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云通史荔七卷明 繁简的讨论,汉光武时,群臣上言:占者肉刑重,则人畏法令,今 完令轻薄,故奸轨不胜,宜增科禁以防其源。大臣杜林上奏认为,法 令繁苛,故国无廉士,家无全行。至于法不能禁,令不能止,上下相 循,为敝弥深。他建议应当继续遵循简明的旧制。光武帝采纳了杜 林的意见。丘浚在定律令之制》-·文中进·步论述了立法应如何 做到简明适兰的问题、他认为:“后世律文深晦,枚比拟之际,彼此 可通,舞智之吏,得以轻重其.制律者当何如?亦门:浅易其 语.显明其义,使人切晓,避旷不犯,可也(唐)高宗时赵冬曦 言:立法贵下人尽知,则天下不敢犯。何必饰其文义,简其科条战? 夫科条省.则下人难知而暗陷机阱。文义深,则法吏得便比附行 私,请律令格式,九其事,无假文饰,其以准加减,比附量情,及 举轮以明重.不应为而为之类,皆勿用之。使愚夫愚妇皆知,则相率 延之,故「门法明州人信,法一则尊。臣按不简科条.不饰文义 惟直书其并.用世俗浅近∠言,显委出并尽之义。所谓以准加减等 文.皆明者门:该得某罪,该杖儿十.所加何非,所减几何?仗天下共 先共闻,粗知文义者,开卷即了,则民知趋避,不陷F机所矣,” 四、立法因时制宜 立法简时出有利」民众了解法律,但社会的发版,势的变 化.常使简明的法律不足以为用,所以明朝统治者义指出了立法 制宜的思想。明初,米元璋即对华太孙说:“卉治孔世,刑不得不 重、汝治平世.刑白当轻,所谓刑罚世经世重也、”:朱元培之后的 明朝谐帝.在制定各种条例和暴修人会典》的过程中,又反复 1·人火学父辑要老九 叫兴·法玉
第一草立法概况 5 述了立法因时制宜的思想。在弘治十·五年的《御制明会典序》和E 德四年的《御制明会典序》中都特别提到了历代立法内时制宜的可 题,正德六年的《皇帝敕谕内阁》,一方面强调了遵守祖宗成法,保 持立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的重要性。另-·方面又指出了立法“内时 制宜,或损或益,盖有不得不然者”的必要性。万历十五年的《御制 重修明会典序开头即说:“联惟自古帝王之兴,必创制立法,以贻 万世。而继体守文之主,骏惠先业,润色太平,时或变通以适治。 故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虽各内时制宜,而与治问道, 则较若画.焉,”在因时制宜立法思想的指导下,明朝统治者在保 证:大明律》稳定性的前提下,采取了随时修例以补律之不足的立 法方式,并在方历华间形成了律为正文,例为附注,律例合编的立 法新体制。 五,立法重礼 礼在汉康时期逐步成为立法的核心内容。明初统治者也特别 注重礼在立法中的重要性。明太祖朱元璋在《御制大明律序》中就 以“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在给皇太孙的 上谕中又说:《大明律》“首列二刑图,次列八礼图者,重礼也。顾愚 民无知,若本条下即注宽恤之令,必易而犯法,故以·大好生之 意、总列《名例律》中。善用法者,会其意可也。”建文帝即位片,进 ·一步强调”重礼的立法思想。他在给刑官的上谕中说:“夫律设大 法,礼顺人情,齐民以刑,不若以礼。其喻天下有司,务崇礼教,赦疑 狱,称朕嘉与万方之意,”② 气《湖史·刑法志 2可上
6 中回法制通史第七卷明 六、立法遵循天理 弘治十五年的《御制明会典序》说:“朕惟自古帝王君临天下, 必有一代之典,以成四海之治。虽其间损益沿革,未免或异,要之不 越平-·天理之所寓也。纯乎天理,则垂之万世而无弊。杂以人为, 虽施之一时而有违,盖有不可易焉者。唐虞之时,尧群至圣,始因 制法。凡仪文数度之间,天理之当然,无乎不在。故积之而博厚,发 之而高明,巍然焕然,不可尚已。三王之圣,禹汤文武,视尧舜固不 能无间,而典制浸备,纯乎是理则同。是以雍熙泰和之盛,同归于 治,非后世所能及也。自秦而下,世之称治若,日汉,曰唐,曰宋,其 间贤君屡作,亦号小康。但典制之行,因陋就简,杂以人为,而未尽 天理。牧宋儒做附氏谓其治出了二,其不能古若也。”弘治帝在该序 文中还认为明朝的立法能本于天理,取得了超越前代的成就,是社 会百有余年之太平的根由所在:。在中国历史上,人们的行为应当遵 循天理的思想早已有之。《庄子·天下中说:“顺之以天理。”《韩非 子·大体》中说:“不逆天理。”《经法·四度中说:“禁伐当罪,必中 犬理。”北宋张载在《正:蒙·诚明》中认为“所谓天理也者,能悦诸 心,能通天下之志之理也”,“天理者,时义而已。”在朱烹之前,“天 理”一般是指合乎自然的准则和合平社会公德的准则。朱嘉恻把天 理认定为儒家维护的纲常伦理,“犬理只是仁义礼智之总名。仁义 礼智便是天理之件数。”少明朝立法思想中所说的天理,从明统治 者的立法旨意和明律体现的法律精神来看,主要就是指儒家维护 的纲常伦理。纲常伦理上合犬理,下通人情,是明统治者立法中最 重要的指导思想。所以,在明初的立法中,明太担曾采纳皇太孙的 朱子语类卷13
茗一章上活数况 意见,修定法律七十余条,以体现纲常伦理的精神 七、立法除恶安良为民造福 朱元璋什洪武十八年的《御制大谐芹》中提到了历代君悼,“立 纲陈纪,昭示犬下,为民造福”的思想。在洪武十儿年的《御制大洁 一编序中,朱元璋倒发了预行《大诰》除恶安良的思想。他中闲, 《大诗初编出后,“良民君了欣然遵奉”,恶人为非则未能禁止,故 再《大诰续编,“修省思顽”.“斯一诰于民间,良民若子坦然无 忧,仰丁诸恶之「上。其好顽之徒,屈广善良之下,虽不死者.终是囚 徒.以前一《诰,良民料子软遵有益、人公获安。近来凶顾之人,不 善之心,犹未问化,联复出《诰》以小乐之,奸顽敢行不钦遵者,凡有 所犯,比《带所禁者治之。”“此《诰二领,良民君子,家传人浦,以 为福寿之宝,不亦美乎,”在洪武十一年发布的《教民榜文小,朱 元璋进一步中述了立法除恶安良的思想。 八、立法思想的特点及其哲学基础 明朝的立法思想涉及的方面很多,但每·方而的内容都未能 形成独立的系统的立法理论菩作。表现统治者立法思想的尔种 张,多是以宜告式的方式提出,缺乏深入的理论阚发。但不能以此 认为.明朝的立法主张是统治者随心所欲的一物,是统治者使用的 权宜之计。实际上.我J透过每一种立法主张背后,都能看到明朝 立法思想赖于华在的哲学基础。在立法继承性、立法稳定性和立法 因时制宜的思想背后,我们能有到维护君主权威,维护统天下的 法家的君权上的政治哲学观。在立法简明、宽严适中、除恶安良 为民造福的思想背后,我能看到儒家的民本亡义的政治哲学观 「明史·州达
8 中国法制通史第七卷明 在立法重礼,立法遵循天理的思想背后,我们能看到儒家维护纲常 名教的伦理哲学观和自然哲学观.正是从这些政治哲学观、伦理哲 学观和自然哲学观出发,明朝立法者才能提出观点鲜明、内容广泛 的各种立法主张来 第二节立法活动 一、《大明律的制定 据《明史·刑法志》记载:“明太祖平武昌,即议律令。吴元年冬 十月命左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参知政事杨宪、傅漱,御史中 丞刘基,翰林学士陶安等二十人为议律官,.十二月,书成,凡为 令一百四十五条,律二百八十五条。”此书所记“律二百八十五条” 就是《大明律的雏形。其内容是“准唐之旧而增损之,”计有“吏律 十八、户律六十三、礼律十四、兵律三十二、刑律一百五十、上律 八。”①此部《大明律于洪武元年正式须行天下。因此律过丁简略, 不足以为用。洪武元年八月,朱元璋“又命儒臣四人,同刑官讲《唐 律》,日进二十条。五年定宦官禁令及亲属容隐律,六年夏刊《律 令》、《宪纲》,颁之诸司。其冬,诏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大明 律》。”②洪武七年二月,重修《大明律》完成。此部《大明律》“篇日一 准子唐:日卫禁、日职制、日户婚、日既库、日擅兴、日贼盗、日斗讼 日诈伪、日杂律、日捕亡、日断狱、日名例。采用旧律二百八十八条, 续律百二十八条,旧令改律三十六条,因事制律三十一条,掇《唐 0《续文献通考》在136, ②《明史·刑法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