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中国法制通史第六卷龙 第五章元朝的民事法律规范.(546) 第一节物权. (547) 一、物与物权. (547) 二、所有权.(549) 三、用益物权.(56]) 四、担保物权.(565) 第二节债.(570) 一、偾的发生.(570) 二、债的种类一-买卖.(574) 三、债的种类 猎贷.(588) 四、偾的种类 租货 .(599) 五、债的种类 雇佣.(618) 六、偾的担保. . (627) 七、债的履行. .(636) 第节婚姻 (641) 一、婚姻概说. (641) 二、婚姻的缔结.(651) 三、婚姆禁制范围及其处理原则.(658) 四、精殊婚姻及其处理原则.(666) 五、离异.(679) 第四节家庭.(685) 一、家庭基本成订.(686) 二、家庭主要关亲.(695) 三、家庭职能.(702) 第五节继承. .(707) 一、继承标的、继承人及继承方式.(707)
且承 7 二、诸子继承.(710) 三、侄嗣继承 .(713) 四、寡妇继承 .(715) 五、户绝继承 。 (715) 第六章元朝的司法制度.(719) 第一节元朝司法制度的创建与发展.(720》 一、蒙古汗国的司法制度. .(720) 二、蒙古责族统治华北地区期间的司法制度.(723) 三、元潮司法制度的形成及其主要内容.(727) 第二节机构与管辖.(731) 一、中央的司法机构及其管辖.(732) 二、地方的司法机枸及其管辖.(740) 第三节告诉剃度.(747) 一、告诉的书状.(747》 二、告诉的基本规则.(748》 三、对违反告诉制度的惩罚. .(754) 第四节审判及审判监督 .(758) 一、受理与审判.(758》 二、对司法官吏失职、渎职行为的惩处.(767) 三、审判监督.(769) 第五节证据原则及检验规则.(772) 一、证据原则.(772) 二、检验规则.(774) 第六节民间的治安、教化和调解活动.(7?9》 一、民间的治安教化活动.(779) 二、民问的调解活动.(783)
8 中国法制通史第六卷无 第七节监狱管理与奖励平反.(784) 一、监狱管理.(784) 二、奖励平反.(786》
第一章元朝法制烫述 第一章 元朝法制概述 第一节蒙古汗国的法律 一、公元11一13世纪兼古社会经济的发展、阶级的产生和兼 古汗国的建立 公元11至12世纪时,蒙古高原上的部落大致可以分为森林 狩猎部落和草原游牧部落两类。草原游牧部落是蒙古高原的主体, 它大体上处于原始社会的末期,正在向阶级社会过渡。 这个时期,由于游牧经济的发展,蒙古各部巴拥有大量剩余牲 畜和畜牧业产品(肉、乳、皮、毛等),可作为商品与其他部落和民族 进行交换。日益经常化的交换是私有制的“产婆”。游牧经济的发 展,首先冲破了氏族公有制,牲畜和其他财产已成为个体家庭私 有。在私有制的基础上,富裕家庭的财产日益增长,他们被称之为
2 中国法制通尽第六卷正 “伯颜”(富人),其牲畜多到不可胜数;而穷人则不得不用自己的子 女去换取食物,给富人充当奴仆。 这些草原部落原来的社会基本组织是“斡孛黑”·一父系氏 族。到了12世纪,这样的氏族社会结构发生了激烈的变化。据《契 丹国志》记载,漠北各部均“以部落内最富豪者为酋长”。氏族中的 强若成了“那颜”(老爷、官人)一-草原上的世袭贵族,他们控制了 本氏族。在他们手下,有本族的“兀鲁黑”(氏族成员)和他族附的 “兀鲁黑”,有“额网迭纳·要斡勒”(门户奴隶),有“孛斡勒”(奴 隶)。“兀鲁黑”构成“哈阑”.一-平民。哈阑占有一些性畜,但是对 那颜有人身隶属关系,受那颜的直接统治,向那颜提供无偿劳动 额问迭纳·李斡勒主要是为其主人从事家务劳动。孛斡勒主要是 为其主人从事游牧劳动和战争。 这里,主人“管理”百姓的关系,早已取代了氏族成员间的平等 关系。于是,社会分戒了统治阶级(贵族)和被统治阶级(平民和奴 隶)。 这个时候,草原上的氏族、部落之间经常发生战争。战争是那 颜扩大权力和财富的手段。在战争中,氏族、部落不断产生新的分 化与结合,逐渐使原来氏族的血缘关系被地缘关系所取代。当时, 蒙古高原上的部落都有“忽邻勒塔”(部落议事会),在会议上选出 自已部落的首领-“罕”。各部落之间常常以“安答”(结义、契 交)的形式结成联盟。 在战争当中生长起来的帖木真(即后来名震世界的成吉思 汗),从公元1189年开始,直至1205年,先后战胜了各个部落,统 一了蒙古高原上的主要游牧部落。 1206年,帖木真召巢了“忽邻勒塔”。原为部落议事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