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曹魏政权约法律制度 15 他的主要论点是原为斩右趾而入于死刑的,仍复行斩右趾,以减 少死刑的人数,以解决“名轻实重”的问题。 傅干一“盖礼乐所以导民,刑罚所以威之,是故君子忌罚 而小人畏刑。虽汤、武之隆、成康之盛,不专用礼乐,亦陈肉刑 之法。而康哉之歌兴,清庙之颂作,由此推之,肉刑之法不当除 也。傅于也没有提出什么新的见解,不过是重复荀子“杀人者死, 伤人者刑”的老调而已。 曹魏之时,反对恢复肉刑的也大有人在。其代表人物主要有 奉常王脩、司徒王朗和征西将军夏侯玄等人,现将他们所持的理 由介绍如下: 王脩一“太祖议行肉刑,脩以为时未可行,太祖采其议。”① 他并不是从根本上反对恢复肉刑,只是认为时机尚不成熟,所以 尚不能恢复肉刑。 王朗一“司徒王朗议,以为‘繇欲减轻大辟之条,以增益 刖刑之数,此即起偃为竖,化尸为人矣。然臣之恩,犹有未合微 异之意。夫五刑之属,著在科律,自有减死一等之法,不死即为 减。施行已久,不待远假斧凿于彼肉刑,然后有罪次也。前世仁 者,不忍肉刑之惨酷,是以废而不用。不用以来,历年数百。今 复行之,恐所减之文未彰于万民之目,而肉刑之问已宣于寇仇之 耳,非所以来远人也。今可按繇所欲轻之死罪,使减死之凳、刖。 嫌其轻者,可倍其居作之岁数。内有以生易死不訾之恩,外无以 刖易狱骇耳之声。’”②王朗从政治上考虑,三国争霸,在得民心, ①《三国志·魏书·王惰传。 ②《二国志·魏书·钟繇传
16 中国法制通夹第三卷熟晋南北糖 勿复肉刑,必然失去群众的支持,这理由还是十分充足的。特别 是他提出用“倍其居作之岁数”的办法,来填补死刑与生刑之间 的差距,从完善刑罚体系上来看,也是十分可取的。 夏侯玄 一“荀、班论日:‘治则刑重,乱则刑轻。’又日: ‘杀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夫死刑者,杀妖逆也。伤人者不 改,是亦妖逆之类也;如其可改,则无取于肉刑也。.仲尼日: “既富且教。’又日:荀子之不欲,虽赏之不窃’,何用断截乎?下 愚不移,以恶自终,所谓翦妖也;若机寒流沟壑,虽大辟不能制 也,而况肉刑哉?赭衣满道,有鼻者羞,终无益矣。”①他认为如 果不能从根本上清除犯罪产生的原因,即解决群众的饥饿与贫困, 即使恢复肉刑也无益于治,这种见解也是比较深刻的。 综上所述,从曹魏时有关恢复肉刑的争论来看,虽然所有主 张恢复肉刑的人都以“宽刑省罚”为理由,但实质上则是对于肉 刑作为残酷镇压被压迫者的刑罚方法来说,总是恋恋不舍,一有 机会就主张恢复肉刑。而在这一时期,虽然恢复肉刑之呼声十分 强烈,但肉刑在实际上却未恢复,这当然不是上述几个反对恢复 肉刑的人所能阻止得了的,而主要是斗争形势并没有为恢复肉刑 提供有利的条件,特别是人民群众的斗争也使得统治阶级不敢冒 然从事。从总体上来看,刑罚由野蛮残酷日益走向文明,是历史 发展的必然趋势。即使少数保守势力想要阻挡这种前进的历史潮 流,也终究是要失败的。 168
第一章曹魏政权的法律制度 17 第三节曹魏政权的立法成就 三国时期,魏、蜀、吴虽然各有自己的法律、法令,但其中 曹魏的法律制度比较完备。而影响较大且可以作为这一时期法律 制度的代表者,则是魏明帝时所制定的魏律十八篇。 国家的法律制度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自然要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这是没有疑问的。但法律制 度作为国家制度的一个独立部分,又有它自身的继承关系和发展 规律,其沿革演变的脉络从来都是比较清楚的。各朝的法律制度 既是当代经济基础的反映,又一般总是以前代法律为蓝本而制定 出来的。 魏律产生的过程也是如此。 一、曹操的甲子科 曹魏王朝自命为汉朝的当然继承者;在魏朝建立前后一直沿 用汉律。但汉律自肖何于汉高祖时在秦律的基础上改定以来,经 过四百多年的发展变化,显得十分庞杂与苛碎,已不适应当时的 政治经济发展的情况。正如《晋书·刑法志》所指出的那样:“世 有增损,率皆集类为篇,结事为章。一章之中或事过数十,事类 虽同,轻重乖异。而通条连句,上下相蒙,虽大体异篇,实相采 入。〈盗律)有贼伤之例,〈贼律)有盗章之文,〈兴律)有上狱之 法,〈既律〉有速捕之事,若此之比,错糅无常。后人生意,各为 章句。叔孙宣、马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 万言。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 三万二干二百余言,言数益繁,览者益难。”这说明汉律不但条目 中典社会生义 图 ★
18 中国法制通史第三卷魏晋南北朝 繁多,十分庞杂,而且前后矛盾、互相重复,所以在实际上应用 起来是十分困难的。 但在曹操的时代,战争成为政治生活的主要内容。曹操虽然 是一个地主阶级法治主义者,看到了汉律的缺陷及制订新律的必 要性,但他在无休止的戎马生活中,尚没有时间与精力考虑全面 修律的事情。而当时魏朝尚未建立,汉天子虽徒有虚名,仍是天 下的共主,故而曹操亦不好以藩国之名,去改汉朝之制,只得从 权处理,制定《甲子科》,颁下州郡,与汉律并行。《三国志·魏 书·何菱传》载:“是时太祖始制新科,下州郡,.皆以明罚敕 法,齐一大化也。”所谓新科,即甲子科。而甲子科的内容究竞是 什么?《晋书·刑法志》则只是记其大略云:“魏武帝.于是乃 定甲子科,犯钛左右趾者易以木械,是时乏铁,故易以木焉。又 嫌汉律太重,故令依律论者听得科半,使从半减也。”由此可知, 甲子科的内容主要有两项:一是犯钛刑者易以木械,二是依法律 论罚可以减去一半刑罚。 必须指出,犯钛刑者易以木械,是甲子科的基本内容,故 《隋书·刑法志》又称“魏武造易钛之科。”按钛,为刑具中的一 种,亦称脚镣。《说文》金部云:“钛,铁钳也。”《史记·平淮 书》云:“敢私铸铁器煮盐者,钛左趾。”《集解》引韦昭日:“钛, 以铁为之,著左趾,以代刷也。”《索隐》引《三老》云:“钛,踏 脚钳也。”晋张斐《晋律序》云:“状如跟衣,著左足下,重六斤, 以代膑,至魏武改以代刖也。”这说明曹操的甲子科,是把受钛刑 所用的铁镣改为木械。之所以如此,《晋书·刑法志》说是因为当 时缺铁。而我们认为缺铁是一个重要原因,而主要原因还在于使 受刑者减少痛苦,是轻刑省罚的一种措施。观甲子科的第二项内
第一章曹魏政权的法律制度 19 容就可以知道。凡依法律审理的案件,一律“从半减”,即减去一 半的刑罚,这在当时是一项了不起的重大决策。可以设想,在 “从半减”的原则下,将有多少应被处死的人获得了生的希望。 十分明显,曹操领布甲子科的目的,也就在于轻刑省罚,争 取民心,缓和当时的阶级矛盾,其用意虽在巩固曹魏的统治地位 在客观上对人民群众还是有利的。但由于当时尚处于战乱时期,甲 子科下达州郡以后,有的地方并未立即执行。例如《三国志·魏 书·何夔传》载:“是时太祖始制新科下州郡,又收租税绵绢。夔 以郡初立,近以师旅之后,不可卒绳以法,乃上言日:‘自丧乱以 来,民人失所,今虽小安,然服教日浅。.若一切齐以科禁,恐 或有不从教者。有不从教者不得不诛,则非观民设教随时之意也。 先王辨九服之赋以殊远近,制三典之刑以平治乱、思以为此郡宜 依远域新邦之典,其民间小事,使长吏临时随宜,上不背正法,下 以顺百姓之心。比及三年,民安其业,然后齐之以法,则无所不 至矣。’太祖从其言,”何夔时任长广太守。郡滨山海,迭遭变乱 农桑失业,民大饥懂,社会矛盾比较尖锐,如一切齐以科禁,必 然犯法者众,被刑者多,更加激化矛盾,导致社会混乱,故何夔 有此清,可见他是一位善于因时而施法的有远见的地方官吏。而 曹操之所以从其清,同意在三年以后,人民生活有了改善,社会 风气有所好转,再“齐之以法”。这说明曹操在立法和执法方面都 是十分谨慎的,对其继任者留下了较好的影响。 二、魏律的制定及其历史地位 每一封建王朝制定新律,既需要有一定的社会条件,又需要 统治阶级法制建设的经验有充分的积累。曹丕代汉称帝以后,因 为忙于对付蜀、吴的进攻,军事斗争的任务十分繁重,仍未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