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通虫第六卷无 他对属下的臣民握有生杀予夺之大权。 (二)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私有权 牲畜是游牧民族赖以生存的主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因而 蒙古汗国的法律,特别严格地维护以牲畜和奴隶为主的私有财产。 对“盗贼”的惩治是极为严厉的,“如有盗贼诈伪之事,你惩戒着,可 杀的杀,可罚的罚”。①如果奴隶违背主人的意志,“便将他脚筋挑 了,心肝了”,“性命断了”。②对盗马者及隐匿逃奴者,均从严惩 治。 (三)严明的军律 成吉思汗的一生,几乎都是在戎马生涯中度过的。他的继承者 把他的大业继续向前推进,终于建立了统一的元朝,其版图“北逾 阴山,西极流沙,东尽辽左,南越海表”。④这些武功,主要是幕军队 取得的。军队是对内镇乐和对外扩张掠夺的主要力量。蒙古汗国 法律规定,一切能执兵器的男子,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家有男子, 十五以上,七十以下,无众寡,尽金为兵,十人为一牌,设牌头,上马 则备战斗,下马则屯聚牧养”。④出征时,“只是羊马随行,不用运 饷”,⑧“食羊尽则射免、鹿、野系为食,故屯数十万之师,不举烟 火”.⑥行动迅捷,战斗力很强。 军队实行下级绝对服从上级的纪律,所有将士均应是“聆训之 ①《蒙古秘史第203节 ②《蒙古秘史》第137节】 ③《元史,地理志》。 ④《元史·兵志》。 ⑤《黑然事略》。 ⑤《蒙钛备录》
第一室元潮法制姬述 9 人”。万户长、千户长及百户长,必须使自己的部属保持完整秩序并 随时准备,无论何时,一当敕令及诏旨到来,不分昼夜,立即起程。 “凡诸临敌不用令者,虽贵必诛”,① (四)残酷的刑罚 蒙古汗国的刑罚制度和其他奴隶制国家的刑罚制度一样,极 为野蛮和残酷.因为,只有通过野蛮、残酷的刑罚制度,才能够维护 奴隶主阶级的绝对统治。 蒙古汗国的法律对杀人者:通奸者(不论有无妻室);鸡奸者; 从事商业而二次破产者;在战争中拾得衣物或兵械而不归还其主 者;以巫蛊之术害人者:在决斗中偏助一方者;在水中或灰中溺尿 者:未得许可擅与俘虏衣服或食物者:发现逃亡之奴隶或逃跑之俘 虏而不将其带回其所有人处者:在战争中退却者等,均要处以死 刑 此外,还有流刑、徒刑和挑脚筋等身体刑。“宿卫时躲避不来 者,别选人补充,将那人发去远处”,②违背“札撒”三次者,要将其 流放至遥远的巴勒真忽勒主儿之地。当他去那里归来后,能悔悟固 佳,设其不能改过,当系以僚铐,投之狱中。 四、循用金律 法是上层建筑,它必须同产生它的经济基础相适应。成吉思汗 制定的法律,是蒙古奴隶社会经济基础的产物,它不能适用于被蒙 古贵族征服的中原地区。所以,早在窝阔台灭金后不久,便开始在 中原地区沿用金朝的《泰和律》,直至至元八年(1271年)底。 D《蒙备录 ②《装古秘史》第224节
10 也国法制通史第六卷元 《金史·刑法志》在谈到《泰和律》时说:泰和元年(1201年) “十二月,所修律成,凡有十二篇:一日名例,二日卫禁,三日职制, 四日户婚,五日厩库,六日擅兴,七日贼盗,八日斗论,九日诈伪,十 日杂律,十-一日捕亡,十二日断狱。实唐律也,但加赎铜皆倍之,增 徒至四年、五年为七,削不宜十时老四十七条,增时用之制百四十 九条,因而略有损益者二百八十有二条,余百二十六条皆从其旧: 又如以分其一为二,分其一为四者六条,凡五百六十三条,为三十 卷,附注以明其事,疏义以释其疑,名日泰和律义》”。并有《律令》 二十卷、《新定敕条》三卷和《六部格式》十卷。泰和.年(1202 年)五月颁行。 从《泰和律》的篇目来看,与《唐律》别无二致,只不过是条目有 所增损而已。“增时用之制”,即增加适用于当时的某些条款,“从其 旧”,即实行汉族传统的法律规定。 至元八年(121年)以前,凡治理北方的汉人刑名之车,大本 参用《泰和律以定罪,再按·定的折代关系址刑。《元典章》卷39 载录的?五刑训义》是我们了解金制与元制之间的对应折代关系的 重要文献。它们之间的折代关系是:金制答刑为10至50五等(每 等加10):杖刑为6C至100五等(每等加10),元制将答10减为?, 20至30减为17,40至50减为27:将杖刑60至70减为答37,80 至90减为答47,100减为答57.57下金制应属于杖刑,现在改为 折代杖刑的答刑。D这样,剩下的杖刑只有四等了,于是又往上加 〔《五刑训义没有明确规定5?下究竞是属下答荆还共杖刑,直到大德九年 (130s年)才明文规定:57下用斧.67以上州杖:见《元典章x卷10,刑部2,《刑狱·狱 只·诸衙门答、杖等弟》
第一章元期法制报述 11 一等,即杖107下。由于金代的杖刑被减省为答刑,所以元初的杖 刑实际上又成为金代徒刑的减省和折代。它们之间的对应关系是: 元制把金制徒1年、1年半折代为杖67,徒2年、2年半,折代为杖 77,徒3年,折代为杖87,徒4年折代为杖97,徒5年折代为杖 107。 不过,元以杖刑折代金之徒刑,并不等于说把徒刑完全取消 了。在《元典章》中仍有对聚众闹事者、私藏军器者处以徒刑的记 载。 “循用金律”的结果是,巩固了蒙古贵族在中原地区的统治,并 加速了封建化的进程。 第二节元朝法制的指导 思想和法典编纂 蒙古汗国建立以后,成吉思汗及其后代用了60多年的时间, 占领了原属金和西夏的北方领土,并巩固和扩大了其在汉族地区 的统治,加速了封建化的进程。1260年3月,忽必烈在开平召集 “忽邻勒塔”,即大仟位,建元中统。1271年11月,忽必烈改“大蒙 古”国号为“大元”。 忽必烈确立了元朝法制的指导思想,并开始编纂法典。 一、元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元朝法制的指导思想,寓于忽必烈的建国思想中。忽必烈的建 国思想是“祖述变通”四个字。所谓“祖述”,就是保留蒙古旧制:所 谓“变通”,就是吸收中原传统王朝的统治办法,加强文治。 早在1244年,忽必烈在“潜邸”就延请藩府旧巨及四方文学之
12 中国法制通皮第六卷无 士,问以治道.郝经提出了“主政议”,其主张有三:一,应当以“国之 成法”(蒙古旧制)为基础,二,“授唐宋之故典,参辽金之遗制”(吸 收中原传统王朝的统治办法):三,“缘饰以文,附会汉法”(加强文 治)。忽必烈接受了郝经的建议,形成了“祖述变通”的建国思想.这 一点,在忽必烈于中统元年(1260年)四、五月间颁布的《即位诏 和《建元诏》中得到了印证。他在《建元诏》中申明:要“稽列圣之洪 规,讲前代之定制”①这就是说,忽必烈建立的元朝,既不完全抛 弃蒙古汗国的旧制,也不完全照抄中原传统王朝的整套成法,而是 要把元朝的统治制度建成为一个蒙古旧制与中原汉族封建制度相 混一的结合体。忽必烈的建国思想贯穿上元朝的一系列典章制度 (包括法律制度)之中。 二、元朝的法典编纂 (一)禁行《泰和律》,制定《至元新格》 忽必烈即位(1260年)以后,仍然循用金朝的《泰和律》,与此 同时,大臣姚枢、史天泽、刘肃、耶律铸等陆续议定了一些新的条 格。至元八年(1271年)底,忽必烈颁布了当时尚书省奏定的条画。 在颁布条画的同时,忽必烈下诏:“泰和律令不用,休依著那着”。 忽必烈禁行金泰和律》的原因有二: 其一,这项决定与建“大元”国号出于同时,是元朝正统化进程 中的.个必然步骤。因为,作为一个大一统的元王朝,不可能长期 直接沿用前代的旧律。正在力图加强自身力量的忽必烈,深深感到 有禁行泰和律》和制定本朝法律之必要,但实际上,有元一代始终 )《元史·世祖纪一》。 ②《元典章》卷18,户部4,《婚烟·官民婚·牧民官婺部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