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美国刑法 法院系统被认为具有准立法职能”。暂且不说司法能动主义 的利弊得失,上述模式确实给刑法渊源的确定性方面添加了 麻烦。 美国刑法的基本渊源( basic sources)是:(1)美国宪 法;(2)源于英国并在美国各州得到了不同发展的关于惩罚 犯罪的普通法;(3)州关于惩罚犯罪的制定法:;(4)联邦关 于惩罚犯罪的制定法。 另外还有两个影响立法和解释、适用法律的次要渊源: (1)法院的判决:(2)立法者和法官的社会信念。法院判决 的重要性是明显的,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判决,因为它有权解 释至高无上的宪法。法院在解释法律时,不是通过遵循前例 保存它,就是通过新的解释而改变它。立法者和法官的社会 信念的影响作用也是重要的,能够影响到刑法的未来趋势 根据职能划分,关于基本渊源的叙述次序是:(1)美国 宪法中规定的犯罪;(2)联邦刑法;(3)普通法罪;(4)制 定法罪。刑事立法的宪法限制( constitutional limitations)另 设专节叙述。 第一节美国刑法的渊源 美国宪法中规定的罪 ()叛国罪 美国宪法第三条之三规定:“背叛合众国的叛国罪,只限 于发动反对合众国的战争,或者依附合众国的敌人,给敌人
法 院 系 统 被 认 为 具 有 “ 准 立 法 职 能 ” 。 暂 且 不 说 司 法 能 动 主 义 的 利 弊 得 失 , 上 述 模 式 确 实 给 刑 法 渊 源 的 确 定 性 方 面 添 加 了 麻 烦 。 美 国 刑 法 的 基 本 渊 源 ( b a s i c s o u r c e s ) 是 : ( 1 ) 美 国 宪 法 ; ( 2 ) 源 于 英 国 并 在 美 国 各 州 得 到 了 不 同 发 展 的 关 于 惩 罚 犯 罪 的 普 通 法 ; ( 3 ) 州 关 于 惩 罚 犯 罪 的 制 定 法 ; ( 4 ) 联 邦 关 于 惩 罚 犯 罪 的 制 定 法 。 另 外 还 有 两 个 影 响 立 法 和 解 释 、 适 用 法 律 的 次 要 渊 源 : ( 1 ) 法 院 的 判 决 : ( 2 ) 立 法 者 和 法 官 的 社 会 信 念 。 法 院 判 决 的 重 要 性 是 明 显 的 , 尤 其 是 最 高 法 院 的 判 决 , 因 为 它 有 权 解 释 至 高 无 上 的 宪 法 。 法 院 在 解 释 法 律 时 , 不 是 通 过 遵 循 前 例 保 存 它 , 就 是 通 过 新 的 解 释 而 改 变 它 。 立 法 者 和 法 官 的 社 会 信 念 的 影 响 作 用 也 是 重 要 的 , 能 够 影 响 到 刑 法 的 未 来 趋 势 。 根 据 职 能 划 分 , 关 于 基 本 渊 源 的 叙 述 次 序 是 : ( 1 ) 美 国 宪 法 中 规 定 的 犯 罪 ; ( 2 ) 联 邦 刑 法 ; ( 3 ) 普 通 法 罪 ; ( 4 ) 制 定 法 罪 。 刑 事 立 法 的 宪 法 限 制 ( c o n s t i t u t i o n a l l i m i t a t i o n s ) 另 设 专 节 叙 述 。 第 一 节 美 国 刑 法 的 渊 源 一 、 美 国 宪 法 中 规 定 的 罪 ( 一 ) 叛 国 罪 美 国 宪 法 第 三 条 之 三 规 定 : “ 背 叛 合 众 国 的 叛 国 罪 , 只 限 于 发 动 反 对 合 众 国 的 战 争 , 或 者 依 附 合 众 国 的 敌 人 , 给 敌 人 2 4 美 国 刑 法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美国刑法 援助。无论何人,非经该案证人二人证明或经其本人在公开 法庭供认,不得受叛国罪的裁判。”这项规定来源于英国爱德 华三世统治时期(1350年)制定的“惩治叛逆罪法”。叛逆罪 的实质是公民的忠诚义务(忠于君主,忠于祖国)。美国宪法 规定的叛国罪以及同叛国相关的犯罪的司法管辖权属于联邦 院 根据宪法关于叛国罪的规定进行审理的叛国案件是 1807年的伯尔案。该案由首席大法官马歇尔主持审理。处理 这类案件时要注意在保持人民改变政府的权利和维护民族的 完整与安全之间取得平衡。美国最高法院在一项决定中指出, 双重国籍不能改变忠诚义务 宪法授予国会决定惩罚叛国罪的刑罚的权力,联邦刑法 也包括了从间谍到泄露政府机密的范围广泛的有关叛国的犯 二)弹劾( impeachment 美国宪法第二条之四规定:“总统、副总统及合众国文官, 受叛国罪、贿赂罪或其他重罪与轻罪的弹劾和定罪时,应受 免职处分。” 多数州在州宪法里对州的行政长官和其他文官也作了类 似规定 根据合众国宪法对总统和副总统的弹劾程序,要求众议 院提出一份在性质上相当于公诉书的弹劾议案,然后参议院 在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下作为事实和法律的审判者 对弹劾案作出判决。 弹劾条款中关于“其他重罪与轻罪”的含义指什么?在
援 助 。 无 论 何 人 , 非 经 该 案 证 人 二 人 证 明 或 经 其 本 人 在 公 开 法 庭 供 认 , 不 得 受 叛 国 罪 的 裁 判 。 ” 这 项 规 定 来 源 于 英 国 爱 德 华 三 世 统 治 时 期 ( 1 3 5 0 年 ) 制 定 的 “ 惩 治 叛 逆 罪 法 ” 。 叛 逆 罪 的 实 质 是 公 民 的 忠 诚 义 务 ( 忠 于 君 主 , 忠 于 祖 国 ) 。 美 国 宪 法 规 定 的 叛 国 罪 以 及 同 叛 国 相 关 的 犯 罪 的 司 法 管 辖 权 属 于 联 邦 法 院 。 根 据 宪 法 关 于 叛 国 罪 的 规 定 进 行 审 理 的 叛 国 案 件 是 1 8 0 7 年 的 伯 尔 案 。 该 案 由 首 席 大 法 官 马 歇 尔 主 持 审 理 。 处 理 这 类 案 件 时 要 注 意 在 保 持 人 民 改 变 政 府 的 权 利 和 维 护 民 族 的 完 整 与 安 全 之 间 取 得 平 衡 。 美 国 最 高 法 院 在 一 项 决 定 中 指 出 , 双 重 国 籍 不 能 改 变 忠 诚 义 务 。 宪 法 授 予 国 会 决 定 惩 罚 叛 国 罪 的 刑 罚 的 权 力 , 联 邦 刑 法 也 包 括 了 从 间 谍 到 泄 露 政 府 机 密 的 范 围 广 泛 的 有 关 叛 国 的 犯 罪 。 ( 二 ) 弹 劾 ( i m p e a c h m e n t ) 美 国 宪 法 第 二 条 之 四 规 定 : “ 总 统 、 副 总 统 及 合 众 国 文 官 , 受 叛 国 罪 、 贿 赂 罪 或 其 他 重 罪 与 轻 罪 的 弹 劾 和 定 罪 时 , 应 受 免 职 处 分 。 ” 多 数 州 在 州 宪 法 里 对 州 的 行 政 长 官 和 其 他 文 官 也 作 了 类 似 规 定 。 根 据 合 众 国 宪 法 对 总 统 和 副 总 统 的 弹 劾 程 序 , 要 求 众 议 院 提 出 一 份 在 性 质 上 相 当 于 公 诉 书 的 弹 劾 议 案 , 然 后 参 议 院 在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首 席 大 法 官 主 持 下 作 为 事 实 和 法 律 的 审 判 者 对 弹 劾 案 作 出 判 决 。 弹 劾 条 款 中 关 于 “ 其 他 重 罪 与 轻 罪 ” 的 含 义 指 什 么 ? 在 美 国 刑 法 2 5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美国刑法 1974年7月对前总统尼克松的弹劾过程中引起了争论,后来 因为尼克松于8月9日辞职而终止了这场争论。 三)海盗和违犯国际公法的罪 美国宪法第一条之八(10)规定:‘国会有权规定和惩罚 在公海上所犯的海盗和重罪以及违犯国际公法的犯罪。”这条 规定授权国会通过制定法律或者缔结国际条约把这些危害国 际社会秩序的行为作为犯罪来惩罚。海盗和其他一些国际犯 罪已被《美国联邦法典》①第十八篇和《美国军事审判法典》 规定为犯罪。因此,提出了关于“违犯国际公法的犯罪”或 国际刑法的渊源和适用问题 四)国际刑法 自从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国际刑法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得到了很大发展。通过缔结国际条约和制定联 邦法律,国际刑法进入了美国法律。现在,国际刑法已经成 为需要认真考虑的刑法渊源。不过,必须指出,美国对一些 国际性犯罪(诸如劫持飞机和国际贩运毒品罪)的控告,是 按照联邦刑法或美国军事法律的规定作为国内犯罪而提出 的。被美国法律认可的国际犯罪有:海盗罪、劫机罪、绑架 外交人员罪、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罪、伪造罪和恐怖行为。种 族灭绝、种族歧视、种族隔离等国际犯罪尚未被美国国内法 律所认可。 ①《美国联邦法典》 United States Code),是美国国会通过的联邦法规 汇编,共50篇,印成206卷。其中第18篇为“犯罪和刑事讼诉 一部分“犯罪”就是“联邦刑法”。美国法典适用于联邦司法管辖区
1 9 7 4 年 7 月 对 前 总 统 尼 克 松 的 弹 劾 过 程 中 引 起 了 争 论 , 后 来 因 为 尼 克 松 于 8 月 9 日 辞 职 而 终 止 了 这 场 争 论 。 ( 三 ) 海 盗 和 违 犯 国 际 公 法 的 罪 美 国 宪 法 第 一 条 之 八 ( 1 0 ) 规 定 : “ 国 会 有 权 规 定 和 惩 罚 在 公 海 上 所 犯 的 海 盗 和 重 罪 以 及 违 犯 国 际 公 法 的 犯 罪 。 ” 这 条 规 定 授 权 国 会 通 过 制 定 法 律 或 者 缔 结 国 际 条 约 把 这 些 危 害 国 际 社 会 秩 序 的 行 为 作 为 犯 罪 来 惩 罚 。 海 盗 和 其 他 一 些 国 际 犯 罪 已 被 《 美 国 联 邦 法 典 》 ① 第 十 八 篇 和 《 美 国 军 事 审 判 法 典 》 规 定 为 犯 罪 。 因 此 , 提 出 了 关 于 “ 违 犯 国 际 公 法 的 犯 罪 ” 或 国 际 刑 法 的 渊 源 和 适 用 问 题 。 ( 四 ) 国 际 刑 法 自 从 第 一 次 世 界 大 战 以 来 , 国 际 刑 法 (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c r i m i n a l l a w ) 得 到 了 很 大 发 展 。 通 过 缔 结 国 际 条 约 和 制 定 联 邦 法 律 , 国 际 刑 法 进 入 了 美 国 法 律 。 现 在 , 国 际 刑 法 已 经 成 为 需 要 认 真 考 虑 的 刑 法 渊 源 。 不 过 , 必 须 指 出 , 美 国 对 一 些 国 际 性 犯 罪 ( 诸 如 劫 持 飞 机 和 国 际 贩 运 毒 品 罪 ) 的 控 告 , 是 按 照 联 邦 刑 法 或 美 国 军 事 法 律 的 规 定 作 为 国 内 犯 罪 而 提 出 的 。 被 美 国 法 律 认 可 的 国 际 犯 罪 有 : 海 盗 罪 、 劫 机 罪 、 绑 架 外 交 人 员 罪 、 非 法 贩 运 麻 醉 药 品 罪 、 伪 造 罪 和 恐 怖 行 为 。 种 族 灭 绝 、 种 族 歧 视 、 种 族 隔 离 等 国 际 犯 罪 尚 未 被 美 国 国 内 法 律 所 认 可 。 2 6 美 国 刑 法 ① 《 美 国 联 邦 法 典 》 ( U n i t e d S t a t e s C o d e ) , 是 美 国 国 会 通 过 的 联 邦 法 规 汇 编 , 共 5 0 篇 , 印 成 2 0 6 卷 。 其 中 第 1 8 篇 为 “ 犯 罪 和 刑 事 讼 诉 ” 。 第 1 8 篇 的 第 一 部 分 “ 犯 罪 ” 就 是 “ 联 邦 刑 法 ” 。 美 国 法 典 适 用 于 联 邦 司 法 管 辖 区 。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美国刑法 美国当前的政策是,把国际犯罪看作是在双边或多边条 约中规定的通常要求缔约国引渡或控告罪犯的那些犯罪行 为。如果进行控告,就适用美国法律(联邦法律)。如果进行 引渡,国际犯罪只是在根据有引渡要求的双边条约上所列举 的犯罪才是可以引渡的。到1984年,美国已同一百多个国 家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因此,批准一项宣布一种行为是国 际犯罪并要求控告或引渡的多边条约,按照美国当前的法律 和惯例,尚不足以对这种犯罪要求进行控告或引渡,还必须 进一步要求被吸收进美国国内法律,并且签订双边引渡条约 联邦刑法 美国宪法许可美国国会按授予联邦机构的那些权力来制 定法律。联邦最髙法院早就表述过这样的主张:咽因为联邦政 府是一个受权政府,各级联邦法院在刑事案件中不能行使普 通法管辖权。根据联邦宪法,各级联邦法院只能行使国会授 予的权力。在一个行为可以作为侵犯联邦利益的犯罪而受到 刑罚之前,国会必先使之成为犯罪施加刑罚,并宣告法院有 这种管辖权。”(1812年、1816年和1883年等多次决定) 联邦刑事法律的历史始于1790年的治罪法,该法包括叛 国罪、海盗罪、伪造罪、伪证罪、贿赂罪、公海上的谋杀和 其他犯罪,以及违反国际公法的犯罪。在其后的90年间,所 制定的刑事法规散见于《联邦法律汇编》( Statutes at ①M. Cherif Bassioun著:《实体刑法》,1978年英文版,第8页 ②因为宪法没有授予联邦机构行使普通法管辖权
美 国 当 前 的 政 策 是 , 把 国 际 犯 罪 看 作 是 在 双 边 或 多 边 条 约 中 规 定 的 通 常 要 求 缔 约 国 引 渡 或 控 告 罪 犯 的 那 些 犯 罪 行 为 。 如 果 进 行 控 告 , 就 适 用 美 国 法 律 ( 联 邦 法 律 ) 。 如 果 进 行 引 渡 , 国 际 犯 罪 只 是 在 根 据 有 引 渡 要 求 的 双 边 条 约 上 所 列 举 的 犯 罪 才 是 可 以 引 渡 的 。 ① 到 1 9 8 4 年 , 美 国 已 同 一 百 多 个 国 家 签 订 了 双 边 引 渡 条 约 。 因 此 , 批 准 一 项 宣 布 一 种 行 为 是 国 际 犯 罪 并 要 求 控 告 或 引 渡 的 多 边 条 约 , 按 照 美 国 当 前 的 法 律 和 惯 例 , 尚 不 足 以 对 这 种 犯 罪 要 求 进 行 控 告 或 引 渡 , 还 必 须 进 一 步 要 求 被 吸 收 进 美 国 国 内 法 律 , 并 且 签 订 双 边 引 渡 条 约 。 二 、 联 邦 刑 法 美 国 宪 法 许 可 美 国 国 会 按 授 予 联 邦 机 构 的 那 些 权 力 来 制 定 法 律 。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早 就 表 述 过 这 样 的 主 张 : “ 因 为 联 邦 政 府 是 一 个 受 权 政 府 , 各 级 联 邦 法 院 在 刑 事 案 件 中 不 能 行 使 普 通 法 管 辖 权 。 ② 根 据 联 邦 宪 法 , 各 级 联 邦 法 院 只 能 行 使 国 会 授 予 的 权 力 。 在 一 个 行 为 可 以 作 为 侵 犯 联 邦 利 益 的 犯 罪 而 受 到 刑 罚 之 前 , 国 会 必 先 使 之 成 为 犯 罪 施 加 刑 罚 , 并 宣 告 法 院 有 这 种 管 辖 权 。 ” ( 1 8 1 2 年 、 1 8 1 6 年 和 1 8 8 3 年 等 多 次 决 定 ) 联 邦 刑 事 法 律 的 历 史 始 于 1 7 9 0 年 的 治 罪 法 , 该 法 包 括 叛 国 罪 、 海 盗 罪 、 伪 造 罪 、 伪 证 罪 、 贿 赂 罪 、 公 海 上 的 谋 杀 和 其 他 犯 罪 , 以 及 违 反 国 际 公 法 的 犯 罪 。 在 其 后 的 9 0 年 间 , 所 制 定 的 刑 事 法 规 散 见 于 《 联 邦 法 律 汇 编 》 ( S t a t u t e s a t 美 国 刑 法 2 7 ① ② 因 为 宪 法 没 有 授 予 联 邦 机 构 行 使 普 通 法 管 辖 权 。 M . C h e r i f B a s s i o u n 著 : 《 实 体 刑 法 》 , 1 9 7 8 年 英 文 版 , 第 8 页 。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美国刑法 Large)。1877年搞了《联邦修正法律》( The Revised Statutes),包括按一定标题顺序排列的227条刑事违法行为 这一修正法律删除了一些过时的和相互矛盾的法律规范。 1909年,国会通过了《编纂、修正、改订联邦刑事法规的法 律》,这一法律的综合性强于1877年的法律。1948年,把联 邦刑事法律进一步整理和编纂成《美国联邦法典》第18篇 第18篇仍需要修改并使之现代化(例如,第1652条中有 “以任何外国王子的名义实行的海盗行为”,现在已经成为不 大可能的犯罪)。从1948年以来,第18篇虽然修改了几百条 次,但是许多刑事违法行为仍没有被包括进去,例如:(1) 《美国联邦法典》第42篇中《原子能法》( The A tomic En ergy A ct)里的泄密罪和破坏罪;(2)第49篇中的劫机罪 ( aircraft hijacking):(3)第21篇中的麻醉品和危险药品罪: (4)第26篇中的逃税罪;(5)第15篇中的商业贸易方面的 些犯罪行为;(6)第22篇中的外交关系方面的一些犯罪行 为;⑦)第29篇中的劳动法方面的一些犯罪行为:等等。联 邦刑事法律法典化0还涉及这样的问题,有许多属于行政违 法行为却用刑罚方法(罚金或监禁)来处理。1973年1月 日提出的、1974年10月15日修改过的关于联邦刑事法律法 典化的参议院一号提案(即供讨论用的《联邦刑法典草案》建 议稿,由1966年根据国会决议成立的“改革联邦刑事法律全 国委员会”提出),除了10章总则以外,8章分则是:第11 ①法典化( codification),即把同类性质的零散、混杂、不完整的法律规范 加以整理、增删,使之形成一个有系统的整体法
L a r g e ) 。 1 8 7 7 年 搞 了 《 联 邦 修 正 法 律 》 ( T h e R e v i s e d S t a t u t e s ) , 包 括 按 一 定 标 题 顺 序 排 列 的 2 2 7 条 刑 事 违 法 行 为 。 这 一 修 正 法 律 删 除 了 一 些 过 时 的 和 相 互 矛 盾 的 法 律 规 范 。 1 9 0 9 年 , 国 会 通 过 了 《 编 纂 、 修 正 、 改 订 联 邦 刑 事 法 规 的 法 律 》 , 这 一 法 律 的 综 合 性 强 于 1 8 7 7 年 的 法 律 。 1 9 4 8 年 , 把 联 邦 刑 事 法 律 进 一 步 整 理 和 编 纂 成 《 美 国 联 邦 法 典 》 第 1 8 篇 。 第 1 8 篇 仍 需 要 修 改 并 使 之 现 代 化 ( 例 如 , 第 1 6 5 2 条 中 有 “ 以 任 何 外 国 王 子 的 名 义 实 行 的 海 盗 行 为 ” , 现 在 已 经 成 为 不 大 可 能 的 犯 罪 ) 。 从 1 9 4 8 年 以 来 , 第 1 8 篇 虽 然 修 改 了 几 百 条 次 , 但 是 许 多 刑 事 违 法 行 为 仍 没 有 被 包 括 进 去 , 例 如 : ( 1 ) 《 美 国 联 邦 法 典 》 第 4 2 篇 中 《 原 子 能 法 》 ( T h e A t o m i c E n B e r g y A c t ) 里 的 泄 密 罪 和 破 坏 罪 ; ( 2 ) 第 4 9 篇 中 的 劫 机 罪 ( a i r c r a f t h i j a c k i n g ) ; ( 3 ) 第 2 1 篇 中 的 麻 醉 品 和 危 险 药 品 罪 ; ( 4 ) 第 2 6 篇 中 的 逃 税 罪 ; ( 5 ) 第 1 5 篇 中 的 商 业 贸 易 方 面 的 一 些 犯 罪 行 为 ; ( 6 ) 第 2 2 篇 中 的 外 交 关 系 方 面 的 一 些 犯 罪 行 为 ; ( 7 ) 第 2 9 篇 中 的 劳 动 法 方 面 的 一 些 犯 罪 行 为 ; 等 等 。 联 邦 刑 事 法 律 法 典 化 ① 还 涉 及 这 样 的 问 题 , 有 许 多 属 于 行 政 违 法 行 为 却 用 刑 罚 方 法 ( 罚 金 或 监 禁 ) 来 处 理 。 1 9 7 3 年 1 月 4 日 提 出 的 、 1 9 7 4 年 1 0 月 1 5 日 修 改 过 的 关 于 联 邦 刑 事 法 律 法 典 化 的 参 议 院 一 号 提 案 ( 即 供 讨 论 用 的 《 联 邦 刑 法 典 草 案 》 建 议 稿 , 由 1 9 6 6 年 根 据 国 会 决 议 成 立 的 “ 改 革 联 邦 刑 事 法 律 全 国 委 员 会 ” 提 出 ) , 除 了 1 0 章 总 则 以 外 , 8 章 分 则 是 : 第 1 1 2 8 美 国 刑 法 ① 法 典 化 ( c o d i f i c a t i o n ) , 即 把 同 类 性 质 的 零 散 、 混 杂 、 不 完 整 的 法 律 规 范 加 以 整 理 、 增 删 , 使 之 形 成 一 个 有 系 统 的 整 体 法 。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