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刑法 章‘国防方面的犯罪”;第12章‘国防事务方面的犯罪”;第 13章“政府活动方面的犯罪”;第14章“税收方面的犯罪”; 第15章缦侵犯个人权利的犯罪”;第16章“侵犯人身的犯 罪”;第17章“侵犯财产的犯罪”;第18章“危害公共秩序、 安全、健康和福利的犯罪”,这个草案因其刑法触角过长,篇 幅过于浩繁而遭到批评。当然。要在立法机关批准这样一部 重要法典草案,主要障碍不是技术方面的,而是政治方面的 般认为,正式制定《联邦刑法典》乃是遥远的将来的事情 美国宪法第二条之二规定:“总统为合众国陆海军大元 帅,并在州的民团被征至合众国服务时统率州的民团”。根据 本条以及第一条之八(国会权限)的规定,国会拥有制定军 事法律的权力,并给予总统按戒严法采取行动的权力。现在 美国的军事法律称为《军事审判法典》 (Code of Military Justice),列入《美国联邦法典注解》(U.S.Code A notated)第10篇。此法典统一适用于美国的陆海空军现 役军职人员。本法典包括实体法和诉讼法两部分。它建立了 套军事法院系统,规定了犯罪和刑罚,规定了广泛的诉讼 指导原则以及符合宪法‘正当程序”条款精神的被告人的权 利等。本法还规定了“自动上诉审查制 ystem of Auto matic a ppellate Review),据此每一军种建立一个军事审 查法院,自动审查判处一年以上监禁的案件。此外,还有 个由三名不穿军服的法官组成的军事上诉法院( the Court of Military A peals),受理来自全军的上诉案件 联邦刑法的效力范围。联邦刑法以属地原则为主,属人 原则为辅,主要适用于:(1)不属于任何州的联邦领土,如
章 “ 国 防 方 面 的 犯 罪 ” ; 第 1 2 章 “ 国 防 事 务 方 面 的 犯 罪 ” ; 第 1 3 章 “ 政 府 活 动 方 面 的 犯 罪 ” ; 第 1 4 章 “ 税 收 方 面 的 犯 罪 ” ; 第 1 5 章 “ 侵 犯 个 人 权 利 的 犯 罪 ” ; 第 1 6 章 “ 侵 犯 人 身 的 犯 罪 ” ; 第 1 7 章 “ 侵 犯 财 产 的 犯 罪 ” ; 第 1 8 章 “ 危 害 公 共 秩 序 、 安 全 、 健 康 和 福 利 的 犯 罪 ” , 这 个 草 案 因 其 刑 法 触 角 过 长 , 篇 幅 过 于 浩 繁 而 遭 到 批 评 。 当 然 。 要 在 立 法 机 关 批 准 这 样 一 部 重 要 法 典 草 案 , 主 要 障 碍 不 是 技 术 方 面 的 , 而 是 政 治 方 面 的 。 一 般 认 为 , 正 式 制 定 《 联 邦 刑 法 典 》 乃 是 遥 远 的 将 来 的 事 情 。 美 国 宪 法 第 二 条 之 二 规 定 : “ 总 统 为 合 众 国 陆 海 军 大 元 帅 , 并 在 州 的 民 团 被 征 至 合 众 国 服 务 时 统 率 州 的 民 团 ” 。 根 据 本 条 以 及 第 一 条 之 八 ( 国 会 权 限 ) 的 规 定 , 国 会 拥 有 制 定 军 事 法 律 的 权 力 , 并 给 予 总 统 按 戒 严 法 采 取 行 动 的 权 力 。 现 在 美 国 的 军 事 法 律 称 为 《 军 事 审 判 法 典 》 ( C o d e o f M i l i t a r y J u s t i c e ) , 列 入 《 美 国 联 邦 法 典 注 解 》 ( U . S . C o d e A n n o t a t e d ) 第 1 0 篇 。 此 法 典 统 一 适 用 于 美 国 的 陆 海 空 军 现 役 军 职 人 员 。 本 法 典 包 括 实 体 法 和 诉 讼 法 两 部 分 。 它 建 立 了 一 套 军 事 法 院 系 统 , 规 定 了 犯 罪 和 刑 罚 , 规 定 了 广 泛 的 诉 讼 指 导 原 则 以 及 符 合 宪 法 “ 正 当 程 序 ” 条 款 精 神 的 被 告 人 的 权 利 等 。 本 法 还 规 定 了 “ 自 动 上 诉 审 查 制 ” ( S y s t e m o f A u t o B m a t i c A p p e l a t e R e v i e w ) , 据 此 每 一 军 种 建 立 一 个 军 事 审 查 法 院 , 自 动 审 查 判 处 一 年 以 上 监 禁 的 案 件 。 此 外 , 还 有 一 个 由 三 名 不 穿 军 服 的 法 官 组 成 的 军 事 上 诉 法 院 ( t h e C o u r t o f M i l i t a r y A p p e a l s ) , 受 理 来 自 全 军 的 上 诉 案 件 。 联 邦 刑 法 的 效 力 范 围 。 联 邦 刑 法 以 属 地 原 则 为 主 , 属 人 原 则 为 辅 , 主 要 适 用 于 : ( 1 ) 不 属 于 任 何 州 的 联 邦 领 土 , 如 美 国 刑 法 2 9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0 美国刑法 美国域外领地;(2)联邦“飞地”,即位于一个州内但不属州 管辖的地方,如军事基地、军港、国家公园等:(3)在公海 上或在外国领水或领空中的美国船只和飞机:;(4)在公海上 或在外国领土上的美国公民;(5)任何人对总统、副总统、国 会两院领导人、政府高级官员以及外国派驻美国的外交官员 等所实行的犯罪;(6)外国人在外国领土上实行侵害美国政 府(不是美国公民)的犯罪活动;(7)州无权管辖的或者州 与州之间在管辖上有争议的案件。 联邦刑法管辖的案件由联邦法院系统审理,如果被告人 被判监禁刑,则交联邦监狱执行。 如果一个案件联邦刑法和州刑法都可以管辖,则根据 联邦优先”原则由联邦法院管辖。州刑法的效力范围基本上 采取属地原则,只要犯罪行为或者行为的结果有一项发生在 这个州,就属这个州管辖。如果是沿海的州,还包括3海里 领海在内(有的州主张宽于3海里)。1941年,美国最高法院 在一项决定中认为州有权管辖本州公民在州外的犯罪行为。 另外,有的州在效力范围上也像联邦法一样采取保护原 则,即外州公民在外州实行犯罪但侵害了本州利益,则本州 对此项犯罪有管辖权。保护原则限于保护国家利益,所以外 州公民在外州实施侵害本州公民的犯罪,本州刑法无权管辖 这类犯罪 三、普通法 普通法( common law)这一概念在不同场合有不同含 义:(1)指一个法系,用以区别大陆法系或社会主义法系;
美 国 域 外 领 地 ; ( 2 ) 联 邦 “ 飞 地 ” , 即 位 于 一 个 州 内 但 不 属 州 管 辖 的 地 方 , 如 军 事 基 地 、 军 港 、 国 家 公 园 等 ; ( 3 ) 在 公 海 上 或 在 外 国 领 水 或 领 空 中 的 美 国 船 只 和 飞 机 ; ( 4 ) 在 公 海 上 或 在 外 国 领 土 上 的 美 国 公 民 ; ( 5 ) 任 何 人 对 总 统 、 副 总 统 、 国 会 两 院 领 导 人 、 政 府 高 级 官 员 以 及 外 国 派 驻 美 国 的 外 交 官 员 等 所 实 行 的 犯 罪 ; ( 6 ) 外 国 人 在 外 国 领 土 上 实 行 侵 害 美 国 政 府 ( 不 是 美 国 公 民 ) 的 犯 罪 活 动 ; ( 7 ) 州 无 权 管 辖 的 或 者 州 与 州 之 间 在 管 辖 上 有 争 议 的 案 件 。 联 邦 刑 法 管 辖 的 案 件 由 联 邦 法 院 系 统 审 理 , 如 果 被 告 人 被 判 监 禁 刑 , 则 交 联 邦 监 狱 执 行 。 如 果 一 个 案 件 联 邦 刑 法 和 州 刑 法 都 可 以 管 辖 , 则 根 据 “ 联 邦 优 先 ” 原 则 由 联 邦 法 院 管 辖 。 州 刑 法 的 效 力 范 围 基 本 上 采 取 属 地 原 则 , 只 要 犯 罪 行 为 或 者 行 为 的 结 果 有 一 项 发 生 在 这 个 州 , 就 属 这 个 州 管 辖 。 如 果 是 沿 海 的 州 , 还 包 括 3 海 里 领 海 在 内 ( 有 的 州 主 张 宽 于 3 海 里 ) 。 1 9 4 1 年 , 美 国 最 高 法 院 在 一 项 决 定 中 认 为 州 有 权 管 辖 本 州 公 民 在 州 外 的 犯 罪 行 为 。 另 外 , 有 的 州 在 效 力 范 围 上 也 像 联 邦 法 一 样 采 取 保 护 原 则 , 即 外 州 公 民 在 外 州 实 行 犯 罪 但 侵 害 了 本 州 利 益 , 则 本 州 对 此 项 犯 罪 有 管 辖 权 。 保 护 原 则 限 于 保 护 国 家 利 益 , 所 以 外 州 公 民 在 外 州 实 施 侵 害 本 州 公 民 的 犯 罪 , 本 州 刑 法 无 权 管 辖 这 类 犯 罪 。 三 、 普 通 法 普 通 法 ( c o m m o n l a w ) 这 一 概 念 在 不 同 场 合 有 不 同 含 义 : ( 1 ) 指 一 个 法 系 , 用 以 区 别 大 陆 法 系 或 社 会 主 义 法 系 ; 3 0 美 国 刑 法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美国刑法 (2)指全国通用的法,用以区别地方性法规( local ordinance);(3)指以习惯和判例为基础的法,用以区别立法 机关通过的制定法( statutory law);等等。此处所说普通法 是指第三个含义。 (一)历史发展 英国的普通法发源于习惯并通过法院判例得到发展。公 元1066年诺曼底征服英国之后,建立了皇家法院 (Curia Regis),审理严重的犯罪案件。皇家法院的判例逐渐代替了过 去以地方法院判决为基础而形成的习惯规则。普通法因为它 最初由习惯性实践所形成,所以常常被说成是“不成文法” unwritten law)。其实在它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许许多多 经过整理的“成文”的东西。早在十一世纪,对犯罪的控告 活动定期地被编制成册,题名为“君王诉讼” (Pleas of the Crown),其中有对犯罪的要件的记述。此外,通常的犯罪 已被收录进早期撒克逊和诺曼底国王敕令汇编中。因此,惩 治犯罪的普通法或者普通法的具体犯罪定义并不是不可查明 的,也不是没有特定内容或精确含义的概念。实际上,一些 著名英国法学家,诸如布拉克顿(十三世纪)、科克(十七世 纪)、霍金斯(十八世纪)、黑尔(十八世纪)、布莱克斯东 十八世纪)等,收集了英国的刑事法律,并且在他们的论文 汇编中包含了许多惩治犯罪的普通法以及他们自己的评论和 解释。1858年,纽约的一个法院判决中反映了美国对普通法 的认识:英国的普通法可以被认为是由圣贤发表的意见中或 者由古老的普遍的习惯中推演出来的并且得到法院认可的一 些原则的集合
( 2 ) 指 全 国 通 用 的 法 , 用 以 区 别 地 方 性 法 规 ( l o c a l o r d i n a n c e ) ; ( 3 ) 指 以 习 惯 和 判 例 为 基 础 的 法 , 用 以 区 别 立 法 机 关 通 过 的 制 定 法 ( s t a t u t o r y l a w ) ; 等 等 。 此 处 所 说 普 通 法 是 指 第 三 个 含 义 。 ( 一 ) 历 史 发 展 英 国 的 普 通 法 发 源 于 习 惯 并 通 过 法 院 判 例 得 到 发 展 。 公 元 1 0 6 6 年 诺 曼 底 征 服 英 国 之 后 , 建 立 了 皇 家 法 院 ( C u r i a R e g i s ) , 审 理 严 重 的 犯 罪 案 件 。 皇 家 法 院 的 判 例 逐 渐 代 替 了 过 去 以 地 方 法 院 判 决 为 基 础 而 形 成 的 习 惯 规 则 。 普 通 法 因 为 它 最 初 由 习 惯 性 实 践 所 形 成 , 所 以 常 常 被 说 成 是 “ 不 成 文 法 ” ( u n w r i t t e n l a w ) 。 其 实 在 它 的 发 展 过 程 中 出 现 了 许 许 多 多 经 过 整 理 的 “ 成 文 ” 的 东 西 。 早 在 十 一 世 纪 , 对 犯 罪 的 控 告 活 动 定 期 地 被 编 制 成 册 , 题 名 为 “ 君 王 诉 讼 ” ( P l e a s o f t h e C r o w n ) , 其 中 有 对 犯 罪 的 要 件 的 记 述 。 此 外 , 通 常 的 犯 罪 已 被 收 录 进 早 期 撒 克 逊 和 诺 曼 底 国 王 敕 令 汇 编 中 。 因 此 , 惩 治 犯 罪 的 普 通 法 或 者 普 通 法 的 具 体 犯 罪 定 义 并 不 是 不 可 查 明 的 , 也 不 是 没 有 特 定 内 容 或 精 确 含 义 的 概 念 。 实 际 上 , 一 些 著 名 英 国 法 学 家 , 诸 如 布 拉 克 顿 ( 十 三 世 纪 ) 、 科 克 ( 十 七 世 纪 ) 、 霍 金 斯 ( 十 八 世 纪 ) 、 黑 尔 ( 十 八 世 纪 ) 、 布 莱 克 斯 东 ( 十 八 世 纪 ) 等 , 收 集 了 英 国 的 刑 事 法 律 , 并 且 在 他 们 的 论 文 汇 编 中 包 含 了 许 多 惩 治 犯 罪 的 普 通 法 以 及 他 们 自 己 的 评 论 和 解 释 。 1 8 5 8 年 , 纽 约 的 一 个 法 院 判 决 中 反 映 了 美 国 对 普 通 法 的 认 识 : “ 英 国 的 普 通 法 可 以 被 认 为 是 由 圣 贤 发 表 的 意 见 中 或 者 由 古 老 的 普 遍 的 习 惯 中 推 演 出 来 的 并 且 得 到 法 院 认 可 的 一 些 原 则 的 集 合 。 ” 美 国 刑 法 3 1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32 美国刑法 英国普通法对美国殖民地的直接适用,开始于1607年 (英国取得北美大陆的第一块殖民地),终止于1776年(独立 战争胜利,美利坚合众国诞生)。但是,由于英国普通法对美 国法的“加入”以及随后的发展,使得它对美国法的影响永 久存在。 美国独立之前的半个世纪中,英国刑事立法的主要特点 是:罪名大量增加,刑罚严酷,任意适用死刑。在此期间,英 国议会出于明确的政治目的制定了一些科刑严厉的紧急法 令。这些法律因为起草工作拙劣,给某些普通法罪名的内容 和含义带来了混乱。反过来,这又促进了刑法改革运动。美 国殖民地开拓者在适用普通法时也受到了刑法改革运动的影 响。在英国,同时也在美国,最有影响的法律改革家是边沁 (17481832年)。在改革运动的影响下,英国的刑法已经并 且将继续发生变化,但是还没有法典化。与此同时,美国己 经迈入了法典化进程。 二)美国法接纳英国普通法及其发展 1776年7月4日,英国普通法在美国停止直接适用,这 是国家主权原则决定的。但是由于历史的联系,美国明显地 接纳了英国的刑事法律。这种接受过程通过下列方式来完成: 在特定的制定法中认可英国普通法的某些部分;通过法院判 例引进普通法的某些部分;制定总则性法规或者通过宪法性 条款来接受英国法。因此,英国法的任何特定部分的被接受 或者被拒绝都取决于各州的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即使州或 者联邦通过了某项和英国法相似甚至完全相同的法律,那也 是他们自己的立法或司法活动,属于主权行为
英 国 普 通 法 对 美 国 殖 民 地 的 直 接 适 用 , 开 始 于 1 6 0 7 年 ( 英 国 取 得 北 美 大 陆 的 第 一 块 殖 民 地 ) , 终 止 于 1 7 7 6 年 ( 独 立 战 争 胜 利 , 美 利 坚 合 众 国 诞 生 ) 。 但 是 , 由 于 英 国 普 通 法 对 美 国 法 的 “ 加 入 ” 以 及 随 后 的 发 展 , 使 得 它 对 美 国 法 的 影 响 永 久 存 在 。 美 国 独 立 之 前 的 半 个 世 纪 中 , 英 国 刑 事 立 法 的 主 要 特 点 是 : 罪 名 大 量 增 加 , 刑 罚 严 酷 , 任 意 适 用 死 刑 。 在 此 期 间 , 英 国 议 会 出 于 明 确 的 政 治 目 的 制 定 了 一 些 科 刑 严 厉 的 紧 急 法 令 。 这 些 法 律 因 为 起 草 工 作 拙 劣 , 给 某 些 普 通 法 罪 名 的 内 容 和 含 义 带 来 了 混 乱 。 反 过 来 , 这 又 促 进 了 刑 法 改 革 运 动 。 美 国 殖 民 地 开 拓 者 在 适 用 普 通 法 时 也 受 到 了 刑 法 改 革 运 动 的 影 响 。 在 英 国 , 同 时 也 在 美 国 , 最 有 影 响 的 法 律 改 革 家 是 边 沁 ( 1 7 4 8 — 1 8 3 2 年 ) 。 在 改 革 运 动 的 影 响 下 , 英 国 的 刑 法 已 经 并 且 将 继 续 发 生 变 化 , 但 是 还 没 有 法 典 化 。 与 此 同 时 , 美 国 已 经 迈 入 了 法 典 化 进 程 。 ( 二 ) 美 国 法 接 纳 英 国 普 通 法 及 其 发 展 1 7 7 6 年 7 月 4 日 , 英 国 普 通 法 在 美 国 停 止 直 接 适 用 , 这 是 国 家 主 权 原 则 决 定 的 。 但 是 由 于 历 史 的 联 系 , 美 国 明 显 地 接 纳 了 英 国 的 刑 事 法 律 。 这 种 接 受 过 程 通 过 下 列 方 式 来 完 成 : 在 特 定 的 制 定 法 中 认 可 英 国 普 通 法 的 某 些 部 分 ; 通 过 法 院 判 例 引 进 普 通 法 的 某 些 部 分 ; 制 定 总 则 性 法 规 或 者 通 过 宪 法 性 条 款 来 接 受 英 国 法 。 因 此 , 英 国 法 的 任 何 特 定 部 分 的 被 接 受 或 者 被 拒 绝 都 取 决 于 各 州 的 立 法 机 关 和 司 法 机 关 。 即 使 州 或 者 联 邦 通 过 了 某 项 和 英 国 法 相 似 甚 至 完 全 相 同 的 法 律 , 那 也 是 他 们 自 己 的 立 法 或 司 法 活 动 , 属 于 主 权 行 为 。 3 2 美 国 刑 法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美国刑法 33 1907年,纽约州上诉法院在一个判决中声称:“美国人认 为英国的普通法是他们的自然的遗产。普遍的原则一向是,普 通法是我们的天生权利和继承权利,我们的祖先在移民时就 把普通法带到了这里。我们现在的法律制度的全部结构就树 立在普通法的基础之上。……1777年通过的纽约州的第一部 宪法规定,凡是公元1775年4月19日确已成为纽约殖民地 法律的那些英国普通法、英格兰和大不列颠的制定法和本殖 民地立法机关制定的法令,都将继续成为本州的法律, 本州的第二部和第三部宪法也作了类似规定。1894年的州宪 法第一条之十六规定,凡是1775年4月19日确已成为纽约 殖民地法律的那些至今尚未过时或未被废除的普通法和本殖 民地立法机关制定的法令,都将继续成为本州的法律,… 但是同本宪法不一致的普通法和法令,都应予以取消。…… 宪法和法律应当参照普通法的原理来进行解释。① 肯塔基州的方式是附有限制条件地接受普通法。肯塔基 州宪法第六条之八规定,已被弗吉尼亚州接受的英国普通法 和国王詹姆斯一世第四年(即1607年)以前为协助普通法正 式适用而由英国议会制定的一切法律法令,在1792年6月1 日被采纳,作为本州的法律 在殖民地时代,同英国普通法不一致的法规通常是被禁 止的,但是在独立宣言之后,根据公认的英国素材创建了适 合当地情况的法律实体。它们包括法律、法院判决和学者著 作,但是仍然受到十八世纪末由边沁推动的英国法律改革运 ①见M. Cherif Bassiouni著:《实体刑法》,1978年英文版,第18页
1 9 0 7 年 , 纽 约 州 上 诉 法 院 在 一 个 判 决 中 声 称 : “ 美 国 人 认 为 英 国 的 普 通 法 是 他 们 的 自 然 的 遗 产 。 普 遍 的 原 则 一 向 是 , 普 通 法 是 我 们 的 天 生 权 利 和 继 承 权 利 , 我 们 的 祖 先 在 移 民 时 就 把 普 通 法 带 到 了 这 里 。 我 们 现 在 的 法 律 制 度 的 全 部 结 构 就 树 立 在 普 通 法 的 基 础 之 上 。 … … 1 7 7 7 年 通 过 的 纽 约 州 的 第 一 部 宪 法 规 定 , 凡 是 公 元 1 7 7 5 年 4 月 1 9 日 确 已 成 为 纽 约 殖 民 地 法 律 的 那 些 英 国 普 通 法 、 英 格 兰 和 大 不 列 颠 的 制 定 法 和 本 殖 民 地 立 法 机 关 制 定 的 法 令 , 都 将 继 续 成 为 本 州 的 法 律 , … … 本 州 的 第 二 部 和 第 三 部 宪 法 也 作 了 类 似 规 定 。 1 8 9 4 年 的 州 宪 法 第 一 条 之 十 六 规 定 , 凡 是 1 7 7 5 年 4 月 1 9 日 确 已 成 为 纽 约 殖 民 地 法 律 的 那 些 至 今 尚 未 过 时 或 未 被 废 除 的 普 通 法 和 本 殖 民 地 立 法 机 关 制 定 的 法 令 , 都 将 继 续 成 为 本 州 的 法 律 , … … 但 是 同 本 宪 法 不 一 致 的 普 通 法 和 法 令 , 都 应 予 以 取 消 。 … … 宪 法 和 法 律 应 当 参 照 普 通 法 的 原 理 来 进 行 解 释 。 ” ① 肯 塔 基 州 的 方 式 是 附 有 限 制 条 件 地 接 受 普 通 法 。 肯 塔 基 州 宪 法 第 六 条 之 八 规 定 , 已 被 弗 吉 尼 亚 州 接 受 的 英 国 普 通 法 和 国 王 詹 姆 斯 一 世 第 四 年 ( 即 1 6 0 7 年 ) 以 前 为 协 助 普 通 法 正 式 适 用 而 由 英 国 议 会 制 定 的 一 切 法 律 法 令 , 在 1 7 9 2 年 6 月 1 日 被 采 纳 , 作 为 本 州 的 法 律 。 在 殖 民 地 时 代 , 同 英 国 普 通 法 不 一 致 的 法 规 通 常 是 被 禁 止 的 , 但 是 在 独 立 宣 言 之 后 , 根 据 公 认 的 英 国 素 材 创 建 了 适 合 当 地 情 况 的 法 律 实 体 。 它 们 包 括 法 律 、 法 院 判 决 和 学 者 著 作 , 但 是 仍 然 受 到 十 八 世 纪 末 由 边 沁 推 动 的 英 国 法 律 改 革 运 美 国 刑 法 3 3 ① 见 M . C h e r i f B a s s i o u n i 著 : 《 实 体 刑 法 》 , 1 9 7 8 年 英 文 版 , 第 1 8 页 。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