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 进行复査。复査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 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査实,学校应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应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 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 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 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 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 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 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 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 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 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 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 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 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5 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 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 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应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 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 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 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 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 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 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 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 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 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 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 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 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 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 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 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 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 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 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 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 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 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 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 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 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 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 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6
6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 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 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 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 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 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 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 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 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 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 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 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 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 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 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 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 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 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 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 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 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 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 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 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 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 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7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 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 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 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 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 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 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 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 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 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 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 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 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 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 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 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 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 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 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 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 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 证书。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 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 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 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 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 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 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 有同等效力
8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 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 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 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 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 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 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 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 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 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 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 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 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 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 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 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 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 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 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 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 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 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 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 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 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 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 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 序 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 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 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 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 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9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 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 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 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 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 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 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 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 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 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 序。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 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 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 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 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