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元明法制斑述 3 “忽邻勒塔”,此时已变为议决国家事务的会议。在这次大会上,帖 木真接受了“成吉思汗”的称号。此时的“汗”已由原来的部落或 部落联盟的首领,演变为“君主”、“皇帝”,蒙古汗国正式成 立。 在这次大会上,成吉思汗确立了千户制,即每10户设1个十 户长,每百户设1个百户长,每千户设1个千户长。这样编组的千 户,既是军事单位,又是行政管理和社会经济活动的单位。在千户 长之上,成吉思汗还任命了右翼、左翼和中军万户长。中军万户长 管辖“怯薛”(亲卫军)。“怯薛”的职责是保卫大汗金帐和跟随大汗 出征,平时分四队轮番入值,因此总称“四怯薛”,由“四杰”博尔术 博尔忽、木华黎、赤老温四家子弟任四怯薛之长。怯薛是蒙古汗国 国家机器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此外,成吉思汗还任命了“古儿· 札鲁花赤”(总断事官)和“别乞”。前者负责科断“盗贼诈伪的事”和 “分家财的半”,后者掌管萨满教事务。 千户长、怯薛、总断事官和别乞,都是蒙古汗国建立初期的国 家机器.蒙古汗国的建立,标志着蒙古高原的各个部落从野蛮进入 了文明,从原始社会进入了奴隶社会。 二、从习惯逐渐潢变为法律 (一)调整古代蒙古人社会规范的习惯 如前所述,11世纪至13世纪是蒙古民族大分化、大动荡的时 代,畜牧业有了很大的发展,出现了剩余产品,人们在生产、分配、 交换等方面都出现了新的变革。恩格斯说:“在社会发展某个很草 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 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 交换的-·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
4 中国法制通史第大卷元 律,”0恩格斯的这段精辟论述,完全符合11至13世纪蒙古社会 发展的一般规律。蒙古民族也和其他兄弟民族一样,自古以来就有 自己独特的习惯,他们处理社会内部可能发生的一切冲突,“一切 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惯就把-一 切调整好了”.②古代蒙古人是靠习惯维持秩序的,习惯是调整古 代蒙古人的社会规范。这些习惯主要有: 1.记住自己祖先来源的习惯,他们都清楚明白自己的谱系。 2.为了维系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严禁实行族外婚。 3.每个氏族都有自己的祭祀仪式,而且只准本氏族的成员参 加。 4.每个氏族都有自已的武装集团,每个成员都有保卫本氏族 的责任。 5.每个氏族都有固定的游牧范围。 6,幼子被称为“灶君”或“家主”,父亲的主要遗产归幼子继承, 等等。 但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形成、阶级的出现,原 来调整人们之间关系的习惯,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社会关系了。于是 “新的法律规范已逐渐渗入氏族的习俗”®原来那些对全体氏族 成员一视同仁的习惯,逐渐渗入了阶级内容,打上了阶级烙印。奴 隶主阶级把那些渗入阶级内容的习惯认可为法,并以国家强制力 作后盾,要求全体社会成员普遍遵循,用以确立有利于奴隶主阶级 心《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38页. 多马克思恩格斯选果》第4卷,第92一93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巢》第4卷,第117页
第一章元粗法制概述 5 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蒙古汗国时期的法律,就是从古代蒙古人 的习惯逐渐演变,形成具有阶级性质的行为之后产生的。 (二)《大札撤》 公元1204年以前,蒙古人尚无文字,凡公布法令、遭使往来, 皆刻指以记之,1204年俘获塔塔统阿,成吉思汗深感文字之重要, “遂命教太子诸王以畏兀儿字书国言”.①蒙古人早就有许多古代 相传下来的“约孙”(元代通常译为“体例”),它包含了长期历史过 程中形成的种种社会习惯或行为规范。成吉思汗曾对巴阿邻氏族 的兀孙老人说:“蒙古体例里,以别乞官为重。兀孙,你是巴阿邻为 长的子孙,你可做别乞:做别乞时,骑白马着白衣,坐在众人上面, 拣选个好年月议论了,教敬重者。”② 随着社会划分为阶级,又出现了反映贵族压迫奴隶和属民的 “体例”:“人的身子有头呵好,衣装有领可好”,“老百姓应受头领的 管束”®奴隶不许离开主人的门户,坏了主人的事情,平民不能背 叛自己的“正主”。这样一些维护贵族特权的规矩被认为是正常的 社会秩序。 12世纪是蒙古社会发生巨大变化的时代,氏族贵族的统治秩 序,在战争中已陷于崩溃。在这种情况下,成吉思汗已经意识到,必 须用极严厉的“札撒”(法令)来整顿秩序,使人们各安其位。1203 年成吉思汗召集大会,制定了札撒。因无文字,所谓制定札撒只是 比较系统地宣布号令而已。1219年,成吉思汗又召集了·次大会, ①《元史·塔塔统阿传)。 ②《蒙古秘史》第216节, ③《蒙古秘史第32·35节
6 中国法制通忠第六卷元 “重新确定了训言、札撒和古来的体例”,①他命令将这些札撤和训 言写在纸上,名日“大札撒”,编成后传旨颁行。建元以后,札撒已不 能适应统治的需要,但大聚会时诵读大札撒的仪式仍奉行不辍,以 表示遵行祖制。 《大札撤》虽然失传,但在中外各种史籍中记载有它的一部分 条款,尚可了解它的若干内容。例如,札撒规定:那颜们除君主外不 得投托他人,违者处死。擅离其职守者处死。构乱皇室,挑拨是非, 助此反彼者亦处死。《元典章》卷1《至元改元诏》载:不鲁花等辈, “搆祸我家,照依成吉思汗皇帝札撒已正典刑讫”。凡发现及收留逃 奴而不交还其主者,处死.盗人马畜者,除归还原马外,另赔偿同样 的马九匹,如不能赔偿,即以其子孙作抵,如无子孙,则将本人处 死。网其犯寇者,杀之,没其妻子畜产以入受寇之家。⑧等等。 此外,还有一些保护游牧经济和社会秩序的条款,如“禁草生 而热地者,遗火而热草者,诛其家;拾遗者,履阀若,策马之面目 者,相与淫奔者,诛其身。”④说谎诈骗者,以幻术惑人者死,等 等 另外,一些蒙古民族的习惯和迷信禁忌也被订入札撒,如幸畜 而食需缚其足,剖其胸,以手紧抓其心直至畜死,方可食其肉,如效 回回之宰畜者将骨于极邢:禁便溺水中或灰烬之上,禁洗涤衣 服,等等。 :《史集》,俄译木第1卷第2册,第197页, 容《元典章卷49,刑部11,《诸盗··强窃签贼通例》。 《黑事略》。 心,《薰哒事略》
第一章元朝法制规迷 处罚犯人的刑法,一·是处死;二是流放或罚充敢死士遣赴阵前 效力,三、四次后免罪:三是籍没家户人口。 《大札撒的主要原则是维护汗、汗室和蒙古贵族阶级的权益。 除《大札撤》外,成吉思汗还颁布过《条画五章》。公元1206年, 成吉思汗称帝后不久,接受金降将郭宝玉“建国之初,宜颁新令”的 建议,须布了《条画五章》,“如出军不得妄杀,刑狱重罪处死,其余 杂犯量情答决是也”,0内容十分简单。 三、蒙古汗国法律的本质和特点 从成青思汗建立蒙古汗国到忽必烈建立元朝以前,法律尚处 在草创阶段,还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典,在实践中习惯法占据着统治 驰位。这个时期的法律是为适应奴隶制经济基础而制定的,是奴隶 主阶级用来维护本阶级的经济和政治统治,调整本阶级内部关系, 对广大奴隶实行阶级专政的工具。它的这一本质,充分地体现于下 述各点: (一)汗权高于·切 蒙古汗国在很大程度上还保留着氏族公社的某些遗迹,它与 各民族经过长期相互残杀,民族关系十分紧张,因此,不可能产生 自恩联合,必须建立一个权力高度集中统一的政府,而汗权高于 切,正是蒙古汗国奴隶主阶级专制统治高度集权的表现。“汗”这一 称号就是权力的最高象征,他是伞1国的最高统治者,独揽立法、司 法、车事、行政和宗教等一切大权,他的“扎儿里黑”(圣旨)、“乌古 列伦”(话语)和“比利格”(箴言)就是法律。一切人都要对他表示绝 对服从分封和赏赐,各级奴隶主的升降黜免,完全由他·人专断 i.《历代刑法》,第447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