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中国法制通史第八卷清 清入关前,统治者法律思想的集中体现是努尔哈赤与皇太极 的法律思想。努尔哈赤在创建后金国的实践中,逐渐认识到建立 法制,严守法度,“以赏示信,以罚示威”的重要性。他把严格执 行法令,提到“立国之道”的高度,告诫诸子和众侄说:“若谓为 国之道何以为坚,则事赞乎诚,法令贵乎严密完备。毁弃良谋,轻 慢所定之严格法令者,乃无益于政,国之鬼崇也”。①他还诚伤八 旗将领“要怀公正之心,教导国人牢记法令”。②甚至强制八旗将 领“立誓”守法,“把誓言上告”。根据努尔哈赤的这一指令,五 牛录额真立誓说:“要把汗下达的各种法令,牢记在心,并勤加传 达。③直到努尔哈赤临终前,还嘱附八旗固山之主,要“效彼 (金大定帝)之严守法度,信赏必罚”④ 在努尔哈赤的法律思想中,公平执法是核心,这是他从总结 明末政治腐败,法纪废弛,国力衰微的教训中得出来的。他认为 明朝的衰败就在于“法令不公平,不严明”⑤所致。因此他强调 “国家生存之道,务使宗族强盛者不得越分,庸懦孤弱者不被欺 压。”©为使国人重视公平执法,努尔哈赤利用满洲族人的迷信心 理,从天道观上加以论证:“四季不相违,风雨日月运行,大道水 存”,就是“公正信守(天的)法度”⑦的结果。早在后金政权建 立之前,努尔哈赤在同侍臣讨论治国之道时,便指出:“治国家者, ①《满文老档·太祝》卷3,癸礼年十二月. ②《满文老档·太祖》卷1,天命四年七片初八日. ③《满文老档·太祖》卷11,天命四年七月初八日, ④【满洲实录》卷8,第11页。 ⑤《裤文老档·太祖多卷1,天命四年七月初八日. ®【满文老档·大粗》卷4,乙卵年十二月 ⑦《满文老档·太,卷16,天命五如七月十一日
第一章清入关前统治者的法津思想与立法概况 3 尚宽大,秉公诚,乃能传业久远,基业巩固,.故人存心公正, 天赐百福,存心邪慝,天降百殃.若存心邪慝,获罪于天,或 莲恶疾以死,或触刑戮以死,.由此观之,无论贵戏大小,皆 当公正存心。①在八旗贵族手握军政实权,专横恣肆的历史背景 下,努尔哈赤强调公平执法,主要是要求权责守法。如他所说: “悖道行乱,就依法惩办。就是掌管国人执政的诸贝勒,也依法惩 办。”②他诛杀了“通谋欲篡位”的女婿蒙格布禄,②处死了心怀 异谋的长子褚英,④处罚了向诸小贝勒勒索财物的身居五大臣之 一的养子达尔汗虾,⑤他还亲侮八角殿,召集诸公主,训诫说: “汝等女曹,或干政紊法,朕岂肯徇纵,废国典乎.尔等安居于 家,若违法制坏基业,岂其可哉”⑧以致明朝人陈仁锡在《无梦 园初巢》“海一”中也承认后金“法令之严,无徇无纵。” 与公平执法相联系的是信赏必罚。由于努尔哈赤着眼于肇建 基业,因此心胸宽广,目光远大,有功者虽仇必加升赏,有罪者 虽亲亦不宽免。他谆谆教导八旗将领:“国家当以赏示信,以罚示 威”⑦后世史官称颂努尔哈赤“有罪者,虽亲不贳,必置之法;有 功者,虽仇不遗,必加之赏,”⑧这对于团结部属,鼓励他们进取 图功,克尽厥职,起了积极的作用。 ①《清太粗丧皇希实录》卷4,第41页。 ②《满文老栏·太祖》卷51,天命八年五月初九日。 ③《清太祖武皇帝实录》卷2,第1页 ④广禄本学智承正《清大祖朝老清文原档〔第1册《荒字老满文档册》乙卯年 八月二十二日). ⑤《满文老档·太祖》卷28,天命六年十一月初一日。 ⑥《清太祖高皇帝实录】卷10,第15页。 ⑦《满洲实录》卷11,第11页. ⑧《清太祖高皇帝实录》卷4,第20页
中国法制通史第八卷资 由于努尔哈赤视执行法律为杜绝犯罪的必要手段,因此主张 严惩犯罪。他在给科尔沁的鄂巴台吉、众贝勒的信中说:“若杀人, 就定罪,若夺财,就赔偿,如果那样,才是杜绝罪犯之道,”①针 对后金政权辖区内,物资匮乏,盗风甚炽,努尔哈赤特别规定 “小人盗窃大物,刺耳、鼻。盗取次等物品者,射十胞头箭。盗取 小物者,打脸十次。”②为了扼制盗窃行为的发生,努尔哈赤还创 立了夫盗妻死、奴盗主罚之法。天命八年(1623年)七月二十六 日,努尔哈赤下令:“今后如果男人为盗,要女人脚踩赤红的炭, 头顶灼热的铁锅,处以死列。如果畏刑,就要很好地规劝各自的 夫,不听规劝,就要告发.③ 特别是严惩逃叛等政治性犯罪,他说:国中“汉人、蒙古、并 他族类,杂处于此,其或逃、或叛、或为盗贼、为奸充”,因此必 须“严察”。“众果严察,则群小不敢为乱.若察之不严,奸人 伺间而起,国之乱也由此”,④他非常欣赏蜀汉诸葛亮厉行法治,严 惩犯罪的政绩、说:“昔诸葛亮身佐幼主,摄行国政,有罪必诛, 虽亲不庇,有功必举,虽仇不遗。罪虽轻,而不引咎者,重治之: 罪虽重,而引咎者,轻罚之。其公其明,载诸史册,至今称述 焉。”⑤ 努尔哈赤虽然主张以严法治罪,但在用刑上却已注意到区分 首恶与共犯,过失与故意,以及民族差异。例如,后金天命六年 《满文老档:太卷53天命八年五月三十日 ②《满文老档·太粗》卷10,天命四年六月。 ③《满文老档·太祖》卷58,天命八年七月二十大日。 ④《清太祖高皇帝实录》卷8,第24页。 ⑤《清太祖高皇帝实录》卷10,第15页
第一章清入关前统治者的法律思想与立法概况 5 (1621年),在审理努尔哈赤的包衣汉出哈等四人杀人夺财一案 时,努尔哈赤便根据严惩首恶的原则,“杀首恶阿哈岱,其他三人 鞭打五十,刺鼻耳释放”,①对于共犯则采取相同的处刑、但首先 要确定是否共同作案。努尔哈赤提出:父虽有罪,其子参与则同 罪,未参与其事无罪;兄有罪,弟如果参与,犯该杀的罪一并处 杀,犯没收的罪,一并没收。②对于过失获罪,即使是死罪也不处 死刑,但故意犯罪决不宽贷。努尔哈赤在渝诸贝勒时说:“听断国 事.或有明知其非,犹强以为是”、不仅要受到制裁,而且也 “获罪于天”,其所生之子,也必然“昏隋败亡”。@ 由于关外时期,满洲族是后金政权的主体,因此满人犯法,同 罪异罚,还可以议功减罪。努尔哈赤明确指出:满人“犯罪”,如 果有一点理由”,就作为免罪的依据。譬如议罪之前“先问功,问 做什么工作”,有功者议功赎罪。他多次谕示诸贝勒和待臣:凡遇 应死应答应罚之罪,“必追论其功,如系勤劳有功之人,则当死者 髮,当罚者免,当答者戒伤而释之。.其由武功授职者,必行 间获罪,乃革其官。或他事获罪,勿议革,俾自赎。其不由武功, 以他途授职者,有罪则视其轻重,或议降,或议革焉”,①不仅本 人有功减罪,父兄有功也可减罪。宗室贵族如犯一般罪,不仅 “不诛”,不施身体刑,而且可以用银、牛马折罪。但等级越高,罚 银、罚牛马数越重,既赋予权贵们特权,又严加约束。 努尔哈赤鉴于明末因司法黑暗,贿赂公行,导致杜会矛盾激 ①《满文老档·太祖》参22,天命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②《满文老档·太担》卷50,天命八年五月韧五甘。 ③《清太祖高皇帝实录}卷7,第24页. ④《清太祖高皇帝实录卷7,第2?页
6 中国法制通史第八卷海 化,国势衰微,因而非常重视司法,并把听讼作为理政的重要内 容。1615年设置理政听讼五大臣,以下又设十名理事官分掌诉讼。 一般案件先经理事官审讯,然后上报理政听讼五大臣、再呈送管 旗贝勒,最后由努尔哈赤断决。在审判中为了改革满洲贵族有私 家断案的旧传统,集司法权于国家,努尔哈赤强调“偕众听断”, 凡诉讼要“经众审理,然后入告,勿独自入告”,①“不可一人独断 如一人独断,必致生乱”。②为此他宣布:“国人有事,当诉于公所, 毋得诉于诸臣之家”,凡诉于私家不执送公所者“治罪不贷。”网 综括上述,努尔哈赤的法律思想既以女真族传统的习惯法为 基础,又吸收了汉族先进的法律文化;既杂有氏族民主制的残余 和敬天的宗教观念,又体现了专制权威的发展。 努尔哈赤逝世以后,皇太极即位,在迅猛发展的形势下,皇 太极的法律思想较之努尔哈赤大大前进了一步。皇太极继承了努 尔哈赤重视法制,以肇建基业的法律思想,同时又把法制问题提 到“保邦致治之计”的高度。为此强调“国家立法,不遗贵戚”。 他自己则率先垂范,遵法行事,他说:“朕若废法,谁复奉法”。在 皇太极统治时期,积极致力于统一立法权和司法权。至崇德四年 (1639年),随着专制统治的强化,他踌躇满志地宣布说:“朕为君 长,法纪所自出。”@ 在皇太极的法律思想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他在吸收汉族先 进法律文化的基础上所确认和推行的“参汉酌金”的立法思想与 ①《满洲秘挡·大粗行军记》。 ②《清太高皇帝实录》卷5,第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