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分论教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四、本节中的其他犯罪 (一)生产、销售劣药罪 根据《刑法》第142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 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劣药。根据《药品管理法》第49条的 规定:“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超过有效期的;(四)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 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本罪是结果犯,必须实际发生了严重损害人体健康的结果 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根据《刑法》第143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反食品卫生法规,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根据《解 释》第4条的规定:“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 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应认定为《刑法》第143 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本罪的对象是不符合卫生标 准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是由国家食品卫生法所规定的。本罪只有造成了严重食物中毒 事故或其他食源疾患才能构成。主观方面是故意。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 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金;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 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根据《解释》,所谓“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生产、销 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解释》,所 谓“后果特别严重”,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致人死亡、严重残疾、三 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况。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自然人犯本罪的法定刑处罚 (三)《刑法》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是指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故意生产、销售不符 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或对 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医疗器械,是指医疗用的各种工具、仪器设备。包括三类:一是诊 断性设备,如X光透视机;二是治疗性的设备,如某些理疗设备、高压氧舱;三是辅助性的设备, 如各种仪器、手术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是指医疗中使用的各种辅助性、消耗性物品,如纱布、药 棉等。本罪是结果犯,只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结果的,才构成犯罪 《刑法修正案四》对刑法第145条做了修订,从而使该罪成为危险犯,并对刑罚做了修订。将 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修改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 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
刑法学分论教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6 四 、 本 节中的其他 犯罪 (一 )生产、 销售劣药罪 根据《刑法》第 142 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 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劣药。根据《药品管理法》第 49 条的 规定:“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四)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 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本罪是结果犯,必须实际发生了严重损害人体健康的结果。 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二 )生产、销售 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根据《刑法》第 143 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反食品卫生法规,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根据《解 释》第 4 条的规定:“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 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应认定为《刑法》第 143 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本罪的对象是不符合卫生标 准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是由国家食品卫生法所规定的。本罪只有造成了严重食物中毒 事故或其他食源疾患才能构成。主观方面是故意。犯本罪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 金额 50%以上 2 倍以下的罚金;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 售金额 50%以上 2 倍以下罚金。根据《解释》,所谓“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生产、销 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 7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50%以上 2 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解释》,所 谓“后果特别严重”,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致人死亡、严重残疾、三 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况。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自然人犯本罪的法定刑处罚。 (三) 《刑法》第 145 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是指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故意生产、销售不符 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或对 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医疗器械,是指医疗用的各种工具、仪器设备。包括三类:一是诊 断性设备,如 X 光透视机;二是治疗性的设备,如某些理疗设备、高压氧舱;三是辅助性的设备, 如各种仪器、手术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是指医疗中使用的各种辅助性、消耗性物品,如纱布、药 棉等。本罪是结果犯,只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结果的,才构成犯罪。 《刑法修正案四》对刑法第 145 条做了修订,从而使该罪成为危险犯,并对刑罚做了修订。将 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修改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 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
刑法学分论教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解释》第6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致人轻 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构成本罪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此外,《解释》同 时规定:“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 材罪定罪处罚。”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根据《刑法》第146条的规定,所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是指违反国家产品 质量管理法规,故意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危害人 身、财产安全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是结果犯,即生产、销售上述产品,必须发生了 人身伤亡或财产的重大损失的恶果,才能构成 (五)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根据《刑法》第147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是指生产、销售 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假种子,销售明知是假的或失去效用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 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替代合格产品,使生产遭受巨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行为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行为人非法生产、销售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假种子,即以 假充真:二是行为人非法销售失去效用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三是行为人生产、销售劣质的 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构成本罪,必须发生了一定的危害后果才能构成。 (六)《刑法》第148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第三节走私罪 走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检査,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 出口或依法应缴纳关税而偷逃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走私犯罪一直是 《刑法》严厉打击的重点犯罪之一。走私活动屡打不止,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国民经济的 发展,而且助长消极腐败现象的滋长蔓延,侵害党、国家、军队的肌体,影响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 久安。2000年10月8日,最髙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最髙人民法院法释[2000]30号)。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罪(151) (一)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罪的概念和特征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武器、弹药或者核材料 的行为。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根据我国的海关法规,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的 主要内容包括:(1)对进出口的货物、物品采取准许、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制度;(2)对进出口的 非贸易性物品,根据该物品的种类、特点,实行限进、限出、限量、限值的制度;(3)对进出口的 货物、物品实行征收关税的制度。 2、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进行走私武器、弹药或者核材料进
刑法学分论教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7 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解释》第 6 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致人轻 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构成本罪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此外,《解释》同 时规定:“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 材罪定罪处罚。” (四 )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根据《刑法》第 146 条的规定,所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是指违反国家产品 质量管理法规,故意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危害人 身、财产安全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是结果犯,即生产、销售上述产品,必须发生了 人身伤亡或财产的重大损失的恶果,才能构成。 (五 )生产、 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 子罪 根据《刑法》第 147 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是指生产、销售 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假种子,销售明知是假的或失去效用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 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替代合格产品,使生产遭受巨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行为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行为人非法生产、销售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假种子,即以 假充真;二是行为人非法销售失去效用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三是行为人生产、销售劣质的 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构成本罪,必须发生了一定的危害后果才能构成。 (六 ) 《刑法》第 148 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第三节 走 私 罪 走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检查,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 出口或依法应缴纳关税而偷逃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走私犯罪一直是 《刑法》严厉打击的重点犯罪之一。走私活动屡打不止,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国民经济的 发展,而且助长消极腐败现象的滋长蔓延,侵害党、国家、军队的肌体,影响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 久安。2000 年 10 月 8 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法 释[ 200 0]30 号)。 一、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罪(151) (一)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罪的概念和特征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武器、弹药或者核材料 的行为。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根据我国的海关法规,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的 主要内容包括:(1)对进出口的货物、物品采取准许、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制度;(2)对进出口的 非贸易性物品,根据该物品的种类、特点,实行限进、限出、限量、限值的制度;(3)对进出口的 货物、物品实行征收关税的制度。 2、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进行走私武器、弹药或者核材料进
刑法学分论教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出国(边〕境的行为。违反海关法规和逃避海关监管,是走私行为在客观方面的两个基本要件。所 谓“武器、弹药”’,是指我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规定的各种军用武器、弹药和爆炸物以及其 他类似军用武器、弹药和爆炸物等;“核材料”是指可以发生原子核变或者聚合反映的放射性材料, 如钚、铀-233等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罪的认定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依据《刑法》第151条第1款的规定,对走私武器、弹药或者核材 料罪的构成,没有数量上的要求,因此,凡故意走私武器、弹药或者核材料,不论其走私物品的价 值数额大小,原则上都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区分本罪与《刑法》第125条所规定的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及非法运输危险物 质罪(核材料)之间的界限。本罪与第125条所规定的犯罪,在犯罪对象、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 要件等方面基本相同,而且“运输”也是它们所共同具备的行为方式。但是,它们在犯罪客体、犯 罪的客观要件存在着显著的区别:(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而第125条所规定的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 安全。(2)犯罪的客观要件不同。“运输”在本罪体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物品非 法运输进出国(边)境:而第125条所规定的犯罪一般在我国境内进行,不存在进出国(边)境的 问题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概念和特征 根据《刑法》第153条的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 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国的海关制度。具体地说,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我国海关制度中的对普 通货物、物品监管和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的制度。根据海关法的规定,国家根据进出口货物与国 计民生的关系,对普通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关税制度。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逃避了关税,减少了 全国的关税收入和外汇资金的积累,妨碍我国民族工业的发展 本罪的对象是普通货物、物品。所谓普通货物、物品,是指除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国 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黄金、白银或者其他贵金属、国家禁止出口的珍稀植物及 其制品以及淫秽物品、毒品以外的货物、物品。虽然货物、物品的含义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般来说,货物,是指多为贸易性质的商品,量较大,不便随身携带、邮寄。而物品通常是便于随身 携带、邮寄,往往是自用性质的产品。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应当缴纳关税 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税额数额较大的行为。首先,行为人违反了海关法规,即行为 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应的法规。其次,行为人实施了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行为。 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行为主要有以下形式 (1)绕关走私。是指在不设海关关口的地方将货物进出境,大宗的走私通常采用绕关的方法实 施
刑法学分论教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8 出国(边)境的行为。违反海关法规和逃避海关监管,是走私行为在客观方面的两个基本要件。所 谓“武器、弹药”,是指我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规定的各种军用武器、弹药和爆炸物以及其 他类似军用武器、弹药和爆炸物等;“核材料”是指可以发生原子核变或者聚合反映的放射性材料, 如钚、铀-233 等。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罪的认定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依据《刑法》第 151 条第 1 款的规定,对走私武器、弹药或者核材 料罪的构成,没有数量上的要求,因此,凡故意走私武器、弹药或者核材料,不论其走私物品的价 值数额大小,原则上都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区分本罪与《刑法》第 125 条所规定的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及非法运输危险物 质罪(核材料)之间的界限。本罪与第 125 条所规定的犯罪,在犯罪对象、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 要件等方面基本相同,而且“运输”也是它们所共同具备的行为方式。但是,它们在犯罪客体、犯 罪的客观要件存在着显著的区别:(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而第 125 条所规定的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 安全。(2)犯罪的客观要件不同。“运输”在本罪体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物品非 法运输进出国(边)境;而第 125 条所规定的犯罪一般在我国境内进行,不存在进出国(边)境的 问题。 二 、 走 私普通货物 、物品罪 (一 )走私普 通货物、物品罪概念和特征 根据《刑法》第 153 条的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 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国的海关制度。具体地说,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我国海关制度中的对普 通货物、物品监管和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的制度。根据海关法的规定,国家根据进出口货物与国 计民生的关系,对普通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关税制度。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逃避了关税,减少了 全国的关税收入和外汇资金的积累,妨碍我国民族工业的发展。 本罪的对象是普通货物、物品。所谓普通货物、物品,是指除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国 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黄金、白银或者其他贵金属、国家禁止出口的珍稀植物及 其制品以及淫秽物品、毒品以外的货物、物品。虽然货物、物品的含义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 般来说,货物,是指多为贸易性质的商品,量较大,不便随身携带、邮寄。而物品通常是便于随身 携带、邮寄,往往是自用性质的产品。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应当缴纳关税 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税额数额较大的行为。首先,行为人违反了海关法规,即行为 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应的法规。其次,行为人实施了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行为。 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行为主要有以下形式: (1)绕关走私。是指在不设海关关口的地方将货物进出境,大宗的走私通常采用绕关的方法实 施
刑法学分论教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2)通关走私。是指采用藏匿、伪报、欺骗、冒充、顶替甚至利用人体等手段通过海关将货物 进出境。 (③)后续走私。是指违反海关后续管理的规定,利用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招牌,钻法律空子 走私。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未经海关许可并且补交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保税货物,在境内 销售牟利的行为。如从境外进口原料,在境内加工制成成品后,复运出境,海关对这些原料的进口 免征进口税。但是进口多少原料、附件,应当出口多少成品,禁止用隐瞒、欺骗的方法擅自在境内 销售。如果需要在境内销售,必须经海关批准并补交应缴税额,否则就是走私。何谓保税货物?《刑 法》第154条对保税货物作了列举性的规定:“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 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 的,”依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处理。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存在着列举不全的问题,利用进料加工 的贸易方式擅自销售保税货物的走私行为得不到处理 《解释》第7条规定,所谓“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 存、加工、装配后应予复运出境的货物。这就将进料加工等保税货物也纳入本罪的对象范围;二是 未经海关许可并且补交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行为。 4)间接走私。是指直接向走私者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 湖非法运输、收购、贩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间接走私不是严 格意义上的走私,因为这种行为不具备逃避海关监管和检查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贩卖走私货物、 物品的“贩私”行为。《刑法》规定,“贩私”行为按走私罪论处。 间接走私与直接走私相比,其构成犯罪的条件有一定的特殊性: ①根据《解释》第8条规定:间接走私行为的定性应根据“贩私”的对象的不同性质,分别定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等罪。只有“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 走私进口的国家非禁止进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 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才应当适用《刑法》第153条的 规定定罪处罚; ②间接走私的对象是普通货物、物品的情况下,其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不是偷逃的应缴税额, 而是“贩私”的货物、物品的价额,以“数额较大”作为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 ③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私货,并且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④非法运输、收购、贩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必须发生在特定的地域,即“内海”和“领 海、界河、界湖。” (5)走私的辅助行为。是指与走私罪犯共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 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共犯论处。 本罪客观方面必须是偷逃应缴税额数额较大。根据《解释》第6条规定:“应缴税额”,是指 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该《解释》同时规定,走 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 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间接走私,不是以应缴税额而是以货物、物品的价额来 确定数额的,即走私货物、物品的价额达到数额较大,即可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
刑法学分论教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9 (2)通关走私。是指采用藏匿、伪报、欺骗、冒充、顶替甚至利用人体等手段通过海关将货物 进出境。 (3)后续走私。是指违反海关后续管理的规定,利用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招牌,钻法律空子 走私。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未经海关许可并且补交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保税货物,在境内 销售牟利的行为。如从境外进口原料,在境内加工制成成品后,复运出境,海关对这些原料的进口 免征进口税。但是进口多少原料、附件,应当出口多少成品,禁止用隐瞒、欺骗的方法擅自在境内 销售。如果需要在境内销售,必须经海关批准并补交应缴税额,否则就是走私。何谓保税货物?《刑 法》第 154 条对保税货物作了列举性的规定:“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 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 的,”依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处理。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存在着列举不全的问题,利用进料加工 的贸易方式擅自销售保税货物的走私行为得不到处理。 《解释》第 7 条规定,所谓“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 存、加工、装配后应予复运出境的货物。这就将进料加工等保税货物也纳入本罪的对象范围;二是 未经海关许可并且补交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行为。 (4)间接走私。是指直接向走私者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 湖非法运输、收购、贩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间接走私不是严 格意义上的走私,因为这种行为不具备逃避海关监管和检查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贩卖走私货物、 物品的“贩私”行为。《刑法》规定,“贩私”行为按走私罪论处。 间接走私与直接走私相比,其构成犯罪的条件有一定的特殊性: ①根据《解释》第 8 条规定:间接走私行为的定性应根据“贩私”的对象的不同性质,分别定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等罪。只有“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 走私进口的国家非禁止进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 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才应当适用《刑法》第 153 条的 规定定罪处罚; ②间接走私的对象是普通货物、物品的情况下,其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不是偷逃的应缴税额, 而是“贩私”的货物、物品的价额,以“数额较大”作为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 ③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私货,并且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④非法运输、收购、贩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必须发生在特定的地域,即“内海”和“领 海、界河、界湖。” (5)走私的辅助行为。是指与走私罪犯共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 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共犯论处。 本罪客观方面必须是偷逃应缴税额数额较大。根据《解释》第 6 条规定:“应缴税额”,是指 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该《解释》同时规定,走 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 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间接走私,不是以应缴税额而是以货物、物品的价额来 确定数额的,即走私货物、物品的价额达到数额较大,即可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
刑法学分论教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主观上是否必须具备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理论上有不同的观 点。在新《刑法》实施以前,所有的走私行为都定统一的走私罪的罪名,认为走私罪不以牟取非法 利益为目的的观点是正确的,因为像走私淫秽物品等特殊物品的走私确实不需要以牟取非法利益为 目的。但新《刑法》将走私罪分解成具体的罪名,而各种不同的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条件并不一样, 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则应该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如果不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而实施走 私行为,则应按一般的违反海关监管法规做出行政处罚。 二、走私淫秒物品罪(152) (一)走私淫秽物品罪的概念和特征 走私淫秽物品罪,是指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违反海关法规,走私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 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 走私淫秽物品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我国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同时也侵犯着社会管理秩序。 2、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违反海关法规,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物品进出国(边)境, 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专指淫秽物品。所谓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 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图片以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 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4、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 (二)走私淫秒物品罪的认定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由于法律对本罪在客观方面的构成条件,没有情节严重的特殊要求, 因此,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如果行为人 不具有这种目的,其携带少量的淫秽物品入境是为了自己使用、为他人代买、赠友等,则只能是 般的违法行为,而不宜以走私淫秽物品罪论处。而且,行为人若出于过失,确实不知其所运输、携 带、邮寄的物品是淫秽物品而进出境的,也不能构成本罪, 2、区分走私淫秽物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的对象都是淫秽物品,在 主观方面也均以牟利为目的,但两者在客观方面存在显著的区别:走私淫秽物品罪在客观方面体现 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淫秽物品非法运输、携带、邮寄进岀国(边)境;而传播淫秽 物品牟利罪是以邮寄、承运等方式在我国境内进行,致使淫秽物品得以流传,并不存在逃避海关监 管而进出国(边)境的问题。如果行为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的淫秽物品,即使其收购的行 为在我国境内进行,不存在逃避海关监管的问题,也应以走私淫秽物品罪论处。 四、走私废物罪 (一)走私废物罪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刑法修正案四》取消《刑法》第15条第三项的走私固体废物罪,在第一百五十二条中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是指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废物运进我国境内的行为
刑法学分论教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0 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主观上是否必须具备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理论上有不同的观 点。在新《刑法》实施以前,所有的走私行为都定统一的走私罪的罪名,认为走私罪不以牟取非法 利益为目的的观点是正确的,因为像走私淫秽物品等特殊物品的走私确实不需要以牟取非法利益为 目的。但新《刑法》将走私罪分解成具体的罪名,而各种不同的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条件并不一样, 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则应该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如果不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而实施走 私行为,则应按一般的违反海关监管法规做出行政处罚。 二、走私淫秽物品罪(152) (一)走私淫秽物品罪的概念和特征 走私淫秽物品罪,是指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违反海关法规,走私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 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 走私淫秽物品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我国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同时也侵犯着社会管理秩序。 2、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违反海关法规,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物品进出国(边)境, 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专指淫秽物品。所谓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 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图片以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 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4、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 (二)走私淫秽物品罪的认定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由于法律对本罪在客观方面的构成条件,没有情节严重的特殊要求, 因此,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如果行为人 不具有这种目的,其携带少量的淫秽物品入境是为了自己使用、为他人代买、赠友等,则只能是一 般的违法行为,而不宜以走私淫秽物品罪论处。而且,行为人若出于过失,确实不知其所运输、携 带、邮寄的物品是淫秽物品而进出境的,也不能构成本罪。 2、区分走私淫秽物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的对象都是淫秽物品,在 主观方面也均以牟利为目的,但两者在客观方面存在显著的区别:走私淫秽物品罪在客观方面体现 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淫秽物品非法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国(边)境;而传播淫秽 物品牟利罪是以邮寄、承运等方式在我国境内进行,致使淫秽物品得以流传,并不存在逃避海关监 管而进出国(边)境的问题。如果行为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的淫秽物品,即使其收购的行 为在我国境内进行,不存在逃避海关监管的问题,也应以走私淫秽物品罪论处。 四 、 走 私废物罪 (一 )走私废 物罪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刑法修正案四》取消《刑法》第 155 条第三项的走私固体废物罪,在第一百五十二条中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是指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废物运进我国境内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