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的概念 ▣宅基地 >宅基地作为专门的术语,最早见于1962年9月27日通过实施的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 >《土地大辞典》中将其定义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农 户的基本生活需要,拨给农户建造房屋使用的土地。包括住房 基地、仓库、庭院、厕所、畜圈、沼气池、柴草垛等。” >王利明在《物权法草案》中认为:“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经依法批准用以建造个人住宅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这两个观点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一种行政行为而后者是一种 法律行为,并且后者在土地的所有权上进行了区分
宅基地的概念 宅基地 宅基地作为专门的术语,最早见于1962年9月27日通过实施的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 《土地大辞典》中将其定义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农 户的基本生活需要,拨给农户建造房屋使用的土地。包括住房 基地、仓库、庭院、厕所、畜圈、沼气池、柴草垛等。” 王利明在《物权法草案》中认为:“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经依法批准用以建造个人住宅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这两个观点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一种行政行为而后者是一种 法律行为,并且后者在土地的所有权上进行了区分
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宅基地使用权 >我国与宅基地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对宅基地使用权做出明确 的界定,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和《民法通则》均没有使用 “宅基地使用权”这一用语。 > 宅基地使用权只有在《物权法》第152条中有简单的描述: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 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 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并直接支配和排 他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宅基地使用权 我国与宅基地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对宅基地使用权做出明确 的界定,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和《民法通则》均没有使用 “宅基地使用权”这一用语。 宅基地使用权只有在《物权法》第152 条中有简单的描述: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 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 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并直接支配和排 他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身份性: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身份性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 人必须是农村居民,城市居民没有使用宅基地的权利。 >“一户一宅”性:我国分配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则是“一户一 宅”,并不按照人均的方式来计算宅基地使用权的面积。根 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之规定,农村居民一户能分得一处 宅基地,当“户”消失,宅基地使用权即被集体收回。 >无偿取得性: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社会保障性,基于农村丰富 的土地资源和相对落后的经济水平两种状况,充分利用土地 资源保障农村居民的居住条件。因此,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划拨,农村居民不需要支付费用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身份性: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身份性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 人必须是农村居民,城市居民没有使用宅基地的权利。 “一户一宅”性:我国分配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则是“一户一 宅”,并不按照人均的方式来计算宅基地使用权的面积。根 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之规定,农村居民一户能分得一处 宅基地,当“户”消失,宅基地使用权即被集体收回。 无偿取得性: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社会保障性,基于农村丰富 的土地资源和相对落后的经济水平两种状况,充分利用土地 资源保障农村居民的居住条件。因此,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划拨,农村居民不需要支付费用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无期限性:是宅基地使用权相较于其他用益物权的一项特权。 >行政审批性:宅基地使用权的获得一般是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 出申请,由乡政府审核,最后由县政府批准。 >流转性:原来只能是农民自己建房自己占有使用。现在宅基地 “三权分置”(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落实宅基地集体 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农 民一农民(买),农民一城镇居民(租) 《物权法》共规定了四种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 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物权法》都明确规定是可以转让的,用益物权人可以处分用益物权,唯独 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规定不明确,宅基地上的私产流转同样受到限制
无期限性:是宅基地使用权相较于其他用益物权的一项特权。 行政审批性:宅基地使用权的获得一般是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 出申请,由乡政府审核,最后由县政府批准。 流转性:原来只能是农民自己建房自己占有使用。现在宅基地 “三权分置”(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落实宅基地集体 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农 民——农民(买),农民——城镇居民(租)。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物权法》共规定了四种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 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物权法》都明确规定是可以转让的,用益物权人可以处分用益物权,唯独 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规定不明确,宅基地上的私产流转同样受到限制
二、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沿革与变迁 1949~1962年初 农民私人所有,农民享有宅基地所有权 19621981年底 宅基地归生产队集体所有,农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19821997年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享 有宅基地使用权 1997-至今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户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二、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沿革与变迁 1949~1962年初 农民私人所有,农民享有宅基地所有权 1962~1981年底 宅基地归生产队集体所有,农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1982~1997年 1997-至今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享 有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户享有宅基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