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公元1927~1949年)
第十五章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公元1927一1949年)
1927年4月12日,国民党蒋介石在帝国主义和 ,悍然发 动了反革命政变。他们背叛了孙中山先生所确定 的国共合作政策和反帝反封建政策,疯狂屠杀共 立党人和革命群众,在此基础上,在南京建立了 名为“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大地主大资产阶级 的蒋家王朝。直到1949年9月,南京国民政府被 推翻,才正式宣告中华民国时期的结束
1927年4月12日,国民党蒋介石在帝国主义和 国内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策动和支持下,悍然发 动了反革命政变。他们背叛了孙中山先生所确定 的国共合作政策和反帝反封建政策,疯狂屠杀共 产党人和革命群众,在此基础上,在南京建立了 名为“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大地主大资产阶级 的蒋家王朝。直到1949年9月,南京国民政府被 推翻,才正式宣告中华民国时期的结束
国民党政府的法律特点 在和同7工仲明亚时四期性和封建 性、买办性 其二,立法活动频繁,法律法规门类齐全。 其三,大量采用判例、解释例来表达“六法”中不 便规定的内容,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
国民党政府的法律特点 其一,在立法和司法上带有明显的法西斯性和封建 性、买办性。 其二,立法活动频繁,法律法规门类齐全。 其三,大量采用判例、解释例来表达“六法”中不 便规定的内容,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
国民政府的立法思想 立法思想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是中国半殖民 地半封建法律的最后形态,是这种法律发 展到颠峰时期的典型代表。现将这一时期 的立法思想概括如下:
第一节 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思想 和立法概况 一、立法思想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是中国半殖民 地半封建法律的最后形态,是这种法律发 展到颠峰时期的典型代表。现将这一时期 的立法思想概括如下:
(一)假借“三民主义”,推行一党专政的法西斯统治 “三民主义”是孙中山先生早在1905年成立同盟会过程中 方面 内容 蒋介石及其御用法学家鼓吹:所有的立法政策、立法精神, 应以三民主义为最高立法原则。 而国民党政府第一任立法院院长胡汉民也曾说过:“三民主 义的立法,与我国古代法律思想不同,与欧美的法律观念尤异。 盖中国历代制礼立法完全是立于家族制度的基础上,现在的立 法,是立于民族利益的基础上,此其不同者一也
(一)假借“三民主义”,推行一党专政的法西斯统治 “三民主义”是孙中山先生早在19O5年成立同盟会过程中 首先提出来的,它包括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三方面 内容。 蒋介石及其御用法学家鼓吹:所有的立法政策、立法精神, 应以三民主义为最高立法原则。 而国民党政府第一任立法院院长胡汉民也曾说过:“三民主 义的立法,与我国古代法律思想不同,与欧美的法律观念尤异。 盖中国历代制礼立法完全是立于家族制度的基础上,现在的立 法,是立于民族利益的基础上,此其不同者一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