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中国法制潘史第八滋渣 加强对八旗大小权贵的控制。但用法律的形式明确肯定奴仆的告 主权,是社会关系大变动的结果和反映。 属于刑事方面的立法活动,主要表现为皇太极统治时期,制 定的一系列法令和上谕,以及所规定的各种犯罪与刑罚。例如,颁 行了禁止赌博、禁止私自道人至明边贸易、禁止经商漏税等法令。 同时开始援}汉族封建法典中由来已久的关于“十恶”大罪的条 款,以加强对政治性犯罪的镇压,和适应在封建化过程中强化中 央集权的国家统治的需要。 皇太极统治时期,在外藩蒙古地区的立法活动是十分重要的 -页。例如,天聪六年(1632年)十月,“遭国舅阿什达尔汉、塔 布囊达雅齐等往外藩蒙古诸国,宣布钦定法令。”①通过这种方式, 使陆续降附的漠南蒙古诸部由东而西,逐渐接受满洲法制的调 整。 为了保证持续不断的战争的胜利,皇太极多次颁发军令军律, 以至在关外时期的法律体系中,军律占有重要的地位。 在诉论方面,颁行的具有单行诉论法性质的谕令,使得诉讼 与审判逐渐趋于制度化、规范化。现存的《盛京刑部原档》为此 作出了确切的证明。 总括皇太极统治时期立法的主要特点如下: 1.成文法逐渐取代习惯法,占有较太的比重! 2.适应统治区域的扩大,和夺取明朝天下的战略要求,在立 法上更多的参考明朝法制,因而形成了“参汉酌金”的立法路线, 表现了汉族先进法律文化的影响。 ①《清太宗实录》卷16,第1页
第一章清入关前统治者的法烽恩想与立法概龙 13 3.由干关外时期社会性质的急遽变化,决定了立法的内容带 有明显的过渡性。 4.既注意法律的统一性·又在适用上充分照顾对不同民族、 不同地区的特殊性
1 中國法制通史第八养准 第二章 清入关前行政法律 第一节确认行政等级制度 天命五年(1620年)三月,努尔哈赤仿明制创设满洲世职制, 共分备御、游击、参将、副将、总兵官五等,其中总、副、参、游 义各分三品。心此后,遂以“世职”作为官品的标志。天聪八年 (1634年)四月,皇太极下令将世职名称改为满语,依次为牛录章 京、甲喇章京、梅勒章京、昂邦章京,其中甲喇章京、梅勒章京、 昂邦章京又各分三品。世职虽表示大臣和官员的品级,但与实任 官不尽吻合。 清开国时期,世职主要是通过军功和率属归附两个途径获得。 有军功者先由兵部议叙,如应授职测移咨吏部疏请授职;如应记 录注册则由兵部记录注册。凡授职,须经国君钦准,然后踢给功 ①《清太祖武皇帝实录》卷3,第10时
第二章清入夫前行政法伊 15 臣救书。 天聪五年(1631年),皇太极亲定“功臣袭职例”,规定:“凡 他国诸贝勒举国来归,有当本国无事时、倾心向化而来归者,或 阵亡,或病故,其功均子孙世袭罔替;有身迫祸患,不得已而来 归者,阵亡,准袭五次;病故,准袭三次。凡我将士,每临阵率 先功多,及一二次率先攻克城池功大者,或阵亡,或病故,各照 原官世袭罔替,仍察其平时有无罪过,另行酌定。有告发叛逆及 乱国大罪者,量授官职.准袭六次。凡自他国子身来归·当本国 无事时者、阵亡,准袭四次;病故,准袭二次。有在本国身迫祸 患,不得已而子身来归者,阵亡,准袭二次,病故,准袭一次。至 于无职之人,有值我兵危急时,或当先战死,或首先登城死者,量 授官职,准袭二次。有擒获奸细授职者,阵亡,准袭一次;病故, 不准袭。”① 至天聪八年(1634年),又定制区分“世袭敕书”和“不世袭 敕书”。凡“国家开创以来,诸功臣,其祖父以部落来归,及身历 行间,率先攻战,著有勋绩者,一一分别详载,撰给世袭敕书。其 无功绩而因才授职,及因管牛录事授职者,撰给不世袭敕书。”② 对于世职承袭的顺序是:先子,后兄弟,最后是侄子。总之, 必须是亡故功臣的宗亲。如功臣因罪(非反叛大逆罪)革职,可 将世职改授犯官的兄弟,或兄弟之子。 清入关前,世职之所以“荣耀”,是与丰厚的物质利益和其它 法定权利密切联系着的。当时,财力有限,无法实行俸禄制度,而 ①【清太宗实录)卷9,第9页. ②《清太宗实录》卷18,第27页
16 中国法制通史第八旅清 是按世职高低分配战争抢掠来的牲畜、人丁、财物等。由于国家 实行计丁授田,因而分来的壮丁还带有田土,这也是世职的重要 财源。 此外,国家组织的围猎、采集所得的分配方法,于天命八年 (1623年)以前,“按世职派壮丁,各自收取捕获物”。尔后改为 “总兵官以丁,备御以上按职依次分给”① 不仅如此,凡有世职者,还可以享受优免壮丁的官粮和差役。 第二节确定八旗及六部 二院的职掌 一、八旗管旗贝勒及各级官员的职责 管旗贝勒,在宫书档案中亦称“和硕贝勒”、“固山贝勒”、 “旗主贝勒”、“主旗贝勒”、“旗王”等、俗谓“旗主”。管旗贝勒 在宗族关系上是“八家”的大家族长;在国家关系上是八旗的世 袭最高军政长官。 管旗贝勒对本旗属员行使以下职权:凡本旗官民人等,男子 长成“分家时,务察本固山王、贝勒知”;②凡本旗固山额真以下 大臣、官员家女儿、寡妇结婚,须由户部知照管旗贝勒。“乃许适 人”:③有关遗产继承,或籍没犯人家产的分配,均由管旗贝勒决 定,如不听从“管旗贝勒调遣,或心怀怨望者,由本管贝勒诛之。”① 产:士“自满文老档:太害》春44,天年入年二月初五日。 ②《清太宗实录稿本)卷14,第7页。 ,③《清太宗实录稿本》卷14,第7贞。 ④《菁然亲实录1港21,第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