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数学商标 数字商标是以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商标,如 4555”“77”等。由于数字本身难以具备显著 性,因此,在一些国家数字商标不符合申请注册 的条件。我国原《商标法》对是否可使用数字商 标未作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对于数字商标具备 商标法规定的注册条件是给予注册的,修改后的 《商标法》已明确将数字商标列入商标权的客体 范围 主研:魏纪林 武理求紧
文法学院 主讲 :魏纪林 数字商标是以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商标,如 “555” 、 “777”等。由于数字本身难以具备显著 性,因此,在一些国家数字商标不符合申请注册 的条件。我国原《商标法》对是否可使用数字商 标未作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对于数字商标具备 商标法规定的注册条件是给予注册的,修改后的 《商标法》已明确将数字商标列入商标权的客体 范围。 3、数字商标
九企业集团以“999”作作为商标,是因为“9是 数字中最大的数,也象征着至尊至上,“99(三九) 则更是“加倍”或“增加”之义,以“99”作为品 牌可谓匠心独具。不仅它易读易记,而且有“长寿” 之意,也内涵“天、地人长久”之意,这一品牌与 保障人们健康长寿的药品(三九集团的主产品)结合 有相得益彰之佳效。作为全国驰名商标,“99品 牌以其丰富的内涵,给消费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主研:魏纪林 武理求紧
文法学院 主讲 :魏纪林 三九企业集团以“999”作为商标,是因为“9”是 数字中最大的数,也象征着至尊至上,“999”(三九) 则更是“加倍”或“增加”之义,以“999”作为品 牌可谓匠心独具。 不仅它易读易记,而且有“长寿” 之意,也内涵“天、地人长久”之意,这一品牌与 保障人们健康长寿的药品(三九集团的主产品)结合 有相得益彰之佳效。作为全国驰名商标,“999”品 牌以其丰富的内涵,给消费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例一
4、颜色组合商标 颜色组合商标是指通过特定的意图或顺序将两 种或两种以上的色彩组合而成的商标。目前保护单 色商标的国家和地区为数不多,例如美国、德国、 意大利、韩国等,大多数国家并不保护“纯色商 标”,因为单纯的颜色本身不易产生显著性,但颜 色的合理选择和适当组合是能产生一定的显著性的。 因此,TRPS协议以及有关商标的国际公约、条约基 本都承认颜色组合具备显著性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我国现行《商标法》已将颜色组合商标纳入保护范 围。如台湾地区的金顶电池,上面是铜色,下面是黑 色就是颜色组合商标的例子。 主研:魏纪林 武理求紧
文法学院 主讲 :魏纪林 4、颜色组合商标 颜色组合商标是指通过特定的意图或顺序将两 种或两种以上的色彩组合而成的商标。目前保护单 色商标的国家和地区为数不多,例如美国、德国、 意大利、韩国等,大多数国家并不保护“纯色商 标”,因为单纯的颜色本身不易产生显著性,但颜 色的合理选择和适当组合是能产生一定的显著性的。 因此,TRIPS协议以及有关商标的国际公约、条约基 本都承认颜色组合具备显著性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我国现行《商标法》已将颜色组合商标纳入保护范 围。如台湾地区的金顶电池,上面是铜色,下面是黑 色,就是颜色组合商标的例子
首例颜色组合商标行政泉件厂家败诉 http://www.weiquan365.com2005年12月28日1:41 者:岳纲举聂国春源自:中国消费者报 在窄窄的锯条上涂上橘红和蓝色,便要求获得注册商标 保护的权利。瑞典凯普曼公司于2002年1月向国家商标 局提出颜色组合商标注册申请。2002年8月被商标局驳 回申请。凯普曼公司不服,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申请复审。商评委于2004年12月作出驳回复审的决定, 认为凯普曼公司申请的商标,颜色组合的表现形式过于简单, 普通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该申请商标缺乏商 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 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该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主研:魏纪林 武理求紧
文法学院 主讲 :魏纪林 首例颜色组合商标行政案件厂家败诉 http://www.weiquan365.com 2005年12月28日11:41 作者:岳纲举 聂国春 源自:中国消费者报 在窄窄的锯条上涂上橘红和蓝色,便要求获得注册商标 保护的权利。瑞典凯普曼公司于2002年1月向国家商标 局提出颜色组合商标注册申请。2002年8月被商标局驳 回申请。凯普曼公司不服,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申请复审。商评委于2004年12月作出驳回复审的决定, 认为凯普曼公司申请的商标,颜色组合的表现形式过于简单, 普通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该申请商标缺乏商 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 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该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凯普曼公司不服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其 申请商标系该公司首创的涂抹在整个锯条商品上的“橘红和蓝 色”组合,并非锯条商品的通用颜色,已经具备了商标所必须 的显著性。而且使用此商标的该公司产品在中国市场广泛销售, 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并且在烟台等地遭到恶意模仿。据此,请 求法院依法撤销商评委的驳回复审决定。 法院认为,颜色组合可以作为商标的一种形式,但应当与 其他标志一样具有显著性,才可能获得注册。原告的申请商 由橘红和蓝色组合构成,该颜色组合本身过于简单,不能起到 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同时,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 明该申请商标已经获得后天显著性和享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因 此,一中院依法判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 主研:魏纪林 武理求紧
文法学院 主讲 :魏纪林 凯普曼公司不服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其 申请商标系该公司首创的涂抹在整个锯条商品上的“橘红和蓝 色”组合,并非锯条商品的通用颜色,已经具备了商标所必须 的显著性。而且使用此商标的该公司产品在中国市场广泛销售, 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并且在烟台等地遭到恶意模仿。据此,请 求法院依法撤销商评委的驳回复审决定。 法院认为,颜色组合可以作为商标的一种形式,但应当与 其他标志一样具有显著性,才可能获得注册。原告的申请商标 由橘红和蓝色组合构成,该颜色组合本身过于简单,不能起到 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同时,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 明该申请商标已经获得后天显著性和享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因 此,一中院依法判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