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中国法制通史第三卷魏香南北朝 三万户;其余有功之人,各以功劳大小受封赏。甚至连死者之遗 孤,亦按其先人的功劳大小享受相应的租谷收入。而他之所以决 心实行重赏,也正是为了鼓励那些追随他的“诸将与士大夫”死 心塌地的为其卖力,事实上也确实收到了这样的效果。 曹操在坚持重赏的同时,还实行重罚。在适用法律上,曹操 “用法峻急,有犯必戮。”①对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依律论断,决不宽 纵。建安八年春下令日:“司马法将军死绥’,故赵括之母,乞 不坐括。是古之将者,军破于外,而家受罪于内也。自命将征行, 但赏功而不罚罪,非国典也。其令诸将出征,败军者抵罪,失利 者免官爵。”②这说明曹操对赏与罚这两手都非常重视,一方面赏 有功者不吝千金,一方面罚有罪时也不讲情面。赏罚并重,向来 是古代政治家所主张的治国之良法。曹操注意此点并身体力行,就 说明他是一位杰出的地主阶级的政治家。能“芟刈群雄,几平海 内”,也决不是侥幸可以取得的。 在贯彻以赏与罚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时,曹操还坚持主张不以 亲贵废法而加恩。即“不官无功之臣,不赏不战之士”的原则,对 任何人都是适用的。如《魏略》载,初卞后弟秉,当建安时为别 部司马,卡后常对太祖有怨言,太祖答日:“但得与我作妇弟,不 为多邪?”后又欲太祖给其钱帛,太祖又日:“但汝盗与,不为足 邪?”故讫太祖世,秉官不移,财亦不益。卞太后由于受到曹操的 教海与影响,后来对外威也逐渐严格要求,据《魏书》载,太后 每见外亲,不假以颜色。常言:“居处当务节俭,不当望赏赐,念 ①《资治通鉴·巍纪一·文帝黄杨元年》, ②三国志·书·武帝纪》
第一章曹魏政权的法律制度 11 自佚也。外舍当怪吾遇之太薄,吾自有常度故也,吾事武帝四五 十年,行俭日久,不能自变为奢,有犯科禁者,吾且能加罪一等 耳,莫望钱米恩贷也,”①在曹魏统治时期,外戚既不干政,也比 较自重和收敛,这和曹操执法严明的传统是分不开的。 特别在对待东阿王曹植犯罪的问题上,更显出太后大公无私 的胸怀。据《魏书》载:“东阿王植,太后少子,最爱之。后植犯 法,为有司所奏,文帝令太后弟子奉车都尉兰持公卿议白太后,太 后日:‘不意此儿所作如是,不可以我故坏国法。’及自见帝,不 以为言。”②曹丕与曹植兄弟之间的矛盾究竞如何,在此可以暂且 不论。卞太后不以爱子坏国法的精神,确实是难能可费的。也正 由于曹魏统治者在执法中能坚持不以亲贵而废法的刑无等级的原 则,所以才能取信于民,巩固和发展统一北方的胜利。 三、提倡仁义,尊孔尚礼 法家之学急功近利,当时取强,可为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 也。而儒家之学难与进取,可与守成,对巩固封建统治则是不可 缺少的。早在魏国初建之时,每史大夫袁涣就向曹操建议:“今天 下大难已除,文武并用,长久之道也。以为可太收籍,明先圣之 教,以易民视听,使海内斐然向风,则远人不服可以文德来之,”⑨ 曹操非常赞赏袁涣的这个建议。他虽然主张拨乱反正以刑为先,但 又强调治定之化以礼为首。他认为封建统治者根据不同的历史任 务,礼刑并用,儒法结合,才能达到天下大治的目的。 ①《三国志·魏书·后妃传:引。 )《用夫·地书·纪传》引 ③《三国·魏书·换传》 .··
12 中国法制通更第三卷魏晋南北朝 正是从这一指导思想出发,建安八年秋,曹操下令日:“丧乱 以来,十有五年,后生者不见仁义礼让之风,吾甚伤之。其令那 国各修文学,县满五百户置校官,选其乡之俊造而教学之,庶几 先王之道不废,而有益于天下,”①所谓“先王之道”,就是儒家所 倡导的“仁义礼让之风”。这说明在三国对峙的军事斗争时期,曹 操在强调刑事惩罚的同时,并没有放弃礼义教化手段。这也正如 高柔所说:“昔汉末陵迟,礼崩乐坏,雄战虎争,以战阵为务,遂 使儒林之群,幽隐而不显。太祖初兴,愍其如此,在于拨乱之际, 并使郡县立教学之官。高祖即位,遂阐其业,兴复辟雍,州立课 试,于是天下之士,复闻庠序之教,亲俎豆之礼焉。”②但在曹操 之时,他虽然也提倡礼义教化,因为忙于战争,在实际上并没有 得到贯彻执行,直到曹丕时礼义教化才有了较大的发展。当然促 成这种变化的原因是由社会的发展所决定的。曹丕的任务是巩固 曹操所开创的事业,而“难与进取,可与守成”的儒家学说就更 加适应曹魏统治者的需要。正因为如此、文帝黄初二年明确提出 要尊孔尚礼,称孔子为“命世之大圣”,“亿载之师表”,封孔子后 裔议郎孔美为“宗圣侯”,邑百家,奉孔子祀。令鲁郡修复旧庙, 置百户吏率以守卫之,又于其外广为室屋以居学者。这是曹魏统 治时期的一次最大的尊孔活动,从而把靨家学说提到了重要地位, 成为官方的指导思想。 必须指出,尽管曹魏统治者如此大力提倡儒学,但由于自曹 操以来一贯重视法家学说,所以在当时儒家的礼义思想并未完全 ①《三图志·魏书·武帝纪3 ②《三国志·魏书·高柔传
第一章曹魏玫权的法徐制度 13 取得支配地位。这正如杜恕所说:“今之学者,师商、韩而上法术 竞以儒家为迂阔,不周世用,此最风俗之流弊,创业者之所致慎 也。四这说明法家的法术思想在当时仍占上风。为了扭转这种局 面,明帝即位以后,在“特留意于法理”的同时,于太和二年诏 告天下日:“尊贵儒学,王教之本也。”同时“申敕郡国,贡士以 经学为先。”②太和四年又颁诏强调:“世之质文,随教而变。兵乱 以来,经学废绝,后生进趣,不由典漠。岂导训未治,将进用者 不以德显乎?其郎吏学通一经,才任牧民,博士课试,摇其高第 者,亟用;其浮华不务道本者,皆罢退之,”@至此,曹魏统治集 团的法律思想才完成了由以刑为先到以礼为首的转变。这就是说, 随着阶级斗争形势的变化和曹魏统治者历史任务的改变,曹操时 强调以刑为主,曹丕时主张礼刑并用,而到了曹敏时则把宣扬 “先王之道”的儒学提到了“王教为本”的重要地位,确立了礼主 刑辅的法律思想。毫无疑问,其法律思想的这种历史的演变,对 曹魏统治集团的法制建设是有重大影响的。 四、关于恢复肉刑的争论 自汉文帝废除肉刑以后,封建统治阶级关于是否应当恢复肉 刑的问题,一直争论不休。到了三国时期的魏朝,是否应当恢复 肉刑的问题,又被提出来讨论,而且不止一次。据《普书·刑则法 志》载:“及魏国建,陈纪子群,时为御史中丞,魏武帝下令又欲 复之,使群申其父论,群深陈其便。时钟繇为相,亦赞成之。而 ①《三同志·魏书·明帝纪》 ②《三国志·魏书·明帝纪。 鸟《三同志·魏书·明帝纪》
14 中国法制通史第三卷魏晋南北想 奉常王脩不同其议。魏武帝亦难以藩国改汉朝之制,遂寝不行。” 这是第一次。《后汉书·钟繇传》载:魏“文帝临飨群臣,诏谓太 祖欲复肉刑,此诚圣王之法,公卿当善共议。”这是第二次。据 《通鉴纲目》说:魏明帝太和元年冬十月,“议复肉刑,不果。”这 是第三次。据《通典》云,魏废帝“正始中,征西将军夏侯玄、河 南尹李胜又议肉刑,竟不能决。”这是第四次。总之在曹魏统治时 期关于恢复肉刑的争论始终未断,而主张最力者为陈群、钟繇、傅 干等人,现将他们的主要论点介绍如下: 陈群一·“臣父纪以为汉除肉刑而增加答,本兴仁侧而死者 更众,所谓名轻而实重者也。名轻则易犯,实重则伤民。〈书》日: “惟敬五刑,以成三德。’〈易)著劓、别、灭趾之法,所以辅政助 教、惩恶息杀也。且杀人偿死,合于古制;至于伤人,或残毁其 体而裁剪毛发,非其理也。若用古刑,使淫者下蚕室,盗者刑其 足,则水无淫放穿箭之奸矣。”①由此可知,陈群反对除肉刑的理 由是“名轻实重”,其主张复肉刑的理由则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 报复主义,不是什么新的见解。 钟繇一“大魏受命,继趴虞、夏。孝文革法,不合古道。. 陛下远追二祖遗意,惜斩趾可以禁恶,恨入死之无辜,使明习律 令,与群臣共议。出本当右趾而人大辟者,复行此刑。.使如 孝景之令,其当弃市,欲新右趾者许之。其黥、劓、左趾、宫刑 者,自如孝文,易以甏答。能有奸者,率年二十至四五十,虽斩 其足,犹任生育,今天下人少于孝文之世,下计所全,岁三干人。② ①《三同志·魏书·陈群传》 ②《三国志·书·钟藤传》 4=到4t。,。d。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