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次 序言 导论法哲学的概念意志、自由和法的概念第1-32节。 本书的划分第33节…… 第一篇抽象法第34-104节 第一章所有权第41-71节…… 取得占有第54-58节… 二物的使用第5964节 三所有权的转让第65-70节… 从所有权向契约的过渡第71节 第二章契约第72-80节……………… 第三章不法第82-104节…………………… 无犯意的不法第8486节 二诈欺第87-89节 l11 三强制和犯罪第90-103节 从法向道德的过渡第104节 …128 第二篇道德第1-141节 第一章故意和责任第115-118节……………139 第二章意图和福利第119128节 第三章善和良心第129-141节 恶的道德形式伪善盖然论善 善的意图信念讽刺第140节附释 从道德向伦理的过渡第141节 第三篇伦理第142-30节…… 第一章家庭第158181节……
目 次 序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导 论 法 哲 学 的 概 念 意 志 、 自 由 和 法 的 概 念 第 1 — 3 2 节 。 本 书 的 划 分 第 3 3 节 … … … … … … … … … … … … … … … … 1 第 一 篇 抽 象 法 第 3 4 — 1 0 4 节 … … … … … … … … … … … … … … 5 2 第 一 章 所 有 权 第 4 1 — 7 1 节 … … … … … … … … … … … … … 5 9 一 取 得 占 有 第 5 4 — 5 8 节 … … … … … … … … … … … … … … 7 2 二 物 的 使 用 第 5 9 — 6 4 节 … … … … … … … … … … … … … … 7 8 三 所 有 权 的 转 让 第 6 5 — 7 0 节 … … … … … … … … … … … … … 8 5 从 所 有 权 向 契 约 的 过 渡 第 7 1 节 … … … … … … … … … … … 9 4 第 二 章 契 约 第 7 2 — 8 0 节 … … … … … … … … … … … … … … 9 6 第 三 章 不 法 第 8 2 — 1 0 4 节 … … … … … … … … … … … … … 1 0 8 一 无 犯 意 的 不 法 第 8 4 — 8 6 节 … … … … … … … … … … … … 1 1 0 二 诈 欺 第 8 7 — 8 9 节 … … … … … … … … … … … … … … … … 1 1 1 三 强 制 和 犯 罪 第 9 0 — 1 0 3 节 … … … … … … … … … … … … … 1 1 3 从 法 向 道 德 的 过 渡 第 1 0 4 节 … … … … … … … … … … … … 1 2 8 第 二 篇 道 德 第 1 0 5 — 1 4 1 节 … … … … … … … … … … … … … … 1 3 0 第 一 章 故 意 和 责 任 第 1 1 5 — 1 1 8 节 … … … … … … … … … … 1 3 9 第 二 章 意 图 和 福 利 第 1 1 9 — 1 2 8 节 … … … … … … … … … … 1 4 4 第 三 章 善 和 良 心 第 1 2 9 — 1 4 1 节 … … … … … … … … … … … 1 5 5 恶 的 道 德 形 式 伪 善 盖 然 论 善 善 的 意 图 信 念 讽 刺 第 1 4 0 节 附 释 … … … … … … … … 1 7 2 从 道 德 向 伦 理 的 过 渡 第 1 4 1 节 … … … … … … … … … … … 1 8 9 第 三 篇 伦 理 第 1 4 2 — 3 6 0 节 … … … … … … … … … … … … … … 1 9 3 第 一 章 家 庭 第 1 5 8 — 1 8 1 节 … … … … … … … … … … … … … 2 0 5
日录 第一婚姻第161-169节…… 第二家庭财富第170-172节…… 第三子女教育和家庭解体第173-181节 …219 第二章市民社会第182-256节 231 第一需要的体系第189208节… 239 需要及其满足的方式第190-195节 …241 二劳动的方式第196-198节… 245 三财富第199203节 …247 第二司法第209-229节 255 作为法律的法第211-214节 二法律的定在第215-218节… …263 三法院第219-229节 ……269 第三警察和同业公会第230-256节 警察第231249节 279 二同业公会第250-256节 第三章国家第257—-360节 第一国家法第260-329节… 305 内部国家制度本身第272320节 王权第275-286节 二行政权第287-297节… 362 三立法权第298-320节 对外主权第321-329节…………… …397 第二国际法第330-340节… 406 第三世界历史第341-360节… 译后记…
第 一 婚 姻 第 1 6 1 — 1 6 9 节 … … … … … … … … … … … … … … … 2 0 7 第 二 家 庭 财 富 第 1 7 0 — 1 7 2 节 … … … … … … … … … … … … … 2 1 7 第 三 子 女 教 育 和 家 庭 解 体 第 1 7 3 — 1 8 1 节 … … … … … … … … … 2 1 9 第 二 章 市 民 社 会 第 1 8 2 — 2 5 6 节 … … … … … … … … … … … 2 3 1 第 一 需 要 的 体 系 第 1 8 9 — 2 0 8 节 … … … … … … … … … … … … 2 3 9 一 需 要 及 其 满 足 的 方 式 第 1 9 0 — 1 9 5 节 … … … … … … … … … 2 4 1 二 劳 动 的 方 式 第 1 9 6 — 1 9 8 节 … … … … … … … … … … … … 2 4 5 三 财 富 第 1 9 9 — 2 0 3 节 … … … … … … … … … … … … … … … 2 4 7 第 二 司 法 第 2 0 9 — 2 2 9 节 … … … … … … … … … … … … … … … 2 5 5 一 作 为 法 律 的 法 第 2 1 1 — 2 1 4 节 … … … … … … … … … … … 2 5 6 二 法 律 的 定 在 第 2 1 5 — 2 1 8 节 … … … … … … … … … … … … 2 6 3 三 法 院 第 2 1 9 — 2 2 9 节 … … … … … … … … … … … … … … … 2 6 9 第 三 警 察 和 同 业 公 会 第 2 3 0 — 2 5 6 节 … … … … … … … … … … 2 7 9 一 警 察 第 2 3 1 — 2 4 9 节 … … … … … … … … … … … … … … … 2 7 9 二 同 业 公 会 第 2 5 0 — 2 5 6 节 … … … … … … … … … … … … … 2 9 1 第 三 章 国 家 第 2 5 7 — 3 6 0 节 … … … … … … … … … … … … … 2 9 7 第 一 国 家 法 第 2 6 0 — 3 2 9 节 … … … … … … … … … … … … … … 3 0 5 一 内 部 国 家 制 度 本 身 第 2 7 2 — 3 2 0 节 … … … … … … … … … … 3 3 3 一 王 权 第 2 7 5 — 2 8 6 节 … … … … … … … … … … … … … … … 3 4 3 二 行 政 权 第 2 8 7 — 2 9 7 节 … … … … … … … … … … … … … … 3 6 2 三 立 法 权 第 2 9 8 — 3 2 0 节 … … … … … … … … … … … … … … 3 7 1 二 对 外 主 权 第 3 2 1 — 3 2 9 节 … … … … … … … … … … … … … 3 9 7 第 二 国 际 法 第 3 3 0 — 3 4 0 节 … … … … … … … … … … … … … … 4 0 6 第 三 世 界 历 史 第 3 4 1 — 3 6 0 节 … … … … … … … … … … … … … 4 1 3 译 后 记 … … … … … … … … … … … … … … … … … … … … 4 2 4 2 目 录
序 我的职务是担任讲授法哲学,需要发给听众讲授提纲,我把这部 纲要出版,其直接动机就在于此。我以前写过一部《哲学全书》(海得 尔堡,1817年),作为我当时讲授之用:本教科书便是对于在那部书中 已包含的关于同一哲学部门的基本概念所作更为详尽、尤其是更有系 统的阐述。 本纲要是准备出版的,它将呈现于广大公众面前:这驱使我在这 里对各项附释作进一步的阐述;这些附释当初只是些简短的论述,以 指出与我的论点相近似或分歧的各种观念以及从其中所得出的进 步结论等等,在讲授中我还会予以应有的说明的。这里所以要作进 步阐述,为的是使正文中比较抽象的内容或能更臻明确:同时也为的 是能更广泛地考虑到当前流行的一些浅显的观念。因此产生了许多比 讲授提纲的目的和体裁通常所要求的更为详尽的附释。然而,一部适 当的讲授提纲是以某一门科学的被认为业已圈定的范围为对象的,它 的特点,除了好比散见各处的一些小小补充以外,主要在于概括和编 列属于某一种历来被承认和熟悉的内容的那些本质的环节,同时在于 其所采取的形式具有久已形成的那些规则和格式。但是,我们恐怕不 能以这种体例来期待一部哲学纲要,因为,人们总以为哲学所完成的 作品乃是一种暂时性的东西,就象沛内罗沛的织品那样是需要每天从 头搞起的。 用不到说,本纲要首先是在起指导作用的方法上与普通的讲授提 纲各有不同,本书的前提是:从一个论题进展到另一论题以及进行科 学论证的那种哲学方法,即整套思辨的认识方法,跟其他任何认识方 法有本质上的区别。只有洞察这种区别的必然性,才能把哲学从其现
序 言 我 的 职 务 是 担 任 讲 授 · 法 · 哲 · 学 , 需 要 发 给 听 众 讲 授 提 纲 , 我 把 这 部 纲 要 出 版 , 其 直 接 动 机 就 在 于 此 。 我 以 前 写 过 一 部 《 · 哲 · 学 · 全 · 书 》 ( 海 得 尔 堡 , 1 8 1 7 年 ) , 作 为 我 当 时 讲 授 之 用 ; 本 教 科 书 便 是 对 于 在 那 部 书 中 已 包 含 的 关 于 同 一 哲 学 部 门 的 基 本 概 念 所 作 更 为 详 尽 、 尤 其 是 更 有 系 统 的 阐 述 。 本 纲 要 是 准 备 出 版 的 , 它 将 呈 现 于 广 大 公 众 面 前 ; 这 驱 使 我 在 这 里 对 各 项 · 附 · 释 作 进 一 步 的 阐 述 ; 这 些 附 释 当 初 只 是 些 简 短 的 论 述 , 以 指 出 与 我 的 论 点 相 近 似 或 分 歧 的 各 种 观 念 以 及 从 其 中 所 得 出 的 进 一 步 结 论 等 等 , 在 讲 授 中 我 还 会 予 以 应 有 的 说 明 的 。 这 里 所 以 要 作 进 一 步 阐 述 , 为 的 是 使 正 文 中 比 较 抽 象 的 内 容 或 能 更 臻 明 确 ; 同 时 也 为 的 是 能 更 广 泛 地 考 虑 到 当 前 流 行 的 一 些 浅 显 的 观 念 。 因 此 产 生 了 许 多 比 讲 授 提 纲 的 目 的 和 体 裁 通 常 所 要 求 的 更 为 详 尽 的 附 释 。 然 而 , 一 部 适 当 的 讲 授 提 纲 是 以 某 一 门 科 学 的 被 认 为 业 已 圈 定 的 范 围 为 对 象 的 , 它 的 特 点 , 除 了 好 比 散 见 各 处 的 一 些 小 小 补 充 以 外 , 主 要 在 于 概 括 和 编 列 属 于 某 一 种 历 来 被 承 认 和 熟 悉 的 内 容 的 那 些 本 质 的 环 节 , 同 时 在 于 其 所 采 取 的 形 式 具 有 久 已 形 成 的 那 些 规 则 和 格 式 。 但 是 , 我 们 恐 怕 不 能 以 这 种 体 例 来 期 待 一 部 哲 学 纲 要 , 因 为 , 人 们 总 以 为 哲 学 所 完 成 的 作 品 乃 是 一 种 暂 时 性 的 东 西 , 就 象 沛 内 罗 沛 的 织 品 那 样 是 需 要 每 天 从 头 搞 起 的 。 用 不 到 说 , 本 纲 要 首 先 是 在 起 指 导 作 用 的 方 法 上 与 普 通 的 讲 授 提 纲 各 有 不 同 , 本 书 的 前 提 是 : 从 一 个 论 题 进 展 到 另 一 论 题 以 及 进 行 科 学 论 证 的 那 种 哲 学 方 法 , 即 整 套 思 辨 的 认 识 方 法 , 跟 其 他 任 何 认 识 方 法 有 本 质 上 的 区 别 。 只 有 洞 察 这 种 区 别 的 必 然 性 , 才 能 把 哲 学 从 其 现
序言 在所陷入的那可耻的颓废中挽救出来。人们完全认识到,旧时逻辑的 种种形式和规则,以及下定义、作分类和进行推理的种种形式和规则, 包含理智认识的各种规则在内,对思辨的科学说来都不中用了:或者 应该说,人们不是认识到这一点,而多半只是感觉到这一点,于是他 们把这些规则作为单纯的枷锁抛弃了,以便从心情、幻想和偶然直觉 出发,恣意谈论。但是,因为反思和思想联系终于必然出现,于是在 不知不觉中竟仍采用着遭到蔑视的那种通常推论和演绎方法。关于思 辨认识的本性,我在我的《逻辑学》①中已予详尽阐述;所以在本纲要 中我仅仅对进展和方法随时略加说明而已。由于对象具体,且其本身 具有各色各样的性状,就无法在所有每个细节上证明并指出逻辑推 演,所以从略。一方面,在对科学方法已经熟悉的前提下,再谈方法 可能是多余的,另一方面,整体以及它各部分的形成都是依存于逻辑 精神的,此亦不言自喻。我希望对本书主要从这方面予以理解和评价。 其实本书所关涉的是科学,而在科学中内容和形式在本质上是结合着 诚然,我们可以从那些似乎最彻底了解事物的人那里听到,形式 是某种外表的东西,对事物说来殊属无关重要,只有事物才是重要的 其次,我们可以说,著作家特别是哲学家的任务是发现真理,阐述真 传播真理和正确的概念。但是,如果考察一下这种任务在实际上 常是怎样进行的,首先我们会发见,老是原来的一盆冷饭,一炒再 炒,重新端出,以飨大众。这种工作的确对于世道教化和人心警醒,不 无裨益,但是毋宁应该把它看成是多此一举——“他们有摩西和先知 的话可以听从”②。尤其我们有不少机会,对在这种工作上表达出来的 ①指《大逻辑》,特别参阅该书导言和绝对理念一章。—译者 ②见《新约全书》,路加福音,第24章,第19节,意谓不必多此一举
在 所 陷 入 的 那 可 耻 的 颓 废 中 挽 救 出 来 。 人 们 完 全 认 识 到 , 旧 时 逻 辑 的 种 种 形 式 和 规 则 , 以 及 下 定 义 、 作 分 类 和 进 行 推 理 的 种 种 形 式 和 规 则 , 包 含 理 智 认 识 的 各 种 规 则 在 内 , 对 思 辨 的 科 学 说 来 都 不 中 用 了 ; 或 者 应 该 说 , 人 们 不 是 认 识 到 这 一 点 , 而 多 半 只 是 感 觉 到 这 一 点 , 于 是 他 们 把 这 些 规 则 作 为 单 纯 的 枷 锁 抛 弃 了 , 以 便 从 心 情 、 幻 想 和 偶 然 直 觉 出 发 , 恣 意 谈 论 。 但 是 , 因 为 反 思 和 思 想 联 系 终 于 必 然 出 现 , 于 是 在 不 知 不 觉 中 竟 仍 采 用 着 遭 到 蔑 视 的 那 种 通 常 推 论 和 演 绎 方 法 。 关 于 思 辨 认 识 的 本 性 , 我 在 我 的 《 · 逻 · 辑 · 学 》 ① 中 已 予 详 尽 阐 述 ; 所 以 在 本 纲 要 中 我 仅 仅 对 进 展 和 方 法 随 时 略 加 说 明 而 已 。 由 于 对 象 具 体 , 且 其 本 身 具 有 各 色 各 样 的 性 状 , 就 无 法 在 所 有 每 个 细 节 上 证 明 并 指 出 逻 辑 推 演 , 所 以 从 略 。 一 方 面 , 在 对 科 学 方 法 已 经 熟 悉 的 前 提 下 , 再 谈 方 法 可 能 是 多 余 的 , 另 一 方 面 , 整 体 以 及 它 各 部 分 的 形 成 都 是 依 存 于 逻 辑 精 神 的 , 此 亦 不 言 自 喻 。 我 希 望 对 本 书 主 要 从 这 方 面 予 以 理 解 和 评 价 。 其 实 本 书 所 关 涉 的 是 · 科 · 学 , 而 在 科 学 中 内 容 和 · 形 · 式 在 本 质 上 是 结 合 着 的 。 诚 然 , 我 们 可 以 从 那 些 似 乎 最 彻 底 了 解 事 物 的 人 那 里 听 到 , 形 式 是 某 种 外 表 的 东 西 , 对 事 物 说 来 殊 属 无 关 重 要 , 只 有 事 物 才 是 重 要 的 ; 其 次 , 我 们 可 以 说 , 著 作 家 特 别 是 哲 学 家 的 任 务 是 发 现 · 真 · 理 , 阐 述 · 真 · 理 , 传 播 · 真 · 理 和 正 确 的 概 念 。 但 是 , 如 果 考 察 一 下 这 种 任 务 在 实 际 上 通 常 是 怎 样 进 行 的 , 首 先 我 们 会 发 见 , 老 是 原 来 的 一 盆 冷 饭 , 一 炒 再 炒 , 重 新 端 出 , 以 飨 大 众 。 这 种 工 作 的 确 对 于 世 道 教 化 和 人 心 警 醒 , 不 无 裨 益 , 但 是 毋 宁 应 该 把 它 看 成 是 多 此 一 举 — — “ 他 们 有 摩 西 和 先 知 的 话 可 以 听 从 ” ② 。 尤 其 我 们 有 不 少 机 会 , 对 在 这 种 工 作 上 表 达 出 来 的 2 序 言 ① ② 见 《 新 约 全 书 》 , 路 加 福 音 , 第 2 4 章 , 第 1 9 节 , 意 谓 不 必 多 此 一 举 。 — — 译 者 指 《 大 逻 辑 》 , 特 别 参 阅 该 书 导 言 和 绝 对 理 念 一 章 。 — — 译 者
序言 3 腔调和骄矜感到惊异,好象世界上还单单缺少这样一批热心传播真理 的人,好象炒冷饭带来了新的前所未闻的真理,而在“今日之下”尤 其应该拳拳服膺似的。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会看到,从一方面提出 的这类真理却被其他方面提供的同样真理所排挤和冲掉。在这些纷至 沓来的真理中,究竞什么是不新不旧、恒久不变的,应该怎样从那些 形式靡定、反复无常的考察中提取恒久不变的东西,又应该怎样对它 加以识别和证明,一除了通过科学,还有其他什么办法呢? 不言而喻,自从法律、公共道德和宗教被公开表述和承认,就有 了关于法,伦理和国家的真理。但是,如果能思维的精神不满足于用 这样近便的方法取得真理,那末真理还需要什么呢?它还需要被理解 并使本身已是合理的内容获得合理的形式,从而对自由思维说来显得 有根有据。这种自由思维不死抱住现成的东西,不问这种现成的东西 是得到国家或公意这类外部实证的权威的支持,或是得到内心情感的 权威以及精神直接赞同的证言的支持都好。相反地,这种自由思维是 从其自身出发,因而就要求知道在内心深处自己与真理是一致的 天真心灵所抱的态度是简单的,它十分信赖地坚持大众所接受的 真理,并把它的行为方式和一生固定的地位建立在这种巩固的基础之 上。这种简单态度马上会遭到想象上的困难,那就是怎样从那些无限 分歧的意见中区别和发现公认而有效的东西;这种困惑会很容易被看 做对待事物正确而真正的认真态度。其实以这种困惑自傲的人是见木 不见林,他们的这种困惑和困难不过是他们自己制造出来的。的确这 种困惑和困难毋宁说是一个证据,证明他们不是希求公认而有效的东 西,而是希求某种其他的东西来作为法和伦理的实体。因为,如果他 们真是为了公认而有效的东西,而不是为了意见和存在的空虚性和特 侏性,他们就会坚持实体性的法,即伦理和国家的命令,并据以调整 他们的生活。可是进一步的困难却来自这一方面,即人是能思维的,他 要在思维中寻求他的自由以及伦理的基础。但是这种法无论怎样崇
腔 调 和 骄 矜 感 到 惊 异 , 好 象 世 界 上 还 单 单 缺 少 这 样 一 批 热 心 传 播 真 理 的 人 , 好 象 炒 冷 饭 带 来 了 新 的 前 所 未 闻 的 真 理 , 而 在 “ 今 日 之 下 ” 尤 其 应 该 拳 拳 服 膺 似 的 。 但 是 另 一 方 面 , 我 们 也 会 看 到 , 从 一 方 面 提 出 的 这 类 真 理 却 被 其 他 方 面 提 供 的 同 样 真 理 所 排 挤 和 冲 掉 。 在 这 些 纷 至 沓 来 的 真 理 中 , 究 竟 什 么 是 不 新 不 旧 、 恒 久 不 变 的 , 应 该 怎 样 从 那 些 形 式 靡 定 、 反 复 无 常 的 考 察 中 提 取 恒 久 不 变 的 东 西 , 又 应 该 怎 样 对 它 加 以 识 别 和 证 明 , — — 除 了 通 过 科 学 , 还 有 其 他 什 么 办 法 呢 ? 不 言 而 喻 , 自 从 · 法 · 律 、 · 公 · 共 · 道 · 德 · 和 · 宗 · 教 · 被 · 公 · 开 · 表 · 述 · 和 · 承 · 认 , 就 有 了 关 于 · 法 , · 伦 · 理 和 · 国 · 家 的 · 真 · 理 。 但 是 , 如 果 能 思 维 的 精 神 不 满 足 于 用 这 样 近 便 的 方 法 取 得 真 理 , 那 末 真 理 还 需 要 什 么 呢 ? 它 还 需 要 被 · 理 · 解 , 并 使 本 身 已 是 合 理 的 内 容 获 得 合 理 的 形 式 , 从 而 对 自 由 思 维 说 来 显 得 有 根 有 据 。 这 种 自 由 思 维 不 死 抱 住 · 现 · 成 · 的 东 西 , 不 问 这 种 现 成 的 东 西 是 得 到 国 家 或 公 意 这 类 外 部 实 证 的 权 威 的 支 持 , 或 是 得 到 内 心 情 感 的 权 威 以 及 精 神 直 接 赞 同 的 证 言 的 支 持 都 好 。 相 反 地 , 这 种 自 由 思 维 是 从 其 自 身 出 发 , 因 而 就 要 求 知 道 在 内 心 深 处 自 己 与 真 理 是 一 致 的 。 天 真 心 灵 所 抱 的 态 度 是 简 单 的 , 它 十 分 信 赖 地 坚 持 大 众 所 接 受 的 真 理 , 并 把 它 的 行 为 方 式 和 一 生 固 定 的 地 位 建 立 在 这 种 巩 固 的 基 础 之 上 。 这 种 简 单 态 度 马 上 会 遭 到 想 象 上 的 困 难 , 那 就 是 怎 样 从 那 些 无 限 · 分 · 歧 · 的 · 意 · 见 中 区 别 和 发 现 公 认 而 有 效 的 东 西 ; 这 种 困 惑 会 很 容 易 被 看 做 对 待 事 物 正 确 而 真 正 的 认 真 态 度 。 其 实 以 这 种 困 惑 自 傲 的 人 是 见 木 不 见 林 , 他 们 的 这 种 困 惑 和 困 难 不 过 是 他 们 自 己 制 造 出 来 的 。 的 确 这 种 困 惑 和 困 难 毋 宁 说 是 一 个 证 据 , 证 明 他 们 不 是 希 求 公 认 而 有 效 的 东 西 , 而 是 希 求 某 种 其 他 的 东 西 来 作 为 法 和 伦 理 的 实 体 。 因 为 , 如 果 他 们 真 是 为 了 公 认 而 有 效 的 东 西 , 而 不 是 为 了 意 见 和 存 在 的 · 空 · 虚 · 性 和 · 特 · 殊 · 性 , 他 们 就 会 坚 持 实 体 性 的 法 , 即 伦 理 和 国 家 的 命 令 , 并 据 以 调 整 他 们 的 生 活 。 可 是 进 一 步 的 困 难 却 来 自 这 一 方 面 , 即 人 是 能 · 思 · 维 的 , 他 要 在 思 维 中 寻 求 他 的 自 由 以 及 伦 理 的 基 础 。 但 是 这 种 法 无 论 怎 样 崇 序 言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