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美国刑法 第一篇绪论 第一章刑法性质和犯罪分类 第一节刑法性质 刑法就是规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和给予何种刑罚以保护 社会免受侵害的法律。它包括具体犯罪的定义和刑事责任的 般原则 依据西方关于社会二分法的传统观念,社会由两部分构 成,即以权利为基础的市民社会(不受国家直接干预的市民 自治领域)和以权力为基础的政治国家。调整市民社会关系 的法律为私法,如民法;规定国家权力行使的法律属公法,如 行政法和刑法。刑罚权的主要使命是维护法律秩序,保护整 体社会利益。刑罚权不是无限的,必须有度,超度行使便会 侵犯市民权利。权力受权利制约才能做到适度。权力与权利 相互依存,又彼此制衡,社会才能正常发展。否则,如果权 力吞没权利,便成专制主义;如果权利吞没权力,便成无政
第 一 篇 绪 论 第 一 章 刑 法 性 质 和 犯 罪 分 类 第 一 节 刑 法 性 质 刑 法 就 是 规 定 什 么 行 为 构 成 犯 罪 和 给 予 何 种 刑 罚 以 保 护 社 会 免 受 侵 害 的 法 律 。 它 包 括 具 体 犯 罪 的 定 义 和 刑 事 责 任 的 一 般 原 则 。 依 据 西 方 关 于 社 会 二 分 法 的 传 统 观 念 , 社 会 由 两 部 分 构 成 , 即 以 权 利 为 基 础 的 市 民 社 会 ( 不 受 国 家 直 接 干 预 的 市 民 自 治 领 域 ) 和 以 权 力 为 基 础 的 政 治 国 家 。 调 整 市 民 社 会 关 系 的 法 律 为 私 法 , 如 民 法 ; 规 定 国 家 权 力 行 使 的 法 律 属 公 法 , 如 行 政 法 和 刑 法 。 刑 罚 权 的 主 要 使 命 是 维 护 法 律 秩 序 , 保 护 整 体 社 会 利 益 。 刑 罚 权 不 是 无 限 的 , 必 须 有 度 , 超 度 行 使 便 会 侵 犯 市 民 权 利 。 权 力 受 权 利 制 约 才 能 做 到 适 度 。 权 力 与 权 利 相 互 依 存 , 又 彼 此 制 衡 , 社 会 才 能 正 常 发 展 。 否 则 , 如 果 权 力 吞 没 权 利 , 便 成 专 制 主 义 ; 如 果 权 利 吞 没 权 力 , 便 成 无 政 1 4 美 国 刑 法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美国刑法 府主义。“权利与权力加和守恒”,此消彼长,价值目标通过 制约达到平衡。这就奠定了近现代刑法必然同时具有维护秩 序和保障人权两种功能。刑法的两种功能是美国刑法兼存阶 级性和社会性的实际表现。 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基本目的是相同的,即维护法律 秩序。但犯罪和民事过错是有原则区别的,主要在于制裁的 严厉性不同:处理民事过错以“付钱”为主;处理犯罪行为 以滥监禁”为主。刑罚是专门用来对付犯罪的。犯罪和刑罚, 互为因果。犯罪是刑罚的根据,从另一方面看,“没有刑罚不 为罪”( ludlum crimen sine poena)。规定犯罪的法律条 款由两部分组成:被禁止的行为和科处的刑罚。不受刑罚制 裁(没有刑罚)的行为不是犯罪。刑罚是区分刑事法律和其 他法律的最主要特征。根据这个理由,1924年美国华盛顿州 的一个判决认为,该州当时的刑法关于盗窃罪的刑罚只规定 滥监禁”一种刑罚,某法人团体被控犯有盗窃行为,因为法人 无法被判处监禁刑罚,意味着‘没有刑罚”,所以该法人不能 被判定犯盗窃罪,也就是“没有盗窃罪”。 刑法和道德均为行为规范,在这个基本点上二者是一致 的。道德是刑法的基础,刑法是道德的低限。一般说来,犯 罪是不道德的行为。刑事司法中的一些难题,如有关刑法 错误”方面疑难案件的解决,最后需要诉诸道德评价。但是 者也有不一致的情况,所谓有罪但并非不道德。例如,丈 夫在身患不治之症、痛苦万分的妻子的再三恳求下,用药毒 死了妻子(安乐死亡);哥哥杀死了奸淫胞妹并且作恶多端的 弟弟(义愤杀人);盗窃富商的钱财用来帮助穷人(劫富济
府 主 义 。 “ 权 利 与 权 力 加 和 守 恒 ” , 此 消 彼 长 , 价 值 目 标 通 过 制 约 达 到 平 衡 。 这 就 奠 定 了 近 现 代 刑 法 必 然 同 时 具 有 维 护 秩 序 和 保 障 人 权 两 种 功 能 。 刑 法 的 两 种 功 能 是 美 国 刑 法 兼 存 阶 级 性 和 社 会 性 的 实 际 表 现 。 刑 事 法 律 和 民 事 法 律 的 基 本 目 的 是 相 同 的 , 即 维 护 法 律 秩 序 。 但 犯 罪 和 民 事 过 错 是 有 原 则 区 别 的 , 主 要 在 于 制 裁 的 严 厉 性 不 同 : 处 理 民 事 过 错 以 “ 付 钱 ” 为 主 ; 处 理 犯 罪 行 为 以 “ 监 禁 ” 为 主 。 刑 罚 是 专 门 用 来 对 付 犯 罪 的 。 犯 罪 和 刑 罚 , 互 为 因 果 。 犯 罪 是 刑 罚 的 根 据 , 从 另 一 方 面 看 , “ 没 有 刑 罚 不 为 罪 ” ( n u l u m c r i m e n s i n e p o e n a ) 。 规 定 犯 罪 的 法 律 条 款 由 两 部 分 组 成 : 被 禁 止 的 行 为 和 科 处 的 刑 罚 。 不 受 刑 罚 制 裁 ( 没 有 刑 罚 ) 的 行 为 不 是 犯 罪 。 刑 罚 是 区 分 刑 事 法 律 和 其 他 法 律 的 最 主 要 特 征 。 根 据 这 个 理 由 , 1 9 2 4 年 美 国 华 盛 顿 州 的 一 个 判 决 认 为 , 该 州 当 时 的 刑 法 关 于 盗 窃 罪 的 刑 罚 只 规 定 “ 监 禁 ” 一 种 刑 罚 , 某 法 人 团 体 被 控 犯 有 盗 窃 行 为 , 因 为 法 人 无 法 被 判 处 监 禁 刑 罚 , 意 味 着 “ 没 有 刑 罚 ” , 所 以 该 法 人 不 能 被 判 定 犯 盗 窃 罪 , 也 就 是 “ 没 有 盗 窃 罪 ” 。 刑 法 和 道 德 均 为 行 为 规 范 , 在 这 个 基 本 点 上 二 者 是 一 致 的 。 道 德 是 刑 法 的 基 础 , 刑 法 是 道 德 的 低 限 。 一 般 说 来 , 犯 罪 是 不 道 德 的 行 为 。 刑 事 司 法 中 的 一 些 难 题 , 如 有 关 刑 法 “ 错 误 ” 方 面 疑 难 案 件 的 解 决 , 最 后 需 要 诉 诸 道 德 评 价 。 但 是 二 者 也 有 不 一 致 的 情 况 , 所 谓 有 罪 但 并 非 不 道 德 。 例 如 , 丈 夫 在 身 患 不 治 之 症 、 痛 苦 万 分 的 妻 子 的 再 三 恳 求 下 , 用 药 毒 死 了 妻 子 ( 安 乐 死 亡 ) ; 哥 哥 杀 死 了 奸 淫 胞 妹 并 且 作 恶 多 端 的 弟 弟 ( 义 愤 杀 人 ) ; 盗 窃 富 商 的 钱 财 用 来 帮 助 穷 人 ( 劫 富 济 美 国 刑 法 1 5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16 美国刑法 贫);等等。有些地方法规出于狭隘集团利益考虑把有些同道 德毫不相干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例如,有的城市法规把星期 日出售汽车规定为犯罪。另外,某些本来属于道德范畴的东 西,后来演变为法律范畴,因而失去了早先的含义。例如, ‘罪过”这个概念来源于道德观念,一旦进入刑法领域,就有 了专门内容—实施危害行为时的心理状态。 刑法与政治的关系,一方面表现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 以刑事政策为导向;另一方面表现为刑事政策在刑事立法的 框架内发生作用。刑法与政治的更深层关系还在于国家权力 结构对刑法的影响。权力结构指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三权 分立的权力结构由美国宪法奠定。立法、司法、行政三种国 家权力由于分立才能做到相互制约,防止权力滥用,以达权 力适度行使的平衡态。这种权力结构是罪刑法定原则和刑事 司法独立得以实现的根本保障 经济是刑法的基础。经济是刑法服务的对象,这是二者 关系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是,由于经济是整个社会生存和 发展的物质基础,所以经济(生产力水平和经济形态)直接 地和间接地影响犯罪态势,经济决定各历史时期的犯罪观和 刑罚观,甚至最终影响刑罚种类的产生和消亡。例如,市场 经济的发展导致死刑的逐渐减少和废除。作为独立刑罚方法 的监禁刑的产生也是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的结果。由于商品 经济进一步发展,封建制度下劳动者人身依附关系日益削弱, 相应地个人自由增多,因而个人自由与劳动时间的结合构成 个人财富。自由具有社会价值,剥夺自由便具有惩罚性。从 根本上说,经济发展使人有了自由,因而自由才有失去的可
贫 ) ; 等 等 。 有 些 地 方 法 规 出 于 狭 隘 集 团 利 益 考 虑 把 有 些 同 道 德 毫 不 相 干 的 行 为 规 定 为 犯 罪 。 例 如 , 有 的 城 市 法 规 把 星 期 日 出 售 汽 车 规 定 为 犯 罪 。 另 外 , 某 些 本 来 属 于 道 德 范 畴 的 东 西 , 后 来 演 变 为 法 律 范 畴 , 因 而 失 去 了 早 先 的 含 义 。 例 如 , “ 罪 过 ” 这 个 概 念 来 源 于 道 德 观 念 , 一 旦 进 入 刑 法 领 域 , 就 有 了 专 门 内 容 — — 实 施 危 害 行 为 时 的 心 理 状 态 。 刑 法 与 政 治 的 关 系 , 一 方 面 表 现 在 刑 事 立 法 和 刑 事 司 法 以 刑 事 政 策 为 导 向 ; 另 一 方 面 表 现 为 刑 事 政 策 在 刑 事 立 法 的 框 架 内 发 生 作 用 。 刑 法 与 政 治 的 更 深 层 关 系 还 在 于 国 家 权 力 结 构 对 刑 法 的 影 响 。 权 力 结 构 指 国 家 权 力 的 组 织 形 式 。 三 权 分 立 的 权 力 结 构 由 美 国 宪 法 奠 定 。 立 法 、 司 法 、 行 政 三 种 国 家 权 力 由 于 分 立 才 能 做 到 相 互 制 约 , 防 止 权 力 滥 用 , 以 达 权 力 适 度 行 使 的 平 衡 态 。 这 种 权 力 结 构 是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和 刑 事 司 法 独 立 得 以 实 现 的 根 本 保 障 。 经 济 是 刑 法 的 基 础 。 经 济 是 刑 法 服 务 的 对 象 , 这 是 二 者 关 系 的 一 个 方 面 。 另 一 方 面 是 , 由 于 经 济 是 整 个 社 会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物 质 基 础 , 所 以 经 济 ( 生 产 力 水 平 和 经 济 形 态 ) 直 接 地 和 间 接 地 影 响 犯 罪 态 势 , 经 济 决 定 各 历 史 时 期 的 犯 罪 观 和 刑 罚 观 , 甚 至 最 终 影 响 刑 罚 种 类 的 产 生 和 消 亡 。 例 如 , 市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导 致 死 刑 的 逐 渐 减 少 和 废 除 。 作 为 独 立 刑 罚 方 法 的 监 禁 刑 的 产 生 也 是 经 济 发 展 到 一 定 水 平 的 结 果 。 由 于 商 品 经 济 进 一 步 发 展 , 封 建 制 度 下 劳 动 者 人 身 依 附 关 系 日 益 削 弱 , 相 应 地 个 人 自 由 增 多 , 因 而 个 人 自 由 与 劳 动 时 间 的 结 合 构 成 个 人 财 富 。 自 由 具 有 社 会 价 值 , 剥 夺 自 由 便 具 有 惩 罚 性 。 从 根 本 上 说 , 经 济 发 展 使 人 有 了 自 由 , 因 而 自 由 才 有 失 去 的 可 1 6 美 国 刑 法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美国刑法 能,经济发展产生了剥夺自由这种刑罚方法。 刑法的基本目的是保护社会免受犯罪侵害。在有些情况 下,侵害是有形的,例如死了人,丢失了财产。有些情况下, 侵害是无形的,例如名誉受到损害。在有些情况下,侵害仅 仅表现为危险性,例如不少的未遂犯罪,被告人犯罪行为终 了之后,没有人受到具体损害,但仍然侵害了社会。 刑法的基本规则有五条:(1)根据公正比赛应当光明磊 落( fair play)的观念,要求事先公布刑法,使公民了解什 么行为是刑法禁止的。刑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这个基本 原则也可以表述为“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 (2)没有社会危害就不是犯罪。(3)仅仅是坏思想不是犯罪。 (4)只有行为而没有坏思想不负刑事责任。(5)有罪行为和 有罪心态必须同时发生。 第二节犯罪分类 从不同的角度,为了不同的目的,可以对犯罪作出不同 的分类 (一)根据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可分为重罪和轻罪 这是美国刑法中最基本的犯罪分类,源于英国。早在十 四世纪,英国普通法就依照刑罚轻重把犯罪分为叛逆罪 ( treason)、重罪( felony)和轻罪( misdemeanor)三类。按 照古代英国法,叛逆者的土地应被没收上交国王,而重罪犯 的土地则转交给领主。在美国,不没收叛国者或重罪犯的财 产,所以区分叛国罪和重罪的意义不大,因此美国刑法只是
能 , 经 济 发 展 产 生 了 剥 夺 自 由 这 种 刑 罚 方 法 。 刑 法 的 基 本 目 的 是 保 护 社 会 免 受 犯 罪 侵 害 。 在 有 些 情 况 下 , 侵 害 是 有 形 的 , 例 如 死 了 人 , 丢 失 了 财 产 。 有 些 情 况 下 , 侵 害 是 无 形 的 , 例 如 名 誉 受 到 损 害 。 在 有 些 情 况 下 , 侵 害 仅 仅 表 现 为 危 险 性 , 例 如 不 少 的 未 遂 犯 罪 , 被 告 人 犯 罪 行 为 终 了 之 后 , 没 有 人 受 到 具 体 损 害 , 但 仍 然 侵 害 了 社 会 。 刑 法 的 基 本 规 则 有 五 条 : ( 1 ) 根 据 公 正 比 赛 应 当 光 明 磊 落 ( f a i r p l a y ) 的 观 念 , 要 求 事 先 公 布 刑 法 , 使 公 民 了 解 什 么 行 为 是 刑 法 禁 止 的 。 刑 法 没 有 溯 及 既 往 的 效 力 , 这 个 基 本 原 则 也 可 以 表 述 为 “ 法 无 明 文 不 为 罪 ” , “ 法 无 明 文 不 处 罚 ” 。 ( 2 ) 没 有 社 会 危 害 就 不 是 犯 罪 。 ( 3 ) 仅 仅 是 坏 思 想 不 是 犯 罪 。 ( 4 ) 只 有 行 为 而 没 有 坏 思 想 不 负 刑 事 责 任 。 ( 5 ) 有 罪 行 为 和 有 罪 心 态 必 须 同 时 发 生 。 第 二 节 犯 罪 分 类 从 不 同 的 角 度 , 为 了 不 同 的 目 的 , 可 以 对 犯 罪 作 出 不 同 的 分 类 。 ( 一 ) 根 据 犯 罪 行 为 的 危 害 程 度 可 分 为 重 罪 和 轻 罪 这 是 美 国 刑 法 中 最 基 本 的 犯 罪 分 类 , 源 于 英 国 。 早 在 十 四 世 纪 , 英 国 普 通 法 就 依 照 刑 罚 轻 重 把 犯 罪 分 为 叛 逆 罪 ( t r e a s o n ) 、 重 罪 ( f e l o n y ) 和 轻 罪 ( m i s d e m e a n o r ) 三 类 。 按 照 古 代 英 国 法 , 叛 逆 者 的 土 地 应 被 没 收 上 交 国 王 , 而 重 罪 犯 的 土 地 则 转 交 给 领 主 。 在 美 国 , 不 没 收 叛 国 者 或 重 罪 犯 的 财 产 , 所 以 区 分 叛 国 罪 和 重 罪 的 意 义 不 大 , 因 此 美 国 刑 法 只 是 美 国 刑 法 1 7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18 美国刑法 把叛国罪作为重罪的一部分,而没有独立为一类。 重罪和轻罪的划分,见于欧美一些国家的刑法。重罪和 轻罪的区分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 般以五年监禁为界,如德国刑法规定,法定刑为五年或五年 以上监禁的罪为重罪,法定刑为五年以下监禁的罪为轻罪。现 在,一般以一年监禁为界,如瑞士刑法(1971年修正),以及 美国绝大多数州的刑法,都作如此规定。 “重罪·轻罪”的分类在美国许多州实体刑法上的意义。 有不少犯罪的构成要件涉及犯罪分类,如普通法中的夜盗 ( burglary)定义为‘晚破门入户企图犯重罪”,因此破门而 入企图犯轻罪则不构成夜盗罪。又例如,在实施或者着手实 施重罪过程中附带发生的死亡构成一种谋杀罪(重罪·谋杀 罪);在实施轻罪过程中附带发生的死亡就不构成谋杀罪。按 美国刑法,惯犯的成立常常以重罪历史为限。普通法里的共 同犯罪,如果是共同犯重罪,则区分主犯和从犯;如果共同 犯轻罪,则不再区分主犯和从犯,都以主犯论处。 湩重罪·轻罪”分类在美国刑事诉讼上的意义。例如,附 属于地方法院的某些基层法院(例如治安法院、警察法院、夜 去庭等)的管辖范围仅限于轻罪。又例如,根据普通法,在 具有合理的理由认为某人犯了重罪的情况下准许实行无逮捕 令逮捕;而对轻罪犯实行无逮捕令逮捕,必须在当场实施轻 罪的情况下才许可。在有些司法管辖区,对重罪的控告必须 经过大陪审团( grand jury);对轻罪则无须通过大陪审团。 ①1979年生效的新泽西州的新刑法典放弃了这种分类法
把 叛 国 罪 作 为 重 罪 的 一 部 分 , 而 没 有 独 立 为 一 类 。 重 罪 和 轻 罪 的 划 分 , 见 于 欧 美 一 些 国 家 的 刑 法 。 重 罪 和 轻 罪 的 区 分 标 准 不 是 一 成 不 变 的 。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战 以 前 , 一 般 以 五 年 监 禁 为 界 , 如 德 国 刑 法 规 定 , 法 定 刑 为 五 年 或 五 年 以 上 监 禁 的 罪 为 重 罪 , 法 定 刑 为 五 年 以 下 监 禁 的 罪 为 轻 罪 。 现 在 , 一 般 以 一 年 监 禁 为 界 , 如 瑞 士 刑 法 ( 1 9 7 1 年 修 正 ) , 以 及 美 国 绝 大 多 数 州 的 刑 法 ① , 都 作 如 此 规 定 。 “ 重 罪 · 轻 罪 ” 的 分 类 在 美 国 许 多 州 实 体 刑 法 上 的 意 义 。 有 不 少 犯 罪 的 构 成 要 件 涉 及 犯 罪 分 类 , 如 普 通 法 中 的 夜 盗 ( b u r g l a r y ) 定 义 为 “ 夜 晚 破 门 入 户 企 图 犯 重 罪 ” , 因 此 破 门 而 入 企 图 犯 轻 罪 则 不 构 成 夜 盗 罪 。 又 例 如 , 在 实 施 或 者 着 手 实 施 重 罪 过 程 中 附 带 发 生 的 死 亡 构 成 一 种 谋 杀 罪 ( 重 罪 · 谋 杀 罪 ) ; 在 实 施 轻 罪 过 程 中 附 带 发 生 的 死 亡 就 不 构 成 谋 杀 罪 。 按 美 国 刑 法 , 惯 犯 的 成 立 常 常 以 重 罪 历 史 为 限 。 普 通 法 里 的 共 同 犯 罪 , 如 果 是 共 同 犯 重 罪 , 则 区 分 主 犯 和 从 犯 ; 如 果 共 同 犯 轻 罪 , 则 不 再 区 分 主 犯 和 从 犯 , 都 以 主 犯 论 处 。 “ 重 罪 · 轻 罪 ” 分 类 在 美 国 刑 事 诉 讼 上 的 意 义 。 例 如 , 附 属 于 地 方 法 院 的 某 些 基 层 法 院 ( 例 如 治 安 法 院 、 警 察 法 院 、 夜 法 庭 等 ) 的 管 辖 范 围 仅 限 于 轻 罪 。 又 例 如 , 根 据 普 通 法 , 在 具 有 合 理 的 理 由 认 为 某 人 犯 了 重 罪 的 情 况 下 准 许 实 行 无 逮 捕 令 逮 捕 ; 而 对 轻 罪 犯 实 行 无 逮 捕 令 逮 捕 , 必 须 在 当 场 实 施 轻 罪 的 情 况 下 才 许 可 。 在 有 些 司 法 管 辖 区 , 对 重 罪 的 控 告 必 须 经 过 大 陪 审 团 ( g r a n d j u r y ) ; 对 轻 罪 则 无 须 通 过 大 陪 审 团 。 1 8 美 国 刑 法 ① 1 9 7 9 年 生 效 的 新 泽 西 州 的 新 刑 法 典 放 弃 了 这 种 分 类 法 。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