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分论教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走私废物罪侵害的客体。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具体说来,是国家对外贸 易管制中禁止进口境外不能用作原料的废物、限制进口境外可用作原料的废物以及对进口可用作原 料的废物依法征收关税的监管制度 2.走私废物罪的客观方面的特征。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 将境外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也是单向的走私行为,仅仅是指走私进口的 行为,不包括出口行为。如果有人将境内的废物运输出境的,则视情况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处理 3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境外的废物,而积极将其偷运进境。行为人主观上 般出于牟利的目的,但《刑法》并没有以此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不论行为人是否出于牟利的目的 均构成本罪。 第四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158)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概念和特征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在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 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行为。 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公司登记管理制度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三个不可分割的要件:(1)本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注册资本。我 国《公司法》还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作了最低限额的规定。(2)行为人在申 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3) 行为人必须取得了公司登记。如果在申请公司登记的过程中,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发现其使用的是虚 假的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没有予以登记,则不构成本罪。因此,本罪是结果犯,行为 人是否取得了公司登记,是构成本罪的一个重要条件。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申请公司登记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4、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 (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认定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为人虚报的注册资本必须达到数额巨大、后果 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2、区分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都使用了欺骗的手段,在主观方面也均 出于故意,但两者在主观目的、侵犯的客体、被害的对象等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区别:(1)主观目的 不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目的是为了欺骗公司登记机关,非法取得公司登记:诈骗罪的目的是 非法占有公私财物。(2)侵犯的客体不同。虚报注册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公司登记管理制度; 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3)侵害的对象不同。公司登记主管部门是虚报注册资本罪 的被害对象,如果行为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是为了欺骗对方 当事人,而没有去公司登记主管部门申请公司登记,则不构成本罪;诈骗罪的被害对象是公司登记
刑法学分论教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1 1.走私废物罪侵害的客体。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具体说来,是国家对外贸 易管制中禁止进口境外不能用作原料的废物、限制进口境外可用作原料的废物以及对进口可用作原 料的废物依法征收关税的监管制度。 2.走私废物罪的客观方面的特征。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 将境外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也是单向的走私行为,仅仅是指走私进口的 行为,不包括出口行为。如果有人将境内的废物运输出境的,则视情况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处理。 3.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境外的废物,而积极将其偷运进境。行为人主观上一 般出于牟利的目的,但《刑法》并没有以此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不论行为人是否出于牟利的目的, 均构成本罪。 第四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158)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概念和特征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在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 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行为。 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公司登记管理制度。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三个不可分割的要件:(1)本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注册资本。我 国《公司法》还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作了最低限额的规定。(2)行为人在申 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3) 行为人必须取得了公司登记。如果在申请公司登记的过程中,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发现其使用的是虚 假的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没有予以登记,则不构成本罪。因此,本罪是结果犯,行为 人是否取得了公司登记,是构成本罪的一个重要条件。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申请公司登记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4、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 (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认定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为人虚报的注册资本必须达到数额巨大、后果 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2、区分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都使用了欺骗的手段,在主观方面也均 出于故意,但两者在主观目的、侵犯的客体、被害的对象等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区别:(1)主观目的 不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目的是为了欺骗公司登记机关,非法取得公司登记;诈骗罪的目的是 非法占有公私财物。(2)侵犯的客体不同。虚报注册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公司登记管理制度; 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3)侵害的对象不同。公司登记主管部门是虚报注册资本罪 的被害对象,如果行为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是为了欺骗对方 当事人,而没有去公司登记主管部门申请公司登记,则不构成本罪;诈骗罪的被害对象是公司登记
刑法学分论教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主管部门以外的被害人。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159) (一)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概念和特征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 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行为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主要特征是 l、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公司出资方面的管理制度。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的出资 方式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 额,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 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法定的情形 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 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依据法律规定,“虚假出资”的行为主要包括 以下三种情形:(1)未交付货币。(2)未交付实物。(3)未转移财产权。根据我国《公司法》第 24条和第25条的规定,对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 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还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认定 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为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必须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一)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 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 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而且也损害着公司 企业的利益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三个不可分割的要件:(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是构成公司、 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必备要件,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经管或者参 与某项工作的便利条件。(2)行为人实施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所谓索取贿赂,是 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交易条件,以公开或暗示的形式,主动地向对方索 要财物的行为。所谓收受贿赂,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主动赠予 的财物的行为。另外,依据《刑法》第163条2款的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 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也属于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
刑法学分论教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2 主管部门以外的被害人。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159) (一)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概念和特征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 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行为。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公司出资方面的管理制度。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的出资 方式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 额,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 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法定的情形 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 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依据法律规定,“虚假出资”的行为主要包括 以下三种情形:(1)未交付货币。(2)未交付实物。(3)未转移财产权。根据我国《公司法》第 24 条和第 25 条的规定,对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 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还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认定 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为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必须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一)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 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 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而且也损害着公司、 企业的利益。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三个不可分割的要件:(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是构成公司、 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必备要件,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经管或者参 与某项工作的便利条件。(2)行为人实施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所谓索取贿赂,是 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交易条件,以公开或暗示的形式,主动地向对方索 要财物的行为。所谓收受贿赂,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主动赠予 的财物的行为。另外,依据《刑法》第 163 条 2 款的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 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也属于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