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中回法制通史第六卷元 也就是“划一之法”一一律;二是“断案事例”或“科断事例”。至 “条格”,如前所述,即与唐、金的“令”相同,但也包含“格”和“式”的 内容。 《大元通制》的编纂体例是从唐、宋、金诸朝的法典体例演变而 来的。从中国法制编纂史的角度来看,《大元通制的一大特点是, “其于古律,暗用而明不用,名废而实不废”① 《大元通制》的编成,标志着元代的法典基本上已经定型化了。 以《大元通制》为代表的元代法典,从1323年起至1368年元工,前 后执行了四十余年,现存的《通制条格》,是我们研究元朝法制史的 极有价值的资料。 (三)编纂《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元典章》) 大致在编纂《大元通制》的同时,元朝政府还编纂了一部《大元 圣政国朝典章》(简称《元典章)。前集约刊布于延祐七年(1320 年),新集约刊布于至治三年(1323年)。它并非元朝政府止:式须行 的专门法典,而是仿照《唐六典编纂的心朝制度法令的大全,它汇 集了至元以来直至英宗至治三年(1323年)有关的政治,经济、军 书、法律以及圣旨、条画等诸多方面的东西.它虽然不是专门法典, 但却包括了许多法典的内容,同《通制条格》一样,是我们研究元朝 法制史的极有价值的资料。 《元典章》总共60卷,分诏令、圣政、朝纲、台纲、吏部、户部、礼 部、兵部、刑部、工部等10大类,下分373日,目下列有条格。 “诏令”计35篇,如“皇帝登宗位诏”、“建国都诏”、“建国号 诏”、“立皇太子诏”、“至大改元诏”等。其中,世祖忽必烈时期颁布 ①吴没:《大元(通制)条例纲日后序》.见《草庐吴文正公全集卷19
第一章无潮法制概述 的诏令有12篇,占1/3以上。 “圣政”计2卷32目。主要是关于提高统治效能,加强专政作 用方面的内容。设中书省“辅弼朕躬,总理庶政”。中书省下设吏 户、礼、兵、刑、工六部和从属于六部的院、寺、监、府等。地方设立行 中书省。行中书省下设路、州(府)、县,各设长官日达鲁花赤。 “朝纲”计1卷2目。主要内容是明确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职权 范围,实行上总宏纲下分庶务的分工负责制。 “台纲”计2卷6目。主要是规定御史台、行御史台、肃政廉访 司的职权。 “吏部”计8卷53目。主要内容是:第一,关于官吏的等级品 第。内外文武官员按九个品级分等,每个品级又分正品和从品两 级,共十八级。第二,关于官吏的选拔原则。选拔官吏的原则主要 有:出身门第原则、民族差别原则、亲属回避原则和考试升迁原则 第三,关于官吏的职守及黜陟。 “户部”计13卷75目。主要内容是:第一,关于户役赋税问题。 第二,关于田宅买卖问题。第三,关于禄廪钞法问题。第四,关于婚 姻继承问题。 “礼部”计6卷23目。主要内容是:第一,关于礼仪祭祀问题 第二,关于学校科举问题。第三,关于释道孝节问题。 “兵部”计5卷39目。主要内容是:第一,关于军人问题.第二, 关于军器问题。第三,关于驿站、递铺问题。 “刑部”计19卷133目。主要内容是:第一,关于刑法制度问 题。首先,关于刑种问题,以答、杖、徒、流、死为五刑。此外,尚有赎 刑和罚金。其次,关于罪名问题,有“诸恶罪”、“诸杀罪”、“诸殴罪” “诸奸罪”、“诸班罪”、“诸盗罪”、“诈伪罪”等。第二,关子狱政制度
20 中国法制道史第六卷无 问题。包括狱具、察狱、系狱、鞠狱、断狱和提牢等。第三,关于诉讼 制度问题。包括书状的成立、告诉禁例、调解、代诉、审讯、自首、诬 告、上诉和越诉等。 “工部”计3卷7目。主要内容是:第一,有关生活器物的制作 问题。第二,有关上木建造问题。第三,有关役使问题 (四)编制《经世大典和《至正条格》 至顺二年(1331年)元朝政府又编制了一部《经世大典》。凡 880卷,篇目凡10:君事4篇(帝号、帝训、帝制、帝系):臣事6篇 (治典、赋典、礼典,政典、宪典、工典)。它是沿袭《元典章》的体例编 订的,其内容有许多方面与《元典章》和《大元通制》相同,但也有一 些新增的内容。它是一部律令式的法典,其中《宪典具有刑法典的 性质。《宪典》凡22篇,日名例、卫禁、职制、祭令、学规、军律、户婚、 食货、大恶、奸非、盗贼、诈伪、诉讼,斗殴、杀伤、禁令、杂犯,捕亡 恤刑、平反、赦宥、狱空。元史的编者,抄录了《宪典的前20篇,写 成刑法志》,因为赦宥和狱空不属于刑事法规,所以未被抄录。 《经世大典》原书今已遗失,流传至今的,除元志外,只有保留 在《永乐大典残卷中的一小部分、著录于《国朝文类》的各篇序言 和其他少数零碎材料,以及清代从《水乐大典》中抄出的《大元毡测 工物记》、《大元海运记》、《大元马政记》,《大元仓库记》和《大元官 制杂记》等。 《经世大典》的编制,是近取《大元通制》和《元典章》,远效周礼 之六官,仿唐六典之制。难怪“文宗,取其所撰《宪典读之”而发出 “此岂非唐律乎”①的感叹。 ①《元史·据偶斯传》
第一章元朝法制残述 至正六年(1346年)四月颁布了《至正条格》。其性质与《大元 通制》同.关于这部法典的编订情况,《元史·刑法志》没有记载,内 容不得其详。《四库全书总目》说,这部法典分27目,有“诏制”150 条,“条格”1700条,“断例”1059条.似是对《大元通制的修改和补 充。关于这部法典的名称,参与编纂的朵尔直班曾经提出过异议。 他说:“是书有祖宗制诰,安得独称今日年号(指至止)。又律中条格 乃其一门耳,安可独以为名”。但是“时相不能从,唯除制诰而 已”。①按照他的说法,这部法典只有条格和断例两部分须行天下。 第三节元朝法律的主要特点 法律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必然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元朝的法律也不例外,它是维护蒙汉各族封建地主阶级利益的工 其。除了这个共性之外,元朝的法律还具有如下特点。 一、划分民族等级具有极强的民族性 元朝的法律处处都反映出蒙古人中心主义,带有十分浓厚的 民族压迫的色彩。 民族等级的划分,早在蒙古汗同时期就已存在。世祖建元之 初,又将各族人民划分为四等,即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不 过,从现存的法律资料来看,四个民族等级的划分,直到大德年间 (1297-1307年)才正式确定下来。这在《大元通制》和《元典章》中 都有充分的反映 蒙古人包括成吉思汗统一蒙古高原过程中组成蒙古民族共同 ①《元史·朵尔直班传》
22 口国法制通史第六卷元 体的各个部落,色目人包括畏兀儿、唐兀、上藩以及中亚、西亚和欧 洲的哈喇鲁、回回、康里、钦察、河速、也里可温等各民族的人。汉人 指原来在金朝统治下的汉族和汉化的女真、契丹等民族,并包括云 南、四川的汉族。南人指忽必烈灭南宋时仍在南宋统治下的汉族, 但不包括在此以前基本上已归服蒙古的四川人。 在四个民族等级中,蒙古人居首,色目人次之,汉人又次之,南 人最劣。而在若干场合,则大略分为二级,即蒙古人、色目人为一 级,汉人、南人为一级。四个等级的民族在法律地位上是截然有别 的。这里仅从官制、军务、刑法和言行四个方面,分别加以叙述。 (·)官制方面 1.从中枢到地方的各级官吏,“其长则蒙古人为之,而汉人、南 人贰焉”⊙元代中枢之官署,以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最为重要, 分别学理政务、兵柄、黜陟之权。中书省之最高长官中书令,以太子 领其虚衔,而实权则归之左右二丞相。左右丞相均由蒙古人担任 枢密院之长官为枢密院使,也由太子领其虚衔,而握实权者,则为 同知枢密院事、枢密院副使等官。通元-代,任此职者,除四名色目 人外,皆为蒙古人。御史台之长官为御史大夫,此职亦由蒙古人专 任。地方上的府、路、州、县以及万户、千户、百户等官署,皆置达鲁 花赤为上官,原则上只限于蒙古人。此外,一般较高级的行政人员 管辖军政和武器的官吏,也由蒙古人或色月人专任。 2.人仕途径与官吏迁转之难易,也因四级等差而有所不同。元 朝的入仕途径有四:一由“怯薛”,.由科举,三由承荫,四由吏员。 由“怯薛”入仕者,既易且众,但此项权利,除蒙古人、色目人 ①《元史·百官志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