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导言 如果把合伙权益视为一种投资证券,那么就必须把它视为有 两名发行人:合伙企业和某个合伙人,而源于某个合伙企业的合 伙人的权益和源于同一合伙企业的另一名合伙人的权益是不可互 换的。说得蜿转些,这构成了合伙权益的一个复杂市场。毫无疑 问,合伙权益的转让性中第四个特性,也是最严重的缺陷是没有 有效的、高度组织的交易市场可以买卖这些权益0]。这种不足 源于其他缺陷一缺乏知情权、非谈判性以及双重发行人问题。 具体财产权 至于原始合伙人在具体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个别合伙人不能 将其让与]。因此没有这些权利的交易市场或者说“二级”市 场,更不存在有组织的有效市场。只有当合伙企业的财产项目, 或者财产出售所得收益,从合伙企业分配到合伙人手中时,这些 权利才有意义一例如,当合伙企业终止时。 经营管理权 另外,合伙人的经营管理权也是不可转让的,如果没有相反 的协议,要成为新的完全合伙人的唯一办法是取得所有现行合伙 人的同意2。即使选择新合伙人的权利依据协议委托给合伙人 委员会,投票权或参与权仍然不能个别转让,因此对外部人来 说,就无法轻而易举地通过收买从而控制某家合伙企业(如购买 合伙企业的多数权益)。 合伙人投资的相对 仔细考虑出让一揽子合伙权利的这些零碎烦人而不完备的方 不流动性 法,潜在投资人有可能对投资的预期价值大打折扣,因为投资是 如此不流动一即如果有需要时,很难迅速并以充分反映权利内 在价值的价格出让。这种折扣将使得发起人很难筹集到必要的资 金。比起若能为投资人的投资提供更流动的情形,他们不得不对 每单位投资资金提供更高的预期回报。 股东容易出售全套 作为公司股东。如果发起人给50,000名投资人提供的是公 权利 司的股票股份,情况就会截然不同。公司股份权利的特征是多重 的和变化的。公司法令允许公司发行类别股,经适当的正式程序 载明的诸如相对权、优先权和限制条件3)。但是依州公司法律, 普通股通常拥有下列三项权利: (1)在董事依职权宜布发放股息时按比例(即同股同酬)分 取股息的权利34],以及在企业清算时按比例的分配权35); (2)对蓝事选举和重要的公司变更(比如同其他公司合并和 清算[)在一票一权的基础上[]的投票权;以及 (3)一项受到限制、但不可忽视的以股东有权检查公司帐簿 和记录的形式而存在的知情权[38]。 如果没有相反协议或特许条款「3],所有这些权利都可以作 为一个单元转让(股东可以将这些权利出让),而无需公司的其
10 公司法则 他股东或藿事和高级职员的同意。这些权利通常体现在票据 中[0)。这里仅有一名发行人:因为公司法令清楚地将投资人和 管理人员的职能相分离,按比例分配股息的请求权仅取决于股票 所有权。某种股票的先前所有人过去和现在是否公司的支薪磨员 或高级职员,他现在是否继续增加还是诚少公司的赢利,都和与 该种股票同类的其他股票的相对股息权毫无关系。某家公司的某 类股票股份一般是可以互换的。 为什么存在股票市 公司股票的所有这些特征(全套权利的自由转让、票据的流 场 动性和类别股之间的互换性)使得公司的股票有可能产生有组织 和有效率的交易市场,而且确实产生了。假若新企业的发起人提 供的股票可以在一个有组织的股票市场上进行交易,潜在投资人 就不会如同对待合伙权利那样,因不流动而对其投资大打折扣。 可交易股份的价值 股份自由转让的作用。公司股份自由转让的主要作用是提高 投资人的资金流动性,从而间接促进资本形成过程。当一个人把 投资人资金流动性作为主要的考察方面时,这种作用显得尤其重 要。这种方法是授予每个投资人有权随时要求企业以现金购回 她的权益,可以由某种格式确定的价值,比如帐面价值购买;或 通过一系列程序,比如由三位独立评估人确定的公平价值购买。 这种强制清购的权利通常合伙人都享有[1],但是授予一家大型 非金融企业[2]的投资人有权在任何时候被清购,是很危险和有 潜在破坏性的。如果大量投资人一拥而上行使这种清购权,企业 可能只有通过出售财产和损坏经营,从而毁掉企业的某些营运价 值才能覆行义务。(营运价值指企业在发挥经营统一作用时的企 业价值,这种价值在成功的企业中比财产的各个项自分散出售的 价值和企业的其他所有权出售的价值之和要大得多。键康的企业 在有生命时比死亡时价值更大。)这样,清购权为投资人提供了 流动性,但同投资人所具有的将权益出让给其他投资人的流动性 相比,无论是对整个投资人阶层还是对社会,这种清购权都是极 端浪费的。此外,要求行使清购权的投资人赔偿清购权给其他投 资人带来的破坏性损失一一这是《统一合伙法》所采用的方 法[】一不可能使清购权的肢坏性得到充分补救,因为这种破 坏性损失尽管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但仍然可能对社会产生致 命的惨重损失,至少同投资人权益的有效二级市场所带来的损失 相比较是这样。 §1.2.3法人人格 塵构法人的经济价 法对商业生命在经济上最重大的、并且由于比许多其他贡献 值 产生更少的诉讼而经常被律师所忽视的贡献之一,是创造了虚幻
第一章导·言 但为法律承认的实体或者“人”,从而被作为具有自然人的某些 特征的“人”来对待。在我们的想像中,这个创造虚幻的过程或 多或少是彻底的。有些法人发育不全,权力有限,没有灵魂,像 一台手控计算器。其他如古代的假人或科幻小说中的未来机器 人,不仅威力巨大而且具有内在的目的或目标结构。合伙企业和 公司属于后者。 合伙企业的权力 合伙企业的权力。泰坦喷气铁路系统的发起人会发现,把企 业组建为合伙企业而不是公司,将会带来一些问题,因为合伙企 业被视为法人的程度不如公司,尽管同上述讨论相比较,这些向 题不是很大。按照现代合伙企业法律,对企业经营有重要意义的 权利往往设置在实体中。这样,按照《统一合伙法》,任何不动 产中的财产可以以合伙人的名义获得,而且这样获得的财产可以 被任何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行使转让权的合伙人转让[4)。(想像一 下不得不在每一份合伙财产注册契约中登记50,000名合伙人的 名单,和由于新合伙人加入或老合伙人死亡、退休、或退出而不 得不改变契约。)另外,许多州的程序规则允许合伙企业作为实 体起诉或被诉[5]。但是为了某些目的,可以把合伙企业作为成 员的集合,而不是作为法律实体来考虑46]。 合伙企业的目的 合伙企业的一般目的是由《统一合伙法》所下的合伙企业的 定义来默示的:为了营利而经营一家企业的两人或两人以上作为 共同所有人的联合[]。合伙企业能够合法从李的各种商业活动 是非常广泛和开放的。对合伙企业的限制不是来自合伙企业法, 而是出于实际考虑和其他法律限制。 合伙企业的生命 合伙企业的生命期可以由合伙协议来设定,但是每个合伙人 期:危险 仍然有权杀死或成胁企业的生命。例如,当合伙协议没有对合同 术语或者特定的经营事业作出明确具体的说明时,任何合伙人可 以随时导致合伙解散而不违反合伙协议。如果没有相反的协议, 合伙人可以把合伙财产用来支付合伙负债,合伙盈余用来现金支 付对合伙人所负的净债务[]。即使同合伙协议相抵触,合伙人 也可以随时通过“明示意愿”解散合伙企业[]。在这种情况下, 解散合伙者对违反协议造成的损害负责,其他合伙人可以选择作 为相互合伙人继续经营。但是他们仍然必须支付解散合伙人在合 伙企业中的权益价值(或由法院批准的债券获得支付),诚去她 所负责的损害赔偿0)。这样,解散合伙企业意味着终止合伙人 之间的合伙关系;它并不表明基本的商业活动已经终止。但是, 如果有足够的合伙人愿意撤销和解散旧合伙企业,付清工资的要 求也可能会导致商业活动的减少或终止。这样,合伙企业的生命 就很危险,从而使得那些想要发起初期成本很高的大型企业的人
12 公司法则 停止不前。 公司的权力 公司的权力。对于合法的目的,公司几乎是和自然人一样的 实体。权力设定在实体中,这些权力是非常广泛的。除了列举诸 如以自己的名义拥有不动产的权利以及起诉和被诉这些陈规俗套 外,《标准公司法》授予公司“有权力像个人那样去做一切对经 昔公司业务和处理公司事务有必要的或有利的事情。…”[5公 司的目的可以极其多样、广泛和开放,因为《标准公司法》声 明,除非在公司章程中设立更受限制的目的,依照本法成立的公 司的目的可以是从事“任何合法的经营活动”[2)。与从前的公司 法令下的情形不同,现在大多数公司法令都允许公司的组织章程 声明其目的是从事任何合法的业务,而不一定要从事任何特定的 行业活动。 公司法令在涉及到公司目的时,实际上指的是业务活动行 业,而不是指公司为谁的利益服务的问题。尽管公司法令没有明 确回答这个问题,律师、法官和经济学家通常假定商业公司的更 终极的目的是为股东谋利。更准确地说,公司管理人员(董事和 高级职员)作出的公司决策应当使公司的股份价值最大化[], 限制条件是公司必须履行它对其他同公司有关或受公司影响的人 的所有法律义务。这些其他人包括雇员、债权人、顾客、普通公 民(如受到公司污染影响的人),和政府机构。换句话说,虽然 公司对这些其他人负有大量甚至是全面的义务,但是只有股东对 企业的剩余价值,即在所有明确的义务履行之后所剩留下来的东 西,拥有请求权,并且管理人员有积极开放的义务去增加这种剩 余价值,而不是一些其他有关集团(包括他们自己)的财官。在 第16章,我们对公司目的的概念还要作更多的讨论。 公司的生命期:耐 现代法令,像《标准公司法》,给公司永久的存在权(54],更 久性 好的措辞或许是“无限期”存在。公司的法人地位在经过确定的 年限或完成了指明的商业活动时,并不自动终止,章程也不周期 性更新。永久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不能终止其存在,但是在执行 有效的解散程序之前,公司作为法人可以继续存在下去。按照 《标准公司法》,公司可以在某些极其罕见的特定情形下由法院判 决强迫解散5),或者由公司行为,即由萱事会的决议和随后的 多数股东的投票自愿解散[6]。但是公司不像合伙人,没有个别 股东(除非这名股东控制了蓝事和拥有必需的多数股份或有封闭 公司规定的利益[⑦])能单方面解散实体和撒出投资。当董事决 定宜布发放股急时,当解散和随之而来的清算分配发生时,或者 当公司决定重购某些股份或者行使赎回股份权时,股东就从公司 获得现金分配或财产分配。公开公司的普通股东很少有权强迫公
第一章导 13 司购回其股份。他们也不能主动倡议强迫公司清算,从而对全部 股东进行支付。因此,就不像普通的合伙企业那样,很多投资人 一起行使这种权利就有扼杀企业的危险。公司有存在更加稳定、 更有可能保持大型项目的营运价值。 机械效率 法人人格的作用。把权利交给一个虚构的法人,在从事合法 活动时,其作用仅是简单的机械效率。较好的例子是公司能够以 自己的名义拥有不动产。没有这种能力或某些类似的法律设施, 一个在全美国和加拿大的许多省县拥有林地的森林产品公司,可 能不得不在几十个房地产登录办公室登记它的全部几千名投资人, 并且频繁更新登记,这是一项格外昂贵的程序。法人人格明显节 省交易成本,而这些例行的节省累积起来,效果是极为显著的。 保持营运价值 如上所述,公司永久存在的作用是使破坏性最小化,保持商 业企业的营运价值。如公开公司的一般情形那样,当股东能够在 合理的有效股票市场转让其权益给其他投资人以满足其资金流动 需要时,这种作用特别可能产生纯社会性的收益。 为什么利润是剩余 法人的唯一目的是使其所有者的财言最大化,对它的社会价 目的 值人们更是争论不休。有一类论证可以合理说明法院的传统观 点,可作如下说明。单一的客观目标,如利润最大化,比层次众 多、含义模糊飘缈的目标,如公正合理地调节所有相关权益,更 容易接受监督。例如,指出公司的管理人员是否做了她应该做的 事情,比指出大学校长是否做了她应该做的事情要更容易。假定 股东拥有控制权机制8]、更好的监督方法,那么公司的管理人 员就将更加负责。他们就更有可能做他们应该做的事情,并且做 得很有效。这样,更好的责任心就会鼓励人们参与大型组织,其 中对组织的请求权和管理权适当地各自独立;这有助于这种组织 的生存,更好地发挥作用。大型组织反过来又经常是为每个人所 希要的。它们增加了社会福利,因为假如没有这些组织,某些大 规模的商业活动就根本不可能进行,或者造成很大的浪费。 另一方面,没有人需要因公司的利润最大化这一单一目标而 受损。非股东集团,如雇员的利益可以由合同、普通法的发展、 以及特别立法来保护。消极的外部事物如污染可以通过侵权法, 或通过污染法告诉公司不得污染,或当它们这样做时对它们进行 征税来纠正。公用产品如防务的生产,和财富从富裕向贷穷的再 分配,可以通过实际的政府更好地完成,政府有更合法的请求权 去做这些事情。如果当选议员认为合适的话,他们仍可以设法将 公司资源用于这些政府活动,因为政府可以对公司和股东双方征 税。考虑这个论证的两个分论点一单一的客观目标提高管理层 的责任心,而无需政府先行对公司进行直接的监管使公司对杜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