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清入关前统治者韵法律思想与立法概况 立法路线。 皇太极从进化的历史观出发,一方面提出建立以满洲固有传 统为内涵的一代制度;另一方面,在同汉民族长期不同形式的交 往中,逐渐接受了汉民族先进的法律文化的影响,因而不断革除 满族落后的习惯。例如,天聪五年(1631年)7月,在申明谕禁 同族嫁娶,违者以奸论罪的理由时说:“明与朝鲜皆礼义之邦,故 同族从不婚娶。彼亦谓既为人类,若同族嫁娶,与禽兽何异?是 以禁止耳。”0天聪六年(1632年)三月,在论及“若子告父、妻 告夫及同胞兄弟相告,果系反叛逃亡,有异心于上及诸贝勒者,许 告,其余不许”的规定时,皇太极表示:“所以严禁者,以此乃古 圣王之成法,故今仿而行之耳。前禁不许乱伦婚娶,亦此意也。”② 天聪十年(1636年)六月,领布“定上下问对应各有区别”谕,指 出;“我国之人,向者未谙典礼、故言语书词,上下贵贱之分,或 未详晰。朕阅古制,凡上下问对,各有分别。自今俱宜仿古制行 之。”@皇太极所说的“古圣王之成法”和“古制”,就是以儒家纲 常名教为指导思想的明朝的典章制度。这里表现了在皇太极法律 思想中所接受的封建法律文化的影响,从此,在援仿“古制”的 口号下,开始了“以礼入法”的趋势,这同努尔哈赤时代形成了 鲜明对照 在这个历史潮流中,满汉儒臣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号称满 洲圣人的巴克什达海翻泽了明《刑部会典》、《孟子》、《通鉴》和 《三国志》等文献史籍。通晓满蒙汉文的管礼部贝勒萨哈廉,则是 ①《清三朝实录采要·太宗卷2,犬聪五年七月庚辰 ②《清太宗实录》卷第· ③《清太宗实录》卷30,第7贞
8 中国法制通史第八参清 皇太极引进汉制的得力助手。此外,文馆汉大臣宁完我屡屡上疏, “请设六部、立谏臣、更馆名、置通政、辨服制”,①不仅为清初官 制的改革规划了基本轮廓,而且给子皇太极以“克全孝道”②、“忠 君亲上”③、“妇以夫为天”④等等儒家伦理道德的影响。皇太极借 用儒家学说的目的,在于强化以皇帝为最高权威的封建等级秩序。 “参汉酌金”的立法思想便适应这样的政治需要逐渐形成的。天聪 七年(1633年),文馆大臣宁完我对于“参汉酌金”的立法思想作 了很好的表述,他说:“《大明会典》虽是好书,我国今日全照它 行不得,.况《会典》一书,自洪武到今,不知增减改易了几 番,何我今日不敢把《会典》打动他一字?他们必说律令之事非 圣人不可定,我等何人·擅敢更议?此大不通变之言,独不思有 一代君臣,必有一代制作”。宁完我明确提出:“参汉酌金、用心 筹思,就今日规模,立个《金典》出来。”⑤宁完我的见解引起皇 太极的共鸣,天聪八年(1634年)四月,皇太极在申明“国家创 业,各有制度,不相沿袭”的同时,表示:“夫知其善而不能从, 与知其非而不以省,俱未为得也,”®可见,他已确定在坚持创立 本国制度的同时,必须借鉴明朝的典章制度。皇太极时期法制建 设的成就、都是在“参汉酌金”思想指导下完成的。不仅对关外 时期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也指导着入关以后统一法制 的重建。 ①《清太宗实录》卷10,第32到。 ④《清太宗实录》卷17,第25页 ⑤《天聪朝臣工奏议》卷中,第35页,“请变通《大明会典》设六部通事奏”。 ®《清太宗实录》卷18,第13页
第一章清入关前统冶者的店律惑想与立注概泥 第二节立法概况 关外时期的立法活动,始于努尔哈赤“定国政”的过程。据 《清太祖武皇帝实录》记载:明万历十五年(158?年)筑费阿拉城, “六月二十四日、定国政,凡作乱窃盗欺诈,悉行严禁。”心《清太 祖高皇帝实录》也有类似的记载:“夏六月.壬午,上始定国政, 禁悖乱,戢盗贼,法制以立,”②可见“定国政”和“法制以立”是 同时进行的,后者是前者的重要内容。法制的锋芒所向是“悖 乱”和“盗贼”,它的主要职能是“禁”和“戢”。但在当时,所 谓法制以立不过是口头宣布某些禁令与定例而已。至1615年建立 后金政权以后,立法才取得了真正的发展。据《满文老档·太 祖》乙卯年(1615年)卜二月条下记载:“英明汗.整顿围猎 用兵的规则,制订法令”.③开始了由习惯法向成文法过渡的历史 阶段。所说制订法令,内容涉及到八旗的组织和制度、军令、围 猎令以及诉讼等各个方面。在这些法令中,有的是将过去的习惯 法进一步确认为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有的则是适应奴隶制经 济的迅速发展和调整军政事务的首创。但总的说来,仍十分简酒, 所谓“俗淳政简,所著为令,鞭扑斩决而已”。①曾经日睹努尔哈 赤统治时期社会生活状况的申忠一、李民宾有以下记载:“奴酋不 用刑杖,有罪者只以鸣镝箭,脱其衣而射其背,随其罪之轻重而 ①《清太祖武皇来实录》卷1,第8页。 ②《清太祖武帝实录》卷2. 福《满文老挡·太祖》卷4,乙卯年十月。 ①《皇朝文献通考·刑考一3
10 中国法制通史第八卷油 多少之,亦有打腮之罚云”,①“有罪则或杀,或囚,或布其军兵 或夺其妻妾、奴婢、家财,或贯耳,或射其胁下。② 进入辽沈地区以后,面对“逃叛者纷纷倡乱”,各地“人民击 杀八旗官兵”的严峻形势,努尔哈赤发布《禁单身行路谕》,规定: “务集十人以上,结伙同行,仅以九人同行者,允即执之,罚银九 钱、八人者罚银八钱,.五人以下罚银五钱。”③这个《禁单身 行路谕》,显然是-·个单行的成文法, 由于努尔哈赤集政权、族权、神权于一身,因此他随时颁发 的谕令既是最重要、最经常的立法活动,也是最基本的法律形式。 除此之外,诸王勒发布的文书、规则也是一种法律形式。 至皇太极统治时期,社会经济、政治关系的迅速发展,推动 了立法活动的发展,从总体看已经进入封建法制的创建阶段,立 法活动涉及到行政、民事、经济、刑事、司法等各个方面。 属于行政立法活动,主要表现为六部成立以后,相继须行的 各种单行法规。天聪五年(1631年)八月,皇太极逾六部启心郎: “各部事宜,皆用印以行,其职掌条约,备录之,榜于门外:凡各 衙门通行文书,亦用印行。于是颁六部银印各一”④ 另据顺治年间纂修的《清太宗实录》稿本第十四卷记载:“崇 德元年丙子岁四月十.:日登基后议定会典”,以下列具五十二条输 令,并明确标注:“当在会典”。这部崇德元年会典,把清开国史 上极关重要的天聪时期的零散谕令法典化,作为崇德时期中央各 《建州纪程图记)第26页。 习《州闻见录》第44页。 ③金梁辑:《满洲秘档》第69页。 ④《消太宗实录》卷12,第21页
第一章清入关前凭治者的法律思想与立法桥况 11 部院的行政法规。崇德会典的产生,是六部逐渐正规化的需要,也 是皇权初步确立的产物。《崇德会典》不是钦定,而是议定的,它 反映了皇帝与议政王大臣之间的权力对比关系和专制皇权的发展 程度。《崇德会典》表明儒家伦理观念向法制渗透。尽管《崇德 会典》体系粗疏,内容简陋,但它确是关外时期比较集中的行政 法规汇编,对清朝入关以后的五朝会典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粗 坯。 属于经济方面的立法活动,主要表现为: 一、按不分配国有土地。《天朝朝臣工奏议》卷上有以下记载: “我皇上立法,每丁给田五日,一家衣食,凡百差徭,皆从此 出。” 二、禁止贵族大臣子弟郊外放鹰,以防“扰害人民,蹂践田 园、伤残牲畜”。禁止小民以至官中祭祀、筵宴、殡葬使用牛马踝 驴.以保护农业生产力。 三、允许粮食自由买卖,并实行纳粟赎罪。“获罪之人,无银 纳赎,愿输粮者,准依时价算收。有余粮愿助者,量给奖赏。愿 卖者许其自巢。”① 属于民事方面的立法活动,主要表现为确认贵族宫僚对士:地 和奴隶的所有权,明确编丁的身分与义务、规定以借贷为主要内 容的债权法,以及婚姻继承制度。特别应该提出的是调整社会关 系新变化的《离主条例》的出现。《离主条例》允许处于奴隶地位 的奴仆,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告主,告准之后,“听所欲往”。制定 《离主条例》的出发点是维护国家利益和中央集权的统治秩序,并 ①《消太宗实录》卷58,第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