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 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 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 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 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 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 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 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 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c)1994-2020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 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 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 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 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 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 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 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 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 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 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 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 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一百六十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 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七章代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 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 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委托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六条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 (c)1994-2020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 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 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 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 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 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 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 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 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六条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 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 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 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 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 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 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 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 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 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第三节代理终止 第一百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c)1994-2020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
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 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 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 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 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 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 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 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 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 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 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 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 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 第一百八十一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c)1994-2020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 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 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 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 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 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 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 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 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章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 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 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 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 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 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 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c)1994-2020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 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 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 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 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 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 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 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 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 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 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 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