司法中,绝大多数特别规则、原则、 和判例,仅仅是对这种义务或程序规则的解释,以及为爱行这种
22 公司法则 义务而制定的各项制度。公司法的历史大体上就是忠诚义务的实 践内容的发展史。即使很多判例看起来是关于单调的程式或道路 规则,实际上也涉及到管理层不忠的争议。第四章到第十四章大 部分内容主要是探讨忠诚问题。另外,这些章之前一章安排的是 权力配置,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这种权力配置导致这些问题。 第十五章讨论覆行忠诚义务的法律程序。 利益冲突棋型 在第一个主题的一个子项目上,我认为,管理层忠诚问题可 以分组为四类不同的利益冲突模型,每一类都包含有些不同的问 题及其解决办法,这是很有用的。这些模型在第4章中介绍,它 们对在第5到14章掌握如何对某些利益冲突问题进行归类和分 析是很重要的。 主题(2):封闭公 本书的第二个主要主题,断断续续贯穿本书始终,已经被提 司和公开公司区分 到了。封闭公司的存在,以及它们和公开公司的一般区别,已经 的重要意义 影响公司法律原则的发展。在美国,这种区别也大致和不完普地 影响到有关公司的联邦法和州法(既有立法的也有司法的)之间 的主题范雨的配量。 §1.1 [1]参见A.钱德勒,《看得见的手》第14页(177年版)。 [2]美国统计局,《美国联邦统计情要》第532页(1984年 版)。 [3]同上。 [4]参见A.钱德勒,以上注释1,第17页。 [5]同上,第285一286页。 [6]参见威廉姆森,《现代公司:起源、潢变、特点》,《经济学 文献杂志》第19卷第1537页(1981)。 [7]有人指出,在这个国家合并的第一次浪潮中,从长远的 观点看,反竞争的水平联合,很少有成功的。参见A.钱德懒,以 上注释1,第285页。 §1:2 [8]《统一合伙法》,《统一法释义》第6卷§1及以下(1969) (下文引用作《统一合伙法》)。 [9]这里引用的版本是1984年6月通过的,但是是上一个 版本(它影响了很多州的法令),同本章讨论的情况非常接近。 [10]《统-一合伙法》s6(1)。 [11]《标准公司法)§s2.01一2.03 [12]《统一合伙法》§813、15
第一章亭言 23 [13]《统一合伙法》8§14、15(a)。 [14]《统一合伙法》§15(b)。 [15]十五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巳经通过法令明确宣布,对 于全部义务合伙责任都是连带的和各别的。(阿拉巴马州、亚利桑 那州、阿肯色州、科罗拉多州、哥伦比亚特区、爱荷华州、堪萨斯州、 马里兰州、明尼苏达州、密西西比州、密苏里州、新墨西哥州、北卡 罗来纳州、田纳西州、得克萨斯州、西弗吉尼亚州)《统一法释义》第 6卷第174一175页。其他管辖区的法院会严格要求原告必须在挽 回合伙债务或义务的诉讼中对全部合伙人一起起诉。参见Cunard Line有展公司诉Abney,《联邦判例补编》第540卷第657页(纽约 南区1982)(如果存在联合诉讼的话,合同的连带性质使连带责任 人有权坚决要求原告一起起诉其他贵任人);Concra公司诉An du3,《大西洋判例汇编》第2辑第446卷第363页(佛蒙特州1982) (审判法院裁定被告合伙人负连带和各别责任时发生错误,因为按 佛蒙特州的法令,合伙人只对合同贲任负连带责任。) [16]《统一合伙法》818(a)。 [17]《统一合伙法》§9(1)。 [18]《标准公司法》§6.22。 [19]关于这种评论的一个有趣的例子,参见法官Trayor在 Es可乐诉Fresno可口可乐装瓶有限公司一案中的同意意见,《大 平洋判例汇编》第2辑第150卷第436页,引自第440一444页(加 利福尼亚1944年),它作出了有利于严格产品责任标准的判决。 亦参见《侵权法重述》(第二次)§4O2A(产品责任规则)。 [20]参见M.Horwit也,《1780一1860年美国法律变迁》,第 74一78页(1977年)。对便权法历史的这种观点的评论,参见纤沃 茨,《重释侵权法和十九世纪的美国经济》,《耶鲁法学杂志》第90 卷第1717页(1981年)。 [21]《统一合伙法》824。 [22]《统一合伙法》825。 [23]《统一合伙法》826。 [24]《统-合伙法》§18(e)。 [25]《统-合伙法》§27(1)。 [26]《统一合伙法》§19。 [27]《统一合伙法》820。 [28]《统-合伙法》§22。 [29]票据的普通例证是从银行支取的支果、存单和期票。 正式规定何时这些东西被视为票据的定义是在《统一商法典》 §3一104(1)给出的。但是,桌据的概念最好通过研究把一书面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