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论一切形而上学知识的特点 第一节 形而上学的源泉 如果想要把一种知识建立成为科学,那就必须首先能够 准确地规定出没有任何一种别的科学与之有共同之处的、它 所特有的不同之点:否则各种科学之间的界线就分不清楚,各 种科学的任何一种就不能彻底地按其性质来对待了 这些特点可以是对象的不同,或者是知识源泉的不同,或 者是知识种类的不同,或者是不止一种,甚至是全部的不同 兼而有之。一种可能的科学和它的领域的概念,首先就根据 这些特点 先说形而上学知识的源泉。形而上学知识这一概念本身 就说明它不能是经验的。形而上学知识的原理(不仅包括公 理,也包括基本概念)因而一定不是来自经验的,因为它必 须不是形而下的(物理学的)知识,而是形而上的知识,也 就是经验以外的知识。这样一来,它就既不能根据作为真正 物理学的源泉的外经验,也不能根据作为经验心理学的基础 的内经验。所以它是先天的知识,或者说是出于纯粹理智和 纯粹理性的知识。 不过,讲到这里,它同纯粹数学仍然区别不开,因此就
前 言 论 一 切 形 而 上 学 知 识 的 特 点 第 一 节 形 而 上 学 的 源 泉 如 果 想 要 把 一 种 知 识 建 立 成 为 · 科 · 学 , 那 就 必 须 首 先 能 够 准 确 地 规 定 出 没 有 任 何 一 种 别 的 科 学 与 之 有 共 同 之 处 的 、 它 所 · 特 · 有 · 的 不 同 之 点 ; 否 则 各 种 科 学 之 间 的 界 线 就 分 不 清 楚 , 各 种 科 学 的 任 何 一 种 就 不 能 彻 底 地 按 其 性 质 来 对 待 了 。 这 些 特 点 可 以 是 · 对 · 象 的 不 同 , 或 者 是 · 知 · 识 · 源 · 泉 的 不 同 , 或 者 是 · 知 · 识 · 种 · 类 的 不 同 , 或 者 是 不 止 一 种 , 甚 至 是 全 部 的 不 同 兼 而 有 之 。 一 种 可 能 的 科 学 和 它 的 领 域 的 概 念 , 首 先 就 根 据 这 些 特 点 。 先 说 形 而 上 学 知 识 的 · 源 · 泉 。 形 而 上 学 知 识 这 一 概 念 本 身 就 说 明 它 不 能 是 经 验 的 。 形 而 上 学 知 识 的 原 理 ( 不 仅 包 括 公 理 , 也 包 括 基 本 概 念 ) 因 而 一 定 不 是 来 自 经 验 的 , 因 为 它 必 须 不 是 形 而 下 的 ( 物 理 学 的 ) 知 识 , 而 是 形 而 上 的 知 识 , 也 就 是 经 验 以 外 的 知 识 。 这 样 一 来 , 它 就 既 不 能 根 据 作 为 真 正 物 理 学 的 源 泉 的 外 经 验 , 也 不 能 根 据 作 为 经 验 心 理 学 的 基 础 的 内 经 验 。 所 以 它 是 先 天 的 知 识 , 或 者 说 是 出 于 纯 粹 理 智 和 纯 粹 理 性 的 知 识 。 不 过 , 讲 到 这 里 , 它 同 纯 粹 数 学 仍 然 区 别 不 开 , 因 此 就
第二节 必须把它叫做纯粹哲学知识。至于这一术语的意义,请参看 《批判》第712页起,在那里,理性的这两种使用上的区别 解释得很明白,很充分。关于形而上学的源泉,就讲到这里 为止。 第二节 唯一可以称之为形而上学的一种知识 甲、综合判断和分析判断之间的一般区别 形而上学知识只应包含先天判断,这是它的源泉的特点 所决定的。不过,各种判断,无论其来源以及其逻辑形式如 何,都按其内容而有所不同。按其内容,它们或者仅仅是解 释性的,对知识的内容毫无增加:或者是扩展性的,对已有 的知识有所增加。前者可以称之为分析判断,后者可以称之 为综合判断。 分析判断在谓项里面所说到的实际上没有不是在主项的 概念里面想到过的,虽然不是那么清楚,也不是那么有意识。 当我说:“一切物体都是有广延的”,我一点都没有把我关于 物体的概念加以扩大,而只是对它加以分析,因为在做出判 断之前,广延已经在这个概念里被实际想到了,虽然并没有 明白说出来:所以这个判断是分析判断。相反,“某些物体是 《纯粹理性批判》德文第二版第740页起,二、先验方法论第一章,第 节。康德在那里讲哲学知识和数学知识二者之间的区别,其中主要的是:“哲学知 识是从概念得来的理性知识,数学知识是从概念的构造得来的理性知识。”“哲学 知识只是在一般中看个别,数学知识是在个别中看一般。”—译者
必 须 把 它 叫 做 · 纯 · 粹 · 哲 · 学 · 知 · 识 。 至 于 这 一 术 语 的 意 义 , 请 参 看 《 批 判 》 第 7 1 2 页 起 ① , 在 那 里 , 理 性 的 这 两 种 使 用 上 的 区 别 解 释 得 很 明 白 , 很 充 分 。 关 于 形 而 上 学 的 源 泉 , 就 讲 到 这 里 为 止 。 第 二 节 唯 一 可 以 称 之 为 形 而 上 学 的 一 种 知 识 甲 、 综 合 判 断 和 分 析 判 断 之 间 的 一 般 区 别 形 而 上 学 知 识 只 应 包 含 先 天 判 断 , 这 是 它 的 源 泉 的 特 点 所 决 定 的 。 不 过 , 各 种 判 断 , 无 论 其 来 源 以 及 其 逻 辑 形 式 如 何 , 都 按 其 内 容 而 有 所 不 同 。 按 其 内 容 , 它 们 或 者 仅 仅 是 · 解 · 释 · 性 · 的 , 对 知 识 的 内 容 毫 无 增 加 ; 或 者 是 · 扩 · 展 · 性 · 的 , 对 已 有 的 知 识 有 所 增 加 。 前 者 可 以 称 之 为 · 分 · 析 判 断 , 后 者 可 以 称 之 为 · 综 · 合 判 断 。 分 析 判 断 在 谓 项 里 面 所 说 到 的 实 际 上 没 有 不 是 在 主 项 的 概 念 里 面 想 到 过 的 , 虽 然 不 是 那 么 清 楚 , 也 不 是 那 么 有 意 识 。 当 我 说 : “ 一 切 物 体 都 是 有 广 延 的 ” , 我 一 点 都 没 有 把 我 关 于 物 体 的 概 念 加 以 扩 大 , 而 只 是 对 它 加 以 分 析 , 因 为 在 做 出 判 断 之 前 , 广 延 已 经 在 这 个 概 念 里 被 实 际 想 到 了 , 虽 然 并 没 有 明 白 说 出 来 ; 所 以 这 个 判 断 是 分 析 判 断 。 相 反 , “ 某 些 物 体 是 1 6 第 二 节 ① 《 纯 粹 理 性 批 判 》 德 文 第 二 版 第 7 4 0 页 起 , 二 、 先 验 方 法 论 第 一 章 , 第 一 节 。 康 德 在 那 里 讲 哲 学 知 识 和 数 学 知 识 二 者 之 间 的 区 别 , 其 中 主 要 的 是 : “ 哲 学 知 识 是 从 概 念 得 来 的 理 性 知 识 , 数 学 知 识 是 从 概 念 的 构 造 得 来 的 理 性 知 识 。 ” “ 哲 学 知 识 只 是 在 一 般 中 看 个 别 , 数 学 知 识 是 在 个 别 中 看 一 般 。 ” — — 译 者
形而上学知识 17 有重量的”这一命题却在它的谓项里面包含了物体的一般概 念里所没有实际想到的东西:它给我的概念增加了一点东西 从而扩大了我的知识,所以这个判断就必须称之为综合判断 乙、一切分析判断的共同原理是矛盾律 切分析判断完全根据矛盾律,而且就其性质来说,都 是先天知识,不论给它们作为材料用的概念是不是经验的。因 为一个肯定的分析判断的谓项既然事先已经在主项的概念里 被想到了,那么从主项里否定它就不能不陷于矛盾;同样道 理,在一个否定的分析判断里,它的反面也必然要从主项而 被否定,当然也是根据矛盾律。下面两个命题就是这样: 切物体都是有广延的;没有物体是没有广延的(单一的)。 就是由于这个道理,一切分析命题都是先天判断,即使 它们的概念是经验的。比如,黄金是一种黄色金属;因为,为 了知道这个,我在我的黄金的概念(这个概念是:这个物体 是黄色的,是金属)以外,不需要更多的经验:因为我的概 念恰好就是这个,我只要对它加以分析就够了,用不着在它 以外再去找别的什么东西。 丙、综合判断除矛盾律外,还要求另外一种原理 有后天综合判断,这是来自经验的;但是也有确乎是先 天的综合判断,是来自纯粹理智和纯粹理性的。二者有一点 是一致的,即决不能只根据分析原则,即矛盾律,还要求 种完全不同的原则,尽管永远必须符合矛盾律,不论从什么 原则得出来的;因为无论什么都不能违背矛盾律,尽管并非 任何东西都是能从它推出来的。我先把综合判断归类一下
有 重 量 的 ” 这 一 命 题 却 在 它 的 谓 项 里 面 包 含 了 物 体 的 一 般 概 念 里 所 没 有 实 际 想 到 的 东 西 ; 它 给 我 的 概 念 增 加 了 一 点 东 西 , 从 而 扩 大 了 我 的 知 识 , 所 以 这 个 判 断 就 必 须 称 之 为 综 合 判 断 。 乙 、 一 切 分 析 判 断 的 共 同 原 理 是 矛 盾 律 一 切 分 析 判 断 完 全 根 据 矛 盾 律 , 而 且 就 其 性 质 来 说 , 都 是 先 天 知 识 , 不 论 给 它 们 作 为 材 料 用 的 概 念 是 不 是 经 验 的 。 因 为 一 个 肯 定 的 分 析 判 断 的 谓 项 既 然 事 先 已 经 在 主 项 的 概 念 里 被 想 到 了 , 那 么 从 主 项 里 否 定 它 就 不 能 不 陷 于 矛 盾 ; 同 样 道 理 , 在 一 个 否 定 的 分 析 判 断 里 , 它 的 反 面 也 必 然 要 从 主 项 而 被 否 定 , 当 然 也 是 根 据 矛 盾 律 。 下 面 两 个 命 题 就 是 这 样 : 一 切 物 体 都 是 有 广 延 的 ; 没 有 物 体 是 没 有 广 延 的 ( 单 一 的 ) 。 就 是 由 于 这 个 道 理 , 一 切 分 析 命 题 都 是 先 天 判 断 , 即 使 它 们 的 概 念 是 经 验 的 。 比 如 , 黄 金 是 一 种 黄 色 金 属 ; 因 为 , 为 了 知 道 这 个 , 我 在 我 的 黄 金 的 概 念 ( 这 个 概 念 是 : 这 个 物 体 是 黄 色 的 , 是 金 属 ) 以 外 , 不 需 要 更 多 的 经 验 : 因 为 我 的 概 念 恰 好 就 是 这 个 , 我 只 要 对 它 加 以 分 析 就 够 了 , 用 不 着 在 它 以 外 再 去 找 别 的 什 么 东 西 。 丙 、 综 合 判 断 除 矛 盾 律 外 , 还 要 求 另 外 一 种 原 理 有 后 天 综 合 判 断 , 这 是 来 自 经 验 的 ; 但 是 也 有 确 乎 是 先 天 的 综 合 判 断 , 是 来 自 纯 粹 理 智 和 纯 粹 理 性 的 。 二 者 有 一 点 是 一 致 的 , 即 决 不 能 只 根 据 分 析 原 则 , 即 矛 盾 律 , 还 要 求 一 种 完 全 不 同 的 原 则 , 尽 管 永 远 必 须 符 合 矛 盾 律 , 不 论 从 什 么 原 则 得 出 来 的 ; 因 为 无 论 什 么 都 不 能 违 背 矛 盾 律 , 尽 管 并 非 任 何 东 西 都 是 能 从 它 推 出 来 的 。 我 先 把 综 合 判 断 归 类 一 下 。 形 而 上 学 知 识 1 7
18 第二节 1.经验判断永远是综合判断。让一个分析判断以经验 为根据,那是不合情理的,因为我用不着超出我的概念去做 这种判断,也用不着从经验去证明它。一个物体是有广延的, 这是一个先天确立了的命题,并不是一个经验判断。因为在 借助于经验以前,我在概念里早已具有我的判断的一切条件 我只要按照矛盾律从这个概念里抽出谓项来就够了,这样,判 断的必然性也就同时被意识到了,这种必然性是经验无从教 导我的。 2.数学判断全都是综合判断。这一事实尽管是千真万确 的,并且在其后果上非常重要,却似乎一向为人类理性的分 析家们所完全忽视,甚至同他们所料想的恰恰相反。由于看 到数学家们的推论都是按照矛盾律进行的(这是任何一种无 可置疑的可靠性的本性所要求的),人们就以为(数学的)基 本原理也是通过矛盾律来认识的。这是非常错误的。因为 个综合命题固然要根据矛盾律才能被理解,但是必须有另外 个综合命题做为前提,由那个命题才能推出这个命题来,而 永远不能只通过这个定律本身来理解。 首先必须注意的是:真正的数学命题永远不是经验的判 断,而是先天的判断,因为带有必然性,这种必然性不是从 经验中所能得到的。如果大家不同意我这种说法,那么好吧, 我就把我的命题限制在纯粹数学上;纯粹数学这一概念本身 就说明它包含的不是经验的知识,而是纯粹先天的知识 ①“经验判断”和“经验的判断”在康德看来是有区别的。参看第十八 译者
1 . · 经 · 验 · 判 · 断 ① 永 远 是 综 合 判 断 。 让 一 个 分 析 判 断 以 经 验 为 根 据 , 那 是 不 合 情 理 的 , 因 为 我 用 不 着 超 出 我 的 概 念 去 做 这 种 判 断 , 也 用 不 着 从 经 验 去 证 明 它 。 一 个 物 体 是 有 广 延 的 , 这 是 一 个 先 天 确 立 了 的 命 题 , 并 不 是 一 个 经 验 判 断 。 因 为 在 借 助 于 经 验 以 前 , 我 在 概 念 里 早 已 具 有 我 的 判 断 的 一 切 条 件 , 我 只 要 按 照 矛 盾 律 从 这 个 概 念 里 抽 出 谓 项 来 就 够 了 , 这 样 , 判 断 的 必 然 性 也 就 同 时 被 意 识 到 了 , 这 种 · 必 · 然 · 性 是 经 验 无 从 教 导 我 的 。 2 . · 数 · 学 · 判 · 断 全 都 是 综 合 判 断 。 这 一 事 实 尽 管 是 千 真 万 确 的 , 并 且 在 其 后 果 上 非 常 重 要 , 却 似 乎 一 向 为 人 类 理 性 的 分 析 家 们 所 完 全 忽 视 , 甚 至 同 他 们 所 料 想 的 恰 恰 相 反 。 由 于 看 到 数 学 家 们 的 推 论 都 是 按 照 矛 盾 律 进 行 的 ( 这 是 任 何 一 种 无 可 置 疑 的 可 靠 性 的 本 性 所 要 求 的 ) , 人 们 就 以 为 〔 数 学 的 〕 基 本 原 理 也 是 通 过 矛 盾 律 来 认 识 的 。 这 是 非 常 错 误 的 。 因 为 一 个 综 合 命 题 固 然 要 根 据 矛 盾 律 才 能 被 理 解 , 但 是 必 须 有 另 外 一 个 综 合 命 题 做 为 前 提 , 由 那 个 命 题 才 能 推 出 这 个 命 题 来 , 而 永 远 不 能 只 通 过 这 个 定 律 本 身 来 理 解 。 首 先 必 须 注 意 的 是 : 真 正 的 数 学 命 题 永 远 不 是 经 验 的 判 断 , 而 是 先 天 的 判 断 , 因 为 带 有 必 然 性 , 这 种 必 然 性 不 是 从 经 验 中 所 能 得 到 的 。 如 果 大 家 不 同 意 我 这 种 说 法 , 那 么 好 吧 , 我 就 把 我 的 命 题 限 制 在 · 纯 · 粹 · 数 · 学 上 ; 纯 粹 数 学 这 一 概 念 本 身 就 说 明 它 包 含 的 不 是 经 验 的 知 识 , 而 是 纯 粹 先 天 的 知 识 。 1 8 第 二 节 ① “ 经 验 判 断 ” 和 “ 经 验 的 判 断 ” 在 康 德 看 来 是 有 区 别 的 。 参 看 第 十 八 节 。 — — 译 者
形而上学知识 大家可以把7+512这个命题先想成是一个分析命题, 是按照矛盾律从“七”与“五”之和这一概念得来的。然而 经过进一步检查就可以看出,“7”与“5”之和这一概念所包 含的只是两个数目之合而为一,绝对想不出把二者合起来的 那个数目是什么。“十二”这一概念是决不能仅仅由于我想到 “七”与“五”之和而能想出来的,不管我把我关于象这样的 个可能的和数的概念分析多久,我也找不出“十二”来。我 们必须超出这些概念,借助相当于这两个数目之一的直观,比 如说,用五个指头,或者(象塞格纳在他的《算学》里所用 的那样)用五个点,把直观所给的“五”的各单位一个、 个地加到“七”的概念上去。这样我们就通过7+=12这个 命题实际上扩大了我们的概念,并且在第一个概念上加上了 个新的概念,而这个新的概念是在第一个概念里所没有想 到过的。因此算学命题永远是综合的,而且随着我们所采取 的数字越大就越明显,因为那样我们就看得清楚,无论我们 把我们的概念翻转多少遍,如果不借助于直观而只是一个劲 儿地把我们的概念分析来分析去,我们是一辈子也得不到和 数的。 纯粹几何学的一切公理也同样不是分析的。“直线是两点 之间最短的线”,这是一个综合命题;因为我关于“直”的概 念决不包含量,只包含质。所以“最短”这一概念完全是加 上去的,用任何分析都不能从直线的概念里得出来,在这上 面必须借助于直观,只有直观能使综合成为可能 ① Segner:《数学入门》,1773年(第二版)。—译者
大 家 可 以 把 7 + 5 = 1 2 这 个 命 题 先 想 成 是 一 个 分 析 命 题 , 是 按 照 矛 盾 律 从 “ 七 ” 与 “ 五 ” 之 和 这 一 概 念 得 来 的 。 然 而 经 过 进 一 步 检 查 就 可 以 看 出 , “ 7 ” 与 “ 5 ” 之 和 这 一 概 念 所 包 含 的 只 是 两 个 数 目 之 合 而 为 一 , 绝 对 想 不 出 把 二 者 合 起 来 的 那 个 数 目 是 什 么 。 “ 十 二 ” 这 一 概 念 是 决 不 能 仅 仅 由 于 我 想 到 “ 七 ” 与 “ 五 ” 之 和 而 能 想 出 来 的 , 不 管 我 把 我 关 于 象 这 样 的 一 个 可 能 的 和 数 的 概 念 分 析 多 久 , 我 也 找 不 出 “ 十 二 ” 来 。 我 们 必 须 超 出 这 些 概 念 , 借 助 相 当 于 这 两 个 数 目 之 一 的 直 观 , 比 如 说 , 用 五 个 指 头 , 或 者 ( 象 塞 格 纳 在 他 的 《 算 学 》 ① 里 所 用 的 那 样 ) 用 五 个 点 , 把 直 观 所 给 的 “ 五 ” 的 各 单 位 一 个 、 一 个 地 加 到 “ 七 ” 的 概 念 上 去 。 这 样 我 们 就 通 过 7 + 5 = 1 2 这 个 命 题 实 际 上 扩 大 了 我 们 的 概 念 , 并 且 在 第 一 个 概 念 上 加 上 了 一 个 新 的 概 念 , 而 这 个 新 的 概 念 是 在 第 一 个 概 念 里 所 没 有 想 到 过 的 。 因 此 算 学 命 题 永 远 是 综 合 的 , 而 且 随 着 我 们 所 采 取 的 数 字 越 大 就 越 明 显 , 因 为 那 样 我 们 就 看 得 清 楚 , 无 论 我 们 把 我 们 的 概 念 翻 转 多 少 遍 , 如 果 不 借 助 于 直 观 而 只 是 一 个 劲 儿 地 把 我 们 的 概 念 分 析 来 分 析 去 , 我 们 是 一 辈 子 也 得 不 到 和 数 的 。 纯 粹 几 何 学 的 一 切 公 理 也 同 样 不 是 分 析 的 。 “ 直 线 是 两 点 之 间 最 短 的 线 ” , 这 是 一 个 综 合 命 题 ; 因 为 我 关 于 “ 直 ” 的 概 念 决 不 包 含 量 , 只 包 含 质 。 所 以 “ 最 短 ” 这 一 概 念 完 全 是 加 上 去 的 , 用 任 何 分 析 都 不 能 从 直 线 的 概 念 里 得 出 来 , 在 这 上 面 必 须 借 助 于 直 观 , 只 有 直 观 能 使 综 合 成 为 可 能 。 形 而 上 学 知 识 1 9 ① S e g n e r : 《 数 学 入 门 》 , 1 7 7 3 年 ( 第 二 版 ) 。 — — 译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