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非正道父西心您羽 一、别到世轻世重.(432) 二、礼刑并用.(435) 第三节刑法原则.137) 一、等级不平竿原则.(437) 二.法定罪刑与有限类推并存的原则.(438) 三、连带责任原则.(4小0) 第叫节刑达巾的罪名类别.(4们) 一、侵犯皇权罪. .(14]) 二、危害人身安全罪.(行) 三、侵犯材产罪.【153) 四、危害公共安全罪.《155) 五、坊害管理状序罪.(小们6) 六、职务彩罪. (157) 第五节刑法中的刑名.(59) 一、法定.(9》 二,律外之刑.《3) 三,肤刑.(G) 第广大节阿法的施及其1好点.(457) 一、重惩官吏罪.《67) 二、厂正操纵刑狱.(17) 三、宽纵最高特权阶层的犯罪.() 第六章司法制度.() 第·节可法机关及管钱.() 一中央可法机关.() 二、地方司法款关.(55)
三、厂卫组织与司法.(08) 四、营辖.(5引1) 第节诉讼制度.(15) 一、诉讼当事人.(15) 二、起诉的方式.(5|7) 三、起诉的强制猎花.(21) 四、茶件的受理与管籍原则.(527) 五、对越诉和诬告的惩处.(530) 第二背审判别度.(533) 、证据.(533) 二、审讯.(537) 三、判决.(5) 四、复审复核制度.(55)
第一章立法概况 第一章 立法概况 第一节立法思想 明朝君臣在制定《大明律》等各种法律形式的过程中,提出了 许多立法方面的主张。这些主张反陕了明朝内容广泛的立法思想 一、立法的继承性 明初,水相李蒋长等:“历代之律.皆以汉《九章》为宗,至唐 始集其成。今制宜遵唐旧”太祖从其言。①在《御制大明律序中, 朱元璋特别强调了“朕仿占为治”的立法继承性思想。朱元璋之行 的明朝诸帝也不同程度地强调了立法继斥性方面的思想。弘治 五年的《御制明会典序》中专中述说:“我太祖高阜帝以竿杀之德 驱胡元而有天下,凡一政之举,一令之行、必集群俗而议之,遵古 法,酌时宜.我太宗义皇帝,仁宗那阜帝、宣宗章桌帝、英宗容皇 「《·刑法志
2 中园活制通史第七卷明 帝、宪宗纯皇商,圣圣相承,先后一心,虽因时损益而率由是道,百 有余年之太平,端有在矣。”正德四年的《御制明会典序》中也说: “我太祖高皇帝稽古创制.列圣相承,随时与事,因革损益,代各 不同,而皆不失乎皇祖之意,”正德六年《皇帝敕谕内阁》:“朕嗣承 丕绪,以君万邦,远稽古典,近守祖宗成法,夙夜祗惧,罔敢违越,” 嘉靖八年《皇帝敕谕内阁》同样强调了立法继承性方面的思想:“朕 躬承天命,入继祖宗大统,君临天下,凡致治保邦之道,远稽古典, 近守祖宗成法,夙夜柢慎,罔敢违越。仰惟我皇伯考孝宗皇帝,命儒 臣纂修《大明会典》一书。我圣祖神宗,累朝以来,创业垂统,守成致 治。凡官职制度、事物名数,仪文等级,宏纲众目,本末备具,因时修 改.损益具载,大要以祖宗旧制为主。节年事例,附书子后。我皇兄 武宗皇帝,又命儒臣再加参校重进,然后刊印颁行。”万历四年《皇 帝敕谕内阁》,在申述修订《大明会典》理由之前,仍专门强调“惟我 祖宗之旧章成宪,是守是遵。”明朝君臣有关立法继承性方面的思 想,茧然不系统、不深刻,但是意旨简要明确,为其统治的合理性, 立法的权威性寻找了历史的依据,法统的依据。 二、立法的稳定性 追求统治权的至高无上,追求社会的长治久安,是历代君主的 政治目标,也是历代君主强调立法稳定性的根本原因,明太祖朱元 璋废除宰相制,实行高度的君主集权制,更需要立法的稳定性来维 护君权的稳定性。他在洪武三十年修定《大明律后,即“令子孙守 之。群臣有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个在此思想指导之 D《明史·刑法志
第一章立法浮况 3 下,律成为“万世之常法”,在有明一朝,“历代相承,无敢轻改”。D 洪武十八年颁行《大诰净初编时,朱元璋在《御制大诰序》中特别申 明“斯令一出,世世守行之。”朱元璋之后的明朝诸帝,每当修订法 律时,总是不忘维护祖宗定律的稳定性,反复申述了立法稳定性和 继承性方面的思想,这在纂修《大明会典》的过程中,表现尤为突 出。上文所引立法继承性方面的思想,即与立法稳定性的思想紧密 相连。 三、立法简明 明太祖朱元璋在吴元年,曾对议律官发布上逾:“法贵简当,使 人易晓。若条绪繁多,或一事两端,可轻可重,吏得因缘为奸,非法 意也。夫网密则水无大鱼,法密则国无全民。卿等悉心参究,日其 刑名条月以上,吾亲酌议焉。”②洪武元年,朱元璋在《颁行大明令 救》中再次申述了立法简明的思想,敕文中说:“古者律、令至简,后 世渐以繁多,甚至有不能通其义者,何以使人知法意而不犯哉?人 既难知,是启吏之奸而陷民于法。朕甚悯之。今所定律、令,芟繁就 简,使之归-·直言其事,庶儿人人易知而难犯《书》日:‘刑期于无 刑别’。天下果能遵令而不蹈干律,刑措之效,亦不难致。兹命颁行四 方,惟尔臣庶,体予至意。”在立法简明思想的指导下,明初统治者 不仅制定了比唐律“简核”的《大明律》,而且领发了文字浅显易懂 的《大诰》,并把《大诰》发至每户人家,令“一切官民诸色人等”知悉 守法。明代的政治家、律学家丘浚对立法简明的思想有过深入的考 察和评论。他在《总论制刑之义》-一文中考察了汉代君臣关于立法 1《明史·刑法志多 《明史·刑法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