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理与令 理,在此俗称道理。令,在古人那里,说白了就是皇上 的一句话。有人讲,中国古时的法律是“令”的世界,因 为,壁上从来都是一言九鼎,无“理”可说。但在下以为, 中国古时的法律,倒更像是“理”“令”融合的世界。 理与令 大唐初年,李世民当政。一个叫戴青的为他作大法官 (那时称大理寺卿)。戴曹好鲇牛角尖儿,凡事总要究个理 儿,而且,为人乘直不畏权势。用咱们熟悉的话说:“刚正 不阿”。 李世民有一重臣,人称“赵国公”,名叫长孙无忌。其 妹姿色倾城倾国,于是,被李世民立为皇后。有一日,长孙 大舅子奉诏进官,因一时情急,竟佩剑见驾,此一疏忽连皇 宫大门待卫都未觉察。依大唐律法,长孙无总该当死罪,而 大门侍卫,同样应杀无赦。 案子一发,引起一片争议。 当朝宰相封德彝说:“长孙大人对大膚可是功高盖世,15
如今到处‘莺欧燕舞'、盛世沾荡,这与长孙大人的治国方 策紧密相连。而且,若无长孙当年出策发动玄武门兵变(李 世民因此继位),哪有今日之坐朝。眼下此等疏忽,可用罚 金了事;而大门待卫则应判死罪,此等下人,无功无绩不足 挂齿。”戴胄却说:“侍卫与长孙无忌本是同罪,判前者死后 者罚,于法无据,于理不通。如日后有功臣居功寻私,将如 何处置?而且,若没有长孙之疏忽,哪有侍卫之疏忽?杀侍 卫留长孙,岂不天大的冤枉?” 李世民思考片刻,不由自主囔出:“对天下百姓,法 律可真要讲个公平.” 封德彝见状又说:“皇上,留下长孙大人,凭其过人奇 才,定能日后为国再建功勋。此虽有背于法,但终是有失有 得。留那无才小侍卫,可是有失无得。定案时不能死板依 麦 法,否则将因小失大。”戴胄反驳道:“长孙大人确有奇才, 但谁能断定小侍卫日久不能成栋乘?给小待卫一生机,其日 后发奋,或许还能才过长孙大人。此外,违法循情,将使法 律失信于民,百姓对法无信心,国家终将危在旦夕。这才真 是因小失大!” 在这里,此案最终如何了结是一个不重要的问题。重要 的,乃是其中的断案方式,经后人添油加醋式的阅读理解, 最终成为一个诠释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某一侧面的隐喻故事。 反复辩驳,以寻求一个结论,或由君主在此基础上最后 16 定夺,这实际上是一个“理”与“令”结合的过程。从大面
上看,中国许多故事载述的历代君王总会先听“理”,后作 “令”。在法律问题上,更是如此。而千年来,百姓不厌其烦 地传说玩味这类故事,也表明其潜在的文化意念取向是:法 律应是“理”与“令”的合而为一。 探求“理”,就是相互对话。在这点上,故事中的古人 可不比今人落后。而对话,意味普对话者本身都不是“理 的绝对拥有者。推而深之,为得到更有益更可靠的“理”, 似乎就应有更多的人参与对话。如此,我们便不可避免地贴 近了民主的理念,贴近了法律须和民主结合在一起的要义。 令人拒院叹息的是,古人没能再进一步。没辙儿,他们 对“理之探寻”的理解毕竟是初步的有限的。但,这到底是 一个良好的开端。 理与令 17
6 法律的详密与简约 今人制定法律有个习性,#欢周密、面面俱到,惟恐漏 下什么洞子叫人有机可“钻”。我们爱说,法治就是啥事儿 都要依法办事,有一件事儿做得随意、任性,没有一个凭 据,就是丢失法律规矩的乱来了。往严重了说,那还会重蹈 “人治”的覆辙。这在权力的使用上,特别清楚。而做事儿 是多方面的,甚至是无数方面的。谁也分不清道不明,做事 儿的行为方式,究竟有多少。如此,作为行为规矩的法律自 然数不胜数。 这是一个道理。 不过,我们眼下的习性,多多少少也来自洋人的法律文 化影响。启裴运动以降,洋人对法治着迷上意,认定法治有 百利而无一害,故而拚了老命来制定方方面面的法律规矩。 大凡一个行为,他们就神差鬼使地想将其纳人法律的轨道。 那阵儿的法律制定,其是热火朝天、乐此不疲。成千上万的 18「法律文字儿,铺天盖地,就像从有始无终的生产流水线上蹦
出的产品、一条接一条,一款接一款。仿佛立法都可实现 “泰罗”式的工业化。法律史专家说,这是“立法运动”,还 说,从这开始才出现了令人应该学习的西方现代化法律大 厦。而这座大厦的特征,正是详密、无所不包。 可是,帕们古人偏偏要叫真儿。 有些古人非说,法律详密没啥可夸耀的。那是中看不中 用。晋代有个叫杜预的人,他讲,“刑之本在于简、直”。宋 代出尽风头的司马光也说:“凡立法贵其简要。”就算到了民 国,还有个叫程树德的现代法律学问家,照样以为:“简侧 治,紫则乱,益以我国幅员之广、人民之众、风俗之殊,不 能不以简取繁之法。” 过去的国人,还有两条理由来论其中的要害。头一条的 法 意思是,简约的法律条文读起来省事儿,不废脑筋,因为一 目了然。后一条意思是,简约了,官人不易做奸事儿,因为 的 大家都容易知道法律规矩,从而容易盯着官人的一言一行。 后一条蛮关键。杜预说,“法者.文约而例直,听省 密与筒约 而禁简。例直易见,禁简难犯”。而且,“法出一门.吏无 淫巧”。大唐李世民有类似的言辞:“国家法令,惟须简约, 不可一罪作数种条,格式既多,官人不能尽记,更生奸诈。” 琢磨一下,法律条文多了,自然容易出现相互矛盾。条 文多得一塌糊涂,找出意思不同甚至相反的东西,对熟悉法 律内里机巧的官人来说,自然易如反掌。这有“法出多门” 的劲头儿。如此,不安分的官人,便会暗自窃喜。遇到了麻 烦,他们一定会揪住有利自己的条文,大做文章。而外行人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