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刑法 审理重罪时,被告人一般应当到庭,才可以作出判决:对轻 罪犯则许可缺席审判。 “重罪·轻罪”分类在刑罚执行方面的意义。在美国,联 邦和州监狱φ prIson或 penitentiary)关押被判监禁刑一年和 年以上的重罪犯。地方看守所(ai)关押两种人犯,一种 是被判刑一年以下的轻罪犯,另一种是等待审判的未决犯。这 两类监所,在警戒等级和某些具体管理制度上都有差别。 重罪和轻罪这种分类模式在当代西方世界出现了两种发 展趋势。一种趋势是取消这样的分类模式,或者用新的分类 法来代替。从1967年起,英国把传统的以刑罚轻重为依据的 三分法改为以诉讼为着眼点的二分法:可逮捕罪( arrestable offence)和不逮捕罪(non- arrestable offence)。或者:起 诉罪( indicatable crime)和简审罪( summary crime)。1971 年加拿大刑法典把英国普通法的三分法改为新的三分法:叛 逆罪、公诉罪和简易裁判罪。另一种趋势是完善这种分类模 式,以美国为代表。1962年,美国法学会拟制的《模范刑法 典》 M odel Penal Code)按刑罚轻重把犯罪分为四等:重 罪、轻罪、微罪( petty misdemeanor)、违警罪 violation)0。重罪又分为三级:一级重罪,二级重罪,三级 重罪。轻罪的刑罚不超过1年监禁。微罪的最高刑期为30天。 重罪、轻罪和微罪统称 crime(犯罪),法定刑可规定监禁刑。 违警罪只能判处罚金。伊利诺州刑法典规定的罪刑等级有更 ① violation也可译为“警行为”或“违法行为”。 crime和 violation合称 offense
审 理 重 罪 时 , 被 告 人 一 般 应 当 到 庭 , 才 可 以 作 出 判 决 ; 对 轻 罪 犯 则 许 可 缺 席 审 判 。 “ 重 罪 · 轻 罪 ” 分 类 在 刑 罚 执 行 方 面 的 意 义 。 在 美 国 , 联 邦 和 州 监 狱 ( p r i s o n 或 p e n i t e n t i a r y ) 关 押 被 判 监 禁 刑 一 年 和 一 年 以 上 的 重 罪 犯 。 地 方 看 守 所 ( j a i l ) 关 押 两 种 人 犯 , 一 种 是 被 判 刑 一 年 以 下 的 轻 罪 犯 , 另 一 种 是 等 待 审 判 的 未 决 犯 。 这 两 类 监 所 , 在 警 戒 等 级 和 某 些 具 体 管 理 制 度 上 都 有 差 别 。 重 罪 和 轻 罪 这 种 分 类 模 式 在 当 代 西 方 世 界 出 现 了 两 种 发 展 趋 势 。 一 种 趋 势 是 取 消 这 样 的 分 类 模 式 , 或 者 用 新 的 分 类 法 来 代 替 。 从 1 9 6 7 年 起 , 英 国 把 传 统 的 以 刑 罚 轻 重 为 依 据 的 三 分 法 改 为 以 诉 讼 为 着 眼 点 的 二 分 法 : 可 逮 捕 罪 ( a r r e s t a b l e o f f e n c e ) 和 不 逮 捕 罪 ( n o n - a r r e s t a b l e o f f e n c e ) 。 或 者 : 起 诉 罪 ( i n d i c a t a b l e c r i m e ) 和 简 审 罪 ( s u m m a r y c r i m e ) 。 1 9 7 1 年 加 拿 大 刑 法 典 把 英 国 普 通 法 的 三 分 法 改 为 新 的 三 分 法 : 叛 逆 罪 、 公 诉 罪 和 简 易 裁 判 罪 。 另 一 种 趋 势 是 完 善 这 种 分 类 模 式 , 以 美 国 为 代 表 。 1 9 6 2 年 , 美 国 法 学 会 拟 制 的 《 模 范 刑 法 典 》 ( M o d e l P e n a l C o d e ) 按 刑 罚 轻 重 把 犯 罪 分 为 四 等 : 重 罪 、 轻 罪 、 微 罪 ( p e t t y m i s d e m e a n o r ) 、 违 警 罪 ( v i o l a t i o n ) ① 。 重 罪 又 分 为 三 级 : 一 级 重 罪 , 二 级 重 罪 , 三 级 重 罪 。 轻 罪 的 刑 罚 不 超 过 1 年 监 禁 。 微 罪 的 最 高 刑 期 为 3 0 天 。 重 罪 、 轻 罪 和 微 罪 统 称 c r i m e ( 犯 罪 ) , 法 定 刑 可 规 定 监 禁 刑 。 违 警 罪 只 能 判 处 罚 金 。 伊 利 诺 州 刑 法 典 规 定 的 罪 刑 等 级 有 更 美 国 刑 法 1 9 ① v i o l a t i o n 也 可 译 为 “ 违 警 行 为 ” 或 “ 违 法 行 为 ” 。 c r i m e 和 v i o l a t i o n 合 称 o f f e n s e 。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美国刑法 多的层次 “1.谋杀罪—一死刑,或者40-80年监狱监禁 2.重罪 特级重罪:6-30年监狱监禁,加重情节为30—60年监 狱监禁 级重罪:4-15年监狱监禁,加重情节为15-30年监 狱监禁 二级重罪:3-7年监狱监禁,加重情节为7-14年监狱 监禁; 三级重罪:2-5年监狱监禁,加重情节为5-10年监狱 监禁 四级重罪:1一3年监狱监禁,加重情节为3-6年监狱监 3.轻罪 级轻罪:1年以下看守所监禁 级轻罪:6个月以下看守所监禁; 级轻罪:30天以下看守所监禁 4.微罪—一只能判处罚金。 各类未遂罪比照既遂罪减轻一级处罚。” 在“重罪·轻罪”分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罪刑等级制,目 的是为了使罪刑相当”这一刑法基本原则进一步精确化和 制度化。另外,从立法技巧上看,可以使刑法分则条款行文 简化,省去硎刑罚”部分的具体叙述,只需注明该罪属于哪 个等级。 二)根据犯罪行为本身的性质可分为本身邪恶的罪(自
多 的 层 次 : “ 1 . 谋 杀 罪 — — 死 刑 , 或 者 4 0 — 8 0 年 监 狱 监 禁 。 2 . 重 罪 — — 特 级 重 罪 : 6 — 3 0 年 监 狱 监 禁 , 加 重 情 节 为 3 0 — 6 0 年 监 狱 监 禁 ; 一 级 重 罪 : 4 — 1 5 年 监 狱 监 禁 , 加 重 情 节 为 1 5 — 3 0 年 监 狱 监 禁 ; 二 级 重 罪 : 3 — 7 年 监 狱 监 禁 , 加 重 情 节 为 7 — 1 4 年 监 狱 监 禁 ; 三 级 重 罪 : 2 — 5 年 监 狱 监 禁 , 加 重 情 节 为 5 — 1 0 年 监 狱 监 禁 ; 四 级 重 罪 : 1 — 3 年 监 狱 监 禁 , 加 重 情 节 为 3 — 6 年 监 狱 监 禁 。 3 . 轻 罪 — — 一 级 轻 罪 : 1 年 以 下 看 守 所 监 禁 ; 二 级 轻 罪 : 6 个 月 以 下 看 守 所 监 禁 ; 三 级 轻 罪 : 3 0 天 以 下 看 守 所 监 禁 。 4 . 微 罪 — — 只 能 判 处 罚 金 。 各 类 未 遂 罪 比 照 既 遂 罪 减 轻 一 级 处 罚 。 ” 在 “ 重 罪 · 轻 罪 ” 分 类 基 础 上 发 展 起 来 的 罪 刑 等 级 制 , 目 的 是 为 了 使 “ 罪 刑 相 当 ” 这 一 刑 法 基 本 原 则 进 一 步 精 确 化 和 制 度 化 。 另 外 , 从 立 法 技 巧 上 看 , 可 以 使 刑 法 分 则 条 款 行 文 简 化 , 省 去 “ 刑 罚 ” 部 分 的 具 体 叙 述 , 只 需 注 明 该 罪 属 于 哪 一 个 等 级 。 ( 二 ) 根 据 犯 罪 行 为 本 身 的 性 质 可 分 为 本 身 邪 恶 的 罪 ( 自 2 0 美 国 刑 法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美国刑法 然犯)和法规禁止的罪(法定犯) 本身邪恶的罪( malum in se)就是受到传统道德谴责 的犯罪,如杀人、放火、奸淫、盗窃等。法规禁止的罪( malum prohibita)就是并非为传统道德所不容的犯罪,其所以成 为犯罪仅仅是因为法规禁止。例如,酒后开车,行车通过路 关而不付买路钱,经营机械赌具,以及许多违反经济法规的 罪,等等。这种区分最早见于教规法:实施了本身邪恶的罪 错的牧师应当被免去圣职;实施了法规禁止的罪错的牧师可 以不免除圣职。普通法的第一个判例是1496年,它认为国王 只能对法规禁止的犯罪行使豁免权°,而不能对本身邪恶的 犯罪行使豁免权。对犯罪进行这样的分类,在当代已经没有 多大意义,只在某些案件中判定是否是过失杀人或者伤害有 定作用 三)从法律渊源角度可分为普通法罪和制定法罪 普通法罪( common law crime)也叫法官创立的罪。制 定法罪( statutory crime)也叫立法者创立的罪。早期英国 国会很少开会,即使开会也很少制定法律。在司法实践中,法 官遇到法律没有规定的社会危害行为,可以根据习惯逍道德、 常识)和法理,把这种行为认定为犯罪,给予刑罚。法官所 确认的犯罪,其定义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得到完备与精确,从 ①美国许多州和大城市在进入该州或该市的高速公路上设关卡,汽车通过 时需交钱(tol),不交钱则为违警罪。 ②豁免权( dispensing power),即事先恩准某个人不必服从刑法的权力 它不同于犯罪以后的赦免权( power to pardon
然 犯 ) 和 法 规 禁 止 的 罪 ( 法 定 犯 ) 本 身 邪 恶 的 罪 ( m a l u m i n s e ) 就 是 受 到 传 统 道 德 谴 责 的 犯 罪 , 如 杀 人 、 放 火 、 奸 淫 、 盗 窃 等 。 法 规 禁 止 的 罪 ( m a l u m p r o h i b i t u m ) 就 是 并 非 为 传 统 道 德 所 不 容 的 犯 罪 , 其 所 以 成 为 犯 罪 仅 仅 是 因 为 法 规 禁 止 。 例 如 , 酒 后 开 车 , 行 车 通 过 路 关 而 不 付 买 路 钱 ① , 经 营 机 械 赌 具 , 以 及 许 多 违 反 经 济 法 规 的 罪 , 等 等 。 这 种 区 分 最 早 见 于 教 规 法 : 实 施 了 本 身 邪 恶 的 罪 错 的 牧 师 应 当 被 免 去 圣 职 ; 实 施 了 法 规 禁 止 的 罪 错 的 牧 师 可 以 不 免 除 圣 职 。 普 通 法 的 第 一 个 判 例 是 1 4 9 6 年 , 它 认 为 国 王 只 能 对 法 规 禁 止 的 犯 罪 行 使 豁 免 权 ② , 而 不 能 对 本 身 邪 恶 的 犯 罪 行 使 豁 免 权 。 对 犯 罪 进 行 这 样 的 分 类 , 在 当 代 已 经 没 有 多 大 意 义 , 只 在 某 些 案 件 中 判 定 是 否 是 过 失 杀 人 或 者 伤 害 有 一 定 作 用 。 ( 三 ) 从 法 律 渊 源 角 度 可 分 为 普 通 法 罪 和 制 定 法 罪 普 通 法 罪 ( c o m m o n l a w c r i m e ) 也 叫 法 官 创 立 的 罪 。 制 定 法 罪 ( s t a t u t o r y c r i m e ) 也 叫 立 法 者 创 立 的 罪 。 早 期 英 国 国 会 很 少 开 会 , 即 使 开 会 也 很 少 制 定 法 律 。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 法 官 遇 到 法 律 没 有 规 定 的 社 会 危 害 行 为 , 可 以 根 据 习 惯 ( 道 德 、 常 识 ) 和 法 理 , 把 这 种 行 为 认 定 为 犯 罪 , 给 予 刑 罚 。 法 官 所 确 认 的 犯 罪 , 其 定 义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逐 渐 得 到 完 备 与 精 确 , 从 美 国 刑 法 2 1 ① ② 豁 免 权 ( d i s p e n s i n g p o w e r ) , 即 事 先 恩 准 某 个 人 不 必 服 从 刑 法 的 权 力 , 它 不 同 于 犯 罪 以 后 的 赦 免 权 ( p o w e r t o p a r d o n ) 。 美 国 许 多 州 和 大 城 市 在 进 入 该 州 或 该 市 的 高 速 公 路 上 设 关 卡 , 汽 车 通 过 时 需 交 钱 ( t o l ) , 不 交 钱 则 为 违 警 罪 。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美国刑法 而相对地固定下来,就形成了普通法罪。官方公布的判例,就 是普通法罪的渊源。历史发展的趋势是,大多数普通法罪已 被立法机关认可为制定法罪,英国、美国都一样,特别是在 美国。有些原先的普通法罪原封不动地被立法机关接受,成 为制定法罪;有些普通法罪经过若干修改之后成为制定法罪; 另有一些普通法罪已被废除,如自杀罪、渎神罪等。 四)其他分类 根据犯罪构成形态,可以分为完整罪和不完整罪。根据 犯罪主体数量,可以分为单独犯罪和共同犯罪。根据主体类 型,可分为自然人犯罪和法人犯罪。根据犯罪主体的心理状 态,可以分为故意罪和过失罪。根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 利益,可以分为侵犯人身罪、侵犯住宅罪、侵犯财产罪、损 害公共道德罪、危害公共秩序罪、妨害政府管理罪,等等
而 相 对 地 固 定 下 来 , 就 形 成 了 普 通 法 罪 。 官 方 公 布 的 判 例 , 就 是 普 通 法 罪 的 渊 源 。 历 史 发 展 的 趋 势 是 , 大 多 数 普 通 法 罪 已 被 立 法 机 关 认 可 为 制 定 法 罪 , 英 国 、 美 国 都 一 样 , 特 别 是 在 美 国 。 有 些 原 先 的 普 通 法 罪 原 封 不 动 地 被 立 法 机 关 接 受 , 成 为 制 定 法 罪 ; 有 些 普 通 法 罪 经 过 若 干 修 改 之 后 成 为 制 定 法 罪 ; 另 有 一 些 普 通 法 罪 已 被 废 除 , 如 自 杀 罪 、 渎 神 罪 等 。 ( 四 ) 其 他 分 类 根 据 犯 罪 构 成 形 态 , 可 以 分 为 完 整 罪 和 不 完 整 罪 。 根 据 犯 罪 主 体 数 量 , 可 以 分 为 单 独 犯 罪 和 共 同 犯 罪 。 根 据 主 体 类 型 , 可 分 为 自 然 人 犯 罪 和 法 人 犯 罪 。 根 据 犯 罪 主 体 的 心 理 状 态 , 可 以 分 为 故 意 罪 和 过 失 罪 。 根 据 犯 罪 行 为 所 侵 犯 的 社 会 利 益 , 可 以 分 为 侵 犯 人 身 罪 、 侵 犯 住 宅 罪 、 侵 犯 财 产 罪 、 损 害 公 共 道 德 罪 、 危 害 公 共 秩 序 罪 、 妨 害 政 府 管 理 罪 , 等 等 。 2 2 美 国 刑 法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美国刑法 23 第二章美国刑法的渊源和限制 美国有52个司法管辖区( jurisdiction),即50个州加上 哥伦比亚特区(首都华盛顿市)和联邦,因而美国有52个法 律系统 (egal syste)。每一个法律系统都有自己的由制定 法和普通法组成的刑事法律制度。每一个司法区除了有自己 的立法机关制定的刑法外,还有若干次一级政治单位制定的 含有刑罚规范的法律文件,如行政条例、城市法令、地方法 规等。 体现在美国联邦宪法中的美国政治体制,对联邦政府和 州政府的权力分配作了规定。联邦政府的权力仅限于宪法列 举的某几项权力,而州政府则拥有宪法没有列举的其他一切 权力。然而,联邦宪法对各州以及美国国会在制定和执行刑 事法律方面的权力还是作了某些原则的和特别的限制。经过 美国最高法院解释的宪法性限制已经成为控制州和联邦的刑 事立法和司法方面的支配力量。 美国的政治体制不仅由联邦制来代表,而且还体现在分 权原则方面。就严格坚持分权原则而言,法院系统的职能仅 限于解释和运用法律,并不改变或影响立法意图。但是,当 法院系统行使控制法律是否哈合宪”的权力时,事实上它能 够扩大、缩小、改变或影响法律的意图和含义。在这一方面
第 二 章 美 国 刑 法 的 渊 源 和 限 制 美 国 有 5 2 个 司 法 管 辖 区 ( j u r i s d i c t i o n ) , 即 5 0 个 州 加 上 哥 伦 比 亚 特 区 ( 首 都 华 盛 顿 市 ) 和 联 邦 , 因 而 美 国 有 5 2 个 法 律 系 统 ( l e g a l s y s t e m ) 。 每 一 个 法 律 系 统 都 有 自 己 的 由 制 定 法 和 普 通 法 组 成 的 刑 事 法 律 制 度 。 每 一 个 司 法 区 除 了 有 自 己 的 立 法 机 关 制 定 的 刑 法 外 , 还 有 若 干 次 一 级 政 治 单 位 制 定 的 含 有 刑 罚 规 范 的 法 律 文 件 , 如 行 政 条 例 、 城 市 法 令 、 地 方 法 规 等 。 体 现 在 美 国 联 邦 宪 法 中 的 美 国 政 治 体 制 , 对 联 邦 政 府 和 州 政 府 的 权 力 分 配 作 了 规 定 。 联 邦 政 府 的 权 力 仅 限 于 宪 法 列 举 的 某 几 项 权 力 , 而 州 政 府 则 拥 有 宪 法 没 有 列 举 的 其 他 一 切 权 力 。 然 而 , 联 邦 宪 法 对 各 州 以 及 美 国 国 会 在 制 定 和 执 行 刑 事 法 律 方 面 的 权 力 还 是 作 了 某 些 原 则 的 和 特 别 的 限 制 。 经 过 美 国 最 高 法 院 解 释 的 宪 法 性 限 制 已 经 成 为 控 制 州 和 联 邦 的 刑 事 立 法 和 司 法 方 面 的 支 配 力 量 。 美 国 的 政 治 体 制 不 仅 由 联 邦 制 来 代 表 , 而 且 还 体 现 在 分 权 原 则 方 面 。 就 严 格 坚 持 分 权 原 则 而 言 , 法 院 系 统 的 职 能 仅 限 于 解 释 和 运 用 法 律 , 并 不 改 变 或 影 响 立 法 意 图 。 但 是 , 当 法 院 系 统 行 使 控 制 法 律 是 否 “ 合 宪 ” 的 权 力 时 , 事 实 上 它 能 够 扩 大 、 缩 小 、 改 变 或 影 响 法 律 的 意 图 和 含 义 。 在 这 一 方 面 , 美 国 刑 法 2 3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