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学院专业课程教学大纲.16四、损害赔偿的范围.五、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16.16六、船舶碰撞诉讼特别程序第三节有关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16第九章海难救助.17第一节海难救助概述,.17第二节海难救助成立的要件.17第三节海难救助合同..17第四节救助报酬的确定及分配,.18第五节有关海难救助的国际公约.18第十章共同海损.19第一节共同海损制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19第二节共同海损的牺性和费用.19..19第三节共同海损的理算.第四节共同海损理算规则.19第五节共同海损与过失的关系.20.21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第一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概述.21.21第二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内容第三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程序.21第四节..22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23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第一节海上保险概述..23第二节海上保险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23..23第三节海上保险合同.第四节海洋货物运输保险.23第五节船舶保险..24第六节海上保险的赔付...24第七节保赔保险.24复习与思考题:..25第十三章海事争议处理.26第一节海事诉讼...26..26第二节海事请求保全..26一、海事请求保全的概念和特点二、船舶的扣押与拍卖..26三、扣押船载货物,..27..27第三节其他海事诉讼制度一、海事强制令制度.27二、海事证据保全制度,..27三、海事担保制度、.27第四节海事审判特殊程序..27复习与思考题:.272
国际法学院专业课程教学大纲 2 四、损害赔偿的范围.16 五、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16 六、船舶碰撞诉讼特别程序.16 第三节 有关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16 第九章 海难救助.17 第一节 海难救助概述.17 第二节 海难救助成立的要件.17 第三节 海难救助合同.17 第四节 救助报酬的确定及分配.18 第五节 有关海难救助的国际公约.18 第十章 共同海损.19 第一节 共同海损制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19 第二节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19 第三节 共同海损的理算.19 第四节 共同海损理算规则.19 第五节 共同海损与过失的关系.20 第十一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21 第一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概述.21 第二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内容.21 第三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程序.21 第四节 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22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23 第一节 海上保险概述.23 第二节 海上保险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23 第三节 海上保险合同.23 第四节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23 第五节 船舶保险.24 第六节 海上保险的赔付.24 第七节 保赔保险.24 复习与思考题:.25 第十三章 海事争议处理.26 第一节 海事诉讼.26 第二节 海事请求保全.26 一、海事请求保全的概念和特点.26 二、船舶的扣押与拍卖.26 三、扣押船载货物.27 第三节 其他海事诉讼制度.27 一、海事强制令制度.27 二、海事证据保全制度.27 三、海事担保制度.27 第四节 海事审判特殊程序.27 复习与思考题:.27
海商法第一章 绪论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的教学目的是使学生理解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含义。了解海商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其渊源的多样性。要求学生明确海商法作为一个法典的性质属于民法特别法。第一节海商法的概念一、海商法的概念: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海商法第1条)。二、海商法的适用范围:适用的船舶、适用的水域、适用的事项。三、海商法的性质:海商法作为一门法律的学科是综合性的,它包括了很多内容,有民事的、商事的、行政的、也有刑事的内容。其中船舶优先权、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制度是海商法中特有的制度。因而海商法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海商法作为一个法典是具有较强性质的民法特别法。第二节中国海商法的特点一、中国海商法是一部以国际立法和国际惯例为基础的立法二、中国海商法在立法内容上具有一定的超前性三、采用强制性条款和非强制性条款相结合的方法调整合同关系第三节海商法的渊源海商法的渊源具有多重性,分为国际渊源和国内渊源,国际渊源又包括国际立法和国际惯例。国内渊源指国内立法和国内判例,国内判例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中是一个重要的国内法律渊源,但在大陆法系国家及一些成文法系国家中,判例不能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海》于1991年11月7日通过,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复习与思考题:1,试述海商法的性质。2.海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是什么?3,我国海商法的哪些规定体现了以国际条约为基础的特点?4.我国海商法中的非强制性条款主要涉及哪些方面?5.试述海商法的渊源。3
海商法 3 第一章 绪论 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的教学目的是使学生理解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含义。了解海商法 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其渊源的多样性。要求学生明确海商法作为一个法典的性质属于民法特别法。 第一节 海商法的概念 一、海商法的概念: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海商法第 1 条)。 二、海商法的适用范围:适用的船舶、适用的水域、适用的事项。 三、海商法的性质:海商法作为一门法律的学科是综合性的,它包括了很多内容,有民事的、 商事的、行政的、也有刑事的内容。其中船舶优先权、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制度是海商 法中特有的制度。因而海商法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海商法作为一个法典是具有较强性质的 民法特别法。 第二节 中国海商法的特点 一、中国海商法是一部以国际立法和国际惯例为基础的立法 二、中国海商法在立法内容上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三、采用强制性条款和非强制性条款相结合的方法调整合同关系 第三节 海商法的渊源 海商法的渊源具有多重性,分为国际渊源和国内渊源,国际渊源又包括国际立法和国际惯例。 国内渊源指国内立法和国内判例,国内判例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中是一个重要的国内法律渊源,但 在大陆法系国家及一些成文法系国家中,判例不能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商海》于 1991 年 11 月 7 日通过, 自 199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复习与思考题: 1,试述海商法的性质。 2,海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是什么? 3,我国海商法的哪些规定体现了以国际条约为基础的特点? 4,我国海商法中的非强制性条款主要涉及哪些方面? 5,试述海商法的渊源
国际法学院专业课程教学大纲第二章船舶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的教学目的在于使学生了解船舶概念,船舶属具、船舶的分类、船舶吨位、船舶国籍、船舶检验、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的内含。理解海商法中船舶概念及船舶的性质,了解国有船舶的特别规定,关于船舶所有权取得、转让和消灭的法定程序和规定和有关船舶共有的规定。了解船舶抵押权的设定、登记、转移和消灭,以及抵押船舶的保险转让的规定。理解有关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的规定,有关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的规定,有关船舶优先权随船而行的规定。从而掌握船舶与一般物所不同的地方。第一节船舶概述一、船舶的概念:船舶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海商法第3条)。二、船舶的法律性质:船舶是合成物、船舶在法律上的不动产性、船舶的拟人处理。三、船舶的种类:本国船和外国船、海船和非海船、客船和非客船、商业船舶、专用船舶和公务船舶。四、船吨位:总吨位、净吨位、排水吨、载重吨、巴拿马运河吨和苏伊士运河吨,五、船舶登记:限制登记与开放登记。六、船舶检验:法定检验、入级检验和公证检验。第二节船舶所有权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船舶所有权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海商法第7条)。二、船舶所有权的登记:海商法第六条在船舶所有权的登记上采用的是登记公示主义,即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三、船舶共有:船舶共有可以是两人以上的法人的共有,也可以是两人以上的个人共有。第三节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一、船舶抵押权的概念:船舶抵押权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海商法第11条)。二、船舶抵押权的标的:船舶、建造中的船舶。三、船舶抵押权的登记:海商法在船舶抵押权的登记上同样采用的是登记公示主义,即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四、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序:抵押人对同一抵押标的的受偿顺序以登记先后为准,同日登记的抵押权,依同一顺序受偿,不足受偿,比例受偿。五、船舶留置权(一)船舶留置权与一般海上留置权4
国际法学院专业课程教学大纲 4 第二章 船舶 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的教学目的在于使学生了解船舶概念,船舶属具、船舶的分类、船舶吨 位、船舶国籍、船舶检验、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的内含。理解海商法中船舶概念 及船舶的性质,了解国有船舶的特别规定,关于船舶所有权取得、转让和消灭的法定程序和规定和 有关船舶共有的规定。了解船舶抵押权的设定、登记、转移和消灭,以及抵押船舶的保险转让的规 定。理解有关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的规定,有关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的规定,有关船舶优 先权随船而行的规定。从而掌握船舶与一般物所不同的地方。 第一节 船舶概述 一、船舶的概念:船舶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 20 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海商法第 3 条)。 二、船舶的法律性质:船舶是合成物、船舶在法律上的不动产性、船舶的拟人处理。 三、船舶的种类:本国船和外国船、海船和非海船、客船和非客船、商业船舶、专用船舶和公 务船舶。 四、船舶吨位:总吨位、净吨位、排水吨、载重吨、巴拿马运河吨和苏伊士运河吨。 五、船舶登记:限制登记与开放登记。 六、船舶检验:法定检验、入级检验和公证检验。 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 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船舶所有权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 分的权利(海商法第 7 条)。 二、船舶所有权的登记:海商法第六条在船舶所有权的登记上采用的是登记公示主义,即船舶 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船舶共有:船舶共有可以是两人以上的法人的共有,也可以是两人以上的个人共有。 第三节 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 一、船舶抵押权的概念:船舶抵押权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 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海商法第 11 条)。 二、船舶抵押权的标的:船舶、建造中的船舶。 三、船舶抵押权的登记:海商法在船舶抵押权的登记上同样采用的是登记公示主义,即设定船 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 人。 四、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序:抵押人对同一抵押标的的受偿顺序以登记先后为准,同日登记的 抵押权,依同一顺序受偿,不足受偿,比例受偿。 五、船舶留置权 (一)船舶留置权与一般海上留置权
海商法(二)船舶留置权的实现(三)船舶留置权的受偿顺序第四节5船舶优先权一、船优先权的概念:船舶优先权指为担保特定债权而设定的,使债权人能依法律程序扣留以至出卖船舶,并从出卖船舶的所得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海商法第21条)。二、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程序性权利还是实体性权利、债权还是物权、担保物权。三、船舶优先权的法律特点:船舶优先权的法定性、船舶优先权的追及性、船舶优先权的秘密性、船舶优先权的优先性。四、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船舶优先权各项目之间的受偿顺序、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之间的受偿顺序、船舶优先权与一般债权的受偿顺序。五、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消灭:(一)船舶优先权的行使(二)船舶优先权的消灭因担保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因法律规定的时效届满而消灭、因拍卖而消灭、因船舶灭失而消灭、因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而消灭。六、有关公约:1926年《统一海事抵押权和优先以某些规定的公约》、1967年《统一关于海上优先权和抵押权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思考题:1,试述船舶的法律性质。2,在船舶所有权的登记上,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与"未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的规定有何区别?3.你对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有何看法?4,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是如何排列的?5,船舶优先权的项目有哪几项?6,应如何理解海商法中船舶所有人的概念?5
海商法 5 (二)船舶留置权的实现 (三)船舶留置权的受偿顺序 第四节 船舶优先权 一、船优先权的概念:船舶优先权指为担保特定债权而设定的,使债权人能依法律程序扣留以 至出卖船舶,并从出卖船舶的所得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海商法第 21 条)。 二、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程序性权利还是实体性权利、债权还是物权、担保物权。 三、船舶优先权的法律特点:船舶优先权的法定性、船舶优先权的追及性、船舶优先权的秘密 性、船舶优先权的优先性。 四、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船舶优先权各项目之间的受偿顺序、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和 船舶留置权之间的受偿顺序、船舶优先权与一般债权的受偿顺序。 五、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消灭: (一)船舶优先权的行使 (二)船舶优先权的消灭 因担保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因法律规定的时效届满而消灭、因拍卖而消灭、因船舶灭失而消灭、 因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而消灭。 六、有关公约:1926 年《统一海事抵押权和优先以某些规定的公约》、1967 年《统一关于海上 优先权和抵押权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1993 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 思考题: 1,试述船舶的法律性质。 2,在船舶所有权的登记上,"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与"未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的 规定有何区别? 3,你对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有何看法? 4,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是如何排列的? 5,船舶优先权的项目有哪几项? 6,应如何理解海商法中船舶所有人的概念?
国际法学院专业课程教学大纲第三章船员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的教学目的是使学生了解有关船员及船长职责,要求重点掌握船长在船上的特殊地位,以及引船员的过失责任承担。第一节船员一、船员概念船员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海商法第31条)。二、船员的资格(一)船员适任证书(二)船员服务薄(三)海员证三、船员的任用方式(一)聘任制与雇用制(二)《海员协议条款公约》(三)我国船员外派的方式四、船员的职责和权利(一)船员的职责我国《船员条例》分别规定了船员和船长的职责。在船员的职责方面,《船员条例》第20条规定船员在工作期间应符合下列要求:(1)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2)掌握船舶的适航状况和航线的通航保障情况,以及有关航区气象、海况等必要的信息:(3)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定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4)参加船舶应急训练、演习,按照船舶应急部署的要求,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5)遵守船舶报告制度,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等事件或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6)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7)不得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等。(二)船员的权利我国《海商法》并没有对船员的权利进行具体的规定,仅规定相关问题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国《船员条例》涉及了船员的工资、工作时间、休假、职业保障、遣返等方面船员的权利。第二节船长一、船长的概念依《船员条例》第4条第2款的规定,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又依第12条规定,中国籍船舶的船长应当由中国籍船员担任:6
国际法学院专业课程教学大纲 6 第三章 船员 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的教学目的是使学生了解有关船员及船长职责,要求重点掌握船长在船 上的特殊地位,以及引船员的过失责任承担。 第一节 船员 一、船员概念 船员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海商法第 31 条)。 二、船员的资格 (一)船员适任证书 (二)船员服务薄 (三)海员证 三、船员的任用方式 (一)聘任制与雇用制 (二)《海员协议条款公约》 (三)我国船员外派的方式 四、船员的职责和权利 (一)船员的职责 我国《船员条例》分别规定了船员和船长的职责。在船员的职责方面,《船员条例》第 20 条规 定船员在工作期间应符合下列要求:(1)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2)掌握船舶的适航状况和 航线的通航保障情况,以及有关航区气象、海况等必要的信息;(3)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 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定有关船舶法定 文书,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4)参加船舶应急训练、演习,按照船 舶应急部署的要求,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5)遵守船舶报告制度,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 保安等事件或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6)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 助遇险人员;(7)不得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等。 (二)船员的权利 我国《海商法》并没有对船员的权利进行具体的规定,仅规定相关问题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我国《船员条例》涉及了船员的工资、工作时间、休假、职业保障、遣返等方面船员的 权利。 第二节 船长 一、船长的概念 依《船员条例》第 4 条第 2 款的规定,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 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又依第 12 条规定,中国籍船舶的船长应当由中国籍船员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