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讼棍” “讼棍”,土得直掉渣儿的旧时用语。 以今天的意思来看,它指在法律上能说会道儿、能掐会 算、不时代人写写讼词或出谋献策以赢官司的一类投机谋财 的专业人士。自然,它是贬义的。眼下,如果有律师心怀不 轨,只知切款误人,“讼棍”的用语便会被人扔其身上。 检 翻翻国人的历史,你会有趣的发现,有些在法律知识上 有两刷子的“专业”人士,并不一个心眼钻在钱堆里,坑蒙 拐骗,而是略收盘缠之余热心服务,甚至鞠躬尽瘁。但是, 他们还是被讲成了“讼棍”。旧时的“讼棍”一词用法,十 分打紧,可说是“语词暴力”的个特别例子。 看个传说。 不少古书记载,春秋战国那阵儿,有个人物叫邓析。此 人能说善辩,精通法律,而且非常喜欢教人打官司。在释放 这些能耐和爱好之时,邓析也不客气地收些财物。如果官司 大得吓人,就收下一件上衣;官司小得不足挂齿,就收下一 5
件短袄。兴许那会儿上衣与短袄有天壤之别,故价值不能同 日而语。 讲来,邓析算是不错了。提供法律服务的心地,蛮真 城。不论案子大小,一律尽心尽力,为民解忧。然而,几本 声名显赫的古书对他颇有语词谴责。像人人皆知的《荀子》 就说:邓析是个乱世说客,“好治怪说,玩琦辞,甚察而不 惠,辩而无用,多事而寡功.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 理,足以欺惑感众”。屡煲作为中小学语文范本的《吕氏春 秋》也说:邓析“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 不可日变”;而且,“令无穷,则邓析应之亦无穷矣”。传记 《邓析子》又讲:那人“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 一句话,邓析绝对是个巧舌如簧的骗子。于是,人们大 古律 体以为,邓析是一类“讼棍”的先驱。 义 国人古时有个习性,喜欢大一统。不仅在政治上如此, 而且在法律上也是如此。大一统的意思是,凡事儿只能一个 声音,不能公说婆说,论三道四。今人的概念是,政治上和 法律上的事儿,最后只能一锤定音,一个定论作数,但是定 论扔出之前,可以“百花争艳”,百家争鸣,这是为了更好 地作出定论选择。古人以为定论扔出之前,也是一锤定音, 一个定论,没啥选择的问题。古人便以这种观念,彻底压抑 了法律上的不同说法。 有时,通到纠纷,我们难免对法律的规定有个不同的看 法。今人的律师以及所谓的法律家法学家,偶尔正是提些不 6 同的法律理解。不同的法律理解,有个要害之处,这便是当
其久而久之,被人们普遍接受的时候,其可以形成一类颇有 势力的“法律知识”,并足以威胁原先法律理解的精主地位, 使法律统治出现不同的景观。接着,一个案子原来是这样的 判法儿,过一阵子,也可变成别样的判法儿。最后,立法者 的意志,可能悄梢地被“法律学问家”的意志替代了。 古人对此有先天的直觉和警惯。他们尤其担心,“法律 学问家”的知识,会动摇君王法律的权威,使君王意愿的法 律形同虚设。所以,邓析这个早期民间的“法体学问家”的 符号,被利索地杀掉了。而且,大凡类似邓析的法律说客, 慢慢地被安上了“讼棍”的绰号,以示其属法律上的“邪门 歪道”。 “讼棍”有贬义,易引起人们反感。所以,见到“讼 棍”,人们便要群起而斥之。这就是“词语的暴力”。它通过 讼棍 人们的意识形态反应,将一些持不同法律理解的学问家打人 地狱,压抑另外一些法律知识的滋生,而不管学问家有无好 坏之分。 实际上,学问家有好坏之分(特定时间特定社区里), 更意要的是,不同的法律理解,可以使人看到不同的法律需 求。有时,对法律有新的看法,表明人们对法律有新的利益 愿望。而且,在争讼的过程中,对立各方都在表达自己的利 益要求。如此,倾听不同的意见,正是一种“关注”、“关 心”的表现,以便作出更好的权衡。 尽管,最终我们还是需要一个法律说法,一个法律意 见。 7
3 怎样“讲”权利 人人都说,古人法律文化的“习惯”是不大面视权利, 只喜欢安排义务,讲得学问一点,就是“义务本位”。 这对古人可能不太公允。一方面,仔细打量,古人时有 古义 时断地讲了一些权利;另一方面,也可发光,如果把所有的 义务规定都看作是对相应的权利的保护,那么,还可以得出 义务越多则权利越多的结论。事物对立,相互依赖。像不得 盗窃、借钱要还之类的义务,就是保护一般人的权利。不得 伤人、砸屋、骗婚、卖国、毁林.等等,也是保护他者的 权利。因此,就算喜好安排义务,那也是打侧面来讲权利。 于是,古人问题的要害,也许不是直接规定义务或权利 的多少,而是怎样“讲”权利。 战国那阵儿,有个名人叫慎到。专家们喜好把他列人 “法家”一族。此人形象生动地用兔子的例子,把权利的一 种说法讲得清楚透彻。他先提出一个问题:当一只免子在野 地里奔跑,为哈后面会有百来号人拼命追捕,争先恐后,而
在集市上,也有成群成堆的兔子,人就不追了,有的人甚至 连一眼都不看,闭目养神儿?慎到说,这可并非因为在前一 场合人人都想要兔子,后一场合,人人心思就变了;而是因 为,在野地里,法律没说兔子的“归属所有”,没提兔子 “姓谁”,当然个个想要“捷足先登”,而在集市上,法律已 明说了兔子有主,所以看一眼恐怕都是浪费精力。 后来的商鞅(素国的变法主角),还嫌慎到所讲不够全 面,加上一句:如果法律不讲兔子是谁的,像尧、舜、禹、 汤这样的圣人,照样追着兔子跑,甚至彼此所杀、暗下过招 儿。 当然,慎到和商鞅都一致地认为,法律首先要“定分止 争。“定分”,用今天语汇来解释,就是骗定一个所有权, 说清这是谁的、那是谁的。确定了所有权,即便是野地,照 秦 旧没人争兔子了。而所有权就是一种权利。 讲 讲法律要定分止争,等于是讲法律要确定一个权利。反 过来看,权利就来自法律的规定了。没有法律,也就没有权 利可言。在这里,我们当然是拿“法律”来指国家的法律, 亦即国法。在某种程度上,古人正是从免子的所有权基于法 律规定亦即国法规定那类解说中,想到各种权利是从何而来 的。虽说,那阵儿没有“权利”的词汇。 这和洋人就不一样了。 要是让祥人来讲“兔子的所有权”,他们会说:不论在 野地里,还是在集市上,并非要靠国法规定才能确定免子归 谁所有,在没有国法之前,根据人的理性和自然正义,就能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