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元朝法制斑述 23 外,汉人和南人则无缘享有。《元史·舆服志》说:“今后汉人、高丽 南人等投充怯薛,并在禁限”。《元史·刑法志说:“诸汉人、南人投 充宿卫士,总宿卫官辄收纳之,并坐罪”。 科举分为二途:一由科目,二由学校。其考试科目,色目人同于 蒙古人,南人同于汉人。前者应试仅考场,后者则考三场。《通制 条格·学令·科举》规定:“一、考试程式:蒙古色日人,第一一场经何 五条(《大学》、《论语》、《孟子》、《中庸》内设问,义理精明、文辞典雅 为中选,用朱氏《章句集注》)。第二场策一道(以时务出题,限五百 字以上)。汉人,南人第一场明经:经疑二可(《大学》、《论语》、《孟 子》、《中浦》内出题,并用朱氏《章句集注》,复以已意结之,限三百 字以上)。经义一道(各治一经,《诗以朱氏为主,《尚书以蔡氏为 主,《周易以朱氏、程氏为主,以上三经兼用古注疏,《春秋》准用三 传及胡氏传,《礼记》用古注疏,限五百字以上,不拘格律)。第二场 考古赋诏诰章表内科一道(古赋诏诰用古体、章表参用古体四六)。 第三场策一道(经史时务内出题,时务不矜浮藻,惟务直述,限一干 字以上)。”可见,不仅场次多少不同,就是各场内容也有多少难易 字数多少等等差别。还规定:“蒙古、色目人愿考汉人、南人科目中 选者,加一等注授”。至于学校,则设有国子学。国子学的生员多有 入仕的机会,但其中民族等差也极为悬殊。“试蒙古生之法宜从宽, 色目生宜稍加严,汉人生则全科场之制”。 承荫之制亦有等差。《元典章》:“至元七年六月,尚书省准中书 省咨,.总管府达鲁花赤应合承袭之人,于下州达鲁花赤内叙 用,散府诸州达鲁花赤应继之人,于县达鲁花赤内叙用,.除蒙 ①《元史·选举志》
24 中国活制通史第六卷玉 古,回回、畏兀儿、乃蛮、唐兀等达鲁花赤应继之人,依准前项所拟 奏闻,所据契丹、女真、汉儿达鲁花赤应继之人,拟同管民官体例承 荫叙用”。 由吏员升迁,是元代入化要途之一,但“凡南人皆不得为廉访 司书吏”,①延祐元年,江西行省咨:“且如根脚系江南入仕超升之 人俱经回降”② (二)军务方面 中统三年(1262年)以来,即有“禁民间私藏军器”之令。窥《元 史·刑法志净亦有“诸汉人持兵器者禁之,汉人为军者不禁”之文。 至元十六年(1279年)又令:“除侧近有的武卫军外,别个汉军每, 出军把军器者.回来,将军器每置库纳者”。③这就是说,除武卫军车 之外的汉军,平时亦不准执车器。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中书 省奏:在先软秦圣旨,汉儿人休持把弓箭者,军人、打捕户这的每执 把者;.火鲁火孙奏将来:除军人外,打捕户每弓箭休教执把呵, 怎生?商量来。奏呵,奉圣旨:教罢了老,钦此。”至元二上一年 (1284年)十一月,中书省南京等路宣露司呈:“.随处庙宇,往 往有诸人供献鞭、简、枪、刀、弓、箭等真军器、并旌旗、锣鼓、斧钺、 仪仗。.刑部议得:今后民间若有必合使用供神器物,经官给据, 听以士木纸綵假物代之,以寓事神之意,如有违犯之人,捉拿断罪。 ①《典章新巢·史部》。 芝《通制条格》卷6,《选举》 3,《元史·世祖纪》, ①《元典章》卷35,《兵部2,《军器,禁断车器弓箭》 3《通制条格卷27,《杂令·禁约年器》
第一章元期法制解述 26 都省准拟。”①至元二十三年(1286年),“议得:新附弓手,若有已前 置到器仗,责令各处簿尉巡检,尽数拘收,置库收贮。遇有盗贼生 发,斟的缓急,逐旋关拨,追捕事毕,却行还库。仍令本处达鲁花赤 提调执行”.②至元二十四年(1287年),“刑部议得:急递铺兵铁尺 手枪,既系汉儿人氏,拟合拘收。都省准旱”。® (三)刑罚方面 1.科刑轻重不同.同样是盗窃,元代通例规定,“窃盗初犯刺左 臂,再犯刺右臂,二犯刺项,强盗初犯刺项”,①其蒙古人初犯者,不 在刺字之例.⑤如果“审囚官辄将蒙古人刺字者,杖七十七,除名, 将已刺之字去之”。“诸色目人犯盗,免刺科罪”喻同样是杀人伤 人,汉人、南人犯者,死,并征烧埋银五十两给苦主:但蒙古人殴死 汉人者,只“断罚出征,并征烧埋银”。花同样是斗峻,对汉人则“严 加禁约”,®对蒙古人则不加禁制,“蒙古人殴打议儿人,不得还报, 指立见证于所在官司陈诉:如有违犯之人,严加断罪”。@ 2.司法机关的设置与处罚的宽严不同。元代特设宗正府臀断 事官,以掌“诸士、驸马、投下蒙古人,色目人等应犯一切公事,及汉 ①通制条格卷2?,《杂令·供神军器》. ②《元典章》卷35,(兵部》2。《军器》。 ③元典章》卷35,〈兵部2。《军器》 ④元典章卷35《兵部》2。《军器为。 到《元史·刑法志》 ®¥元史·刑法志》 少《元史·刑法志》多 习通制条格影卷2?,《杂令·汉人股蒙古人》。 到¥通制条格卷28,《架令·蒙占人股汉人》
26 中国法制通史第六卷无 人奸盗诈伪”@等事.致和元年(1328年),又以上都、大都所属蒙古 人并怯薛、军站、色目与汉人相犯者,归宗正府处断,其余路、府、 州、县,汉人、蒙古、色目词讼,悉归有司刑部学管。“蒙古人居官犯 法,论罪既定,必轻蒙古官断之,行杖亦如之”。② 3.服刑时的待遇不同。汉人入狱,“昼则带僚居役,夜则入囚牢 房”,甚至囚粮也要“亲属供给”;而“蒙古人除犯死罪,监禁依常法, 有司毋得拷掠,仍日给饮食”。③ (四)言行方面 元朝的法律,不仅对军器的使用严加限制,就是对汉人围猎 演习武艺、聚众祈神、划棹龙船、立集买卖和言行等也有所禁制。 《元史·刑法志·禁令载:“诸僧道伪造经文犯上惑众,为首者斩 为从者各以轻重论刑”;“诸阴阳家天文图谶应禁之书,敢私藏者, 罪之”,“诸妄言禁书者,徒”;“渚妄言星变灾祥,杖一百七”,“诸写 匿名文书,所言重者处死,轻者流没,其妻子与捕获人充赏,事主自 获者不赏”;“诸写匿名文字讦人私罪,不涉宫事者,杖七十七”,等 等。依这些条文考察,元朝统治者是采取严酷的手段来禁止汉人不 利于其统治的言论行动和文书的出现与传播。 为了保证军务方面和言行方面的禁令的有效实行,元朝统治 者还设立了一个密的监视网:“诸县属村童,几五十家立为一社, 不以是何诸色人等,并行入社,会社众推举年高、通晓农事、有兼丁 者,立为杜社长。如一村五十家以上只为一社,增至伯(百)家者另设 ①《元史·白官志》. ②《元史·邪法志》。 ⑩《元史·刑法志》
够一·章元朝法制授迷 27 社长·员。如不及五十家老,与附近村分相并为一社。若地远人稀 不能相并者,斟酌各处地面,各村自为一社者听。或三村或五村并 为一社,仍于酌中村内选立社长”。每社均设一个由蒙古人充任的 “提点官”。①提点官是每社的最高权力者,生杀子夺唯其所欲。 元朝统治的实质是蒙古贵族及其他各族封建地主对各族劳动 人民的压迫。但同时,心朝统治者又以蒙古族为国族,极力维护蒙 古贵族的特权:并以归附、征服的先后,民族的不问以及生产方式 的不同,把各民族划分成等级,从多方面实行业重的民族压迫。元 朝之前的辽、金朝,其后的清朝,都是少数民族统治汉土的,但却没 有像元朝那样制定以自我为中心的法律。其原因主要是,蒙古民族 是一个能骑善射、骠悍无比的民族,它在依靠数蚊有限的兵力消灭 金朝的统治之后,经过长达四十年的蒙宋战争,终于由忽必烈完成 了全国的统一。其兵力所及,东至日本,南至安南,西南至缅甸,并 从海上出征爪哇,西至地跨亚洲大部分和欧洲一部分的广大地区, 养成了穷兵鞋武、骄横于世和高人一等的民族习性:忽必烈既是 个剥削阶级的代表人物,又是一个少数民族统治者,他不可能用与 其他民族平等联合的办法来统治全国,而只能实行民族压迫的政 策。这种政策反映在法律上,就具有极强的民族性,充满民族压迫 的色彩。民族等级的划分,造成了严重的民族之间的隔阂,起了 被压迫民族的强烈不满和反抗情绪。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交织在 一起,使元代的社会矛盾显得极为复杂和尖锐。 二、保留某些蒙古旧制,内容上具有多元性 蒙古旧制,包括蒙古法和蒙古惯例两个方面。 心黄时鉴校点:《通制条格》卷16,渐江古籍出版杜,198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