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9)12号 发布日期】2009-09-21 生效日期】2009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9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473次会议通过)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9〕12号 【发布日期】2009-09-21 【生效日期】2009-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9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473次会议通过)
杨保元诉中国保险公司人保乌苏支公司拒赔案 ■1997年11月30日,原告杨保元由被告人保提供保险 单,双方订立了三个保险合同。第一个是“为了明天” (99型)寿险合同,保险金额为1万。第二个是附加住 院医疗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2万元,保险责任起止时 间是1997年11月30日至1998年11月29日。该合同所附 《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办法》第六条载明:“在附加险有 效期内,被保险人在缴清应缴纳的其他人身保险费后,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 时,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给付的办法是:被保 险人在每次住院支付的医疗费中,必须先行负担人民 币100元。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所支付的医疗费 用超过人民币100元之后
杨保元诉中国保险公司人保乌苏支公司拒赔案 1997年11月30日,原告杨保元由被告人保提供保险 单,双方订立了三个保险合同。第一个是“为了明天” (99型)寿险合同,保险金额为1万。第二个是附加住 院医疗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2万元,保险责任起止时 间是1997年11月30日至1998年11月29日。该合同所附 《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办法》第六条载明:“在附加险有 效期内,被保险人在缴清应缴纳的其他人身保险费后,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 时,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给付的办法是:被保 险人在每次住院支付的医疗费中,必须先行负担人民 币100元。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所支付的医疗费 用超过人民币100元之后
■的部分,按规定分级计算,合并给付医疗保 险金。被保险人支付医疗费3000元至6000元 的,按7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第九 条载明本附加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包括挂号 费、护理费、膳费及陪客费。第十一条规定 的“不属于本附加险的责任范围”中,不包 括被保险人在境外住院支付的医疗费用。第 个是特约附加住院医疗补贴保险合同( 份),保险金额为10800元,保险责任的起 止时间是1997年11月30日至1998年11月29 日。该合同所附《特约附加住院医疗补贴保 险条款》第六条载明:“被保险人在本附加 险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而住院治
的部分,按规定分级计算,合并给付医疗保 险金。被保险人支付医疗费3000元至6000元 的,按7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第九 条载明本附加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包括挂号 费、护理费、膳费及陪客费。第十一条规定 的“不属于本附加险的责任范围”中,不包 括被保险人在境外住院支付的医疗费用。第 三个是特约附加住院医疗补贴保险合同(三 份),保险金额为10800元,保险责任的起 止时间是1997年11月30日至1998年11月29 日。该合同所附《特约附加住院医疗补贴保 险条款》第六条载明:“被保险人在本附加 险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而住院治
疗或因遭遇意外事故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0天之内而住院 治疗,保险人自被保险人住院第一天起给付住院保险 合,一份合同每天给付被保险人医疗补贴保险金20 元。”第九条规定的被保险人住院而保险人不负保险责 任的八种原因中,不包括被保险人因在境外遭遇意外事 故而住院治疗。被保险人杨保元按照保险人的规定, 次缴清了以上三个保险合同的保险费计1239元。原告 杨保元在与被告人保订立合同时,向人保申明其从事货 物外运工作。 1998年2月1日晚,原告杨保元驾驶卡车由我国霍尔果斯 口岸出境去哈萨克斯坦国阿拉木图拉运货物,车行至哈 萨克斯坦境内琼切来客地段时,因天黑
疗或因遭遇意外事故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0天之内而住院 治疗,保险人自被保险人住院第一天起给付住院保险 金,一份合同每天给付被保险人医疗补贴保险金20 元。”第九条规定的被保险人住院而保险人不负保险责 任的八种原因中,不包括被保险人因在境外遭遇意外事 故而住院治疗。被保险人杨保元按照保险人的规定,一 次缴清了以上三个保险合同的保险费计1239元。原告 杨保元在与被告人保订立合同时,向人保申明其从事货 物外运工作。 1998年2月1日晚,原告杨保元驾驶卡车由我国霍尔果斯 口岸出境去哈萨克斯坦国阿拉木图拉运货物,车行至哈 萨克斯坦境内琼切来客地段时,因天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