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确需外国籍船员担任的,应当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二、船长的职能:船长指挥驾驶和管理船舶的职能、负责全船生命及财产安全的责任。三、船长的准司法权船舶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小社会,法律赋予船长一定的准司法权。这种权利表现在在民事方面和刑事方面。四、船长的代理权在航行途中及没有船舶所有人的港口,船长得作为船方和货方的代理,处理船舶及货物在航行途中发生的有关事宜。五、船长与引航员的关系:船长管理船舶和驾驶船舶的责任,不因引航员引领船舶而解除。对于因引航员的过失造成的海损事故的责任问题,国际上的惯例是引航员不负经济责任,但应承担行政及刑事责任。由于在引航过程中,并不解除被引船船长驾驶船舶的责任,因此,引航员的过失引起的海损事故的责任,依”替代责任"原则,应由替代船长负责的船舶所有人负责。思考题:1,各国法律对船员的概念有几种不同的理解?2,外国人是否能参加中国的船员考试,并在中国籍船上任职?3,船长的主要职责是什么?4,船长和引船员的关系如何?5,因引航员的过失造成的海损事故应由谁来承担责任?为什么?7
海商法 7 确需外国籍船员担任的,应当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二、船长的职能:船长指挥驾驶和管理船舶的职能、负责全船生命及财产安全的责任。 三、船长的准司法权 船舶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小社会,法律赋予船长一定的准司法权。这种权利表现在在民事方面和 刑事方面。 四、船长的代理权 在航行途中及没有船舶所有人的港口,船长得作为船方和货方的代理,处理船舶及货物在航行 途中发生的有关事宜。 五、船长与引航员的关系:船长管理船舶和驾驶船舶的责任,不因引航员引领船舶而解除。对 于因引航员的过失造成的海损事故的责任问题,国际上的惯例是引航员不负经济责任,但应承担行 政及刑事责任。由于在引航过程中,并不解除被引船船长驾驶船舶的责任,因此,引航员的过失引 起的海损事故的责任,依"替代责任"原则,应由替代船长负责的船舶所有人负责。 思考题: 1,各国法律对船员的概念有几种不同的理解? 2,外国人是否能参加中国的船员考试,并在中国籍船上任职? 3,船长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4,船长和引船员的关系如何? 5,因引航员的过失造成的海损事故应由谁来承担责任?为什么?
国际法学院专业课程教学大纲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是全书的重点内容,教学目的是使学生了解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基本内容、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和合同的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理解作为班轮运输合同书面证明的提单的法律性质,提单的种类及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的作用,有关提单的三个国际公约的规定。此外,航次租船合同的基本内容,特别是与装卸期间有关的问题,及多式联运中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也是本章要求掌握的内容。除了理解有关的理论问题外,学生应当学会分析有关的案例,并作出正确的判断。第一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指由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海商法第41条)。二、种类:海上运输合同主要分为班轮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班轮运输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而航次租船合同则应采用书面形式。四、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一)承运人的责任1,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依海商法第46条的规定,对于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对于集装箱货物,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2,承运人的基本责任:海商法第47条、第48条和第49条规定了承运人的基本责任:(1)承运人的适航责任;(2)承运人的管货责任:(3)不得不合理绕航的责任。3.承运人迟延交货的责任:依海商法第50条的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承运人除可以免责的情形外应对因迟延交货引起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以运费为限。4.承运人的责任限额:依海商法第56条的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依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按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5,承运人的免责:海商法第51条是关于承运人一般免责事项的规定,依该条规定,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5)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6)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7)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10)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12)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海商法第52条和条53条规定的是承运人的特殊免责事项:对于活动物,承运人对因运输活动物的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活动物灭失或者损害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应当证明业已履行托运人关于运输活动物的特别要求,并证明根据实际情况,灭失或者损害是由于此种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的。对于舱面货,承运人只有在依与托运人达成的协议,或者依航运惯例,或依有关法律才可以舱8
国际法学院专业课程教学大纲 8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是全书的重点内容,教学目的是使学生了解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基本内 容、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和合同的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理解作为班轮运输合同书 面证明的提单的法律性质,提单的种类及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的作用,有关提单的三个国际公约的 规定。此外,航次租船合同的基本内容,特别是与装卸期间有关的问题,及多式联运中多式联运经 营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也是本章要求掌握的内容。除了理解有关的理论问题外,学生应当学会分 析有关的案例,并作出正确的判断。 第一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指由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 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海商法第 41 条)。 二、种类:海上运输合同主要分为班轮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 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班轮运输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而航 次租船合同则应采用书面形式。 四、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责任 (一)承运人的责任 1,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依海商法第 46 条的规定,对于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 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对于集装箱货物,承运人 的责任期间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2,承运人的基本责任:海商法第 47 条、第 48 条和第 49 条规定了承运人的基本责任:(1)承运人的 适航责任;(2)承运人的管货责任;(3)不得不合理绕航的责任。 3,承运人迟延交货的责任:依海商法第 50 条的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 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承运人除可以免责的情形外应对因迟延交货引起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以运费为限。 4,承运人的责任限额:依海商法第 56 条的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依货物 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 666.67 计算单位,或按货物毛重计算,每 公斤为 2 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 5,承运人的免责:海商法第 51 条是关于承运人一般免责事项的规定,依该条规定,在责任期间货 物发生的灭失或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 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 成的除外;(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5)政府或者主 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6)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7)在海上救助或者企 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 有缺陷;(10)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12)非由 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海商法第 52 条和条 53 条规定的是承运人的特殊免责事项:对于活动物,承运人对因运输活动 物的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活动物灭失或者损害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应当证明业已履行托运人 关于运输活动物的特别要求,并证明根据实际情况,灭失或者损害是由于此种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 的。对于舱面货,承运人只有在依与托运人达成的协议,或者依航运惯例,或依有关法律才可以舱
海商法面装货,并对由于此种装载的特殊风险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不负赔偿责任。6,实际承运人:海商法第60条和第63条规定了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关系,即在订约承运人将运输的全部或部分委托给实际承运人时,订约承运人仍应对运输的全程负责,如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均有责任的,二者我连带责任。(二)托运人的责任1,托运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资料的正确性。2,托运人应及时办理货物运输所需的各种手续。3,托运人有将危险品的名称、性质及应采取的措施正确地通知承运人的义务。4.托运人应依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五、货物的交付:货损索赔通知、货物的检验、迟延提取货物、对货物的留置权。六、海上运输合同的解除:在开航前由于托运人的原因而解除;在开航前由于不可抗力而解除;在开航后的解除。第二节提单运输一、提单运输的概念:提单运输指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的由承运人将托运人的件杂货从约定的装货港运至目的港,并由托运人支付运费的运输合同(海商法第71条)。二、提单的法律特征(一)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二)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三)提单是承运人凭以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1,关于提单是否为特权凭证的争议。2.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通过了《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提单的签发:当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接管货物时,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四、提单的种类:已装船提单、备运提单、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倒签提单、预借提单、提货单。五、提单的内容:(一)提单的记载事项:托运人、收货人、通知方、船舶名称、装货港、卸货港与最后卸货港、运费和其他费用、提单签发的份数、货物的标志和件号、货物的毛重和体积等。(二)提单正面条款:装运条款、未知条款和接受条款。(三)提单背面条款:管辖权条款、法律适用条款、承运人责任条款、承运人责任期间条款、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条款、特殊货物条款、共同海损和新杰森条款、双方有责碰撞条款、留置权条款、战争条款、检疫条款、冰冻条款、罢工条款等。第三节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一、《海牙规则》: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承运人的免责、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运输合同无效条款、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索赔通知与诉讼时效、公约的适用范围。二、《维斯比规定》:明确规定提单对于善意受让人是终证据、承运人的责任限额、承运人的雇用人或代理人的责任限额、诉讼时效、公约的适用范围。三、《汉堡规则》: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承运人的免责事项、承运人的延迟交货的责任、承运人9
海商法 9 面装货,并对由于此种装载的特殊风险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6,实际承运人:海商法第 60 条和第 63 条规定了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关系,即在订约承运人将 运输的全部或部分委托给实际承运人时,订约承运人仍应对运输的全程负责,如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 均有责任的,二者我连带责任。 (二)托运人的责任 1,托运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资料的正确性。 2,托运人应及时办理货物运输所需的各种手续。 3,托运人有将危险品的名称、性质及应采取的措施正确地通知承运人的义务。 4,托运人应依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 五、货物的交付:货损索赔通知、货物的检验、迟延提取货物、对货物的留置权。 六、海上运输合同的解除:在开航前由于托运人的原因而解除;在开航前由于不可抗力而解除; 在开航后的解除。 第二节 提单运输 一、提单运输的概念:提单运输指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的由承运人将托运人的件杂货从约定的 装货港运至目的港,并由托运人支付运费的运输合同(海商法第 71 条)。 二、提单的法律特征 (一)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 (二)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 (三)提单是承运人凭以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 1,关于提单是否为特权凭证的争议。 2.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9 年通过了《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提单的签发:当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接管货物时,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 四、提单的种类:已装船提单、备运提单、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清洁提单不清 洁提单、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倒签提单、预借提单、提货单。 五、提单的内容: (一)提单的记载事项:托运人、收货人、通知方、船舶名称、装货港、卸货港与最后卸货港、运 费和其他费用、提单签发的份数、货物的标志和件号、货物的毛重和体积等。 (二)提单正面条款:装运条款、未知条款和接受条款。 (三)提单背面条款:管辖权条款、法律适用条款、承运人责任条款、承运人责任期间条款、承运 人赔偿责任限额条款、特殊货物条款、共同海损和新杰森条款、双方有责碰撞条款、留置权条款、 战争条款、检疫条款、冰冻条款、罢工条款等。 第三节 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 一、《海牙规则》: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承运人的免责、承运人的赔偿 责任限额、运输合同无效条款、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索赔通知与诉讼时效、公约的适用范围。 二、《维斯比规定》:明确规定提单对于善意受让人是终证据、承运人的责任限额、承运人的雇 用人或代理人的责任限额、诉讼时效、公约的适用范围。 三、《汉堡规则》: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承运人的免责事项、承运人的延迟交货的责任、承运人
国际法学院专业课程教学大级的责任期间、承运人的责任限额、保函的效力、有关活动物及舱面货的规定、有关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关系的规定、索赔通知和诉讼时效、管辖权和仲裁、公约的适用范围。四、《鹿特丹规则》:公约的适用范围、承运人的义务、承运人的责任、免责、其他区段的运输、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运输单证和电子运输记录、货物交付、控制方的权利、索赔通知与诉讼时效第四节航次租船合同一、航次租船合同的概念:航次租船合同指船舶出租人依合同约定的一个航次或几个航次为承租人运输货物,而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海上运输合同(海商法第92条)。二、航次租船合同格式:金康合同、澳大利亚谷物租船合同。三、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关于船舶的条款、关于货物的类别、货物的数量的条款、出租人的责任条款、安全港口与安全泊位条款、装卸期限和滞期速遣条款、绕航条款、留置权条款、运费条款、仲裁条款、黑工、战争及冰封条款、争议解决条款。四、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简式提单、提单与租船合同的关系。第五节国际多式联运合同一、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概念: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海商法第102条)。二、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多式联运经营人、区段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三、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依海商法第103条的规定,多式联运人经营人对多式联运货物的责任期间为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四、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我国海商法采用区段责任制与统一责任制的结合。五、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公约的适用范围、多式联运单据、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的基础、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限额、发货人的赔偿责任、索赔与诉讼时效、管辖与仲裁。思考题:1,试述提单的法律性质。2,关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我国海商法是如何规定的?3,为什么说提单是运输合同的书面证明而不是运输合同本身?4.提单是承运人已依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的"初步证据这里"初步证据"意味着什么?5,银行为什么不接受备运提单和不清洁提单?6.加注任何批注是不是都会使提单成为不清洁提单?7,试论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的责任属性。8,如何区分有效保函和无效保函?9,海运单是在什么条件下产生的?10,如何区别"管理船舶的过失"和"管理货物的过失"?10
国际法学院专业课程教学大纲 10 的责任期间、承运人的责任限额、保函的效力、有关活动物及舱面货的规定、有关承运人与实际承 运人关系的规定、索赔通知和诉讼时效、管辖权和仲裁、公约的适用范围。 四、《鹿特丹规则》:公约的适用范围、承运人的义务、承运人的责任、免责、其他区段的 运输、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运输单证和电子运输记录、货物交付、控制方的权利、索赔通知 与诉讼时效 第四节 航次租船合同 一、航次租船合同的概念:航次租船合同指船舶出租人依合同约定的一个航次或几个航次为承 租人运输货物,而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海上运输合同(海商法第 92 条)。 二、航次租船合同格式:金康合同、澳大利亚谷物租船合同。 三、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关于船舶的条款、关于货物的类别、货物的数量的条款、出租 人的责任条款、安全港口与安全泊位条款、装卸期限和滞期速遣条款、绕航条款、留置权条款、运 费条款、仲裁条款、罢工、战争及冰封条款、争议解决条款。 四、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简式提单、提单与租船合同的关系。 第五节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 一、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概念: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 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 同(海商法第 102 条)。 二、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多式联运经营人、区段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托运 人、收货人。 三、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依海商法第 103 条的规定,多式联运人经营人对多式联运货 物的责任期间为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四、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我国海商法采用区段责任制与统一责任制的结合。 五、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公约的适用范围、多式联运单据、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 任的基础、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限额、发货人的赔偿责任、索 赔与诉讼时效、管辖与仲裁。 思考题: 1,试述提单的法律性质。 2,关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我国海商法是如何规定的? 3,为什么说提单是运输合同的书面证明而不是运输合同本身? 4,提单是承运人已依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的"初步证据",这里"初步证据"意 味着什么? 5,银行为什么不接受备运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6,加注任何批注是不是都会使提单成为不清洁提单? 7,试论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的责任属性。 8,如何区分有效保函和无效保函? 9,海运单是在什么条件下产生的? 10,如何区别"管理船舶的过失"和"管理货物的过失"?
海商法11,什么叫相对适航责任?12,试比较《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在承运人的责任基础、责任期间、免责等方面的不同规定?13,航次租船合同中的装卸期间应如何起算?14,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承运人的责任形式有哪几种?我国海商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15,试述《鹿特丹规则》与《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相比有何新发展?11
海商法 11 11,什么叫相对适航责任? 12,试比较《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在承运人的责任基础、责任期间、免 责等方面的不同规定? 13,航次租船合同中的装卸期间应如何起算? 14,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承运人的责任形式有哪几种?我国海商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15,试述《鹿特丹规则》与《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相比有何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