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七虐待儿童的父母/其它主要照顾者的行为与特质指标 教1经常对受虐者漠不关心。 2认为受虐者是「坏的小、「魔鬼、「不样的小、「相克的小、「讨债的] 态3.经常以负向的字眼称呼受虐者,如「死囝仔小、「没人要的」等字眼。 度4羞辱、贬损受虐者。 与5,藉受虐者取得生理方面的满足。 方 6常让受虐者目睹暴行为,如:殴打配偶或其它家人。 式7.持续用不合受虐者年龄的不合理、严苛的管教方式对待他。 8对为人父母/生要照顾者应负的责任认识不清、感到矛盾。 9.时常威胁不再爱受虐者。 10.将受虐者视为禁脔或财产。 11.其它不当之教养态度与方式。 成 1.幼年有受虐的经验。 长上来自对子女期望高的家庭。 经阝.童年时未得到父母亲的爱与照顾 验4.童年时,父母未能满足其情绪需求。 5.充满失败的经验。 6其它不幸之成长经哈 人1.自尊心低落。 格 2.因应能力不足 特3控制冲动的能力差。 质4.情绪不成熟。 Ⅲ5.性格粗暴。 6.,行事冲动,但求眼前的满足而不考虑长期的后果。 7.总以为别人会排斥他。 8欠缺动机或技巧,以改变其生活。 9.极为被动。 10.其它偏差之人格特质。 婚1.有丧偶或离婚经验。 姻2.配偶消极性的助长虐待。 关3婚姻困难,如:夫妻经常性吵架、夫妻经常性冷战、外遇、分居等。 4.婚姻暴力的加害人受虐者。 IV5.其它不当之婚姻关系。 对1觉得受虐者受到性虐待,可以为自己带来若干好处。 虐2.认为受虐者是「坏的」、「魔鬼小、「不样的小、「相克的小、「讨债的]
16 表七 虐待儿童的父母/其它主要照顾者的行为与特质指标 教 养 态 度 与 方 式 I 1.经常对受虐者漠不关心。 2.认为受虐者是「坏的」、「魔鬼」、「不祥的」、「相克的」、「讨债的」。 3.经常以负向的字眼称呼受虐者,如「死囝仔」、「没人要的」等字眼。 4.羞辱、贬损受虐者。 5.藉受虐者取得生理方面的满足。 6.常让受虐者目睹暴行为,如:殴打配偶或其它家人。 7.持续用不合受虐者年龄的不合理、严苛的管教方式对待他。 8.对为人父母/主要照顾者应负的责任认识不清、感到矛盾。 9.时常威胁不再爱受虐者。 10.将受虐者视为禁脔或财产。 11.其它不当之教养态度与方式。 成 长 经 验 II 1.幼年有受虐的经验。 2.来自对子女期望高的家庭。 3.童年时未得到父母亲的爱与照顾。 4.童年时,父母未能满足其情绪需求。 5.充满失败的经验。 6.其它不幸之成长经验。 人 格 特 质 III 1.自尊心低落。 2.因应能力不足。 3.控制冲动的能力差。 4.情绪不成熟。 5.性格粗暴。 6.行事冲动,但求眼前的满足而不考虑长期的后果。 7.总以为别人会排斥他。 8.欠缺动机或技巧,以改变其生活。 9.极为被动。 10.其它偏差之人格特质。 婚 姻 关 系 IV 1.有丧偶或离婚经验。 2.配偶消极性的助长虐待。 3.婚姻困难,如:夫妻经常性吵架、夫妻经常性冷战、外遇、分居等。 4.婚姻暴力的加害人/受虐者。 5.其它不当之婚姻关系。 对 虐 1.觉得受虐者受到性虐待,可以为自己带来若干好处。 2.认为受虐者是「坏的」、「魔鬼」、「不祥的」、「相克的」、「讨债的」
待阝对于受虐者受伤的解释不合逻辑、前后矛盾,另人难以相信:或是根本 不解释受虐者受伤的原因。 :4认为不正常的性关系在家里发生,总比在外面发生好 的5.知道或怀疑或性虐待的事实,仍不采取任何保护行动。 5.对揭发受虐者受虐事实犹豫不决,深怕因此毁了婚姻、受虐者的前途, 应 或遭施虐者的施暴。 7对受虐者有罪恶感、妒忌的复杂情绪。 8坚信「家用不可可外杨」的观念。 9对受虐者的角色或错误或混淆的认定。 10.其它反应。 其1.酗酒、药物滥用。 他2严重精神疾病(精神分裂、妄想)。 VIB.孤立无援,欠缺或拒绝亲友的支持:或与外界无社交及情感方面的交流, 4有意愿,但无法找到或提供受虐者适当的照顾。 5.失业中。 6.智能不足。 7.赌博,如:签赌六合彩等。 8.其它。 表八受虐儿童的环境指标 居1危险物品任意散置,如:药品、农药、毒品、打火机,以及其它有危险 性之工且笙 环2.出入人士复杂。 境3.无水无电。 4.空间狭窄、拥挤,如:全家人共睡一床、浴室无适当之阻隔等。 5照明不足。 6通风不良。 7.住屋环境不洁。 8.不当的居住处所,如:货柜屋、违建等。 9.其它不良居住环境。 生 1居无定所、到处流浪。 活2.未报户口。 秩3经常迁居。 序4.混乱的生活作息。 Ⅱ5,随意放置有害儿童少年发展之出版品、图画、录像带、影片、光盘等, 让儿童少年容易翻阅或观看。 6.其它不当之生活秩序
17 待 事 实 的 反 应 V 3.对于受虐者受伤的解释不合逻辑、前后矛盾,另人难以相信;或是根本 不解释受虐者受伤的原因。 4.认为不正常的性关系在家里发生,总比在外面发生好。 5.知道或怀疑或性虐待的事实,仍不采取任何保护行动。 6.对揭发受虐者受虐事实犹豫不决,深怕因此毁了婚姻、受虐者的前途, 或遭施虐者的施暴。 7.对受虐者有罪恶感、妒忌的复杂情绪。 8.坚信「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 9.对受虐者的角色或错误或混淆的认定。 10.其它反应。 其 他 VI 1.酗酒、药物滥用。 2.严重精神疾病(精神分裂、妄想)。 3.孤立无援,欠缺或拒绝亲友的支持;或与外界无社交及情感方面的交流。 4.有意愿,但无法找到或提供受虐者适当的照顾。 5.失业中。 6.智能不足。 7.赌博,如:签赌六合彩等。 8.其它。 表八 受虐儿童的环境指标 居 住 环 境 I 1.危险物品任意散置,如:药品、农药、毒品、打火机,以及其它有危险 性之工具等。 2.出入人士复杂。 3.无水无电。 4.空间狭窄、拥挤,如:全家人共睡一床、浴室无适当之阻隔等。 5.照明不足。 6.通风不良。 7.住屋环境不洁。 8.不当的居住处所,如:货柜屋、违建等。 9.其它不良居住环境。 生 活 秩 序 II 1.居无定所、到处流浪。 2.未报户口。 3.经常迁居。 4.混乱的生活作息。 5.随意放置有害儿童少年发展之出版品、图画、录像带、影片、光盘等, 让儿童少年容易翻阅或观看。 6.其它不当之生活秩序
参、法令简介 随者国人逐渐意识到对于儿童少年保护之重要性,台湾地区近几年来陆续制 定一些法规,以保护这群国家社会未来之主人翁。而在儿童少年遭受虐待的通报 上,则以于民国八十二年儿童福利法修正草案的三读通过,为责任通报制的相关 规定提供法制基础。当时依据儿童福利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医师、护士、社工人 员、临床心理工作者、教育人员、保有人员、警察人员、司法人员及其它执行儿 童福利业务人员,知悉儿童有遭受虐待或疏忽或遭受其它伤害情事者,应于二十 四小时内向当地主管机关报告。另依该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任何人发现儿童有 遭受虐待或是疏忽的情形,得通知当地主管机关、警察机关或儿童福利机构。警 察机关或儿童福利机构发现前述情事或接获通知后,应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至 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一条也规定,医事人员、社工 人员、临床心理人员、教育人员、保育人员、警察人员及其它执行家庭暴力防治 人员,在执行职务时知有家庭暴力之犯罪嫌疑者,应通报当地主管机关。由此可 知,警察机关不但对于所知悉的儿童虐待事件有通报的义务,同时也是受理通报 事件的单位。 而于民国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所公布的「儿童及少年福利法」,将「儿童 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二法合并,除明确保障儿童及少年的权益,并加重父 母的责任。此次将原「儿童福利法」与「少年福利法」合并修正为「儿童及少年 福利法」,主要是为因应我国社会与家庭环境结构变迁及社会需求,加强整合并 强化政府及民间机构、团体对儿童及少年的保护与辅导工作,落实对儿童少年福 祉照顾。本法对儿童少年采取更严密的保护措施,配合社会实况检讨儿童及少年 不当的行为,并课予父母、监护人与其它实际照顾者一定义务,衡酌社会实况及 趋势,检讨修正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种类,调整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必为营利性 机构的传统概念。本法亦明定扶养义务人不依规定支付安置儿童所需相关费用 者,为保护儿童及少年,主管机关得由儿童及少年福利经费中先行支付必要费用 此外,对于儿童少年身分权益予以专章规范,确保其最佳利益:另基于保护儿童 少年权益,促进其福利,实行各种福利措施,并要求地方政府引进民间参与办理 福利措施。此外,新通过的儿童及少年福法中除强调儿童福利横向联系外,并增 加对儿童少年的福利措施,照顾发展迟缓儿童少年外,也增列收养必要性及收养 认可条件,以保障其身分权,并防止人口贩卖:另外,也加重父母与照顾儿童少 年者的责任。 截至目前为止,防治儿童少年遭受虐待之法规,包括: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 制条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和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等,限于篇 幅,本手册将仅就儿童及少年福利法对于儿童少年的保护措施及其罚则加以介 绍。 【保护措施一】-规定于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六条 父母、监护人或其它实际照顾儿童及少年之人,应禁止儿童及少年为以下各款行
18 参、法令简介 随着国人逐渐意识到对于儿童少年保护之重要性,台湾地区近几年来陆续制 定一些法规,以保护这群国家社会未来之主人翁。而在儿童少年遭受虐待的通报 上,则以于民国八十二年儿童福利法修正草案的三读通过,为责任通报制的相关 规定提供法制基础。当时依据儿童福利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医师、护士、社工人 员、临床心理工作者、教育人员、保育人员、警察人员、司法人员及其它执行儿 童福利业务人员,知悉儿童有遭受虐待或疏忽或遭受其它伤害情事者,应于二十 四小时内向当地主管机关报告。另依该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任何人发现儿童有 遭受虐待或是疏忽的情形,得通知当地主管机关、警察机关或儿童福利机构。警 察机关或儿童福利机构发现前述情事或接获通知后,应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至 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一条也规定,医事人员、社工 人员、临床心理人员、教育人员、保育人员、警察人员及其它执行家庭暴力防治 人员,在执行职务时知有家庭暴力之犯罪嫌疑者,应通报当地主管机关。由此可 知,警察机关不但对于所知悉的儿童虐待事件有通报的义务,同时也是受理通报 事件的单位。 而于民国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所公布的「儿童及少年福利法」,将「儿童 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二法合并,除明确保障儿童及少年的权益,并加重父 母的责任。此次将原「儿童福利法」与「少年福利法」合并修正为「儿童及少年 福利法」,主要是为因应我国社会与家庭环境结构变迁及社会需求,加强整合并 强化政府及民间机构、团体对儿童及少年的保护与辅导工作,落实对儿童少年福 祉照顾。本法对儿童少年采取更严密的保护措施,配合社会实况检讨儿童及少年 不当的行为,并课予父母、监护人与其它实际照顾者一定义务,衡酌社会实况及 趋势,检讨修正儿童及少年褔利机构种类,调整儿童及少年褔利机构必为营利性 机构的传统概念。本法亦明定扶养义务人不依规定支付安置儿童所需相关费用 者,为保护儿童及少年,主管机关得由儿童及少年褔利经费中先行支付必要费用。 此外,对于儿童少年身分权益予以专章规范,确保其最佳利益;另基于保护儿童 少年权益,促进其福利,实行各种福利措施,并要求地方政府引进民间参与办理 福利措施。此外,新通过的儿童及少年福法中除强调儿童福利横向联系外,并增 加对儿童少年的福利措施,照顾发展迟缓儿童少年外,也增列收养必要性及收养 认可条件,以保障其身分权,并防止人口贩卖;另外,也加重父母与照顾儿童少 年者的责任。 截至目前为止,防治儿童少年遭受虐待之法规,包括: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 制条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和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等,限于篇 幅,本手册将仅就儿童及少年福利法对于儿童少年的保护措施及其罚则加以介 绍。 【保护措施一】--规定于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六条 父母、监护人或其它实际照顾儿童及少年之人,应禁止儿童及少年为以下各款行
为 一、吸烟、饮酒、嚼槟榔。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药品或其它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质。 三、观看、阅览、收听或使用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色情、猥亵、赌博之 出版品、图画、录像带、录音带、影片、光盘、磁盘、电子讯号、游戏软件 因特网或其它物品。 四、在道路上竞驶、竞技或以蛇行等危险方式驾车或参与其行为。 任何人均不得供应烟、酒、槟榔等物质、物品予儿童及少年。 【罚则说明】 父母、监护人或其它实际照顾儿童及少年之人,违反本项规定情节严重者,处新 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供应烟、酒或槟榔予儿童及少年者,处新台币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锾 供应毒品、非法供应管制药品或其它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质予儿童及少年者,处新 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缓。 供应有关暴力、猥亵或色情之出版品、图画、录像带、影片、光盘、电子讯号 计算机网络或其它物品予儿童及少年者,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锾。 【保护措施二】-规定于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八条 父母、监护人或其它实际照顾儿童及少年之人,应禁止儿童及少年出入酒家、特 种咖啡茶室、限制级电子游戏场及其它涉及赌博、色情、暴力等经主管机关认定 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场所。 前项场所之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应拒绝儿童及少年进入。 【罚则说明】 父母、监护人或其它实际照顾儿童及少年之人,违反前项规定者,处新台币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前项场所之负责人及从业人员违反规定者,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锾,并公告场所负责人姓名。 【保护措施三】-规定于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九条 父母、监护人或其它实际照顾儿童及少年之人,应禁止儿童及少年充当酒家、特 种咖啡茶室、限制级电子游戏场,及其它涉及赌博、色情、暴力等经主管机关认 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场所之侍应或从事危险、不正当或其它足以危害或影响其 身心发展之工作。 任何人不得利用、雇用或诱迫儿童及少年从事前项之工作。 【罚则说明】 19
19 为。 一、吸烟、饮酒、嚼槟榔。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药品或其它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质。 三、观看、阅览、收听或使用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色情、猥亵、赌博之 出版品、图画、录像带、录音带、影片、光盘、磁盘、电子讯号、游戏软件、 因特网或其它物品。 四、在道路上竞驶、竞技或以蛇行等危险方式驾车或参与其行为。 任何人均不得供应烟、酒、槟榔等物质、物品予儿童及少年。 【罚则说明】 父母、监护人或其它实际照顾儿童及少年之人,违反本项规定情节严重者,处新 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供应烟、酒或槟榔予儿童及少年者,处新台币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锾。 供应毒品、非法供应管制药品或其它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质予儿童及少年者,处新 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 供应有关暴力、猥亵或色情之出版品、图画、录像带、影片、光盘、电子讯号、 计算机网络或其它物品予儿童及少年者,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锾。 【保护措施二】--规定于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八条 父母、监护人或其它实际照顾儿童及少年之人,应禁止儿童及少年出入酒家、特 种咖啡茶室、限制级电子游戏场及其它涉及赌博、色情、暴力等经主管机关认定 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场所。 前项场所之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应拒绝儿童及少年进入。 【罚则说明】 父母、监护人或其它实际照顾儿童及少年之人,违反前项规定者,处新台币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前项场所之负责人及从业人员违反规定者,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锾,并公告场所负责人姓名。 【保护措施三】--规定于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九条 父母、监护人或其它实际照顾儿童及少年之人,应禁止儿童及少年充当酒家、特 种咖啡茶室、限制级电子游戏场,及其它涉及赌博、色情、暴力等经主管机关认 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场所之侍应或从事危险、不正当或其它足以危害或影响其 身心发展之工作。 任何人不得利用、雇用或诱迫儿童及少年从事前项之工作。 【罚则说明】
父母、监护人或其它实际照顾儿童及少年之人,违反本规定者,处新台币二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公告其姓名。 任何人利用、雇用或诱迫儿童及少年从事本项之工作者,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 十万元以下罚缓,公告行为人及场所负责人之姓名,并令其限期改善:届期仍不 改善者,除情节严重,由主管机关移请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令其歇业者外,令其停 业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保护措施四】-规定于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条 任何人对于儿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遗弃。 二、身心虎待 三、利用儿童及少年从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动或欺骗之行为。 四、利用身心障碍或特殊形体儿童及少年供人参观。 五、利用儿童及少年行乞。 六、剥夺或妨碍儿童及少年接受国民教育之机会 七、强迫儿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骗、绑架、买卖、质押儿童及少年,或以儿童及少年为担保之行为 九、强迫、引诱、容留或媒介儿童及少年为猥亵行为或性交。 十、供应儿童及少年刀械、枪炮、弹药或其它危险物品。 十一、利用儿童及少年拍摄或录制暴力、猥亵、色情或其它有害儿童及少年身心 发展之出版品、图画、录像带、录音带、影片、光盘、磁盘、电子讯号 游戏软件、因特网成其它物品。 十二、违反媒体分级办法,对儿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发展之出版品 图画、录像带、影片、光盘、电子讯号、因特网或其它物品。 十三、带领或诱使儿童及少年进入有碍其身心健康之场所。 十四、其它对儿童及少年或利用儿童及少年犯罪或为不正当之行为。 【罚则说明】 违反本规定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缓,并公告其姓名 业者违反本条第十二款规定者,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勒 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相关保护措施五】规定于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一条 孕妇不得吸烟、酗酒、嚼槟榔、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药品或为其它有害胎儿 发育之行为。 任何人不得强迫、引诱或以其它方式使孕妇为有害胎儿发有之行为。 【罚则说明】 20
20 父母、监护人或其它实际照顾儿童及少年之人,违反本规定者,处新台币二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公告其姓名。 任何人利用、雇用或诱迫儿童及少年从事本项之工作者,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 十万元以下罚锾,公告行为人及场所负责人之姓名,并令其限期改善;届期仍不 改善者,除情节严重,由主管机关移请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令其歇业者外,令其停 业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保护措施四】--规定于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条 任何人对于儿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遗弃。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儿童及少年从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动或欺骗之行为。 四、利用身心障碍或特殊形体儿童及少年供人参观。 五、利用儿童及少年行乞。 六、剥夺或妨碍儿童及少年接受国民教育之机会。 七、强迫儿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骗、绑架、买卖、质押儿童及少年,或以儿童及少年为担保之行为。 九、强迫、引诱、容留或媒介儿童及少年为猥亵行为或性交。 十、供应儿童及少年刀械、枪炮、弹药或其它危险物品。 十一、利用儿童及少年拍摄或录制暴力、猥亵、色情或其它有害儿童及少年身心 发展之出版品、图画、录像带、录音带、影片、光盘、磁盘、电子讯号、 游戏软件、因特网或其它物品。 十二、违反媒体分级办法,对儿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发展之出版品、 图画、录像带、影片、光盘、电子讯号、因特网或其它物品。 十三、带领或诱使儿童及少年进入有碍其身心健康之场所。 十四、其它对儿童及少年或利用儿童及少年犯罪或为不正当之行为。 【罚则说明】 违反本规定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并公告其姓名。 业者违反本条第十二款规定者,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勒 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相关保护措施五】--规定于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一条 孕妇不得吸烟、酗酒、嚼槟榔、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药品或为其它有害胎儿 发育之行为。 任何人不得强迫、引诱或以其它方式使孕妇为有害胎儿发育之行为。 【罚则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