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则 $1.2同合伙的比较 研究计划 为了探讨公司的这四个基本特性中每一个所具有的意义,我 将把它同普通合伙的特征作一类比。我将探询公司的特性所起的 作用,这些作用在社会上是否都获得良好的效果。然后我将介绍 这些特点引起的问题。本书的其余部分详细揭示这些问题的各种 具体形式。 未来铁路假说 我们来看一个假想的例子。来自美国和日本的殖民者定居在 土星的一颗卫星一泰坦的一大片分散的城镇上。有几名企业家 心想,一个星际喷气式铁路系统将有力地促进重工业的发展,并 且会非常有利可图。他们估计需要11亿美元来建造这个铁路系 统。泰坦银行恶意贷款6亿美元,因此他们必须设法从私人投资 人中另外筹集5亿美元。他们或许可以从泰坦城中10个最富有 的家族中筹樂到这笔款项,但是,除非财富的分配严重失衡,否 则不是所有的大工程都能用这种方式筹款。因此另外假定他们必 须使50,000名中产阶级的投资人对此发生兴趣,其中每个人认 缴0,000美元可自由支配的资金,作为回报,获得分享铁路系 统的利润的机会。现在,他们正决定是按照《统一合伙法》「] (UPA)组建合伙企业,还是按照泰坦版的《标准商业公司法》 (MBCA)组建公司[9]。(今天这些条款都是相关的。《统一合伙 法》的各种版本存在于4格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标准公司法》 影响了许多州的法律,而且在这里所说的某些方面,它同其他各 州的公司法令相差并不大。) 合伙企业法令和公 合伙企业一词指为了营利而从事经营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 司法令 所有人的联合[0。在大多数重要方面,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都 由具体合同来规定。从技术上说,法令对于合伙企业的设立并不 是必需的,它主要是填补当事人的协议和理解上的空白。相反, 公司是一个法律实体,只要遵守一定的正式程序,例如用适当的 格式把公司章程提交给州务卿,他然后颁发正式的公司执照,公 司即被视为成立[]。采纳这些程序是依据为公司的合法存在所 必稀并设立支配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严格规则的公司法令。 §1.2.1投资人的责任 合伙人的侵权责任 作为合伙人。如果在泰坦的发起人组建一家普通的合伙企 业,50,0名投资人中的每个人都成为合伙人,那么将会发生 侵权责任、越权代理、合同责任的不利后果。通常认为合伙人对 其合同义务负连带责任,对侵权责任负连带和各别责任。为了掌 握这些流行术语的实际含义,需要作些解释。假定爱德华是代表
第一章子 言 合秋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人,他试图用炸药炸毁山顶的方法来加 快铺设喷气铁轨,由于疏忽大意造成线路错误,毁掉了一座五百 人的城镇。幸存者想提起非法致人死亡诉讼,要求每人赔偿100 万美元。如果要与这样做的程序问题来据理力争的话,这些幸存 者可以把50,000名合伙人全部列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以爱 德华的疏忽大意而对任何一名合伙人提起负全部责任的诉讼[2]。 违反信托 此外,如果掌管收集和分配泰坦银行贷款的收益的合伙人大 卫,携带这些钱潜逃到地球,那么泰坦银行可以对它应接受服务 的所有合伙人起诉,也可以从每一个合伙人的私人资产中收缴这 600万美元的债款[13)。 合同责任 假定喷气铁路系统由于主要合伙人留克斯的经营不善而彻底 失败:合伙企业花光了合伙人的认缴款项和贷款收益,又没有获 得任何收入,把系统作为废品出卖得到1亿美元,那么还有比其 资产超出5亿美元的银行贷款负债。银行可以从合伙人身上收缴 差额[4]。依照《统一合伙法》,他们负连带贲任,这仿佛意味营 在泰坦银行提起的诉讼中他们必须一起参与进来(这对银行是一 个苦差使,因为有50,000名合伙人),但是在这一点上法令和 法院存在分歧[5]。银行可以起诉合伙企业本身,因为每个合伙 人都应该按份额分摊合伙企业的损失,以便债权人能收回合伙人 所负的合伙债务[]。而在合伙人当中,每个人认缴的数额可以 依据协议。如果没有协议,他们就以分享利润同样的方法来分摊 损失(不一定要和他们的出资额成比例)。如果没有分享利润的 协议,就由所有合伙人平均分摊(这仍不同于根据每个合伙人出 资多少按比例分摊)。在这个假说中,当银行收回贷款时,每个 具有足够资产的投资人至少要损失起初的10,000美元投资,再 搭上非投资资产10,000美元。 认缴没有得到满足 此外,如果合伙企业终止,有些合伙人一如一半一不能 或将不认缴损失的话,其余合伙人必须弥补差额。那么每个负责 任的投资人还得再损失10,000美元。这就是说,说来说去,每 个投资人对合伙的合同债务就负有潜在的无限个人责任,而不仅 是役权责任。投资人当然有权从其他合伙人中获得认缴资本。而 这种权利是否能起到实际的安慰效果,取决于其他合伙人的财 言,以及提起执行认缴权诉讼的成本和困难。 相互代理 最后一种令人头疼的情况是,由于所有50,000名合伙人都 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业务的代理人,这样就会产生合伙企业对第三 方的合伙责任,从而使得全部上述问题变得糟糕得多门。 总之,任何赞成合伙人在提议中的喷气铁路企业中有可能承 担全部责任的潜在投资人,都会感到大失所望
6 公司法则 股东的有限责任 作为公司股东。如果放弃设立合伙企业的主张,这50,C00 名投资人签约购买一家公司的普通股股份,每个人认缴10,000 美元购买100股,他们就只承担这认购价格责任8)。公司的代 理人和雇员一下子承担很大的侵权和合同责任,但是这50,000 名被动投资人只会损失起初的10,000美元认购额。他们的其他 私人资产将安然无恙。 有限责任产生收益 公司投资人的有限责任的作用。聪明的学生常常怀疑股东的 呜? 有限责任是否真的会产生纯收益,这种收益是对股东、对企业、 还是对全社会。试看以下论证。如果银行打算贷款给组建为公司 的赜气铁路企业,泰坦银行将考虑到:它不可能从50,C00名投 资人的私人资产中收回贷款,而如果企业组建为合伙企业,银行 可以依靠这些资产,作为偿还贷款提供的额外担保。因而银行对 公司企业会比对合伙企业收取更高的贷款利率。投资人一股东的 风险就比他们是合伙人时小,但在实际上他们要支付更高的利 息,自己从营业中获得的纯收益就更少。他们获利了吗?在有完 善的竞争性贷款市场的情况下,他们能从有限责任中获益吗? (1)转移风险给更 答案是肯定的,有三个很明显的原因。首先,有限责任经常 好的承担者 把风险转移给更有优势的风险承担者,这将从交易中产生收益。 如果银行贷款利率相差1%,则每个中产阶级投资人每年就会拿 出大约10美元投资在公司而不是在合伙企业,结果就等于投资 人支付100美元购买一份全面个人资任保险单,以保护其非投资 资产。 购买这种保险是非常理性的,它使投资人和保险人双方获 益,而不使其他任何人受损。一个原因同财富的边际效用有关。 中等收人的普通中产阶级的投资人失去价值10,000美元的私人 资产,如私人汽车,比失去可自由支配的10,00万美元的投 资,将会烦恼得多。因为财宫边际效用递减,损失同等的金额并 不总是产生同等程度的挫折或痛苦。 相反,银行将发现它有10,000美元份额的贷款收不回来这 样很小的风险,因为它不可能兴师动众地让司法官去把投资人的 汽车弄来然后买掉,因为银行是一个大机构,拥有贷款和投资的 多样化投资证券组合,这10,000美元的损失完全不属生活必 需。银行是更有优势的风险承担者的另一个原因是,它更善于评 估和监督风险;风险评估是它的专长之一。 (2)减少交易成本 第二,有限责任消除了承担巨大交易成本的可能性,如果银 行必须要对5S0,000名地城上分散的投资人分别提起收款诉讼 时,这种情况就会发生。同样,如果规则是无限责任,这样银行 将依赖于投资人的偿债能力,它就幂要评估所有50,000名投资
第一章导 言 人的信用等级一这是一项极其麻烦和费用昂贵的任务。有限责任 消除了这种需要。银行仅需评估公司的偿债能力,设定利率和其 他相应的贷款条件。这样,有限责任就极大地降低了贷款合同的 两种交易成本:信用评估成本和执行成本。本质上,消除这些成 本能够使部分甚至全部与公司有关的人受益,而不使任何人受 损。 在这一点上,不明世事却知道一点经济理论的观察家可能会 提出反对,说股东有限责任的两个优点是虚幻的,因为它们并不 限于股东。本质上,合伙企业完全可能同意支付更高的贷款利 率,而银行也会同意不审查合伙人的私人资产。这样合伙人就能 幸有上述有限责任的两个好处。这种策略事实上是合法的,但无 人愿意这样做。在一家有很多贷款方和供应方,以及其他潜在的 偾权人的规模很大的商业企业中,和每一个债权人进行谈判设定 具体合同条款来获得实际的有限责任,对投资人将会是麻烦的、 昂责的、和有风险的。(例如,当经营合伙人未能和某个债权人 达成协议时,会发生什么?)由法律制度设立下面的一种普遍推 定,或者说格式合同,那么效率就会更高:与某类商业机构(即 公司)打交道的每个人(指投资人、贷款人、和商人)必须预期 到投资人有限责任就是规则,并以此安排事务。这将省却许多旷 日持久的个别谈判的经费。如果和某公司打交道的贷款方或供应 方不喜欢这项一般规则,尽可以通过谈判要求部分或全部投资人 提供私人担保。实际上,公司法令只是对有关风险分配设立一种 有效的一般推定。投资人和债权人可以自由就推定进行磋商,但 是如何确立推定可以对商业部门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3)避开径权责任 另外,可以签订免除个别投资人责任的合同并不能使合伙人 的私人资产免除由商业经营所导致的侵权责任。这点反过来又说 明了有限责任的第三个作用。股东有限责任有时使得投资人不必 支付企业外部影响的全部成本。如果企业损害消费者或局外人的 利益,而他们对侵权的赔偿请求无法从公司资产中得到满足,损 失就将简单地落在受害人身上。这种可能性是否表明关注整体公 共利益的立法者应该废除关于公司对侵权受害者的有限责任的一 般规则,将在第2章进行讨论。 在此有必要对这个理论问题的重大意义的实际情况作些说 明。尽管近来有些例外情形值得注意,但是看来很清楚,贯穿现 代公司的大部分历史,极少有大公司化的企业因为侵权责任,而 不是合同责任而宜告破产。批评那些阻止侵权受害人得到不利于 公司的判决的规则,则要合情合理得多,例如,在严格产品责任 司法的判例法尚未极大发展之前,旧规则阻止遭受公司产品损害
公司法则 而又不能证明公司疏忽的消费者获得补偿[9]。正如有些历史学 家认为[],如果说十九世纪后期的法官确立了把大量商业成本 转嫁给消费者和公众而不是投资人的规则的话,那么这种做法是 在侵权法的判决中,而不是在股东有限责任的-一般制度中可以找 到。 §1.2.2投资人转移权益的能力 合伙人的财产权 作为合伙人。假定喷气铁路企业已经组建为合伙企业,而 50,000名投资人中有一人需要现金,就想把她所有的合伙权利 出让给其他人。这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因为作为合伙人不是一 件简单的事。按照《统一合伙法》,合伙人的财产权包含三层意 义[2。 (1)她拥有具体的合伙财产权,即作为合秋占有人,她对企 业的土地、铁路、喷气等等,和其他合伙人共同享有不可分割的 权利2]。 (2)她拥有合伙权益,包括分享利润和合伙盈余权25)。 (3)并且,如无相反的协议,她有平等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管 理的权利[2。 这三项财产权利可以分割,但它们不能作为一个单元同时转 让。 在合伙企业中出售 首先考虑合伙权益,因为作为对未来一系列收益的请求权, 权益的困难 这项权利是新投资人付钱时最有兴趣获得的东西。合伙人可以把 她在合伙中的权益出让或者说“让与”给新投资人。其他合伙人 不能提出反对,而这种让与也不会解散合伙企业[25]。但是这个 过程存在严重的缺陷。受让人关于合伙企业经营业务的知情权是 贫乏的。她不能援引《统一合伙法》授予完全合伙人下列权利的 各节条款:审查和复制合伙文件[],使其他合伙人一经要求即 提供全部有关合伙企业业务的真实和完整的信息[m),以及在某 些条件下获取有关合伙业务的正式帐簿[]。受让人是否能获得 她认为所支付应得的回报,提供的保障是很不完善的,因为合伙 权益并不体现在所谓的票据上[9。这意味普,即使善意购买这 种权益价值的人也有可能要应付转让人或先前所有人对权益提起 不可预测的请求权。 此外,人们常常怀疑,受让人获得合伙企业收人的权利,要 取决于合伙企业的商业成功,和最初让与该权益的某个合伙人的 努力和行为。按照许多合伙企业协议,个体合伙人的利润份额 (即合伙权益)取决于她带来多少业务,做了多少工作,以及其 他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