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三维商标 三维商标即立体商标,是具有长、宽、高三种 度量的立体物标志。到目前为止,大多数国家给予 三维商标以法律保护,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也 将其列入保护范围。这将使得我国的商标保护制度 更加完善。这种商标可用于商品的外形和包装上, 最常见的是用于饼千、巧克力、香皂的外形以及香 水瓶、饮料瓶、酒瓶等商品的包装。例如,在欧盟 有一家食品生产商就生产一种三角形、网状的饼干, 这种饼干的形状就被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相当于 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 主研:魏纪林 武理求紧
文法学院 主讲 :魏纪林 5、三维商标 三维商标即立体商标,是具有长、宽、高三种 度量的立体物标志。到目前为止,大多数国家给予 三维商标以法律保护,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也 将其列入保护范围。这将使得我国的商标保护制度 更加完善。这种商标可用于商品的外形和包装上, 最常见的是用于饼干、巧克力、香皂的外形以及香 水瓶、饮料瓶、酒瓶等商品的包装。例如,在欧盟 有一家食品生产商就生产一种三角形、网状的饼干, 这种饼干的形状就被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相当于 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
绍兴成亨酒店那个穿着长衫、品着绍兴酒和茴香 豆的潦倒文人孔乙己造型,已申请注册成为中国首 批立体商标。可口可乐独特的流线型瓶身、“麦当 劳”的金色拱门标志、派克金笔的专用笔托造型等 等,与孔乙已一起成为首批在中国注册的立体商标 主研:魏纪林 武理求紧
文法学院 主讲 :魏纪林 例一 绍兴咸亨酒店那个穿着长衫、品着绍兴酒和茴香 豆的潦倒文人孔乙己造型,已申请注册成为中国首 批立体商标。可口可乐独特的流线型瓶身、“麦当 劳”的金色拱门标志、派克金笔的专用笔托造型等 等,与孔乙已一起成为首批在中国注册的立体商标
新华网北京2005年12月23日电(记者李京 华)“芬达”系可口可乐公司旗下知名品牌,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不允许将 “芬达”饮料瓶的设计注册为立体商标,可口可 乐公司将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3日,此案由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因 芬达”饮料瓶与普通瓶型整体设计基本相同, 视觉效果差异不大,不具有显著性,据此判令可 口可乐败诉,维持了商评委的复审决定。 主研:魏纪林 武理求紧
文法学院 主讲 :魏纪林 例二 新华网 北京2005年12月23日电(记者李京 华)“芬达”系可口可乐公司旗下知名品牌,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不允许将 “芬达”饮料瓶的设计注册为立体商标,可口可 乐公司将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3日,此案由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因 “芬达”饮料瓶与普通瓶型整体设计基本相同, 视觉效果差异不大,不具有显著性,据此判令可 口可乐败诉,维持了商评委的复审决定
可口可乐公司诉称,其申请注册的“芬达”饮料瓶商标 图形为瓶型三维标志,与常见的通用瓶型相比,主要特征 是瓶身下半部有密集的环绕棱纹。瓶身的下半部分往往是 消费者视觉识别的主要部位和主要的接触部位,故该部分 的棱纹设计产生了独特的效果,使其区别于一般瓶型。 而商评委认为,“芬达”的饮料瓶设计比较简单、缺 乏特色,不容易与其他饮料的瓶子相区分,并不能产生区 别于其他普通瓶形的显著特征,整体缺乏显著性。就拿可 口可乐公司强调的棱纹来说,目前在市场上有很多饮料在 瓶子上也早采用了棱纹等防滑设计,可口可乐公司的瓶子 没有独创性,不符合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主研:魏纪林 武理求紧
文法学院 主讲 :魏纪林 ▪ 可口可乐公司诉称,其申请注册的“芬达”饮料瓶商标 图形为瓶型三维标志,与常见的通用瓶型相比,主要特征 是瓶身下半部有密集的环绕棱纹。瓶身的下半部分往往是 消费者视觉识别的主要部位和主要的接触部位,故该部分 的棱纹设计产生了独特的效果,使其区别于一般瓶型。 ▪ 而商评委认为,“芬达”的饮料瓶设计比较简单、缺 乏特色,不容易与其他饮料的瓶子相区分,并不能产生区 别于其他普通瓶形的显著特征,整体缺乏显著性。就拿可 口可乐公司强调的棱纹来说,目前在市场上有很多饮料在 瓶子上也早采用了棱纹等防滑设计,可口可乐公司的瓶子 没有独创性,不符合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商标法规定,缺乏显著性 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芬达”饮料瓶是在普通瓶形 的基础上,在瓶身下部设计为棱纹,该设计虽然与普通瓶 型的下部构成区别,但在二者整体设计基本相同的情况下 该区别带来的视觉效果差异不大。“芬达”饮料瓶身下部 的棱纹不足以构成其与普通瓶型外观形状的明显改变,不 易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所以申请商标整体缺乏显著性, 不具有区别于其他商品的作用。商评委据此对申请商标予 以驳回正确,法院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主研:魏纪林 武理求紧
文法学院 主讲 :魏纪林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商标法规定, 缺乏显著性 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芬达”饮料瓶是在普通瓶形 的基础上,在瓶身下部设计为棱纹,该设计虽然与普通瓶 型的下部构成区别,但在二者整体设计基本相同的情况下, 该区别带来的视觉效果差异不大。“芬达”饮料瓶身下部 的棱纹不足以构成其与普通瓶型外观形状的明显改变,不 易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所以申请商标整体缺乏显著性, 不具有区别于其他商品的作用。商评委据此对申请商标予 以驳回正确,法院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