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以關税紀室 清廷接關條陳後立將第一項核准同時並由外務部以全國關税業已統交總税 税款積有成数再行歸還在此暂般時期間接期照数只付利銀 鵬請由所選派之外國銀行委員會將中國各項借款安排暫設歸本俟所收 預備各項付款定制並接受總税務司按照定制碰時所應交之關税 應請各國驻京大臣選派外國銀行委員會商定何項洋款應行儘先償還暨 (一九一一年)十月起亦應一供歸總稅務司解混備付洋数 一所有九龍棋北兩關徽收之税登向來均保解交兩廣督查收自西屠本年 津姑德國租界地之款外一律由總税務司解逗備付洋款 關一體由税務司管理所有大迎膠海雨關徽收税項除膠海進口税内應提 銀行存於總税務司徽税項下備付洋款以後各該關额收税銀即照經徽备 港等關應博行各該监督部將所存税銀交由各該關税務司轉寄上海画豐 一凡口岸收人税銀事宜未經總税務司接管者如哈爾灌軍春山海安東大東 司因卸條陳四事如左(條原文) 个筋各該關税務司腾温俏用道税務處分總税務司摄具等還洋資辦法總税務 款雖本以各該關税務司名義存放銀行然總税務司非奉外務部核准明文不能 怀由清廷交辦萬一籍有解款應用之命總税務司仍須遂行至大連膠海二關税 普制操諧监督津海關税款雕己以總税務司名義储存銀行但總税務司以其事 是東三省内哈爾(即江)强春安東山海各關稅款其存放遥解等權伺依照 關於各關税款統交總税務司管理以備證付洋债及赔款一節交涉並不困難先 付一二宗到期借務茲將交涉情形略迹如下 之辦法總税務司為避免斜粉計似未便先將積存之民軍舱凰以内各關税软償 在交涉未經安治以前洋借信用固已急待維持然因伺無各關保方面一致贊成 總税務司管理以備發付洋债及赔软一各關税款匯這後應如何支配始為公九众 部與公使團亦已關始磋商應付方略交涉要點計有二端一全國税款是否統交 民國以來關税紀實 19 18
民国以来開税稅實 於是凡庚子以前以關税作抵倚未付清之各洋借暨庚子赔款之按期償付事宜 司訓合江海關税務司辽照辩理 之案各公使照復贊同後即分别合其驻還領事發交各銀行照辦一面由總税務 保前六條為上海外國銀行經理會議所决定後二條保公使團所加人此項最後 予承認該部錄交總税務司再加訂正後於一月二十一日答覆認可辦法計共八 有合同規定彼等未便擅改為理由不允探用公使團决定辦法後照舍外務部請 一致通過惟第四項先付利息暂殺還本一简各公使以各借款逐年還 經政府核准第三項保詩各公使還派各國銀行委員含至是亦經列强認可故均 陳加以考应其前二項保詩中國政府將全國關税統交總税務司管然事實上早 會議討論進一步辦法會議席上曾將外務部核禧之上述總稅務司所上四項條 國政府至一九一二年一月三日各關保國政府認可之覆文到齊公使閣即再開 八條其前六條即保根據該會議議决之六條加以修正者)經各國公使報告本 通過六項議案(按下文所載外務部與公使團協定之税款歸還借赔各款辦法 見發交上海各關保銀行核議淀於十一月二十三日上海各外國銀行經理開食 及將各外债按期照付並酌定存放是項税款之銀行後經公使團將總税務司意 特别委員會接收朋支經费後所餘之税款并晶該委員舍應負責盛税款能力所 外债之撸保有一定之侵先大序乃即提議鵬由與此等借款有關保之銀行粗貔 總税務司立即指陳此項修正辦法之不便實行謂關税會經明確規定作為數植 遥豐銀行辦法而請將税款交由原有之庚子赔款各關保國銀行委員會存然 皇請北京公使團校套領柚公使之意捷即架用此議惟不誉成原案中之存款於 税款應以總稅務司名義储存画豐銀行備付一切經费及各項外债經領袖简事 當西縣一九一一年十一月初旬江海關税務司向上海顧事團建議凡該關所收 關於分配税款方法之交涉解決較難且因债權國為數甚多一一临簡費時順久 務司接管以備撥付洋債及赔款等語通告公使團 民國以来關税紀實 九 數目均 20
法。 處。 民國以来黑税紀寳 (八)此項薪法如有應行更改之時得以图酌损益 驻京各國大臣 (七)該委員會應每三個月將所收關税如何證付之處由陆還各國領事報告 付還赔款之用此項清單須交外交團酌核加何分證 (六)至一千九百十二年年底情形向未平復届時必須算清下餘若干可作 照第一條委員會决定之先後准其届期提撥付還 華道游三行以作歸還該項洋價及赔款之用上海税司應由此項存款内按 (五)鹰請總税司將上海所積泽存税項竭力等維於每星期均分收存画豐德 四)應請總税司等備由各收稅處所將净存税項每星期匯交上海一次之辨 國政府復能償還洋借赔款之時為止 ()應請總税司承認允將海關所有净存税項關單交與所派之委員會届中 (二關保尤重之各銀行即滙豐德華道勝三家應作為上海存管海關税項之 款應行债先付還並福列一先後水序單以便滬關稅司選照辦理 關於和約赔款之各國銀行之總董組職成立該委員會應决定各洋價内何 (一)此項委員會须由關於庚子以前以關税作摭倚未付清之各洋黄銀行與 間由中國政府與公使團先後批准茲録外交部譯文於後 右述之稅款歸還借赔各款辦法八條保於一九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至三十日 移司檐任者始因開於處置就款之任何辩法惟游開能保證其安然切寶施行耳 (丁)管理债務帳内存款用以支付各項到期對外债務以上職責所以交總税 各埠税款至上海分配於各保管銀行歸人懂務帳内(参關第四節及第十節)存 下列各項(甲]主营各埠收税事宜(乙)保管未匯滬以前之各埠稅款(丙)腾解 統歸關保借赔款各國驻退銀行委員會度行盈理而總税務司新增之聯貴計有 民國以来黑税知蜜 23
民國以来關秘紀實 税鴻統為償付洋價及赔款之用潤當不問契約中有無以關税為榜保之規定登 無負所託而已又常人每因中國關税保根據协定税則由外人监督徽收飘信關 之人自願就其職權所及盡心竭力使中國關税邊保之對外借務悉数履行以期 利益之代表目之非持平之論也不過總稅務司為借權各國一致赞許而又信任 保以客卿充但容卵服官中國全獻固亦忠事若徒以健權各國所派促進在華 存儲支出事宜然總稅務司任免之權仍由中國自操之也總稅務司縱因條約關 税務司為中國原有之職官个以保管税款之任付託之业查成處理相關之徽收 對外借務而處置餘款之椎為中國所絕對不可放棄者並未為所制象也二則總 韵昂管理其實不然盖一則此項辦法懂規定中國關税須儘先償付關税檐保之 或疑上迹協定辦法不管准許倩權各國在華設一共管財政之機關將關税完全 雕析之勢由革命所造留者亦未警不籍以稍稍退抑焉 一種法典中國赖此不能對散處全球之無數债權人克全其信用且政治上分前 於民國十五年九月停業清理退出保管銀行之列此外别無他種變更范令仍露 又條文中德華銀行字樣因中國參戰關保於民國六年三月間副去道勝銀行復 所加人以期明晰】 行每月應收赔款之败為限(此保公使團原壽文惟末句以為限三字保譯者 借各款本息全行付清所餘各款應排發關於赔款各銀行帳内以足敷各該銀 由一千九百十四年一月為始每月检待每月應付關稅所保一千九百年前所 法修正第六條於民國二年四月副除第二條復於民國三年一月增入下列文字 道勝經收德奥由德華經收日本由正金經收)經中國政府九可遂將第二條辩 日即已瑞典由画理經收比義由華比經收美山花旗經收和由和嘴經收俄由 例分配於經收赔款之八銀行(當時八銀行經收赔款如下英葡由遥豐經收法 保暗款之通商各埠五十里内常關税款每星期一次接各國腹得赔款多察為比 民國元年五月公使團據各國陆滬銀行委員會提議請將依照辛和約規定增 民國以来國税礼寶 喜 兰 25 24
寶繁有徒也 民國以來關税紀實 第五節 之報酬合同内自皆一一戰明而大多數合同中且將税款遥返之計算法一饼訂 其徽收凡納税所用之資幣種類及其折合關平銀之價格與銀行經徽稅款應得 地添股分行總税務司郸乘機與中行或交行安定合同規定明確條款將税款交 機關以司徽收與保管税款之事迫大局渐定代理國庫之中交兩銀行先後在各 岸中間有未設銀行之處或雖已設有銀行而其信用不著其地稅務司實须自设 區域基周各地又莫不有特殊之情狀因地制宜不免參差查民國初年通商各口 與其國外之借權人實交受此制之益至各埠經理税款之詳細辦法則因海常關 以上所迹為中國保管關税制度之梗概在中外政變粉乘之已往十數年間中國 委江海關税務司依照成案或特别制合由資務帳及赔款帳内分别提款發付 帳内(詳細情形截本章第十節及第十一節)所有到期應償之各洋價及赔款 税務司將其洋税娘内存款存於資務眼内又將其常税帳内存款撰存於赔款 銀行立有總稅務司赔款帳於每月之九日十六日二一十三日及月杉日凡四次總 税務司復在經理洋倩之各銀行立有總稅務司借務帳並在經收各國赔款之請 理小關則每月懂能滙款一次或二次倚有少数入不敷出之處實馬無款可滙總 原定各關一律每星期一次但事實上未能一致蓋惟大關始能莲照原定瓣法井 概須遥交上海滙豐銀行分别收入總稅務司新立之二項帳内存至滙款期間 款除額定經费及其他奉政府特准就地指發之各款得隨時開支外其净存之歉 關滙滬之税款者則稱總稅務司常税帳同時並通令各關税務司凡經徽洋常税 帳目二項其為收受各海關滙滬之税款而立者曰總税務司洋税帳而收受各常 自政府將上边辦法八條交總税務司辦理後總税務司即在上海滙豐銀行開立 第四節總稅務司洋稅帳及常稅帳之設立 不大膠以上所論固至淡顯然親於般章中時時流露之論調似完全不明真相者 民國以來關税紀實 各埠稅款之徽收存放滙解詳情 去 声 27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